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社会创新组织主体地位司法及行政界定的依据
有关司法、行政、缔约和标准界定的内容见附件,本文主要阐述“社会组织”创新形式的主体地位司法及行政界定内容的有关依据。
关于主体地位界定,在我国主要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组织机构,我国有一个GB/T20091-2006《组织机构类型》,按分类的方法,将我国的组织机构分为企业(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分支、派出机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其他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他未列明的组织机构)。
因为分类方式的不同,这五类组织机构,都包括了法人及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其合法成立,除机关依据相对应的组织法设立而无须登记,其中企业,由工商部门登记,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社团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民政部门登记。
至于其他组织机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有组织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仍然须得民政部门登记。至于“其他未列明的组织机构”,则由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或契约成立。有个注说“包括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驻我国境内的机构”。
如律师事务所只有《律师法》,没有《律师事务所组织法》,在未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登记的情况下,实在是挤不进我国“其他组织机构”的范畴了。在我国,确立主体资格或组织机构的资格,除依法无须登记的机关外,依法登记的机关是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
“其他组织机构”,特别是社会中介组织,由于界于公法和私法中间,是一种混合形式,属于我国特有的经济法范畴(主要是合同法、税法、会计法、统计法等)。
一般是基于契约产生,这类组织一般是采取司法或行政的方式界定,如刑事诉讼法就通过司法界定“黑社会组织”、通过公安行政界定“恐怖组织”;
如行政诉讼法就通过司法界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广义上的民事主体、主要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即必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通过行政界定证明经济类鉴权组织、契约化组织(如活动组织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连锁组织、联盟)和社会中介组织。
如民事诉讼法就“司法界定”其他组织,包括契约组织和商事组织。行政界定(主要通过行政许可和法律豁免标准)界定市场组织。
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个人相互之间的从事协调、评价、联系等专业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沟通政府、社会、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社会中介概念下的社会组织,可以是营利组织也可以是非营利组织,可以是民间组织也可以是靠近政府的事业机构,可以是经济类组织,也可以是政治类或者宗教类组织。它涉及到所有的社会组织类型,既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法人、社团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事业法人,也有没有法人资格、不过在我国有合法地位的工会、企业家俱乐部、教会等等未登记的社会组织。
例如大量的市场服务如信息沟通、社会协调、经济代理、咨询策划、法律服务、资产评估、账目审核、自己结算、广告传媒、交易组织、市场监督等等都可以起到市场中介的作用。而具有这些功能的社会组织有的是社团例如消费者协会,有的是企业,例如广告公司,有的是事业单位,例如市场监督管理所。即便一种服务例如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既有企业登记、又有事业登记、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律援助中心)。再如慈善服务,当慈善机构从企业和社会筹来资金,赠送给需要的贫苦群众,就充当了企业和受赠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就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慈善会以及筹款类的基金会都是可以起到社会慈善这种中介作用的社会组织。
有关社会创新组织界定的方式: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的界定分为司法(法律)界定、行政(管理)界定、缔约(合同)界定和技术(标准)界定。
目前我国的政府组织、公共组织、社团组织、市场组织和其他组织,均在国家宪法中有界定,其他组织在宪法中称其他社会力量(一般情况法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特设,如国资委,资产管理公司,奥组委等)。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补充增加有缔约(合同)组织界定的描述。
政府组织的扩展界定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将渎职罪的主体定义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行政管理权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被纳入其中。
目前公认的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国务院;②国务院组成部门;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⑧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⑩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如经授权的行政性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等,其他还包括某些法律让渡社会中介组织。
社团组织的扩展界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也被称为“行业协会”、“民间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等,它具有六个基本特征:(1)正规性,即具有正式登记的合法身份;(2)民间性,即在组织机构上与政府分离;(3)非营利性,即不得为其拥有者谋取利益;(4)自治性,即能够控制自己的活动;(5)自愿性,即在其活动和管理中有显著的自愿参与的成分;(6)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
公共组织的扩展界定指从事社会事业的组织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提供社会共性技术及公共产品为主的非营利性组织。在公共事务领域,其还承担着政府转移而来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在公共行政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社会组织,其在设立主体、适用规则、活动性质上都体现出公法人所具有的特性 :
第一、由国家根据公法设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事业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利用其他社会力量资产举办的,为民办非企业机构。
第二、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设立宗旨。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根据公共服务学说,公共产品的提供是公共服务的主要表现形式,而公共服务的本质即在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三、是行政任务承担者,其活动兼具管理行政与服务行政特征。从设立目的上看,其主要的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同时,也是国家“发展社会事业”任务的主要承担者。 除此之外,由于事业单位与政府历史上的紧密关系所致,还承担着政府转移过来的社会管理职能,如相关资质的认证认可 ; 产品质量审查、检测 ; 纠纷调解或仲裁等,是具有公共权力能力的主体。
司法界定:主要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规则空间,创造性地适用法律,通过司法技术(合理解释、有效补漏、发展规则等) ,寻求规则与审判具体案件要求之间的某种平衡,司法机关作出某种界定是与非的裁定,检查机关作出某种界定是与非的抗辩。如民事主体资格认定,组织合法性认定,组织不合法性认定等。
行政界定:主要是法律授权行政主体部门,通过行政管理(批准、决定、注册、备案),行政确权(权利证,物业机构,集体组织),行政证明(注册、代码)和行政裁判(行政复议、行政裁定)
缔约(合同)界定主要是根据契约和合同法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技术(标准)界定是主要是指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或不行政许可行为),强制性标准备案,技术注册或法律豁免(如内设组织,非常设机构等),
关于对社会创新组织主体地位司法及行政界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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