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一节 法人治理结构概述

一、法人治理结构概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框架,是明确划分股东大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和经理层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互相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形成清楚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有效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包括依法设置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有些企业还设置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各种专家委员会,以及在治理结构中作用日益加强的企业员工。安排合理的、运行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既能对企业中的利益各方起到权力制衡、关系协调的作用,同时也对管理者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这对企业的管理及存续发展至关重要。

中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框架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组成,有些企业还设有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各专门委员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证券法》、《主板管理办法》《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可以通过具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细则进行更详细的规范。

二、中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有效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企业的核心。中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以来,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与企业关系正在逐步理顺,政府角色和职能有了重新定位;二是股权结构正在逐步优化,大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现象受到抑制,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正在形成;三是公司董事会独立性和重要性有所增强,公司内部制衡机制正在形成;四是公司信息披露形式上渐趋合理,内容日趋完善;五是法律与监管环境持续改善,外部治理机制不断完善。

但不可否认,由于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既损害了企业法人治理的绩效,也使企业改革难以收到预期成效,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过于集中

从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历史和逻辑来看,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股权结构安排,会直接影响公司的价值和绩效。公司股权的高度集中,必然会诱发种种弊端,造成企业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管,妨碍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2.企业主体独立性差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制或操纵公司,大量侵占公司资源,造成“公私不分”,企业主体不具有独立性。

3.“自己人控制”现象严重

由于股权过分集中,造成董事会人员以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监督,所以造成企业“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自己人控制企业”不可避免,造成企业信息披露不规范、短期行为、过度投资和耗费资产、转移资产、置小股东利益于不顾,不分红或少分红,大量拖欠债务等。

4.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

在中国,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二是经理人市场不成熟,由于不存在一个真正的经理人市场,企业无法按照企业要求选聘合格的经理人或更换不合格的经理人,潜在的经理人竞争者对现任管理者的威胁不大。企业比较难以给经理人实施激励机制,也容易造成经理人的职业道德风险。

5.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企业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使企业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真实。因此,外界能以知晓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连企业普通职工也很难获得企业的真实信息。

 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则和策略

 1.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和完善的原则

(1)法定原则:这是首要的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都应当遵守。

(2)职责明确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门正常职责的行驶,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3)协调运转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的运转,有成效的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的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5)资源整合原则: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应能充分发挥公司各方面的资源优势,以达到资源整合、资源有效运用的目的。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法

(1)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2)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

(3)强化董事会的职责

(4)规范经理层的运作机制

(5)必须建立一个发达而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强制的信息公开制度、具体可行的证券诉讼机制、客观及时的新闻媒体监督机制等。

(6)实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

(7)允许银行等债权人介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节 股东大会

一、概述

股东大会以召开会议作为履行职责的形式。股东大会会议有三种形式:

1. 法定大会。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能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

2. 年度大会。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年度大会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

3. 临时大会。股东会临时会议,是一种不定期的会议,是指在正常召开会议的时间之外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而召开的会议。临时会议一般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

除了上述三种会议外,还有特种股东会议。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级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我i发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中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的职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项:

(一)一般的法定职权

即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运行中常见的重大问题均应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包括:
1. 决定公司的经营分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神医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神医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权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等。

(二)特殊的法定职权

即公司运行中可能遇到一些特殊事项,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经其同意不得作为。这些事项主要是:
1.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2. 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使公司存续的;

3. 董事或高管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 董事或者高管人员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 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

6.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7. 股份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8. 确定公司清算组的人员组成,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清算方案。

其中,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新股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及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其申请股份发行、上市的必备文件。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即公司对一些涉及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较重大问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章程约定分别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若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的,则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这些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通常有:

1.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

2.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 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

4.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