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不加薪就罚款”的张枫逸,宜先弄清四个问题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3年12月3日
11月28日、29日,针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而进行的有关劳动纠纷一案的错审,以及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提供过伪证却没认错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获得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还没被撤销,本人接连撰写、发布了《巧用摸着石头过河论,力批中化六建出伪证》、《重庆廊桥一场火,也熏黑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状”》、《重庆廊桥一场火,也熏黑了襄阳中院》等博文。
11月30日,看到《工人日报》发表的《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一文后,当天撰写、发布了《“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有违三中全会精神》或《“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有违<劳动合同法> 》,文中写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条款中还包括“劳动报酬”这一项,而劳动报酬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双方约定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是受企业市场竞争力、企业管理水平、企业经济效益,以及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技能等多种因素影响而确定的,简言之,薪酬是由市场主导的。习近平今年11月底刚在山东考察时说:“市场做市场的事情,政府做政府的事情,这是三中全会明确的”,显然,河南省“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的规定,是有违三中全会精神的,是有违习近平的这一讲话精神的。
12月3日,《工人日报》发表了张枫逸《“不加薪就罚款”是有前提条件的》的一文,文中写道:
旨在保护广大员工利益的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还未出台就遭到揶揄和调侃,这恐怕是立法部门始料未及的。网友质疑“不加薪就罚款”的理由,主要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不是行政罚款就能解决的。
其实,公众是误读了这一规定。草案中的原文是,“无正当理由始终以惟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的,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对该企业处以两千元至两万元的罚款。”可见,罚款是有前提条件的,针对的是能涨工资却不涨的无良老板,而并非不分青红皂白的“不加薪就罚款”。
看了张枫逸的《“不加薪就罚款”是有前提条件的》的一文后,我认为,张枫逸在解读“不加薪就罚款”之前,宜先弄清和正确回答以下四个问题:
一、企业是否“能涨工资”,由谁来确定?依据什么来界定能涨、还是不能涨?
二、如果“能涨工资却不涨的”的老板,在某个时期里,把能涨工资的资金全部用于积累企业发展后劲的科研投入和技术改造、装备投入,那也是无良老板?
三、如果“能涨工资却不涨的”的老板,是无良老板,那么,不能涨工资却涨工资的,直至把企业涨到亏损、涨到垮掉的,算是什么老板?
四、如果有一些企业因为涨工资把企业涨到亏损了、涨到垮掉了,政府对这样的企业是该奖、还是该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