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犯罪行为由于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下人们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动摇和危害社会的基本形态和人们之间的基本关系,从而使该社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刑法作为惩处犯罪的最有力武器,通过处罚犯罪体现了对社会关系的保护。
社会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不同的层次。而被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只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它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型,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助于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地裁量刑罚。
一、犯罪客体的种类
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一)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我国刑法典中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各类社会关系的规定,是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二)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犯罪同类客体的划分,是根据犯罪行为所危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同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我国刑法分则根据这一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格的、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把多种多样的犯罪,从性质和危害程度上互相区别开来,便于我们对犯罪进行了解、研究,掌掌握各类犯罪的基本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两章犯罪,在下面分别设有八节、九节犯罪。第三章各节犯罪的同类客体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六章各节犯罪的同类客体均是社会管理秩序。但是,这两章犯罪的每一节犯罪,在同类客体之外还有一个“次层次”的同类客体。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秩序罪”,其“次层次”的同类客体即为金融秩序。
(三)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危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研究犯罪的直接客体,对于区分各种具体犯罪的界限,在量刑中决定刑罚的轻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现象是复杂的。多数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罪,直接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故意杀人罪直接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但是,也有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这就使我们有必要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将犯罪直接客体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例如抢劫罪,不仅直接侵犯公私财产权,也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绑架勒索罪,也同时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复杂客体中,各个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立法者正是根据主要客体,把某一犯罪列入有关类的犯罪中。所以,主要客体也就是立法者在制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重点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客体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某一犯罪的性质。次要客体是立法者在制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也要同时予以保护的另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对于具有复杂客体的犯罪来说,除主要客体外,次要客体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对于定罪量刑也有决定作用。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大多数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标的,使之发生损毁灭失或归属、位置、状态、行为方式等的改变,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
人们对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过程,往往开始于对犯罪对象的感知,通过对其受犯罪作用情况的检验分析,进而认识到其所代表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危害的情况,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的性质。
从类型上看,犯罪对象包括物体和人体两种。物体是指货币、物品等一切具有价值、归属关系的东西,按其归属关系可以分为国家所有物、集体所有物、混合所有物、个人所有物;按其存在形态可以分为货币、实物、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与不动产等。人体是指人的身体,受犯罪行为作用主要表现在其生命、健康、名誉、安宁等受到损害或胁迫。
犯罪对象不同于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犯罪所得之物,是指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物品,即赃物,如受贿罪中受贿人收受的财物即为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是指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所使用的金钱或者物品。如进行走私犯罪所用来运输走私货物的汽车等交通工具等即是。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犯罪对象不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定性质,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