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文萍
原重庆市洗衣机总厂职工唐雪梅没有想到,为了保护集体企业原重庆洗衣机总厂的财产,她成了继刘雪梅、邱德贵等人之后,又一批被告上法庭的职工。
近日,在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唐雪梅被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的理由是:“……2009年8月,唐等人以重庆市北碚区郭家沱118号房屋属于原改制前的集体资产为由,擅自迁至房屋内居住、生活,持续至今,……一直以非正当理由侵占原告的房屋使用权”。与唐雪梅一起被告的,还有周发明和罗家珍二人,他俩和唐雪梅一样,都是原重庆市洗衣机总厂的职工。
2005年12月12日,原重庆洗衣机总厂职工代表刘雪梅等人为了阻止美意电器有限公司非法卖掉原属于重庆洗衣机总厂的3套房产,到工厂与新老板进行三个小时的讨说法,最终被当地司法机关以“限制他人自由3小时”为由,被当地法院判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从2004年合肥荣事达“整体兼并”重庆市洗衣机总厂而成立的重庆荣事达公司,却以1元钱的价格被卖给了现代电器有限公司,并更名为重庆美意电器公司,由此而来,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包括唐雪梅等人在内的原重庆洗衣机总厂488名职工发起了长达8年之久的“护厂运动”,坚决阻止美意电器有限公司入驻原本属于重庆洗衣机总厂的厂房。为此,双方冲突不断,却始终未达成和解。
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未曾生效
早在1998年,当重庆洗衣机总厂被合肥荣事达公司兼并之际,原由重庆市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划给重庆洗衣机总厂的土地42437平方米使用权也一同出让给了兼并后的重庆荣事达有限公司。但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里明确写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97.9元,其中470.5万元用于安置原重庆洗衣机总厂职工”。
也就是说,重庆荣事达有限公司必须支付470.5万元用于重庆洗衣机总厂职工安置,否则这份土地转让合同就不能成立。换句话说,这470.5万元员工安置款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先决条件,这个条件不能满足的话,重庆荣事达便不能依法取得原重庆洗衣机总厂4243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这一点,从1998年“渝地(1998)合字北碚第192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里可以明显看出来。
既然这470.5万元员工安置款从未出现过,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便不能生效。因此,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是原重庆洗衣机总厂。现在重庆洗衣机总厂作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虽然几经兼并后不复存在,然而,其所有权人,即其职工488人,便理所当然的享有对土地及厂房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现在唐雪梅等3名职工在里面生活,是正大光明合法合理的事情,被告上法庭实在是讲不通。
数千万集体资产人间蒸发
1998年,在重庆洗衣机总厂与合肥荣事达签订了整体兼并协议时约定,重庆洗衣总厂固定资产被评估为4873万元,合肥荣事达实际出资3800万元,荣事达品牌的无形资产作价1200万元,组建新重庆荣事达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在整体兼并时,双方各出近5000万资产组合成重庆荣事达公司。然而,2003年,重庆荣事达被高层以1元钱卖给港资企业现代电器有限公司,并更名为美意电器。而作为原重庆洗衣机总厂集体财产所有者的职工们发现,之前重庆洗衣机总厂近5000万的资产至此竟无处寻觅。
后据工商部门的相关材料显示,现代电器有限公司是2004年2月份匆匆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外资企业 ,重庆荣事达董事长陈建新占股45%,合肥荣事达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占股45%。也就是说,重庆荣事达高层把重庆荣事达以1元的价格卖给了其高级管理层。换句话说,重庆荣事达高级管理层通过形式交易,把重庆荣事达占为己有。
诉诸司法公道难寻
2005年11月3日,刘雪梅等职工将合肥荣事达集团诉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原重庆洗衣机总厂职工享有的重庆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49.36%的股份,并要求返还集体资产4873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重庆高院一审认为,兼并协议已经规定重庆荣事达是合肥荣事达的全资子公司,所以刘雪梅等名职工不具备股东资格,不是适格的被告。
而刘雪梅等名职工诉诸司法的目的,也正是为了确认其股东身份。
法院直接就否定了职工的股东身份,并且以此为理由拒绝受理,这个逻辑推理方式实在是牵强。
刘雪梅等多名职工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裁定,上诉至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认为,重庆、安徽两地政府曾经参与企业兼并,合肥荣事达与重庆荣事达之间的纠纷已经不属于民事范畴,应由政府部门处理解决,维持一审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
法院把事情的处决权重新交回了政府手中,而职工们从政府那里也并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
万般无奈之下,刘雪梅等多位职工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诉因是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与重庆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里规定减免的470.5万元受让金,是用于安置刘雪梅等重庆洗衣机总厂集体企业的职工,后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在刘雪梅等多位员工提出处理申请后,行政主体仍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故要求法院判令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许可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责令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督促重庆荣事达公司支付470.5万元的职工安置费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案件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也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裁定。之后,刘雪梅等原重庆市洗衣机总厂职工把重庆公安局、重庆市政府都告上了法庭,但均被法院以十分牵强的理由拒绝受理。
司法诉讼之路基本是行不通的。
职工护厂屡被问罪
原重庆洗衣机厂职工自2004年重庆荣事达卖给现代电器公司并更名为美意电器开始,便进行了长达8年的护厂运动,他们不断地向相关的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也积极诉诸司法途径,然而,始终没有人出来主持公道。
2004年之后,488名职工占据了原重庆洗衣机总厂的厂址,拒绝让给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使用。
2005年12月12日,有职工听说美意电器要把重庆荣事达位于市中心的三套房产卖掉,于是就组织起来,大家来到了美意电器的办公楼,要制止其卖房产。因当时其工作人员不肯出来说理,重庆荣事达的职工,便焊封了其三间办公室的防盗门。后来职工代表刘雪梅、邱德贵等职工也因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个小时,而被判触犯刑法规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
2006年8月29日凌晨,北碚区公安局原副局长带领数百名持枪械的社会会人员强行入厂,抓走数十名职工。后此局长在2008年的重庆“打黑”运动中落马。
而如今,唐雪梅等职工又坐到了民事诉讼的被告席上。
有关领导受益颇丰
在重庆洗衣机总厂被合肥荣事达兼并,以及之后以1元钱价格卖给现代电器公司的整个过程中,受益最大的恐怕当数原重庆市洗衣机厂厂长杨涵了。
在1998年的企业集体兼并中,重庆洗衣机总厂在上个世界90年代投资100余万建立的巴王公司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也没有被纳入兼并范围之内,而是令人意外的成了重庆洗衣机总厂厂长杨涵的个人企业。
而杨涵在兼并之后成立的重庆荣事达公司中也担任经理的高位。
据传,在合肥荣事达公司陈荣珍委派杨涵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其把重庆荣事达公司的洗衣机货款全部进入巴王公司帐上。
总之,在重庆洗衣机总厂由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的过程中,原厂长杨涵收益颇丰。
行政机关卖力推进
在重庆洗衣总厂改制过程中,行政机关成为了最有力的推手。
早在1998年,重庆洗衣机总厂被合肥荣事达公司集体兼并成立重庆荣事达公司时,就分别得到了重庆市的主管副市长和安徽省主管副省长等两地领导的大力推进。
而在2004年,重庆荣事达公司被以1元钱的价格卖给现代电器公司时,重庆市政府还专门就此事召开了会议,会议要求重庆政府相关部门尊重并支持股权转让。
1998年11月9日,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作为出让一方,与受让一方的重庆荣事达公司签订渝地(1998)合字(北碚)第192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该合同,重庆荣事达公司必须给出员工安置款470.5万元才可生效,然而,重庆荣事达公司从未给出过上述款项,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依然给重庆荣事达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这样明显的纰漏,不知道是疏于监管,还是早有预谋,串通一气?
集体企业改制存在法律盲点
我国法律在涉及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盲点。这让本来就心怀不轨的人更加肆无忌惮,名目张胆的侵吞集体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属于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由经营者负责经营。这种所有权其弊端首先就在于产权关系高度模糊和虚化,企业与企业财产之间权属性质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区,造成了“人人有份,人人无权”的尴尬局面。因此,集体企业改制中最大的困难之一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准确地清产核资并界定出集体资产的具体归属。
而由于法律对于集体企业改制中如何凸显所有权人的股东地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改制之后的企业往往存在“人人是股东,人人都没份”的情形,由于权属的模糊,导致集体企业职工根本无法行使股权,往往是经营者说了算。在实践中,集体企业领导利用改制侵吞集体资产的大有人在。作为集体企业所有者的职工们,只能眼睁睁的看着集体资产被个人占据而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更何况,更多的情况下,普通职工根本无法参与企业改制的过程,只会被告知其结果,到时候生米煮成熟饭,奈何不得!
在这种有理说不清楚的情况下,职工们往往会选择上访、打官司的救济路径,然而,一旦此路不通,就可能引发激烈的冲突,而这样牵涉人员广泛的冲突,对于社会稳定来说,绝对是颗定时炸弹,不爆则已,一爆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