自然价值论述要
作者 王华曦
摘要
本文认为,人是自然存在,人的存在过程,是物质形态的转换;个体实现法
则、多数人法则、资源的无限性与有限性法则、公平法则、效率法则、自然分配率法则、人与环境平衡发展的法则等,是人类社会存在的自然法则。价值就是人作为自然物的客观存在本身;对象的价值,就是对象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人的自然存在的客观变化。劳动具有精神元素和物质元素二元性;人的活动,遵循物质活动原理;新价值的创造,来源于精神元素;社会生产力积累的内容,是社会精神生产力的积累。人的本能的、对可供实现物质转换的客体物质的需求,是客观需求;市场是交换经济条件下,客观需求的表达途径;经营就是把客观需求尽可能正确的转化为主观需求。劳动是耗费旧价值、并力图创造新价值的过程;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必要手段和前提,是创造价值的唯一途径。个人的贡献与劳动的总成果的比率,称为自然分配率。价值规律可以表述为:价值是人的存在本身,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更好的实现自身存在的客观倾向和本能。
一、自然价值观
(一)人的自然存在
1、人是自然存在
人与其它自然存在物一样,是一个自然的、物质的存在物,是物质及其运动的个别形式。人的存在,与一棵树、一只蚁、一只兽、一个菌群,没有本质的不同。
2、人的存在过程,是物质形态的转换
人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即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因此,某种物质存在的形态,必定是由其他物质存在的形态转化而来的。人也不例外。构成人这个存在的物质,也是由其他物质形态转换而来的。人必须吐故纳新、获得必要的安全和保护等等,才能够生存。人的存在的过程,就是将其他物质形态,直接或间接转化为人的身体的物质形态的过程,就是人作为主体物质与客体物质的物质形态转换。
(二)人类活动的二元性——物质元素和精神元素
1、物质元素、精神元素
人的一切有意识的活动,都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物质过程。因此,人的一切有意识的活动,也就都包含精神的过程和物质的过程。
人类有意识的活动首先是人的物质机体的活动过程,这个过程称为人类活动的物质元素、物质过程;其次,人类物质元素的活动,又是在人的精神意识支配下的活动过程。人的精神意识支配人的物质元素活动的过程,称为人类活动的精神元素。人类有意识的活动是精神元素和物质元素的统一。这种统一,就称为人类活动的二元性。
所谓精神元素、精神过程,并不是承担人的精神意识活动的物质器官的活动过程,而是这些活动的结果,即精神意识本身。这些器官的活动过程本身,反而是物质过程。
2、物质作用原理
人的意识是人的意识器官的物质活动的结果,这种结果又反过来引起了意识
器官的新的活动。但是从这个时候开始,便形成了只是物质作用于物质的过程。在上述意识与意识器官的相互作用以外,在自然界中,只有物质才能使物质发生质和量的改变。这一原理,即称之为物质作用原理。
3、物质过程是精神过程的物质表达,物化、外化
物化即物质表达、物质化;外化即外在化。
精神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能通过物质的运动表现出来,而物质则使精神得以表达和物化。物质过程是、并且只是精神过程的物质表达、物化、外化。
表面上看,就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而言,如果我们把人的意识从人的活动中抽象出来,这个过程就不再是人的活动过程。同样,如果把人的活动的物质元素抽象出来,精神过程也就不可能产生。这说明,二者是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但从能动地实现人的存在的角度看,人的活动更加依赖于精神过程。
在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精神过程和物质过程,在认识的逻辑上存在先后相继发生的关系。精神过程在前,物质过程在后,精神活动支配物质活动。在人的活动的两个元素中,精神元素起主导作用。精神活动规定活动的目的和方法、控制和左右物质活动的整个过程;而物质活动则只是体现精神过程的要求,使它表现为物质过程,使其物化、外化,进而作用于客体物质。
一个没有精神过程的“苹果”的运动,只有砸在有精神过程的人的头上,才会引发对万有引力定律的认识。历史证明,人不是靠“肌肉”,而是靠大脑来实现自己的存在的。人的意识就是在生命的进化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好的生存条件而逐渐进化发展出来的、能动的实现自己存在的能力。而人的物质能力的进化和发展,恰好是向着越来越适合于精神元素的物化和外化的方向发展,向着越来越能够更加准确的实现精神元素的物质表达的方向发展。
(三)人类存在的自然法则
1、人类存在的自然法则的客观必然性
人既然是自然存在,当然也就有左右其存在的自然法则。人类存在的自然法则,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公理。这种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公理,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化中,自然形成的,是人们在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和实践中逐渐发现和认识的,而不是由人类意识自己创造的。人们只能发现它,而不能创造它。
2、人的种群的个体实现法则
人的种群的个体实现法则是指,人是以个体的形式存在的,众多个体的人,构成了人的种群;要实现人的种群的存在,首先就必须要实现种群中个体的存在;没有个体的存在,就没有种群的存在。树是由一颗一颗的树构成的,人是由一个一个的人构成的。没有这一颗一颗的树,就没有树的存在,没有这一个一个的人,就没有人的存在。所以,要实现人的种群的存在,首先就必须要实现人的个体的存在。
人的种群的个体实现法则包括三层意思:第一,要实现人的种群的存在,首先必须要实现种群中个体的存在。第二,种群的存在通过个体的存在来实现;第三,个体只是在种群中发展;第四,个体具有更好的实现自己存在的本能。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本能是全部人类文明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种群的个体实现法则,是事物存在的具体性法则的另一种表述。所谓具体的,也就是个别的。一切存在都是以具体的、个别的形式存在着;同种或同类的个体,构成了相应的种群。所以,个体实现法则,实际上是一切事物存在的普遍法则,是事物存在的具体性的体现。
3、多数人法则
人的种群的个体实现法则要求,要实现人的种群的存在,首先就必须要实现人的个体的存在。但这绝不是说,只要实现了人群中少数甚至个别个体的存在,人类也就可以实现存在了。事实上,只有尽可能保证种群中大多数个体的存在,种群才可能存在。
多数人法则并不是人的意识的善良的一厢情愿,而是一种必然,是客观规律、自然法则、公理。自然科学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种群,必须要保证最低限度的个体,才能够实现种群的延续。就人类社会而言,只有尽可能使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了满足,人类才可以充分保证人类种群的健康延续和人类社会的蓬勃发展。其实这是一个被历史反复证明的事实: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关头,人类最终总是做出了有利于大多数人利益的选择。人类如果做出的是相反的选择,那么人类也就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延续。因此,人作为种群的存在和发展,必然以种群中多数个体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和条件、即以多数人的利益获得满足为前提和条件,而不是相反。
4、资源的无限性与有限性法则
既然人的存在是人作为主体与客体物质的物质形态转换,而物质又是无限的,因而,可供人类实现物质形态转换的客体物质,就是无穷无尽的。也就是说,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是无限的。这就是资源的无限性原理。
但是,人在其发展过程中,并不能做到能够自由地把任何物质都转换成人的存在。人能不能把客体物质转换为人的存在,取决于人的物质转换能力。而人的物质转换能力,在人类发展的每个具体阶段上,总是有限的。因此,就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而言,可供转换的物质,总是有限的,也就是说,资源就总是有限的。这就是资源的有限性原理。
资源的无限性原理和有限性原理,合称资源的无限性和有限性法则。
资源的有限性和无限性,实际上反映的是人类在某一时代利用资源的能力的有限性和无限性,即人类实现自己存在的物质转换能力的有限性和无限性,而不是资源本身。
5、自然资源共享法则——公平法则
资源共享法则,即公平法则。其内涵是:人人都有享有利用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这是因为,既然人的存在是人作为主体物质与外界物质的物质转换,那么,人类中的任何一个个体,就都具有与外界物质进行物质转换的相同的本能。所谓物质转换,也就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而如果我们承认这种相同的本能,就意味着我们承认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性质相同的利用。换句话说,也就是承认每个人都具有利用自然资源的平等的权利。
资源共享法则,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是人类社会存在的自然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这个权利,人类中的任何一个个体,就失去了存在的可能性,从而人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可能性。
6、所得必须大于所费的法则——效率法则,或剩余产品法则
所得必须大于所费的法则,即效率法则,也可以称为剩余产品法则。其内涵是:人在获得用于生存的物质资料的过程中,其获得的物质资料,在用于补充因此而产生的物质耗费后,必须要有剩余产品,即“所得必须大于所费”;剩余产品越多、效率越高,人类自然存在的条件也就越好。
人类实现自己存在的方式,就是与外界物质的物质转换。人在获得这些可转换的物质资料的过程中,就必然产生人自身的物质耗费。人类获得可供转换的物质资料的过程,是耗费人类已有的物质内容去获得新的物质内容的过程。如果人通过一定量的物质耗费而获得的物质资料,还不足以补充获得这个物质资料的物质耗费,或是仅仅与这个耗费相等,那么,人类就只可能在萎缩或简单重复的状态下生存。而人类一但开始这样,那也就意味着人类已开始从上升走向消亡。
效率法则内在的规定性要求,“所得与所费对应”,即“所得”与“所费”的主体相同。因为主体不同,便无法进行比对。“所得与所费对应”同时还要求,每一次劳动过程结束,都要及时作出对“所得”与“所费”的评价和比对,确定劳动的有用性和效率,以便开始下一个劳动过程。
7、自然分配率法则
人是以社会共同劳动的方式来获得可供人类实现物质转换的物质资料的。因此,这种物质资料就表现为人类共同劳动的成果。另一方面,人又以个体存在的方式来实现人类整体的存在。因此,这种共同劳动的成果,就必然要在个体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必然性,是由自然资源共享法则、人的个体实现法则和效率法则“所得与所费对应”共同决定的。自然分配率法则客观上要求分配必须按照社会共同劳动参与者在共同劳动中的贡献率来进行。贡献率,即指在获得物质资料的全部贡献中,某个个体所作贡献在总贡献中所占的比率。按照这种方式进行分配,每个社会成员从共同劳动成果分得的份额与共同劳动成果的总量的比率,就叫自然分配率。
8、人与环境平衡发展的法则
人的存在,是人与客体物质的物质转换,也就是说,人类必须获得资源,才能发展。因而,人类的发展,必须与人类所能获得的资源、即环境平衡。人类所能获得的资源,取决于人类获得资源的能力,因此,人与环境的平衡,也就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要与人类获得自然资源的能力平衡,这就是人与环境平衡发展的法则。人与自然间的和谐发展,也就是人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要与人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能力和谐和平衡。
9、自然法则的一致性、统一性
自然法则并不是相互孤立的存在,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具有一致性、统一性。这种相互联系和统一性、一致性,来源于人的存在的自然特征。人的存在,本质上是人作为主体物质与客体物质的物质形态转换。人类存在的实现,只能是通过个体的独立存在来实现、而且必然要求多数人利益得到满足、必须让所有个体都具有物质转换的平等权利、必然要求所得大于所费、并且必然要求按照自然分配率来进行分配。这就是自然法则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二、自然价值论
(一)客观价值
1、什么是价值?
价值就是人作为自然物的客观存在本身。
就人的存在而言,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人的存在本身以外,没有什么可以称得上是“价值”。例如,劳动、对象的效用等等,都要直接或间接有利于、最终转化为人的存在,否则,它们便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它们都不是价值,而只是是实现价值的过程、手段。一切对象,如果我们给予它肯定,那一定是、而且只是因为它对人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意义。一切对象,它的价值的有无、大小、正负,最终都以其对人的存在的客观作用为转移。
不可以把任何实现人的存在的中间过程或手段,例如劳动、效用等等,看成是价值。因为这些中间过程或手段,最终都必须体现为、表现为人的存在,否则它们便没有任何价值。价值只能定义为人的存在本身。简单的说,价值就是人,就是人的存在。把价值看成是作为自然物的人的存在的世界观,就是自然价值观。
作为自然价值的人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这个“人”不是指某个人,而是指一般的人。第二,是指客观的人,作为事实的、已经存在着的人,我们的认识的对象的人,即人的客观存在。
2、什么是对象的价值?
既然价值是人的自然存在本身,那么,对象的价值,就是对象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人的自然存在的变化的客观结果。因为人的存在是物质转换,因而对象的价值也可以表诉为对象直接或间接实现的人的物质转换的结果。如果某个对象使人的存在发生了变化(正的变化叫价值或正价值,负的变化叫负价值),那么我们说这个对象是有价值的、或者是只有负价值。例如,衣服使人保持良好的生存状态、食物补充了人的能量、生长出新的人体组织,等等,这时我们说衣服、食物是有价值的,而其价值量的大小,则取决于这些衣服、食物直接或间接使人的存在发生的客观变化的大小。再如,某个劳动产品,虽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对人的存在没有任何作用,那么它就没有任何价值;而某种超过人的需求的、哪怕是极富营养的食品,因为人们不再消费它,它也没有任何价值。相反,二者都白白浪费了人的人力物力,因而它们具有负价值。
把价值理解为人的自然存在本身,把对象的价值理解为对象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人的自然存在的客观变化,这种政治经济学的价值观,就叫做自然价值论。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第一,这里讲的价值,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而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即决定价格的价值。第二,所谓“对象的价值”,这个“对象”,既包括商品,也包括非商品。这是因为,一切对象,不管它是不是商品,只要它对人的存在发生了作用,那么它就有价值。这也就是说,价值并不只是商品独有的属性,而是对人的存在有用的一切对象的属性。把价值仅仅理解为商品的属性,是错误的。后面我们会看到,这里讲的“对象”,实际上就是劳动产品,而商品的价值,又是如何决定了商品的价格。
3、价值的客观性
价值是人作为自然物的客观存在本身;对象的价值是对象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人的自然存在所发生的客观变化,这里,价值指的都是一个我们认识以外的、作为我们的认识对象的客观存在。价值是一个已经实现的客观结果,一个既往的、自在的、已经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事实。价值作为客观存在,与我们的意识无关,反而是我们的意识需要去反映、认识的对象,这就是价值的客观性。
自然价值论的价值是客观的。所以,自然价值论也叫做客观价值论;自然价值也叫客观价值。价值、自然价值、客观价值等值。
4、客观价值的不确定性
同一对象对不同的人,或者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对同一人,其客观价值是不
一样的。例如一份质量和数量不变的食物,对不同的人,或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对同一人,其可能实现的人的存在是不一样的。这就是客观价值的不确定性。
客观价值的不确定性来源于物质作用原理:只有物质才能改变物质的质和量,而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种物质,因而其作用的结果也就不同。
5、价值存在的两种形式
人的存在具有精神存在和物质存在两种形式,价值也就有精神存在和物质存
在这两种形式。不过,正像人的存在的两种形式不可分一样,价值存在的两种形式也不可分。实际上,精神存在是物质存在的运动的结果,因而离开了物质存在,就不可能有精神存在。但同样的是,没有人的精神存在的物质存在,就不是人的物质存在。也就是说,没有离开物质价值的人的精神价值,也没有离开精神价值的人的物质价值。就人类进化的长期过程而言,人的精神存在的价值,越来越大于人的物质存在的价值。
(二)主观价值
1、什么是主观价值?
前面所说的价值,都是客观价值。本节将引入新的概念——主观价值。简单的说,价值是意识的反映对象,这个对象在人的大脑中的反映,就是主观价值。
作为意识的反映对象的价值,称为客观价值;头脑中这个对象的反映,就叫主观价值。换句话说,主观价值是客观价值的主观评价。
人的主观对客观价值的评价至少包括两种情况:对已经出现的结果的评价和对可能出现的结果的预估。价值形成的过程,是人有意识的、能动的引起的过程。首先,人们在引起这个过程前,要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预估,以便调整劳动过程;其次,在这个过程中,也要对可能出现的结果,随时做出主观的评价,以便随时对劳动过程进行修正;第三,在客观价值形成后,也要对已经形成的客观价值进行评估,以便开始下一次的价值形成过程。这种在价值形成前、形成中、形成后,对对象可能形成的、正在形成的、或已经形成的价值的评估、判断,就是主观价值。客观价值是客观地、自在的存在的价值,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它,以及意识的正确与否,它都客观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存在着。而主观价值是对对象可能形成的、正在形成的、或已经形成的客观价值所做出的主观评价或判断,因而是主观意义上的价值。
2、主观价值的不确定性
主观价值是客观价值的主观评价,而每个人的认识能力不同,主观价值也就不同。第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评价,有多少人,就可能有多少种评价,因而就可能有多少种不同的主观价值。第二,相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对对象的评价也不一定相同,主观价值也就不一定相同。所以,主观价值具有不确定性。
主观价值的不确定性不同于客观价值的不确定性。客观价值的不确定性是因为同一对象对不同的人、或同一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所产生的客观效果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这种不同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而主观价值的不确定性,是对对象的主观认识的不同而产生的。主观价值的不确定性来源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和认识能力的个体差异。不同的人或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主观判断不同,因而主观价值也就不同。主观价值可以而且必然会因为人的认识能力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不言而喻,人为因素也会影响主观对客观价值的评价。
主观价值的不确定性,既包括质的不确定性,即价值的有无,也包括量的不确定性,即价值的多少、大小。
不过,主观价值虽然是主观的评价,但它是客观价值的主观反映,是客观价值在人的大脑中的映像,因而它总是受制于客观价值。在不考虑人为因素的情况下,随着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主观价值总是更加接近客观价值。
3、主观价值产生的必然性
主观价值的产生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性来源于人的认识的必然性。人是通过人的认识能力,认识自然、能动的适应自然来实现自己的存在的。在人的能动行为中,一切对象,包括过程,首先要反映到人的头脑中,形成人的认识,然后才可能有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客观价值当然也不例外。价值的形成过程,是人的能动的过程,因而客观价值必然反映到人的头脑中,形成主观价值,如此才有价值形成的能动过程。例如,效率法则要求,在“所得”与“所费”相对应的前提下,“所得大于所费”。因此,在劳动之前和劳动之后、消费之前和消费之后,都必须对对象的客观价值做出主观的评价。劳动过程也是如此。劳动目的的确定、劳动过程的实施,以及对劳动成果的判断,都必须借助于人对客观价值的主观评价,形成主观价值,否则,劳动便无法进行。
4、主观价值与价格
主观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价格。
交换价格是交换双方一致同意的主观价值。
考察交换过程,我们会发现,卖者总是按高于成本来确定卖价,而买者总是按低于价值来确定买价。这实际上是效率法则的要求。当某种商品按照统一价格交换时,由于客观价值的不确定性,就意味着某些买者低买了,而某些买者高买了。主观价值形式上的等价交换,就客观价值而言,实际上永远不平等。
一切影响主观价值评价的因素,都是影响商品价格的因素,包括人为因素。反过来,一切影响价格的因素,也都是影响主观价值的因素,包括人为因素;
5、商品“等价交换”中的“价”,是主观价值
对象的客观价值形成在消费后而非交换前或交换中。因此,交换前,不可能确定两种商品的客观价值是否相等。既然不是客观价值,那就只能是主观价值。事实上,第一,商品是按照交换双方对商品的客观价值的主观评价来进行的,只要双方的评价一致,交换就可以实现。第二,我们的一切有意识的行动所依据的,都只是我们对客观对象的主观判断,而不是客观对象本身。商品的交换也是如此。因此,我们据以交换的,只能是对商品的客观价值的主观评价,即商品的主观价值。
(三)对以往价值理论的简要评价
1、到目前为止的,包括本文提出的客观价值论在内全部价值理论,可分为
客观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两大类。本文提出的是客观价值论,而以往的全部价值理论,即耗费论、均衡论、效用论,都是以对对象的主观评价为基础,即把客观价值在人的认识中的映像作为唯一的价值,因而是主观价值论。
2、主观价值论的共同缺陷在于,
第一、在价值本质上,把客观对象在我们的意识中的反映,当成了客观对象本身。
第二、认为对象的价值是一个恒量。主观价值论认为,某个对象的价值在这个对象形成的时候其价值量就确定了,而且无论何时、何地、对何人,都是如此。主观价值的这两个缺陷,导致其无法解释为什么相同的对象,在不同的情况下,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
主观价值的产生源于人的有意识活动的能动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但
是,主观价值只是对客观价值的主观评价,是客观价值在人的认识中的反映,而不是反映的对象本身。客观价值是主观价值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客观价值,主观价值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3、关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在我国现阶段,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仍然是占统治地位的价值理论。如前所述,劳动价值论是主观价值论的一种,即根据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推断商品的客观价值的价值理论,是耗费价值论的一种。
首先,劳动不是价值。劳动是获得价值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就劳动的成果而言,它可能有价值,也可能没有价值。其次,劳动中耗费的劳动力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综合,是人的存在本身,因此,劳动力是价值。但劳动力的价值并不是劳动成果的价值。劳动成果的价值是在劳动过程结束后、经过劳动力的耗费创造出的新价值(如果这种劳动能够创造出价值的话),即劳动成果所实现的人的存在。而劳动力的价值是先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力的价值,是旧价值。第三,劳动是通过劳动力的耗费,以期创造出新价值的过程。所以,从质的方面考察,劳动过程是耗费旧价值,创造新价值的过程,是通过耗费人的旧的存在来实现人的新的存在的过程,二者在本质上不同。从量的方面考察,合理的劳动过程,新价值总是大于旧价值,二者在量上也不同。
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方法、途径。但劳动本身不是价值,而是价值的耗费。劳动价值论在现实生活中,作为评价商品主观价值的一种方法,对充分肯定劳动在人类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有它的积极作用和意义,但是,把劳动当成客观价值本身,显然是错误的。劳动价值论是一种主观价值论,即根据生产商品的劳动耗费的多少来推断商品价值大小的主观价值理论,因而是错误的价值理论。
三、客观需求论
(一)客观需求与主观需求
1、客观需求
人的本能的、对可供实现物质转换的客体物质的需求,就叫做客观需求。
存在和发展是人的本能,而存在和发展的实质是人与客体物质的转换。因此,对可供转换的客体物质的需求,也就是本能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需求。就像植物本能的生长着,因而本能的需要阳光、雨露一样,人也会本能的去实现自己的存在和发展、本能的需要吸收外界的物质。这种本能的、为了实现自己的存在和发展而对可供转换的物质的需求,就是客观需求。
客观需求是由人的存在本身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需求。如果客观需求没有被满足,即意味着主体的消失、意味着人的消亡。客观需求跟人的意识没有任何关系——人即使没有意识,作为自然存在物,为实现自身存在所必须的客观需求,仍然存在。而意识恰恰是人类为了实现客观需求而进化出来的手段。
2、主观需求
主观需求是客观需求的主观反映。
客观需求,是人的存在和发展客观所需的需求,这种需求反映到人的头脑中,就形成主观需求。主观需求表现为人的认识的形式,而不是认识的对象本身,是人的认识对客观需求的反映。
3、客观需求与主观需求之间,具有以下关系。第一,人通过认识自然来能
动的适应自然,客观需求必然表现为主观需求。第二,客观需求决定着主观需求。没有客观需求,便没有客观需求的主观反映、没有主观需求。第三,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主观需求不能完全反映客观需求,而是总是存在着差异。主观需求对客观需求的反映是相对的,主观需求的满足,并不等于客观需求也得到了相同的满足。第四,人类总是处在让主观需求尽可能正确的反映客观需求、无限接近于客观需求,进而最大限度的满足客观需求的努力中。
4、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每个个体的客观需求、从而主观需求是不一样的;
在社会共同生产中,每个人都借助某种渠道或方式,通过诉求主观需求来表达自己的客观需求。
(二)供给的主观性
1、人类满足客观需求的过程,称为供给。供给就是人类根据对客观需求和
物质运动的规律的认识,能动的生产可供人类实现物质形态转换的物质对象的过程。人的客观需求首先表现为人的主观需求,这种主观需求又引起人为实现这个主观需求而进行的生产过程,采用什么样的生产过程,又取决于生产能力,即认识和利用物质运动规律的能力。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能动的实现供给的过程,就是因客观需求而形成主观需求,再把主观需求转变为客观活动即生产劳动,进而获得满足客观需求的物质产品、通过消费,使客观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
2、供给的主观性在于:
第一,对客观需求的认识的主观。对客观需求的认识,是人的主观状态,而不是客观需求本身。第二,劳动的主观。人总是根据自己的认识来进行生产、实现供给。劳动的主观表现为:劳动目的的主观和劳动方法的主观。劳动目的的主观,即主观上认为将要获得的劳动成果可以满足人的客观需求;劳动方法的主观,即主观上认为使用的劳动方法可以获得需要的劳动结果。
3、劳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
劳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劳动的过程是,对客观对象的认识,形成认识的主观,认识的主观又支配和推动人的生产活动的物质过程,使劳动对象产生物质改变,进而在这个过程中,主观实现了自己的客观化。与此同时,在这个过程中,物质的过程又不断的作用于人的主观,引起主观的变化,进而不断调整着支配物质过程的主观意识。主观意识的调整,又反过来调整着客观物质行为,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无穷。在这个过程中,所谓“主观”,就是指供给的主观,即对客观需求的认识的主观、劳动目的的主观和劳动方法的主观。所谓“客观”,则是指:本能的需求是客观的、劳动过程中物质的相互作用是客观的、劳动的产品是客观的。而所谓“见之于”,便是把主观意识客观化、物质化,同时客观过程、物质过程又反作用于主观意识,引起主观意识的改变,进而调整或引起新的主观意识客观化、主观意识又在新的基础上物质化的过程。
4、劳动成果是供给主观的客观化,但劳动成果的获得,并不意味着人与客
体物质的物质形态转换过程的的结束、即客观价值的实现,而只是获得了可供转换的物质对象。这时候,主观努力已经结束,剩下的只是消费的检验;而消费是一个生理的、本能的客观过程。由于个体的不同,因而不同个体消费同一对象的客观效果也不相同。消费的客观效果导致新的主观评价、形成新的主观需求,进而开始另一个新的供给过程。
(三)客观需求对主观供给的调节
客观需求调节着主观供给的全部过程,即调节着社会生产和劳动的全部过程。不仅主观供给产生于客观需求,而且劳动成果要接受消费的“检验”,并反过来形成新的主观需求,进而调节新的劳动过程。如此循环往复。
(四)市场是交换经济条件下,客观需求的表达途径
1、市场是交换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表达各自客观需求的途径。市场交换
背后的内容,首先是每个社会成员通过主观需求表达自己的客观需求的过程,其次是主观供给通过对主观需求的满足、进而满足客观需求的过程。在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中,客观需求直接表现为供给者的主观需求,供给者直接按自己的主观需求生产。而在交换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通过市场来向生产者表达自己的客观需求,生产者到市场上通过主观需求间接的取得客观需求的信息。市场是社会成员各不相同的客观需求与社会供给的媒介。
2、正因为如此,市场才具有调节社会供给的功能。供给是满足客观需求的
过程,而市场是所有社会成员反映个体自身的客观需求的途径。有什么样的客观需求,就会有什么样的供给,供给随市场的变动而变动,因而市场调节着供给。而市场调节生产的背后,是客观需求对供给的调节。客观需求形成主观需求、并通过交换中价格形式的主观评价、即主观价值表现出来,进而调节着社会的生产。
3、经营就是把客观需求尽可能正确的转化为主观需求。
四、劳动二元论
(一)劳动的物质元素和精神元素
1、劳动的本质,是人的精神过程支配人的物质过程,最终获得可供人类实
现物质转换的物质产品的过程;是人的精神过程物化、外化的过程。一切生物,都有实现自己存在、即实现物质转换的特殊方式。人实现自己存在的特殊方式,就是劳动。劳动是人类实现生存的唯一途径、人类继续存在的前提。
人的有意识活动的二元性,决定了劳动的二元性。劳动首先是人的物质机体
活动的过程,是物质过程。其次,劳动的物质过程,又是在人的精神意识支配下的活动过程,是精神过程。劳动的物质过程,就是物质劳动;劳动的精神过程,就是精神劳动。人的劳动是精神过程和物质过程的统一,是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的统一。精神劳动、精神过程,就是劳动的精神元素;物质劳动、物质过程,就是劳动的物质元素。劳动的精神元素和物质元素,就是劳动的二元素;劳动具有劳动的精神元素和物质元素的特性,就叫做劳动的二元性;以劳动的二元性建立起来的劳动价值理论,就称为劳动二元论。
这里,使用了劳动的“元素”而非“因素”这个词,是因为劳动的物质元素和精神元素,是构成劳动的两个过程、两个部分的内容,而不是引起劳动的两个原因。它们也不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过程的认识,即“一个硬币的正面和反面”的关系。劳动的二元性反映的是劳动的结构,即劳动由劳动的物质元素和劳动的精神元素构成。在劳动过程中,劳动的精神过程和物质过程,在认识的逻辑上,具有先后相继发生的关系,二者各自与劳动过程的关系,是局部和全局的关系。
劳动的二元性来源于人类有意识活动的二元性,人类有意识活动的精神过程决定了劳动的精神过程;人类有意识活动的物质过程决定了劳动的物质过程,人类有意识活动的二元性决定了劳动的二元性。
2、劳动虽然由劳动的精神元素和劳动的物质元素构成,但劳动的物质元素
与精神元素却不可分,二者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只有物质的运动才能改变物质的形态。所以,人只有通过物质劳动,才能使客体物质发生形态的改变,从而获得劳动的成果。另一方面,劳动又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过程。劳动的物质过程不是随意的、没有规则的过程,而是有意识的、有规则的过程。这个规则,就是劳动的精神元素、精神过程。所以,劳动是有意识的、精神支配下的物质过程,劳动的物质过程和精神过程不可分,无论缺少哪一个元素,劳动都不可能进行。
劳动的精神元素和物质元素是不可分的,但是,二者在劳动中发挥的作用却
不同。在人的劳动的两个元素中,精神元素起主导作用,而物质活动只是把精神活动物化和外化。精神劳动规定劳动的目的和方法、支配和左右物质的过程;而物质劳动则只是体现精神过程的要求,使其外化、物化。物质劳动一方面体现为人的肢体等外部器官的物质行为,作用于客体物质;另一方面,使对象按照精神劳动的要求运动,进而实现劳动的目的。
人的精神劳动力,是人类实现存在的、不同于其他物种的特殊手段。劳动的过程就是:劳动的精神过程引起了人的器官的物质活动,进而直接或通过劳动工具间接作用于仍然是劳动的精神过程确定的、特定的自然物质即劳动对象,引起劳动对象的物质形态的改变,使其适合于人的消费的过程。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第一,劳动首先是劳动的精神过程,没有劳动的精神过程的过程,不是劳动;第二,劳动又是物质过程。只有物质才能改变物质。劳动只能通过人自己的物质活动,才能推动其他物质的活动,获得物质的劳动成果。第三,劳动是精神过程支配下的物质过程。劳动按照精神过程的要求进行,并获得精神过程要求的劳动结果;物质过程是物化、以物质的方式表达精神过程。
人的劳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如果我们把人的精神劳动从人的劳动中抽象出来,人的劳动就不可能实现任何事先设定的目的。实际上,“设定”就是有意识、就是精神劳动。历史告诉我们,人不是靠“肌肉”,而是靠大脑去实现自己的存在的。人的精神劳动力、智力,就是在人的生命的进化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好的生存条件而逐渐发展出来的、能动的实现自己的存在的能力。没有主观支配的物质力,当然就是没有目的的力、盲目的力,因而也就是不可能实现劳动目的的力。实际上,人的劳动的物质力之所以还能被称之为“劳动”的力,是因为这种力总是在人的精神劳动力的支配下运动的。如果抽象出劳动的精神元素,纯粹的人的“劳动”的物质元素,根本就不能构成劳动,自然也就不能称为“劳动力”。人类进化的历史表明,人的物质能力的进化和发展的历史,恰好是向着越来越适合于外化和物化人的精神劳动力的方向发展,向着越来越能够更加准确的实现精神劳动力的要求、更好的实现精神劳动力的物质表达的方向发展。
人的劳动实现了两个结果:使自然物质转变成人所需要的物质形态;而自然
物质的这种物质形态,同时又记录了人的精神劳动力。换句话说,劳动产品即满足了人的需求,又成为人的精神劳动力的表达和承载物。
3、最后,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只是获得了劳动成果、获得了可转换的物质
对象,但并没有完成人的物质转换的过程、并没有实现价值。这个过程的完成,依赖于劳动以外的过程,即消费。
(二)劳动二元素是人类长期进化的结果
1、人的存在是人作为主体与客体物质的物质转换,而获得越来越多的可供
转换的物质资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本能的、客观的需求。但是,人获得可供转换的物质资料的能力,受到自身自然物质力的限制。人要想获得越来越多的、能够充分满足人类社会存在的可供转换的物质资料,就必须突破人自身自然物质力的限制,利用人自身以外的自然物质力。
2、人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种获得物质资料的能力,即精神
能力和物质能力。物质能力是人与客体物质发生关系的“临界”的力,没有这种力,人便不可能推动物质过程,进而获得物质资料,实现生存。但是,即使抛开纯粹的物质力的无目的性不说,物质力也具有以下局限性:其一,如上所述,人的物质力的大小受人的自然物质形态的限制;其二,它在劳动中形成耗费并需要等量的补充;其三,它不可以被转移给他人或它物,并随个体的消亡而消亡,因而不能形成社会的积累。
精神能力是不改变客体物质的物质形态、而只是实现认知和支配人自身的物质行为的能力。精神能力是看不见、摸不着、但却可以通过人的物质能力表现出来的力。精神能力、精神劳动,是区别物质能力、物质劳动是“这种”物质能力、物质劳动,而非“那种”物质能力、物质劳动的元素。精神能力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就个体而言,它虽然也同样受制于个体自然物质形态的限制、随个体的消亡而消亡,但它可以被转移,即它可以借助于语言、文字图形、劳动产品、劳动对象等物质形态,从个体身上转移出来;其二,虽然它可能被遗忘,但它在劳动中不被耗费,只要不被遗忘,它就可以被反复利用;其三,因为它可以从个体身上被转移出来,所以它实现了在广阔的时间和空间里的传播和转移,在人类发展的历长河中世代传承,进而实现了巨大的历史积累。
人的这两种能力,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但是,却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而劳动的精神元素,实现了对自然力的利用。如果说,劳动是人类不同于其他生物的特殊的生存方式,那么,精神劳动,就是这种特殊性的本质特征。物质劳动只是起到了把人的精神劳动物质化的作用,并且仅此而已。一切生物,都具有物质能力,人类在这方面绝不是佼佼者;而人的精神能力,虽然不是绝无仅有,但像人这样具有高度发达的精神能力的生物,除了人以外,目前还没有发现。劳动的本质,就是精神劳动。只是精神力的参与,才最终实现了对自然物质力的利用,从而获得越来越多的、超过人的物质耗费的物质产品。而人的物质劳动力的进化的特征,就是越来越适合物化、表达人的精神劳动力的要求。
(三)劳动中的精神元素是剩余产品、从而剩余价值的来源
1、劳动的物质元素的耗费,不是剩余产品、从而剩余价值增加的原因
人的劳动过程,必然产生劳动的物质元素的耗费,包括劳动力和劳动工具的物质耗费。但是,这种耗费不会引起剩余产品、从而剩余价值的增加。
我们用劳动生产率来说明这个问题。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一种表述就是:在劳动的耗费不变的情况下,生产的产品的总量增加。这意味着,产品总量的增加,与劳动的耗费无关,产品总量的增加,是由于其他的原因引起的。可见,劳动的物质元素,不是劳动生产率、从而剩余产品、剩余价值这个因变量的自变量。事实上,劳动的本质意义就在于:以尽可能少的物质耗费,获得尽可能多、尽可能好的物质产品。劳动的物质元素的耗费,不仅不是剩余产品、剩余价值的来源,反而恰恰是剩余产品、剩余价值的抵扣项、从而是需要尽可能节约的对象。
2、劳动中的精神元素是剩余产品的来源
劳动的物质元素不是剩余产品、剩余价值的来源,那么,什么是剩余产品、剩余价值的来源呢?难道来源于劳动以外吗?当然不是。劳动是价值、从而是剩余产品、剩余价值的唯一来源。劳动只有劳动的物质元素和精神元素。既然物质元素不是剩余产品、剩余价值的来源,那么剩余产品、剩余价值的来源,就只能是劳动的精神元素。
劳动的精神元素怎样成为了剩余产品剩余价值的来源的呢?事实上,劳动的精神元素是人的存在的一部分,因而它本身就是价值。由于它是已经实现的价值,因而是旧价值。劳动的精神元素不会在劳动中耗费,而只是被使用,因此它的价值便被保存下来,并被“转移”、“复制”到了产品中,并以新价值的面目出现。它作为旧价值的价值量越大,被“转移”、“复制”而表现为新价值的价值量也就越大。在劳动中,精神劳动只是被使用,不仅没有任何耗费,不需要做任何补充或扣除,而且还因为劳动过程中新知识的产生,使自己有所增加、更新。
劳动的精神元素,通俗地说,就是劳动的知识,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在内的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知识。劳动的精神元素的价值量的大小,与劳动的这种知识的含量成正比。
剩余产品、剩余价值来源于劳动的精神元素这个原理告诉我们:人类最大的财富不是物质财富的积累,而是精神劳动力的积累。人类今天之所以可以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不是因为人类积累了多少物质形式的生产力,而是因为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历史过程中,积累了巨大的精神生产力的原因。可以肯定的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精神生产力的积累也必然会越来越多,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也就必然会越来越强。这就是为什么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根本原因。事实上,科学技术不仅是第一生产力,而且是生产力的本质,是本质的生产力。物质元素的生产力,只是起到把科学技术即精神生产力物质化、外在化的作用。就劳动首先是物质过程而言,没有这种物质元素的生产力,人类不可能生产出任何物质产品,连精神产品也不可能生产出来;但就劳动是生产剩余产品的过程而言,劳动的本质是劳动的精神过程。
(四)精神劳动力的内容
1、精神劳动力的内容,就是包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在内的一切与生产劳
动相关的知识、经验等意识形式的内容,包括人在生产劳动中形成的一切知觉、表象、意识等。
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管理技术和工程技术在内的科学技术,是精神劳
动力的主要内容,
2、知识和经验是精神劳动力的纯粹形式,它并不直接表现为物质力的形式,
但却以语言和文字图形这种物质的形式被记录下来,并因此得以被传播、被学习、被继承,进而实现精神生产力的极大地扩张和积累。反过来,这同时也是语言文字获得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今天,任何一个个体的人所承载的精神劳动力,都主要不是依靠他本人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积累和转化而来的,而主要是通过吸收整个人类文明史所积累的精神劳动力而来。
3、语言与文字在精神劳动力积累中的巨大作用,使得人的语言与文字成为
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标志。人的知识一方面来自自己的实践,另一方面更多的是来自历史的继承和相互间的学习,即知识的传承、传播、积累。
4、知识与创新:精神劳动包括对原有精神劳动力的运用和创新两个方面,
它既是对已有知识的运用的过程,也是形成新知识、即创新的过程。创新是知识的来源。一切知识、从而人类社会的全部生产力,都来源于创新。
(五)精神劳动的物化、外化、人化
1、精神劳动力的物化
即精神劳动力的物质化。指精神劳动力通过推动物质劳动力的运动、表现为物质劳动力的过程。
精神劳动力只有在它运用的过程中、即推动物质劳动力运动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己的物化,表现为物质力。例如,当精神劳动力推动人的物质劳动力运动时,人的物质劳动力便按照精神劳动的要求运动,这时,精神劳动力便通过物质劳动力的运动被表现出来,从而实现了自己的物化。当精神劳动力推动物质劳动力运用劳动工具时,不但人自身的精神劳动力被表现出来,而且隐含在劳动工具中的精神劳动力,也同时被表现了出来。精神劳动力同时在两方面物化了自己:使用劳动工具的人的精神劳动力的物化和创造、生产劳动工具的人的精神劳动力的物化。精神劳动力必须物化,它才表现为“力”,否则,它便不成其为力。正像人们常说的那样:再好的想法,如果不付诸实施,那也没有任何用处,只能“烂在肚子里”。
精神劳动力物化的形式首先是它的自然形式:人的物质劳动力的运动过程,其次,是人利用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过程。同时,人利用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过程,必须依赖于人的物质劳动力的运动过程。换句话说,精神劳动力的物化的自然形式,即人的物质劳动力的运动,是精神劳动力物化的基础。
2、精神劳动力的外化
即精神劳动力的外在化,指精神劳动力由人以外的物质形式承载。人是精神劳动力的天然承载体。如果精神劳动力不是由人承载,而是由人以外的其他物质体承载,这就叫精神劳动力的外化。
人的精神劳动力和物质劳动力天然的统一于人的存在。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的精神劳动力和物质劳动力开始出现相对分离,进而有了精神劳动力的外化以及随之而来的人化问题。人的精神劳动力具有不会因被使用而消耗的特征,因而会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不断被积累,变得越来越庞大。但是,作为精神劳动力的天然承载体的人,其承载精神劳动力的能力,受制于人的物质体本身的局限性。而积累起来的庞大的精神劳动力,使得任何人的个体都根本不可能全部承载,这就必然产生了寻求个体的人以外的物质承载方式的需求。
精神劳动力的人以外的承载物质,首先是语言、文字、图形等直接表达人的思想的物质形式,其次是劳动产品,特别是劳动产品中的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劳动对象虽然主要不是用于表达人的思想,但却通过特定思想的记录,被打上了人的精神意识的烙印。语言等只是记录了精神劳动力,本身却并不表现为物质力,而劳动工具、劳动对象不仅记录了精神劳动力,当人们运用它们的时候,又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力。
3、精神劳动力的人化
当人们学习知识、感受文化时,知识、文化被人掌握,重新成为人的存在的一部分。外化的人的精神劳动力,又重新回到了人的身上。与此相同,当精神劳动力推动人自身的物质力、进而推动劳动工具进行劳动时,包含在劳动工具中的人的精神劳动力,便成为人的劳动力的一部分、人的劳动力的延伸。这种当初外化于人、被人以外的物质形式承载的精神劳动力,通过各种方式又重新回到人的身上,成为人的存在的一部分的过程,就叫做外化的精神劳动力的人化。
精神劳动力的人化包括两种形式。第一是学习知识。这时,承载于个体的人以外的精神劳动力,通过被学习者掌握而成为学习者的精神劳动力。第二,激发承载于劳动工具、劳动对象、以及其他劳动产品中的精神劳动力。这种精神劳动力不一定会被激发者掌握而形成为激发者的精神劳动力,而只是被利用。
精神劳动力首先必须被外化,它才需要、并且可以被人化。如果精神劳动力没有被外化,本身就是人的存在的一部分,那么它也就谈不上人化了。
(六)精神劳动力外化的形式
1、语言与文字。
除了人本身,其他一切记录了人类知识、经验、知觉、表象、意识等的物质材料,都是精神劳动力的外化形式。
语言是以语音为物质外壳、能够表达人的思想的符号系统。知识首先以个体大脑物质运动的方式存在;当个体消失时,其大脑的运动也消失,其知识也相应消失。也就是说,存在于个体大脑中的知识必然随个体的消失而消失。而语言使这种知识被表达出来,从而使其他个体的大脑通过学习获得相同的运动方式,换句话说,使知识得以在个体间、在广阔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传播。知识就是大脑对应于规律的固定的运动方式。学习就是使自己的大脑具有表达相应知识的运动方式的方式;教育就是使别人的大脑具有表达相应知识的运动方式的方式。人们正是借助语言,保留和传承着人类文明。
文字与图形是人类用来记录语言、或是记录人的其他精神活动内容的符号系统,是精神劳动力外在于人的物质形式。语言虽然可以使知识被传播,但它的传播方式是“面命耳提”,因而其范围受到时、空的极大限制。口口相传虽然曾经是人类主要的知识传播途径,但却往往会因时间的久远而流失。由于记录文字的物质材料的寿命远远长于人类的寿命,因而记录的内容也相应恒久,且可以方便的在时空中传播。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它使知识不仅不随个体的消失而消失,而且也不随时间的流逝而流失,从而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被传播、保存、积累,形成巨大的人类社会的精神财富。
语言文字,是人与动物的区别的根本标志。在已知的生命形式中,没有哪一种像人这样具有完善而发达的语言文字系统。动物也有语言,甚至也可以认为有“文字”,如果说留下体味也算“文字”的话。但即使如此,动物的语言和“文字”的传播能力都极其有限到可以忽略不计,与人类的语言文字相比,完全不是一个质量级。
2、劳动工具。劳动工具本身不是专门用来记录精神劳动力的物质形式,而
是专门用来承载精神劳动力的物质形式,是人的物质力的延伸,因而也是比较典型的精神劳动力的物质形式。首先,劳动工具是为了“代表”人的物质劳动力去“劳动”。它的功能,当然要体现人的精神劳动力的要求。其次,劳动工具又是最能够说明精神劳动力具有创造剩余产品的特性的物质形式。因为人创造劳动工具,就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剩余产品。如果劳动工具不能够带来剩余产品、不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人们也就不会创造劳动工具。
劳动工具是在人类种群的长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如前所述,人的精神劳动力首先是通过人自身的物质力来物化的。而人的物质力的这种物化能力,越来越受制于人的物质体本身的局限性,这就必然产生寻求人以外的物化方式的需求。这种物化方式就是劳动工具。随着人类积累的精神劳动力越来越庞大,人的物质力相对于其需要物化的精神劳动力而言,变得越来越小。人类进化的特征就是,一方面,人承载或记录精神劳动力的能力越来越强,另一方面,人通过自己的物质力直接物化精神劳动力的能力,却相对越来越弱。而劳动工具在被人们制造出来的同时,一方面,成为人的物质力的延伸,可以物化越来越多的精神劳动力,另一方面,同时又记录了越来越多的精神劳动力。
3、除劳动工具以外的其他劳动产品。任何劳动产品都记录了人对劳动成果
的要求,以及生产制造此劳动产品的知识,因而都是精神劳动力的外化的物质形式。
4、作为天然物的劳动对象。劳动对象可以分为两大类:劳动的中间产品和
天然物。劳动的中间产品是劳动产品,因此当然是精神劳动力的物质形式。但为什么作为天然物的劳动对象也是记录精神劳动力的物质形式呢?作为天然物质存在的劳动对象,在劳动的物质过程开始以前,就已经存在于自然界了,这时,其物质形态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但是,当人们把它作为劳动对象时,在人的意识中,它就已经被从其他天然物质存在中区别开、挑选出来了。换句话说,在改变劳动对象的物质形态的、劳动的物质过程还没有开始之前,并不改变劳动对象的物质形态的、劳动的精神过程,即认识劳动对象的过程,就已经开始了,并因此使劳动对象在没有被改变其物质形态的时候,就已经被打上了人的精神元素的烙印,成为人的精神劳动的产物。它不再是原来的天然物,它已被戴上了诸如“有用”等等的“头衔”,并因而被从其他天然物质存在中区别出来,因而成为人的精神劳动力的外在的物质形式。土地、煤、石油等,是这种天然物的典型形式。
5、劳动力的社会组织形式。把个别的、分散的个体劳动力组织起来共同生
产的形式,就叫劳动力的社会组织形式。劳动力的社会组织形式,既包括劳动力社会组织形式的个别形态即企业的组织形式,也包括劳动力社会组织形式的社会形式即社会生产方式。劳动力的社会组织形式,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在任何时代,劳动力的社会组织形式,都是人类社会精神劳动力外化的重要形式。
劳动力的社会组织形式的人化,就是要将这种组织的理念、方法,转变为组织中每个人的行动指南,并最终物化为组织中每个个体的具体的行为。这种人化的过程,就是管理。
(七)劳动与价值
1、劳动力是价值。劳动力是人这种物质存在形式本身的能力或功能、属性,
是人的存在本身。因此,劳动力本身就是价值。
劳动不是价值。劳动是人的活动、是人的存在的运动,而不是人的存在本身,
所以劳动不是价值。恰恰相反,劳动是劳动力的耗费,是人的存在的耗费,因而是价值的耗费。
我们把劳动力的价值称为旧价值,把用这种旧价值创造的价值称为新价值。
劳动是耗费旧价值、以期创造新价值的过程。劳动必然是劳动力的耗费,也就是耗费旧价值的过程,但这个过程并不一定都能创造新价值。劳动力耗费的结果可能无用,就像天公不作美,农民颗粒无收一样。或者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小于劳动耗费的旧价值。劳动力的耗费的过程或劳动的成果也可能有害,例如恶劣环境下的劳动、劣质产品等。
劳动是劳动力的耗费,即旧价值的耗费。所以,劳动创造价值,也就是通过耗费旧价值来创造新价值;价值的创造过程,就是人类消耗自身旧的存在以实现新的存在的过程,是耗费旧价值、创造新价值的过程。
2、精神劳动力外化形式的价值
精神劳动力是人的存在的形式,因而是价值。但是,精神劳动力的外化形式,如文字记载的知识、劳动工具等,因为它们只是人的劳动力的载体,本身不是人的劳动力,不是人的存在的形式,因而不是价值。
精神劳动力的外化形式要想成为价值,必须重新被人化。这意味着,知识必须被掌握,劳动工具必须被运用,否则便没有价值。就像食品必须消化才能转化为价值一样。知识必须被掌握,成为劳动者的精神劳动力的组成部分,劳动工具必须被运用,成为人的物质器官的延伸。总之,使它们成为人的存在的一部分,它们才能转化为价值。
3、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途径
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必要手段和前提,是创造价值的唯一途径。
能动性是人类实现自身存在的特性。所谓能动性,就是通过利用客观规律,改变物质运动的形式,使其运动的结果符合人的目的,从而获得可供人类实现物质转换的物质资料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就是劳动。换句话说,作为人类实现存在的特性的能动性,就是劳动。人是通过有意识的劳动来实现自己的存在的。不劳动,就不可能获得人实现物质形态转换所必须的物质资料,从而不可能实现自己的存在。因此,劳动是获得可供转换的物质资料、从而是创造价值的唯一途径。
但是,劳动虽然是创造价值的必要手段,却不是创造价值的充分手段。即使假定劳动能够创造出有价值的产品出来,劳动对于创造价值来说,也仍然只是必要的、却不是充分的。它只是走完了价值创造的一半的路程:劳动只是获得了可供转换的生存资料,而不是价值本身。物质资料转换为价值,还依赖于人的生理消化功能。只有通过每个个人的消化功能,才能最终实现生存资料的转换。
人的生理功能可以直接将极个别的自然物质转化为价值即人的存在,如人的呼吸功能可以直接从空气中获得人的生存必须的氧。但这并不影响对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途径的理解。氧等个别物质,不是人的存在所需要的全部,而其它都需要通过劳动去获得。另一方面,像氧这样的物质,与其说它是人类实现存在的条件,倒不如说它是人类存在的前提。没有氧,生命根本就不可能产生。
五、自然分配率
(一)自然分配法则
1、分配以共同劳动为前提,没有共同劳动,便无所谓分配。共同劳动的形
式即社会组织形式。因此,分配总是在劳动力的社会组织形式中的分配。
自然分配法则不是相对于剩余产品、剩余价值的分配,而是相对于总产品、总价值的分配。效率法则要求,所费与所得的主体对应、所得大于所费。因此,只有总产品的分配,才能满足效率法则的内在要求。
2、价值贡献率
个人劳动参与共同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在共同劳动创造的总的新价值中所占的比例,就叫价值贡献率。
价值贡献率=个人劳动参与共同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共同劳动创造的总的
新价值×%
3、自然分配率
分配的自然法则是:所得与贡献对应。即参与劳动的人,其从劳动总成果中应得的份额,与其在获得劳动的总成果中所作出的贡献相对应。个人的贡献与劳动的总成果的比率,称为自然分配率。因为个人在共同劳动中的贡献和共同劳动的总成果,都是用价值来计算的,因此,自然分配率等于价值贡献率。
自然分配率=价值贡献率
=个人劳动在共同劳动中创造的新价值÷共同劳动创造的总的新价值×%
自然分配率表示在自然分配法则下,分配按个人的价值贡献率进行。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分配率并不是一个可以计算出来的量。这是因为,客观
价值是人的意识以外的客观存在,是人的认识的对象,而人对客观价值的认识,却是主观的,是主观价值。因此,尽管我们可以认识到自然分配率的存在,但是却无法计算它。自然分配率的意义只在于,它表达了分配的质的规定性和自然趋势,表述了主观分配的客观依据。
4、主观分配率
主观分配率=主观价值贡献率
=个人劳动在共同劳动中创造的新价值的主观价值÷共同劳动创造的总的
新价值的主观价值×%
5、自然分配率与公平法则、效率法则、个体法则
公平法则要求人人都有享有利用自然资源、实现物质转换的平等的权利。而人类能够享有自然资源的唯一途径,是劳动;劳动在本质上又总是在共同劳动中进行的。因此,参与共同劳动的成员,也就必然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
自然分配率还与效率法则、个体法则的实现有关。效率法则要求所得必须大于所费,而要知道所得是否大于所费,则必须所得与所费对应,而所费是贡献的另一种表述,因而也就是贡献与所得对应。另一方面,这种对应关系还不能止于某个具体的共同劳动,而必须是劳动者个人,不如此,效率法则的内在要求便不可能完全满足。从这里可以看出,自然分配率实际上是公平法则、效率法则和个体实现法则在分配领域的表现。公平法则、效率法则和个体实现法则客观上要求,参与共同劳动的个人所得,必须与个人的劳动贡献对应。
(二)价值规律
1、价值是人的存在本身,因此,价值规律也就是关于人的存在的规律。
2、价值规律包括全部社会生产的自然法则在内。如公平法则、效率法则、
多数人法则、自我实现法则、自然分配率法则等。
3、价值规律可以表述为:价值是人的存在本身;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更好
的实现自身存在的客观倾向和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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