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总工会先后回应:“不加薪将受罚”系误报
要反思《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为何会误发、广转?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3年12月5日
11月29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引起关注,工人日报11月30日发表的《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报道被多家网媒转发,该报道称:企业常年不给职工加薪的,即企业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的,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对该企业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看了上述报道后,多次正确提出公益质疑而维护了国家形象和尊严的、持续质疑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总经理”刘佑锟等人涉入的三一“行贿门”真相不公开的、持续揭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而错审的、建议全国总工会撤销枉法提供伪证还没认错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所获得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的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于11月30日中午撰写、发布了《“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有违三中全会精神》或《“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有违<劳动合同法>》一文,文中写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条款中还包括“劳动报酬”这一项,而劳动报酬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双方约定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是受企业市场竞争力、企业管理水平、企业经济效益,以及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技能等多种因素影响而确定的,简言之,薪酬是由市场主导的。习近平今年11月底刚在山东考察时说:“市场做市场的事情,政府做政府的事情,这是三中全会明确的”,显然,河南省“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的规定,是有违三中全会精神的,是有违习近平的这一讲话精神的。
11月30日晚,刘先明又以《河南“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有大问题》为邮件标题,把发布在新华网论坛、博客中国、天涯社区等网媒上的《“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有违三中全会精神》一文,发往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的邮箱。
12月3日16:21,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邮件回复刘先明,声称:“通过的法规没有要处罚的内容。”
12月3日晚,结合河南省人大对刘先明邮件的回复,刘先明又撰写、发布了《河南人大回应“不加薪将受罚”:通过的法规没有要处罚的内容》一文,文中写道:
11月29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如果“没有要处罚的内容。”,那么,《工人日报》11月30日的《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的报道,就是有错了。对于这一有错的报道,《工人日报》应向公众道歉。
12月4日,刘先明打电话给工人日报总编室,指出11月30日发表的《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属于不实报道,同时,按照工人日报总编室提供的邮箱,发去了标题为《工人日报应就误发“不加薪将受罚”的报道,向公众道歉!》、内容为《河南人大回应“不加薪将受罚”:通过的法规没有要处罚的内容》的邮件。
同日,就工人日报11月30日误发的《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刘先明通过电话、邮件向中国记协投诉,并向国家信访局投诉,发去了《工人日报应就误发“不加薪将受罚”的报道,向公众道歉!》一文。
12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河南省总工会回应:“不涨工资就罚款”系误报》,文中写道: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引起关注。有媒体报道该条例规定,老板无正当理由不涨工资,面临最高万元罚款。参与条例起草的河南省总工会法律部回应称,“不涨工资就罚款”系误报。记者核对条例原文,确无此内容。
对于媒体披露的遏制无正当理由不涨工资的“硬措施”,有人认为,涨工资与否应由市场决定,以法规强求涨薪,削弱了微利企业竞争力。河南省总工会法律部一位负责人称,相关条款在第一次审议时已被删除,说其出现在正式条例中,属于误报。正式条文将约束手段限定为约谈、通报和记入诚信档案,相对于罚款,属于“软措施”。
该负责人认为,条例作为一部程序性法规,对协商结果没有强制性要求。“信誉评价,也是行之有效的约束手段。随着社会信用体系日趋完善,软手段约束比罚款更有效。”对工资集体协商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他进一步解读说,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是否加薪、怎么加薪由双方共同商定。条例只规定协商的程序和内容,对协商结果无强制,更没有强迫加薪。着重解决的是“要不要谈”、“怎样谈”和“谈什么”的问题,目的是搭建平台,疏通渠道,把矛盾解决纳入程序。工资集体协商不等同于只涨工资。
对于工人日报11月30日发表的《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报道,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一针见血地及时质疑:“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有违三中全会精神。
工人日报为什么会误发这样一则明显包含有违三中全会精神的报道?多家网媒为什么迅速转发这样一则明显包含有违三中全会精神的报道?这是需要引起有关部门和媒体的重视和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