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三中全会:强国锐评提出邮政电信改革十项建议
● 陈 宏
一、中邮集团是第二“铁道部”,经营理念与时代潮流相背,脱离群众倾向严重,邮政企业已成为民生重灾区。但是,也要看到,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是现代服务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因此,当前邮政企业去行政化改革和市场化改革的任务相当艰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邮政企业进行改组和规范,中央应及时改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领导层。
二、邮政企业既经营普遍服务业务,又同时管理邮政金融和速递业务两大竞争性业务,多年以来企业内部管理缺乏监督制约。应当看到,企业未来发展的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管体系,企业经济核算、财务监督是企业管理的中枢,要防止经济效益因诸多管理的薄弱环节存在而削弱,导致庞大的资金未充分发挥效益。目前邮政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仍为堪忧,特别是资金管理漏洞较大,应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经营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堵漏洞。
三、随着邮政企业市场化逐步深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与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矛盾逐步显现,同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反向作用也凸显,特别是邮政储蓄银行与邮政混合经营、混合管理,存在明显弊端且内部控制薄弱,随着业务向前发展矛盾将会逐渐升级,存在的风险隐患也会不断增大。多年以来,邮政公司习惯于依托邮政储蓄,缺乏发展的真正动力,粗放式发展的弊端日益显现。因此,必须继续遏制邮政储蓄对农村资金的“抽水效应”,探索建立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机制。邮银混合经营和混合管理,难以做好金融风险管控,应当将邮政储蓄银行完全剥离。
四、邮政集团公司应由原来的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转而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要加快建立邮政普遍服务亏损评价体系,摸清邮政普遍服务成本,对其普遍服务业务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与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并将财政补贴预算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有效挂钩,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与效果。要通过实行政企分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市场机制,从机制和制度上保障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要继续深入细致地做好《邮政法》的修订,逐步将邮票发行权收归国家。要借鉴欧盟做法,全面开放邮政市场。
五、邮政市场尚未实现全面开放,竞争规则的制订使市场失灵的问题难以防范。如果在经营理念上将邮政普遍服务与市场化经营完全对立,即使实现了政企分开,仍然难以保证能够完全满足社会需要的通信需求。随着国内外投资者进入邮政行业,只有实现政资分开,使邮政监管机构的中立性、资产监管机构的严密性,大于其与国企邮政的紧密度,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发展。邮政体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政企分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六、应适时成立中国快递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国快递业的主管机关,为国务院直属单位,组成人员可由交通运输部所辖国家邮政局现有司局整合而成。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快递市场,维护快递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同时,也可摆脱邮政管理局同时监管中邮集团、中邮速递和非邮政快递公司可能出现的孰轻孰重的监管格局。
七、政府管理经济主要是协调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发展规划和经济关系,对于企业经营也要从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有利于消费者及广大员工的角度,进行卓有成效的宏观控制,对于企业影响民生的行为有针对性地纠偏,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督促邮政企业从上至下建立公平、透明的制度环境,努力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并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邮政企业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应下达经营考核指标,不得让员工买断包销,不得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八、必须要考虑对我国电信运营商的新的拆分重组,目前三大运营商均以全业务为营销方式,产品和服务的同质化是造成过度竞争的主要原因,难以具有差异化的手段。为此必须考虑对电信运营商的新的拆分重组,统筹兼顾广电网络价值的提升,以促进有效竞争格局的真正形成,适应综合信息服务趋势下的融合业务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通信需求。
九、国家信息化水平最基本的指标就是宽带普及率、速率以及资费,国家宽带发展能力已成为信息时代国家竞争力的根本所在,很多国家宽带是公共服务,作为国家提供基础服务的一部分。我国推进电信企业重组改革至关重要,要推进三网融合必须要解决政府监管机构的融合,使网络的融合才能真正实现。要建立适应“三网融合”背景的统一监管机构,监管融合是当今全球电信的主旋律,要打破各部门利益格局,推进资源融合,才能真正进入三网融合进程。我国电信改革可以借鉴EU的管理模式,建立横向监管的管理体制,加大市场引导,积极推进电信运营商网络和业务分离。
十、电信领域的竞争规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但《反垄断法》就是政府调控未来电信市场的一个手段,民众期待的降低资费一类问题不可能靠该法的干预在短期内实现,也不会改变我国电信行业竞争格局。而《电信法》一旦出台,将结束电信行业多年无法可依的局面,将是我国电信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今后的电信业立法中,应与“三网融合”的全面推进相适应,应当注意把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进行细化,在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统一的同时,有效规范电信市场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