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之《决定》,没能决定房地产


 

11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公布了。这比往届来得有些早。16届和17届三中全会的文件全文,都是在会议结束后约一周后才公布。这次三天后就公布,效率提高了不少。

 

公报公布后,老杨已有所分析,总体上这届三中全会,对房地产不怎么感冒,涉及内容极少。基本不对当前及未来几年楼市形成重大影响,大家也不必乱猜胡想。《决定》亦如此,其实昨天开始主要内容已在网上提前曝光了。继续细细看了一遍,与房地产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六处,略作分析吧。

 

第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老杨评点:这条政策,长期看将显著影响房地产业,但短期看仍然困难重重,尤其是最重要的宅基地,仍没大动作。宅基地不属于经营性建设用地,所以未来几年内不可能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而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用地,有望实现入市。主要与宅基地相关的小产权房,暂时也看不到转正的希望。)

 

第二。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老杨评点:并没提到“房产税”,而是换成了“房地产税”!两种可能:一是指代整个房地产税收体系。二是将“房产税”换一种概念:“房地产税”。正如:2003-2009年时一直说的是物业税,2010年转而只提房产税。请注意:关键在于立法,也即将走人大流程,路还长噢。总体,房地产税,这个表述有些暧昧)。

 

第三。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老杨评点:先得搞清楚什么是用益物权: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又分为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上文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与国有用地同等入市,而这里对于宅基地,却只是慎重进行试点。对比鲜明也!)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第四。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老杨评点:住房供应仍将建立“双轨制”。公积金制度必将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优化,尤其是提取和使用方面更加宽松化、便民化)。

 

第五。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老杨评点:此处指代模糊,可能指保障房融资平台,或者住宅储蓄银行,或者类似美国房地美和房利美,从事房贷债券化、金融衍生品的机构)。

 

第六。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规格警卫,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探索实行官邸制。(老杨评点:官老爷们少浪费点纳税人的钱,纯属积德行为。官邸制是个好东东,一定级别的主要官员,在任时可享受,离职后就应退出,让给新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