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来的豪车自燃了,谁来赔?


 案情:

   201314日,是高先生与女友曹小姐结婚的大喜日子。为了

把新娘曹小姐气派地娶回家,3日这天,他通过朋友刘某,从刘某朋友周某手中借到一辆宝马轿车。当日下午,高先生高高兴兴地拿到这辆宝马,驶上了回家的路。突然,宝马的前引擎盖冒出阵阵浓烟,接着起火燃烧。高先生急忙下车扑救,路人也伸出援助之手扑救,但火势依旧越来越大。直到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大火才被扑灭。眼睁睁地看着宝马被烧成一副废铁架,高先生怀着不甚愉快的心情在1431日那天如期举行了婚礼。婚礼过后不久,周某开始和他们商谈宝马的赔偿问题。但是,因为双方的意见不统一,迟迟没能解决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周某将高先生夫妇、借车人刘某一并起诉到了法院。他要求3立即归还所借车辆赔偿车辆损失45万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解析本案认为:

   就这个案件来说,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的认定是如何下判决的关键。经查明,高先生在汽车发生自燃火情时,当即拨打了火警电话119,但当消防部门赶到事发现场时,汽车己全部被烧毁。因此,消防部门无法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向专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调查取证,落实汽车自燃原因的以下几种:1、车辆电器件及线路老化;2、在车上乱安装电器、改装线路,造成电线短路,引起火灾;3、发动机燃油管路老化,更换油管等零件不当,造成燃油渗漏等。

 以上原因都可能导致自燃,但限于条件无法确认是哪种原因造成。

 其次,应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自燃的汽车做价格鉴定,确认其价值。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7条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责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作为借用人的高先生,经过正规驾驶学校培训,具有6年以上驾龄,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对汽车的实际操控能力。凭日常的生活经验,高先生驾驶汽车正常行驶半小时左右,即发生自燃,应认定汽车自身有缺陷的可能性不可排除。

  综观本案,虽然高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借用的汽车自身存在缺陷,但结合汽车自燃的原因、汽车出借时的实际状况、借用人的驾驶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介绍等,有理由相信这辆汽车存在缺陷,从而导致汽车在正常行驶途中自燃。也就是说,周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以减轻高先生的赔偿责任。

  这辆宝马作为公民周某的合法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他通过朋友介绍,将自己的轿车无偿给高先生结婚使用,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借用关系。周某是出借人,高先生是借用人。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6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由于所借汽车在借用期间发生自燃,高先生无法按照约定归还原物。对此,高先生应承担过错责任。

  高先生究竟是承担全部过错还是部分过错呢?仅凭这一点还难以确定,因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先生因汽车自燃无法归还所借汽车是事实,但是周某诉称是高先生使用不当才造成汽车自燃,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反,高先生抗辩周某出借的汽车自身有缺陷,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适用公平责任,依据损失分担理论,由原告周某和被告高先生分担责任。在综合考虑了损失情况、出借车辆状况、高某的承受能力、社会公平正义及价值趋向等因素后,判决高先生赔偿周某车辆损失的8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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