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身保护 防治家庭暴力


——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关于试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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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安全的保护,有效防治家庭暴力,越来越被人民法院所重视。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编制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称《指南》),创造性地设计了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包括渝中区人民法院在内的9家基层法院开展《指南》的相关试点工作。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就试点开展以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基本特点

自2008年10月发出重庆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20份,在案件审理中呈现以下特点:

1.离婚案件为主要类型,受害者多为女性。就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所涉及的案件情况来看,20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均在离婚诉讼中作出,其中判决离婚5件,判决不予离婚7件,调解离婚5件,调解和好或撤诉3件。受害人多为女性,不同程度地遭受到男方的暴力、侮辱、冷对或经济控制等家暴行为。受害人为男性的,仅有1例。

2.家庭暴力种类多样化,以身体暴力为主。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在认定的20起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涉身体暴力16件,占80%;涉精神暴力1件,占5%;涉经济控制3件(其中1件同时涉身体暴力),占15%;尚无涉性暴力案件。家庭暴力以身体暴力为主,呈现种类多样化特点,其中有1例身体暴力、经济控制并存的复合型家庭暴力案件。

3.施暴者对婚姻存挽留态度,再次施暴几率小。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男方大都为被告,并在庭审中不同程度地表达出挽留婚姻的态度。庭审中,男性被告往往以请求原谅、保证下不为例等方式表达挽留女方的诚意。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出后,施暴者往往慑于法律的威严停止施暴,尤其对于身体暴力,短期内基本没有再次施暴的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认定难。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多,但能提出充足证据的少,最终认定家庭暴力的案件更少。家庭暴力大量存在,而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的问题非常严重,导致司法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发生背离,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较为私密的空间里,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收集证据;另一方面我国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信和证明标准方面不利于家庭暴力当事人的举证。

2.当事人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存在顾虑。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但又拒绝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害人认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宣扬家丑,怕别人笑话;畏惧对方因收到法院文书而出现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更严重的手段危害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不想离婚而担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会激怒对方,导致婚姻破裂等等,这些因素使当事人在申请裁定时顾虑重重。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执行力差。针对身体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事人一般慑于保护令的压力而不再对受害人施暴,而对于要求双方限期沟通和限期申报财产等内容的保护裁定,当事人不履行裁定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对其尚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指南》规定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义务,但这也仅仅适用于身体暴力的情形,对于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内容的裁定,公安机关无法介入。

4.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处罚措施不到位。《指南》规定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的,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对于同一生效裁定多次违反的,能否给予多次处罚等问题尚有争议,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行为处罚不到位,将严重影响裁定的效力和目的。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反家暴工作的宣传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设立宣传站、点,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板报,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电视等媒体,点评家庭暴力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谴责家暴行为,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唤起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关注,增强社会公众的反家暴意识,营造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2.合理分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实行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运用优势证据原则,推定基本事实,及时发出保护裁定。在开庭审理期间,应受害人申请单独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事实和证据,适用举证责任转移、推定施暴成立等原则确认加害方的施暴行为,并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等不利后果。

3.加强对法官审理涉家暴案件的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家庭暴力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或社会问题,需要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女性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因此,要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将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知识纳入法官的培训课程中,不断提升法官防治家庭暴力的业务素养。同时,注重对法官压力管理技巧的培养和心理疏导,保护法官免受间接创伤。

4.强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协同执行力度。协调法院、公安、妇联、村委会或居委会等部门共同参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工作,明确各部门的配合义务和责任,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请相关单位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案件保持警觉,共同给予受害人全面的人身保护,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得到有效监督与执行。

5.完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处罚措施。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违反裁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以刑罚手段保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或者在现行的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的方式,例如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情形列入公安机关对施暴人予以治安处罚时从重考虑的情节等。

(课题组成员:张乐跃 李彩霞 梁晓峰)

——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关于试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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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安全的保护,有效防治家庭暴力,越来越被人民法院所重视。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编制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称《指南》),创造性地设计了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包括渝中区人民法院在内的9家基层法院开展《指南》的相关试点工作。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就试点开展以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基本特点

自2008年10月发出重庆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20份,在案件审理中呈现以下特点:

1.离婚案件为主要类型,受害者多为女性。就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所涉及的案件情况来看,20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均在离婚诉讼中作出,其中判决离婚5件,判决不予离婚7件,调解离婚5件,调解和好或撤诉3件。受害人多为女性,不同程度地遭受到男方的暴力、侮辱、冷对或经济控制等家暴行为。受害人为男性的,仅有1例。

2.家庭暴力种类多样化,以身体暴力为主。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在认定的20起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涉身体暴力16件,占80%;涉精神暴力1件,占5%;涉经济控制3件(其中1件同时涉身体暴力),占15%;尚无涉性暴力案件。家庭暴力以身体暴力为主,呈现种类多样化特点,其中有1例身体暴力、经济控制并存的复合型家庭暴力案件。

3.施暴者对婚姻存挽留态度,再次施暴几率小。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男方大都为被告,并在庭审中不同程度地表达出挽留婚姻的态度。庭审中,男性被告往往以请求原谅、保证下不为例等方式表达挽留女方的诚意。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出后,施暴者往往慑于法律的威严停止施暴,尤其对于身体暴力,短期内基本没有再次施暴的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认定难。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多,但能提出充足证据的少,最终认定家庭暴力的案件更少。家庭暴力大量存在,而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的问题非常严重,导致司法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发生背离,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较为私密的空间里,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收集证据;另一方面我国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信和证明标准方面不利于家庭暴力当事人的举证。

2.当事人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存在顾虑。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但又拒绝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害人认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宣扬家丑,怕别人笑话;畏惧对方因收到法院文书而出现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更严重的手段危害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不想离婚而担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会激怒对方,导致婚姻破裂等等,这些因素使当事人在申请裁定时顾虑重重。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执行力差。针对身体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事人一般慑于保护令的压力而不再对受害人施暴,而对于要求双方限期沟通和限期申报财产等内容的保护裁定,当事人不履行裁定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对其尚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指南》规定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义务,但这也仅仅适用于身体暴力的情形,对于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内容的裁定,公安机关无法介入。

4.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处罚措施不到位。《指南》规定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的,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对于同一生效裁定多次违反的,能否给予多次处罚等问题尚有争议,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行为处罚不到位,将严重影响裁定的效力和目的。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反家暴工作的宣传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设立宣传站、点,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板报,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电视等媒体,点评家庭暴力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谴责家暴行为,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唤起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关注,增强社会公众的反家暴意识,营造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2.合理分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实行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运用优势证据原则,推定基本事实,及时发出保护裁定。在开庭审理期间,应受害人申请单独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事实和证据,适用举证责任转移、推定施暴成立等原则确认加害方的施暴行为,并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等不利后果。

3.加强对法官审理涉家暴案件的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家庭暴力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或社会问题,需要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女性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因此,要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将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知识纳入法官的培训课程中,不断提升法官防治家庭暴力的业务素养。同时,注重对法官压力管理技巧的培养和心理疏导,保护法官免受间接创伤。

4.强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协同执行力度。协调法院、公安、妇联、村委会或居委会等部门共同参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工作,明确各部门的配合义务和责任,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请相关单位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案件保持警觉,共同给予受害人全面的人身保护,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得到有效监督与执行。

5.完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处罚措施。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违反裁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以刑罚手段保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或者在现行的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的方式,例如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情形列入公安机关对施暴人予以治安处罚时从重考虑的情节等。

(课题组成员:张乐跃 李彩霞 梁晓峰)

     ——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关于试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情况的调研报告
——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关于试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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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安全的保护,有效防治家庭暴力,越来越被人民法院所重视。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编制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称《指南》),创造性地设计了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包括渝中区人民法院在内的9家基层法院开展《指南》的相关试点工作。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就试点开展以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基本特点

自2008年10月发出重庆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20份,在案件审理中呈现以下特点:

1.离婚案件为主要类型,受害者多为女性。就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所涉及的案件情况来看,20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均在离婚诉讼中作出,其中判决离婚5件,判决不予离婚7件,调解离婚5件,调解和好或撤诉3件。受害人多为女性,不同程度地遭受到男方的暴力、侮辱、冷对或经济控制等家暴行为。受害人为男性的,仅有1例。

2.家庭暴力种类多样化,以身体暴力为主。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在认定的20起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涉身体暴力16件,占80%;涉精神暴力1件,占5%;涉经济控制3件(其中1件同时涉身体暴力),占15%;尚无涉性暴力案件。家庭暴力以身体暴力为主,呈现种类多样化特点,其中有1例身体暴力、经济控制并存的复合型家庭暴力案件。

3.施暴者对婚姻存挽留态度,再次施暴几率小。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男方大都为被告,并在庭审中不同程度地表达出挽留婚姻的态度。庭审中,男性被告往往以请求原谅、保证下不为例等方式表达挽留女方的诚意。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出后,施暴者往往慑于法律的威严停止施暴,尤其对于身体暴力,短期内基本没有再次施暴的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认定难。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多,但能提出充足证据的少,最终认定家庭暴力的案件更少。家庭暴力大量存在,而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的问题非常严重,导致司法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发生背离,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较为私密的空间里,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收集证据;另一方面我国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信和证明标准方面不利于家庭暴力当事人的举证。

2.当事人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存在顾虑。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但又拒绝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害人认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宣扬家丑,怕别人笑话;畏惧对方因收到法院文书而出现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更严重的手段危害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不想离婚而担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会激怒对方,导致婚姻破裂等等,这些因素使当事人在申请裁定时顾虑重重。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执行力差。针对身体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事人一般慑于保护令的压力而不再对受害人施暴,而对于要求双方限期沟通和限期申报财产等内容的保护裁定,当事人不履行裁定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对其尚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指南》规定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义务,但这也仅仅适用于身体暴力的情形,对于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内容的裁定,公安机关无法介入。

4.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处罚措施不到位。《指南》规定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的,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对于同一生效裁定多次违反的,能否给予多次处罚等问题尚有争议,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行为处罚不到位,将严重影响裁定的效力和目的。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反家暴工作的宣传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设立宣传站、点,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板报,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电视等媒体,点评家庭暴力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谴责家暴行为,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唤起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关注,增强社会公众的反家暴意识,营造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2.合理分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实行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运用优势证据原则,推定基本事实,及时发出保护裁定。在开庭审理期间,应受害人申请单独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事实和证据,适用举证责任转移、推定施暴成立等原则确认加害方的施暴行为,并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等不利后果。

3.加强对法官审理涉家暴案件的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家庭暴力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或社会问题,需要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女性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因此,要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将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知识纳入法官的培训课程中,不断提升法官防治家庭暴力的业务素养。同时,注重对法官压力管理技巧的培养和心理疏导,保护法官免受间接创伤。

4.强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协同执行力度。协调法院、公安、妇联、村委会或居委会等部门共同参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工作,明确各部门的配合义务和责任,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请相关单位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案件保持警觉,共同给予受害人全面的人身保护,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得到有效监督与执行。

5.完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处罚措施。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违反裁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以刑罚手段保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或者在现行的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的方式,例如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情形列入公安机关对施暴人予以治安处罚时从重考虑的情节等。

(课题组成员:张乐跃 李彩霞 梁晓峰)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安全的保护,有效防治家庭暴力,越来越被人民法院所重视。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编制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称《指南》),创造性地设计了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包括渝中区人民法院在内的9家基层法院开展《指南》的相关试点工作。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就试点开展以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基本特点

自2008年10月发出重庆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20份,在案件审理中呈现以下特点:

1.离婚案件为主要类型,受害者多为女性。就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所涉及的案件情况来看,20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均在离婚诉讼中作出,其中判决离婚5件,判决不予离婚7件,调解离婚5件,调解和好或撤诉3件。受害人多为女性,不同程度地遭受到男方的暴力、侮辱、冷对或经济控制等家暴行为。受害人为男性的,仅有1例。

2.家庭暴力种类多样化,以身体暴力为主。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在认定的20起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涉身体暴力16件,占80%;涉精神暴力1件,占5%;涉经济控制3件(其中1件同时涉身体暴力),占15%;尚无涉性暴力案件。家庭暴力以身体暴力为主,呈现种类多样化特点,其中有1例身体暴力、经济控制并存的复合型家庭暴力案件。

3.施暴者对婚姻存挽留态度,再次施暴几率小。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男方大都为被告,并在庭审中不同程度地表达出挽留婚姻的态度。庭审中,男性被告往往以请求原谅、保证下不为例等方式表达挽留女方的诚意。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出后,施暴者往往慑于法律的威严停止施暴,尤其对于身体暴力,短期内基本没有再次施暴的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认定难。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多,但能提出充足证据的少,最终认定家庭暴力的案件更少。家庭暴力大量存在,而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的问题非常严重,导致司法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发生背离,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较为私密的空间里,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收集证据;另一方面我国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信和证明标准方面不利于家庭暴力当事人的举证。

2.当事人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存在顾虑。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但又拒绝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害人认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宣扬家丑,怕别人笑话;畏惧对方因收到法院文书而出现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更严重的手段危害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不想离婚而担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会激怒对方,导致婚姻破裂等等,这些因素使当事人在申请裁定时顾虑重重。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执行力差。针对身体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事人一般慑于保护令的压力而不再对受害人施暴,而对于要求双方限期沟通和限期申报财产等内容的保护裁定,当事人不履行裁定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对其尚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指南》规定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义务,但这也仅仅适用于身体暴力的情形,对于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内容的裁定,公安机关无法介入。

4.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处罚措施不到位。《指南》规定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的,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对于同一生效裁定多次违反的,能否给予多次处罚等问题尚有争议,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行为处罚不到位,将严重影响裁定的效力和目的。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反家暴工作的宣传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设立宣传站、点,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板报,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电视等媒体,点评家庭暴力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谴责家暴行为,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唤起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关注,增强社会公众的反家暴意识,营造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2.合理分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实行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运用优势证据原则,推定基本事实,及时发出保护裁定。在开庭审理期间,应受害人申请单独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事实和证据,适用举证责任转移、推定施暴成立等原则确认加害方的施暴行为,并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等不利后果。

3.加强对法官审理涉家暴案件的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家庭暴力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或社会问题,需要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女性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因此,要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将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知识纳入法官的培训课程中,不断提升法官防治家庭暴力的业务素养。同时,注重对法官压力管理技巧的培养和心理疏导,保护法官免受间接创伤。

4.强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协同执行力度。协调法院、公安、妇联、村委会或居委会等部门共同参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工作,明确各部门的配合义务和责任,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请相关单位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案件保持警觉,共同给予受害人全面的人身保护,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得到有效监督与执行。

5.完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处罚措施。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违反裁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以刑罚手段保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或者在现行的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的方式,例如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情形列入公安机关对施暴人予以治安处罚时从重考虑的情节等。

(课题组成员:张乐跃 李彩霞 梁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