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令张曙光“情妇”峰回路转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令张曙光“情妇”峰回路转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的情妇、原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罗菲昨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这名抒情女高音被控掩饰、隐瞒情夫张曙光的受贿犯罪所得198万余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罗菲当庭表示认罪。(11月6日《新京报》)

中国贪官的“情妇”们,还真让我们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在罗菲被审判前,有几个人知道中国还有一个“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媒体称罗菲拿了个“北京首例”,不知道全国是否还有先例?而在6年前,作为与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案紧密联系的女人——汪沛英,成为全国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的被告人。

汪沛英最终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可以说是给了“情妇”们以“当头一棒”,也佐证了笔者对美女“宁傍大款,不傍大官”的谆谆告诫是多么英明。可中国的法律就是那么具有灵活性,此后众多贪官虽均涉及到“情妇”收钱的问题,但却未听说有第二名情妇成了“特定关系人”,并以“受贿罪”领刑。笔者在“庞家钰案”庭审结束后,就曾质疑《庞家钰案,法院怎忘了“特定关系人”?》,并在该文中首次提出“裸体做官”概念。刘志军被查后,笔者再次呼吁《刘志军案,不能漏了“特定关系人”》,可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司法界或已完全忘却了还有“特定关系人”这么个诞生不久的司法词汇。

笔者为何要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特定关系人”放到一块来说事,就因为它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对涉案人员的量刑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就犹如“贪污、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样,后一个罪名可以让拒不交代的腐败分子享受更低的刑期,甚至避免被“砍头”;也如“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一样,可以供法官、检察官“择刑而判”,也因此多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因为罗菲是依靠张曙光的权力攫取财富,案件由东城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后,即以罗菲涉嫌受贿罪,将此案报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而因为罗菲不属于公职人员,此时给她的定位其实就是张曙光的“特定关系人”。

不可思议的是,北京市检二分院经过审查,在起诉时将罗菲的罪名由“受贿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以说令罗菲峰回路转。

就该案而言,法院认定其涉案198万元,罗菲也无异议。而如果以“受贿罪”起诉,罗菲将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而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罗菲最高刑期也就是7年。而因为罗检方在起诉中并未将罗菲的涉罪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如果检方起诉获得法院认可,罗菲或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看看如此巨大的差异,就可以窥见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良苦用心了。而以上三对罪名的存在,更暴露出中国司法从立法阶段就已混乱不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