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解读——法定继承之继子女和父母


     法定继承人之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者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为其父母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再结婚或者双方离婚后再结婚而形成的一种亲属关系。
    在理解“继子女”这一概念时,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并不是所有的继子女独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依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中所包括的继子女,仅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继子女有无继承权取决于其与继父母之间有无扶养、赡养关系;有扶养、赡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没有扶养、赡养关系的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是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2.继子女与其亲生父母是自然血亲关系,这种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人为地消除或终止。继子女与生父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依然存在的,继子女仍然是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所以,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仍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反之也一样,继承了生父母遗产的继子女,只要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双重继承权”。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以后,由于某种原因双方继绝了抚养关系,而他们相互之间就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但是,必须提出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以后,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当单方要求断绝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更不能允许继子女在其继父或继母将其抚养长大成年以后,以断绝关系而逃避赡养继父或继母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或继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而且,在其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死后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最高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之父母
    父母是最近的直系尊亲属。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父母也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父母是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上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1.生父母。生父母对其亲生子女的遗产有继承权,不论父母是否离异,也不论该子女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但亲生子女已由他人收养的,父母对其遗产无继承权。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的子女与生父母恢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有权继承该子女的遗产;被收养的子女与生父母未恢复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生父母对该子女的遗产仍没有继承权。
    值得注意的是,生父母为子女的法定继承人是依相互间的血缘关系确定的,并不以生父母是否抚育过子女为条件。所以,生父对非婚生子女的遗产,只要该子女未被他人收养,即使该子女与其母一起一直与继父共同生活,而且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生父也仍有继承权。当然,至于父母因遗弃子女等原因而丧失继承权的.另当别论。
    2.养父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养父母也有权继承养子女的遗产。当然,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也可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在养子女死亡前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论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为何,也不论解除收养关系的被收养人是否与其生父母恢复权利义务关系,收养人均无权继承其遗产。
    3.继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在继承法上的关系依相互间的扶养关系而定,而不依继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而决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如果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未形成实际的扶养关系,则继父母无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
    与继子女具有“双重继承权”一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既可以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遗产.又可以继承亲生予女的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