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高协组织目前面临问题和请求
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建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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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协组织是原国家多部委科技管理部门在1996年牵头共同发起全国性的高技术产业化协作联合体,是1994年国务院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协调小组基于原国家科委多年的调查研究,提出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报告中明确结论:“中试成为促进高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措施”,而建立的“中试和产业化配套”服务工作体系和发展机制。十二年来,在不断探索、创新的情况下,组织建设和规模都有了很大发展,不仅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科技转化和产业化社会服务体系”,而且组织协调了数百个单位,成功地推动和实施了千余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作。
存在问题
因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是根据《宪法》、《民法》、《合同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设置的全国性缔约协作科研组织。科研组织与社会组织(依据1998年的社团管理条例)法源基础和涉及理论范式、范围和范畴不一样,在设立、管理、规范和监管上不同,与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条例有关(政府介入、权利约定、组织规模和管理体系)严重冲突,同时全国高协组织做为国家战略推动和国家意志探索性设立,事涉中央事权。
同时也科技部门牵头立法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创新举国体制,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进行先行先试,通过行政发文形式确认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合法地位(行政公文载明四点,一、是多部委联合体,二、是受委托代管理(根据宪法委托人只能是国务院),三、有职能和任务,四、需要开展社会化活动),后又通过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港澳办(职能是协助总理工作,涉外工作的审查是非常审慎)进行行政再确认,这是一种能动立法、能动司法和能动行政的技巧,也是为何全国高协组织“下延机构”能通过司法认定获得民事主体地位的关键。而目前民政部门没有管理全国高协组织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在没有国务院的特别授权和国家法律没有明确之前,全国高协组织“下延机构”不宜在民政部门做登记备案,涉嫌不合宪、不合法和不合规。
有关于此前有人认为全国高协在2002年已经解散,而其他人员冒用的问题:我们认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常识及国际惯例,就能轻易判断,一个组织体的组建、分立、合并、重组、解体、解散、中止是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
从组建程序设置上就可以推断其他的分立、合并、重组、解体、解散、中止等规范和程序。一般情况下均需要清算程序,只有在所有成员全部退出的情况下才可以自行中止。
我们注意到,就目前为止没有一个部委声明退出;没有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全国高协整顿声明;没有国务院办公厅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通知;没有国家编制部门授权国家社团管理部门的取缔令(单独的社团管理部门的取缔令无效);有人提出人员变动流失事实上消亡,这是某些不熟悉法律和现代管理机制人士的一种主观猜测,众所周之人格主体权分管理权、名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其中处置权为最严格之权利,授权人员包括概括性授权一般只能代表管理权、名誉权、收益权,不能代表处置权(除特别授权外),人员变动流失只表示有关人员暂时不管理,不代表、不获取收益,并不代表机构退出(特别声明除外)。
李恒光(行政相对人)先生依据第三次核心成员工作会议决议和秘书长的委托开展工作,是有法律依据的,即使国家部委均声明退出,也还有三千多协作成员单位没有退出,可以进行分立、合并、重组等。
全国高协组织在成立初期,国家高技术(863)中心(更早是原科技部科技成果转化办)和思可达公司是共同做为依托单位存在,由于事业单位不能进行公司化经营,特配套成立业务执行机构思可达公司。当时是以中试配套网的名义,网这种单位在我国教科文卫领域非常多,如某某协作网,某某情报网,某某技术网,一般是依托在某个事业单位上的虚体机构,但有自己的品牌、遗留资产、知识产权等人格权利和受托资产。因为依托单位可以更换,但网不会变化,许多网依托单位是一届一换,有些则是长期固定。重要的是中试配套网有一个更名程序,事后又得到核心成员确认,包括当时的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承认。
有人理解国家高技术(863)中心在1999年中的调整是一个分立或解体信号,事实上是当时国家的提出“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及“国退民进,拓展民营民办领域 ”和“推进社会事业向民营化、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的大背景下的一种选择。国家高技术(863)中心做为事业单位,特别是承担国家基础性、前瞻性、关键性、共通性、风险性、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便市场化和市场运做,适时调整是正常和应该的,同时从2000年起开始的事业单位与政府脱钩并转制也是其的原因。
在此情况全国高协组织召开第三次核心成员工作会议,确定变成自立机构,开始全国的高技术产业化配套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全国高协组织做为试验性机构,对冲破行业壁垒,化解权利阻滞,建立动态联盟、平等互助的社会化协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当时推动许多政策的出台。
但目前造成全国高协组织尴尬的原因,是随着国家发展高科技、实行产业化政策的推动,以及自主研发、科技创新战略的实施,国家将高技术的优惠政策已经惠及各个部门、地方和领域,并形成在某些有利可图方面形成一哄而上的局面,当前在国内有五大体系机构有高技术推进的职能;象发改委中小企业系统,新兴产业系统,战略产业系统,科技部的火炬中心、市场促进中心、863中心、创新基金中心等系统,商务部的基地建设系统,中科院与地方政府院地对接的科技园建设系统,及其他部委的专项产业基地(群)建设与地方的战略产业。上述部门都拥有行政权利,而全国高协组织当初的共建约定只有资讯交流,产业化促进和协调等授权,仅能开开会,发发文,从而被造成边缘化。
且由于国务院部委机关调整、各部委领导干部的调动、退休、组织机构变更等原因,变化很大,“轮值主席制”的办法就中断了,与各部委间的工作联系也出现了困难,但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这些年来还在忠实执行《联合决议》、忠实贯彻《科技成果转化法》、忠实贯彻《八六三计划》的理念和要求。
产业化协作组织从2004年起就每年通过各种渠道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希望能独立地按照国家每个时期的方针政策、按照原九部委最初创建时的《联合决议》理念、按照《国家促进科学技术转化法》的精神、和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示在努力奋斗着!
但近几年来,由于国务院部委机关调整、各部委领导干部的调动、退休、组织机构变更等原因,变化很大,与各部委间的工作联系也出现了困难,有的要看科技部的态度,这样就给产业化协作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产业化协作组织这种模式是改革开放中由原国家科委倡导启动的一种组织机制的创新形式,而现在社会上向科技部咨询时,却也往往得不到肯定的答复,开展产业化活动时,常常受到很大的制约和影响。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这些年来还在忠实执行《联合决议》、忠实贯彻《科技成果转化法》、忠实贯彻《八六三计划》的理念和要求。产业化协作工作也独立地按照国家每个时期的方针政策、按照原九部委最初创建时的《联合决议》理念、按照《国家促进科学技术转化法》的精神、和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示在努力奋斗着!
鉴於以上情况,以及;;;;;;;;;;;;;;;你的社会影响力,我们有以下想法,向你报告,请给以支持。
1、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既需要注重科技领域的创新,更需要注重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工作,要实现这一目标,特别需要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化的产业服务体系的支持,它同传统的中介机构和政府出资建立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不同,它是自愿、自主、植根于广大实体企业和有志于科技转化事业群体中,依托社会协作力量建立的产业创新的加速器,也就是国际上通行的社会第三方机构(附件1),而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就全局而言,还未下大力量扶植和推广。全国高协组织做为试验性机构,对冲破行业壁垒,化解权利阻滞,建立动态联盟、平等互助的社会化协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也吻合胡锦涛总书记的“十七大” 报告提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和国家“十一五”纲要强调:“要形成了政府引导、企业实施、社会参与的产业化工作新局面”指示要求。
2、科学技术实现产业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须,应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支持下,动员社会力量去办,组织企业力量去办,才能更有力地、更好地向前发展。也才能把政府机构从繁杂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实施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科技支撑时要“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这已为创新发展拓宽了思路。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就是这种在政府方针指导下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创新组织形式。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支持下,依托专业机构和专家群体组成的产业化协作平台。它是不占国家编制、不花国家经费、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公益性组织,希望能继续得到国家的特别是科技部的继续支持和指导。
3、在我国政府管理体制开始实行大部门制、在走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总趋势下,国家出台多项法律法规(附件2),强调加强和发挥社会中间组织的作用、重点要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经过十二年探索与实践,不断发展壮大,现已建成全国科技转化和产业化协作网络化服务体系的雏形,积累了一定经验,已证明了这种创新机制的存在价值和社会意义。希望国家特别是科技部给予进一步肯定和支持。
4、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是由政府部门牵头推动,相关专业机构自愿加盟组建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事业动态协作互助的自主创新形式,也是目前全国唯一的一个公益性的产业化协作服务组织。它不会增加财政负担,也不会产生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建议对这种产业化工作的创新模式还要大力推动其发展和加大扶持力度,以便使我国新兴的、民族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来,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希望请国家科技部对它给予继续的、进一步的支持,以推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事业的发展,切实贯彻《转化法》和邓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精神,提高科技工作对国民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
综合上述四点,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状,依据国家十五纲要及“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指导意见”精神,在国家提出“国退民进,拓展民营民办领域”和“推进社会事业向民营化、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的大背景下,我们设想能否考虑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政府联合体模式和社会第三方组织的特点,通过政府授权,将全国高协定位为自立机构,进行自治管理,自主发展,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管,由国家有关部门给以单列备案的形式确定。
以上报告,请予支持和批示
关于全国高协组织目前面临问题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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