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思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将会越来越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从文化形态、政治形态、经济形态及整个国家治理机制的各个层面“短兵相接、日益交融...但...]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不仅出台了全面而深刻的改革方案,新一届执政集团也给十三亿民众及国际社会诸多“振奋人心”的改革承诺。但三中全会精神会在多大程度上得以有效落实?这一“改革新政”最终能否把中国各阶层民众最大限度地团结在一起,共度难关?现在看来,要对这两个问题作出满意答复,最最重要的一件事情是:如何探讨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方案的“最佳实现路径及有效实现方式”。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最有效的落实举措,那么宏伟的改革蓝图在实践中要么大打折扣,要么会跑偏。
浏览并思考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若干重大决定后会发现,至少有以下根最难啃的几根硬骨头。
1、中西方制度“交融”会结出怎样的“圣果”
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发展理念及总体构架来看,决策层有这样一个比较明显的战略意图:一方面设法维持和保护中国特色的政治权力构架和集权决策特征的制度体系、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国民经济运行机制,不被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政治、文化、经济的‘毒素’所侵害”,并以此维持执政安全;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吸收西方自由民主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中的“正能量”元素为我所用。也就是说如何有选择地吸收西方国家及其市场中的营养元素而不改变自身的基因和政治生态。那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及文明进步,能够做到“鱼和熊掌兼得”---既能符合中国的特殊政体、国情及民族特性,又能与全球化历史潮流推动下的全人类的制度文明和文化精神有机融合?对此,智者见智,众说纷纭。
《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意味着,这一轮“全面深化”改革已不再是单兵突进,也不再是倚轻倚重,而是在中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几乎所有关键领域的全面纵深展开。可以预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思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将会越来越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从意识形态、政治形态、经济形态及整个国家治理机制的各个层面“短兵相接、日益交融”,届时到底对中国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权力构架、社会制度等各方产生怎样的影响,这对中国执政集团来说,确实是一个尚难预料而又无法回避的重大挑战。因此,此次三中全会提出的“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将是此次全会最难啃的一块硬骨头,因为谁也无法准确预料、定性和定型这一轮深层改革会使中国与西方的制度交融,最终会结出怎样的“圣果”---或许这是中国决策高层现在最关心也是最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之所在。
2、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会不会遭遇极大的“反弹”?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能不能如何排斥极左的意识形态干扰和既得利益障碍,坚定信念、排除阻力地推进市场化价值取向的真改革,很多人士对此尚无定力。而最大的顾虑在于:如果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真心实意地推进“市场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决定性作用,那么当触及体制顽疾及深层利益矛盾时,执政集团是迎难而上还是迂回或者妥协呢?
什么是“市场化”---市场化的实质就是市场经济规律在一切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的行政行为只是辅助角色而已;而其最核心的2个要素是:经济资源配置的方式和形态由市场决定、交易价格由市场条件下供需双方决定。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然而这一表述意味着,现阶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及国民经济形态,在很多关键问题上,都与“市场化”价值取向的改革,存在“先天性”的矛盾及冲突。比如:国有经济存在形态及管理运行机制本身,与市场经济规律及市场化资源配置存在“基因层面”的排斥,如果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模式、资产形成结构、成本约束机制、市场竞争方式等等因素自觉自愿地接受“市场化改革法则及市场经济规律整合”,那么国有经济的相对特殊的制度及垄断保护优势就必然要被打破,竞争能力就会大大降低;相反,如果担心庞大的国有经济肌体被市场规律及“别有用心”的势力所解体,“弱化了”执政党的执政基础,而继续采取过去35年“挑挑拣拣”的改革,那么就是伪市场化改革。再比如:中国现有的利益结构---国家与民众、中央与地方、权势阶层与普通民众、体制内与体制外等各个阶层的利益结构,是在过去35年非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形成的,如果强势推行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会打破原有利益格局,并触及各类各个层面有形无形的政治及经济既得利益者的核心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必然会遭遇极大的反弹阻力。在这种情形下,市场化的改革之路,还能不能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3、公有与非公有经济真的可以有机融合吗?
上周在北京遇到一位在体制内做搞研究的朋友,他说:“三中全会”这盘大餐食材很多、营养丰富,但是要真正落实下去,难度的确很大,有些阻力来自部门及地方因利益受损的消极对待,有些则来自对一些改革精神的缺乏认知和“心理没底”,比如,到底如何促进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有机融合,有效实现市场化条件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件从理论到现实都很难操作的事情。
这的确是一根硬骨头。改革开放以来,有些发达国家一直不肯认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并不具备公平的市场化经济要素,特别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地位极不均等,由此导致中国对外投资及国际贸易等,总是遭遇国际社会“不公平”的冷眼待遇;很多非公经济人士,对此一直多有责备却无能为力。值得庆幸的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严肃正视了这一问题,提出了坚持市场化方向的改革,要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实,如果真正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就不存在“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因为任何形态的资本都可以公平自然地相互交叉投资与持股。现在之所以提出“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缓解公有与非公有两种经济形态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从而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并策略地“解救”日益庞大而脆弱的国有经济。此举显然“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总体来看,受僵化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国现阶段在一些领域,公有经济规模太大,资源配置效率较低,运营成本居高不下,持续竞争力不断下降;而非公经济的生存发展空间太狭小,但资源配置效率较高,竞争力较强,因此,促成公有与非公有经济二者彼此互融合互补,单从理论层面讲很有意义。
但是,若要从深层破解这个问题,则有三个现实困难:
一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天然的”非兼容基因,若玩“真改革”,必然会导致二者的利益冲突日趋尖锐;市场化条件下的非公经济的核心使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公有经济的首要使命不是盈利,而是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顺势保护公有经济“内部人”的既得利益。
二是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资产融合缺乏尚公平公正的机制和条件,缺乏公正的价格产生机制;因为国有资产结构的合理性、有效资产规模、无形资产的折价等问题,很难做到市场化条件下的公平公正交易。比如,民营资本若参股某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账面资产若水分太大,可盈利的有效资产份额较小,那么以什么价格可以达到公平交易,而不背上国有资产流失的骂名呢?而国有企业若要参股非公有企业,若果搞内幕交易,人为给资产兑水,又缺乏有效的产权交易机制。因此,公有与非公有经济的产权交易尚缺乏有效的产权交易边际条件。
三是非公有经济资本所有者最最需要的是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和机会,而不是去掺合公有制经济。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非公有经济的资本主体,一来不愿意当冤大头,给自己的真金白银“掺水”、为国有资本垫背;二来非公有资本家的能量太小,根本啃不动国有资本的大山,即便是处于垄断盈利位置的大型国有企业,也未必对非国有资本有吸引力。比如,民间资本宁可自己投资做自己的银行,也不会参股大型国有银行,除非给予极大优惠的折价---而这又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因此,要通过“混合所有制”形态实现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资本融合,并非在行政思维及政策条件下,单靠加大权力作用就可以实现的。可以预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公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利益冲突将日益加剧,执政集团该采取怎样的策略,才能客观理性地在市场作用和行政干预之间,把握好平衡呢。尽管此次三中全会就国民经济的成分及形态做出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前提下的两个“都是”两个“毫不动摇”的表述,但仔细研读,会发现其中尚存在着一些麽棱两可、相互矛盾的成分,其最大的难度就在于要设法研究出台可操作性的办法和条件。
4、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触及筋骨?
其实,中国改革开放35年来,对于执政党而言,最拖后腿的事情就是法治建设太过落后,特别是司法不公、权力干预法力的事情,渗透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由此导致整个国家治理成本居高不下,社会不公现象比比皆是。到底如何构建适合于中国经济发展及民众紧迫诉求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切实维护公民权益;如何如何真正“与时俱进”地提高中国的法治文明,加快建设符合中华民族进步诉求的法治社会,已经是关乎国家和国民利益的核心使命。人们看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果仔细阅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法治建设的相关内容,就会发现:此次全会为了实现上述法治建设的目标,不仅提出了技术层面的“修复”举措,还提出了体制层面的“触及筋骨”的策略,其深度和力度,应当说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历史上是“前作未有”的。比如:要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前提下,一方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另一方面,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并设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且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还将设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等。
但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按照上述思路,要彻底解决执法不公和法力疲软问题,尚存在三方面的难题。
一是如何建设并优化中国面向未来的法治构架。一栋大厦如果没有结构合理、坚强稳固的受力框架,拥有再好的建筑材料和施工队伍,都面临坍塌的风险。国家治理也是如此。中国完全有理由“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拒绝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权力及法治构架,但前提是要设法建立起真正适合国民诉求和支撑国家治理各项事务高效运行的、适合自身发展的中国特色的法治构架。新一届执政集团,显然已经深刻认识到:基于集权制度体系和计划经济思维的传统的社会主义法治构架已经基本失败或者说其原有使命以景完成,在目前局势下,如何构架“中国特色”的法治构架,已经是无法回避的重大改革问题之一。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不是辩解西式的还是中国特色的法治构架哪个更好,而是应该采取怎样的法治构架可以防范两个危险问题的发生:如何防止自上而下的党政权力机关及个人对司法行为的干涉;如何防范司法人员亵渎法律、徇私枉法的行为。这两方面的问题必须建立在一套有宪法保障的、有广大民众和舆论监督的司法机制的基础上。十八届三中全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这个问题,但是尚缺乏系统的成熟的构想。未来十年,若不从根本上破解这道难题,疲软的法力仍然无法担当护卫民族复兴的重任。
二是如何破解整个司法执法系统从业者的进出机制和惩处机制。现阶段司法不公的最大原因在于,法力对执法者自身的约束和惩治非常弱。特别是对检察官、法官的监督、约束和惩处,只要主要领导不发话,几乎是“无能为力”。一个案件从立案到侦查和庭审,每个环节都为人情所困、为权力所胁迫、为金钱所诱惑和腐蚀。整个司法系统的处事原则是这样一句口头禅:“听党的话没错”---即如何办案既要领会上级领导的意图、也要尊重地方党政领导的“指示”,这句戏言实际上是给党和政府抹黑。既然司法系统的干部任免大权在地方党的组织部门,司法机构内部存在严格的行政级别及与之对应的权力构架,那么要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是很有难度的;而要破解这个难题,就必然触及“党管干部”的原则。因此,根本问题还是执政党自身的改革发展已经大大落后于社会的进步。
三是如何有效发挥民众和舆论对执法机构及司法行为的监督。35年的改革发展,已经使中国很多问题和矛盾无法靠权力和官方媒体隐蔽下去,与其让日益发达的网络媒体揪出并炒作出来诸多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的现象而令党和政府被动难堪,倒不如采取两手并举的策略,加大民众和舆论的监督:一手抓依法打击刻意造谣和诽谤,一手拆除体制和制度障碍,放手让民众和各类媒体监督司法腐败。此举既能大大减少反腐成本并提高效率,又能大大收获民心。【此文节选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题观察报告,有较大删减】
未来改革最难啃的几根硬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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