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一些国企领导,曾经叱咤风云、屡建奇功,但因为在内心深处没有长出企业家精神,最终难逃悲剧命运,或败走麦城、或晚节不保、或死于非命……穷途末路的国企领导们,以最为残酷的方式给外界以警示:国企领导如果没有企业家精神的支撑,犯罪是早晚的事,只是有的比较“侥幸”成了“漏网之鱼”。
下面,我们从企业家精神的视觉,具体探究国企领导犯罪的诱因。
第一,对物质的贪欲
国企领导,是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而绝不是产权所有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企领导绝不是国有企业的“老板”,只能是“职业经理人”,应该有职业经理人的操守。但很多人没有摆正自己的身份,他们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为自己捞取巨额的非法之财,最后使自己身陷囹圄。贪欲是国企领导犯罪的最主要诱因。
第二,对情色的贪图
几乎每一个贪腐官员的怀里,都躺着一个或一群女人,可惜那都不是他的妻子。有的国企领导长期包养固定情妇,有的则长期与其他异性保持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有的则经常出入一些高消费的色情场所,有的则与投怀送抱的女人相互勾结,有的竟然用公款报销的方式包养情妇。
国企领导生活作风腐化,不仅自己需要挥霍大量金钱,而且往往还必须满足另一方异性对金钱、财物的巨大需求。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很难用自己的合法收入来满足这些非份行为的要求,于是便难免将黑手伸向了公款,或者走向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犯罪道路。
第三,在成绩面前缺乏定力
一些国企领导在企业经营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之后,在来自社会各界的表扬和吹捧之下,难免会飘飘然起来。在鲜花和掌声之中,很快就迷失了自己,也丧失了清醒的理智。他们把所有取得的成绩都归功于个人,脱离群众,居功自傲,心理失衡,从而走向腐败以及犯罪的道路。因此,作为国企领导,必须加强自我修养教育,提高政治觉悟和法律意识,避免在成功面前迷失了方向。
第四,在法律面前抱着侥幸心理
许多刑事被告人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总结自己犯罪的原因之时,总会把“不懂法”作为辩护的一项理由,请求法庭能够对自己给予从轻判决。但是,随着我国法制事业的发展和多年的普法教育、以及绝大多数的国企领导都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所以,“不懂法”这样的理由已经越来越不会成为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决的理由了。事实上,他们犯罪的根源并不在于不懂法,而在于藐视法律,甚至是挑战法律。
第五,纵容亲属去徇私枉法
对于许多国企领导来说,如果没有一个廉洁的家庭环境,那么国企领导要做到廉洁自律也很难。事实上,在很多国企领导犯罪的案例中,有很多都涉及妻子、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参与犯罪或者共同犯罪。这些事实说明,国企领导如果不能正确对待亲情,没有一个廉洁的家庭环境,那么也很有可能陷入腐败犯罪的泥沼,最终必然害了自己,也可能毁了家庭。
第六,把偶然当成必然
一些国企领导好大喜功,不自量力,把偶然当成必然,不断上演“中国式失败”。他们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追求速度,不断铺摊子、上项目,结果不仅管理能力跟不上,而且也造成资金紧张,于是只好拆东墙补西墙,东挪西借,甚至不惜编故事行骗,最终在将原本好端端的企业搞垮的同时,也将自己搞进了监狱。
第七,用公款赌博
赌博,自古以来就被视为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行。赌博并不产生社会财富,反而空耗时间,消耗财富,更消磨着人们的意志。作为国企领导,一旦染上赌博的恶习,就很可能走上一条罪恶不归路。民营企业家相比,国企领导动辄贪污、挪用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参与豪赌屡见不鲜。这一事实既说明我们对国有企业的国企领导在资金监管方面还不够到位,同时也说明某些国企领导思想境界和娱乐方式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第八,对权力的幻想
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一般也都是一定级别的官员。但是有些国企领导,却不满足于其现有的职务,千方百计想获取更大的权力,谋得更高的职务。但他们却不走正常的途径,而是以金钱开道,获取捷径,最终不仅落得鸡飞蛋打,而且还失去原有的职务乃至自由。
(龙吟山论道,颜伦琴,201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