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经合组织国家(OECD)就采取了多种个税改革措施,如降低税率,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普遍降低,不仅降低工薪所得的税率,同时也降低了股息等资本所得的税率;在降低税率的同时扩大税基,把原来排除在税基之外的附加福利、失业救济金等纳入应税收入范围,并缩减各种扣除,减少优惠;减少税率档次,多数国家缩减到3—5档,美国、法国等为6档,但整体趋势是累进税率的档次越来越少,有些国家变成了一档税率,实行单一税率,如冰岛。除此之外,个税课征单位的变化令人关注。也许,这种变化不是那么泾渭分明,但转向个人课征的趋势很明显。
个税课征单位的变化
个税的课征单位是按照家庭还是按个人,这是在采用累进税率条件下引发出来的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曾经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从理论上讲,按家庭征收可以充分考虑各个家庭的差异,实行不同的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有利于各个家庭之间税负的公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赡养老人、抚养后代,是家庭的基本功能,家庭之间的税负公平比劳动者个人之间的税负公平更为重要。因此,按家庭征收个税长期来被视为最优的选择。然而,理想与现实总是存在很大的距离。人们只能生活在现实之中,征税更是如此。从世界范围看,不少经合组织国家却打破了旧制,转向以个人为个税的课征单位。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丹麦、芬兰、瑞典、英国、荷兰、意大利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陆陆续续从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转变为以个人为课税单位,至今已达到经合组织国家的半数(达到17个)。以英国为例,英国是世界上最早(1799年)开征个税的国家,至今已成为英国的一个主体税种。按照英国税法规定,每一个纳税人都有个人扣除额,并依年龄的增长而增加扣除,至上一个财政年度(2010—2011),个人最高扣除额达到6475英镑。对于个人扣除,还考虑除了年龄的其他状况,如是否残疾,给予不同的个人扣除。英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PAYE(PayAsYouEarn)制度,即实行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在发工资时由雇主代扣。工资、薪金、利息所得等所得税都采取这种方式征收。同时,也兼顾婚姻状况,对有子女的纳税人,2000年之后设立一项子女税收抵免,依据抵免标准,直接从应缴的税款中扣除,这避免了按照家庭实行税前扣除所带来的各种繁琐计算。还有一些国家是介于两者之间,形式上是按家庭征税,实质上偏向按个人征税。例如,法国,将家庭所得汇总的收入,分解成若干份额,摊到每一个家庭成员,以个人份额计算应纳税额,再将家庭成员的应纳税额合并起来,即为家庭的应纳税额。德国、爱尔兰也是类似的做法,将夫妻收入合并计算出家庭总收入,然后除以2得出夫妻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各自按照相应档次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把各自应纳税额加总,即为家庭应负担的税款。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越来越成为一种形式,而实质已转向个人。
社会学视角的个税原则在主张按家庭征收个税更加公平的人看来,经合组织国家的这种变化似乎是不可思议的。其实,从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转向以个人为单位,也是为了追求公平,不过是另一种视角的公平。
家庭与婚姻天然地联系在一起,动态观察,所有家庭都是经婚姻而产生或解体。这样,个税若按家庭征收,就势必与婚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个税制度不应对婚姻产生“奖励”或“惩罚”性影响,而应遵循“婚姻中性”原则,否则,个税制度就可能对社会产生不可预料的负面作用。一些经合组织国家改按个人征税,也是希望减少个税对婚姻的非中性影响。若其他条件不变,按家庭征税较之于个人征税,在下列情况下会导致税负加重:夫妻双方都有收入,在累进税率下,合并纳税会使适用税率上升。这无疑地会对婚姻产生“惩罚”,这样就会鼓励不结婚、同居不结婚、离婚,或选择一人工作等等,以寻求避税。在西方国家的社会背景下,这种负面激励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也许是一些经合组织国家转向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税的一个重要原因。既要做到家庭之间税负公平,又要兼顾“婚姻中性”原则,以防税制产生侵害社会的风险,这实际上是难以做到的,除非放弃累进税率。
如果按家庭征税的负面作用很明显,而税负公平又因税制变得越来越复杂而打折扣,选择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税也许就是更优的一种选择。当然,按家庭征收个税而引发出来的复杂性,对政治家来说是有好处的,尤其是在选举政治下,大大增加了政治家们相互之间讨价还价以及操纵选民的各种议题和工具。这也许是美国税制越来越复杂的一个原因。如果税制成为政治工具,其产生什么样的结果,税负是否公平倒变得不重要了。税制产生的问题越多,也就为政治家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一点启示上面的简短分析也许能给我们一点启示:任何税制存在于一定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之中,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如果把一国税制抽象出来,孤立静态地进行观察,与它存在的具体条件和环境剥离开,一旦这样做,那么,我们看到的税制就变成了一个没有生命的“标本”,无实际的借鉴意义。税收公平,是个税改革追求的目标,世界各国都是如此,但达到这个目标的路径并非“自古华山一条路”。不同的国家,其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模大小不同,以及历史起点和文化传承不同,都需要各自摸索,没有一个通用的模式可以简单套用。在税制改革上,更没有什么国际惯例可言。用国际惯例的名义来移植他国的做法,那只是新的教条主义,绝不可取。自近代以来,我国总是流行各种各样的教条主义,革命时期也好,新中国建设时期也好,都是如此。改革开放的今天,仍是如此。在现代社会,税收是经济、社会和政治的混合物,不是一个可用数学模型来表达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技术问题。
我国的个税改革要彻底抛弃洋教条主义的思维,须以创新的意识,综合权衡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各种复杂因素,不断研究、探索和尝试,以追求一个更契合我国实际的公平个税制度。
经合组织半数国家转向按个人课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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