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陈(9岁)与小金(8岁)、小张(9岁)三家系邻居关系。2012年8月3日下午,小陈与小金、小张三人在一起玩耍。后三人共同约定到河里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小陈不慎溺水身亡。事后,小陈父母就小陈落水身亡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要求小金、小张的父母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解析本案认为:
本案中,对于小陈的死亡,小金、小张二人均没有过错,更不能推定其有过错。三人结伴游泳与小陈的死亡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仅存在一种事实联系而已,因此,小陈的死亡对于三人来讲都只是一种意外,因此不能滥用公平原则,从法律上要求小金、小张二人承担小陈死亡的赔偿责任(当然小金、小张二人可以从道德上履行人道主义救助)。如果说让小陈父母独自承担小陈死亡的损害后果是不公平的话,那么从法律上让小金、小张二人无故分担损害后果则是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因为并非所有的损失都最终要有人为之“埋单”,如果滥用公平原则,硬是让那些与损失只是有事实上联系的关系人分担损失,社会公众就对自己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心无定数,从而降低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原则的安全价值,容易使社会公众对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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