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侵权争议案纪实报道
文/王子利
曾经,温州土地奶奶杨秀珠负罪潜逃国外;继而,土地爷爷叶际仁因涉嫌超低价卖地被浙江纪委带走调查;如今,一封由15人实名联合撰写的《温州土管领导涉嫌数罪举报书》,已先后投递到相关部门领导信箱。对此,网络上有人评价:温州土地腐败,可谓是前腐后继啊!
一封实名举报书
在这份长达8页近11000字的举报书中,一共有12人被举报,上至温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下到村委会,皆在被举报之列。
举报书中称,诸被举报人在分别担任其相应职务期间,涉嫌非法审批征占农用地、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罪名,为此,希望相关部门依照我国《刑法》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此次举报,缘于一个叫“景江花苑”商业性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该项目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杨府山塗村的江滨路,涉及到塗村基本农田合计是42.234亩。根据相关信息,开发商获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是2009年3月9日。
在这个项目的42.234亩农田中,包含了村民黄国强、王庆华、叶美榜等十户共同承包的耕地,合计约为22亩。他们分别持有本级人民政府发放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获证时间为1998年1月,使用期限30年。
显然,同一地块之上,出现了两种物权。而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新设物权不得侵害已设物权。为此,作为十户农民的代理人之一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律师形象地打比喻说:一女子结婚后,尚未离婚又嫁给另一个男人,尽管他们是在另一个地方办了结婚证,但明显后一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婚姻法》上是无效的。
据此可以看出,开发商是2009年3月获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在此之前的1998年1月,十户村民就已获得了该地块的承包权。到底谁应该拥有该地块的使用权,一目了然。
退一步说,即便是开发商拥有该地块的使用权,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至少这块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可是在十户农民专门到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查阅时,居然发现“景江花苑”商业性房地产项目的用地性质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还没有被征收为国有。
这是为什么呢?
被替罪了的羔羊
既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该地块性质的登记为集体所有,但为什么该地块的开发商在其后的诉讼中能拿出相应的审批文件呢?是什么原因使开发商顺利的拿到相关审批文件呢?
在举报书中,15名举报人称,以他们所在村的村主任戴进顺(已被逮捕,涉嫌侵占集体财产、挪用资金等罪名)为首的村干部,仅仅以人民币1.5亿元的低价,将先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后来为“国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低价转让给温州市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国光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仅仅有村委会的转让显然是不够的,毕竟开发商是对该地块进行房地产项目建设。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因此,在十户农民诉两房产开发商侵权案中,一审中两开发商却无法提供《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让人诧异的是,在二审中,他们却拿出了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去年提供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事实上,这些报告书在浙江省征地审批档案中却查找不到。显然,这里面有重大造假嫌疑。确切的说,这已经涉嫌构成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尽管,该地块已被超低价转让,并且“被合法”的披上了建设的外衣。但值得欣慰的是,该地块所在村的主任戴进顺以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逮捕。
欣喜之余,仍感到一丝凉气,在这份举报上至人大副主任、下到村委会的举报书中,为何单单抓了一个蝼蚁?在这个地块上,确切地说,他们是同一条线上的蚂蚱,何以用一个小小的村主任来替罪呢?
村主任,原本是村民直选出来的代表,非但不能代表村民的利益,反而却大肆地出卖村民的利益。多行不义必自毙,一不小心成为替罪的羔羊,岂不悲哉!
先上船后买票的违建
在本案中,开发商获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是2009年3月9日。事实上,早在2008年3月,他们就已进场施工,这一点在其后的诉讼中,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浙温民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中也给予了认定。
施工行为在前,而取证却在其后。这分明是赤裸裸的违法建设行为,为什么其施工行为能畅行无阻呢?即便是法院也知道这一事实行为,为什么在其判决中却对此只字未提呢?
对此事实行为,作为十户农民代理人之一的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律师指出:对这一施工行为的认定,显而易见,原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更让人诧异的是,原审温州鹿城区法院一方面认可农户依法持有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但同时也承认开发商建设的项目坐落在该地块范围内。既然承认二者的一致性,为什么法院对此却矢口否认开发商侵权呢?为什么法院在判决书中不依据《物权法》来公正的裁判,反而却援引了一个司法解释?
纵观本案,相关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莫名的将农民的耕地征收为“国有”,同时在开发商却也在上演了先施工后取证的违建行为,在诸多农民提起诉讼中,相关部门又在包庇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而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部门在这个案件却也显得苍白无力,两级法院作出枉法裁判!
从2008年3月开始施工到现在,原本这块农田是应该长满绿油油的农作物,而现在被高档住宅小区所取代,成为房地产商和地方财政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毕竟高房价远远胜过那农田的微薄利润。
尽管这些农民及其家庭成员在一审和二审中以败诉而告终,但近期他们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高院已经受理黄国强等农民的再审申请,到最后能否给些农户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