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长公开为李某某站台,意欲何为?


 司法局长公开为李某某站台,意欲何为?

知情人爆料,在《环球时报》2014年会上,对于李某某案,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认为,李某某案中,法律被人利用,原告本可以随时走掉,但是她最终还是跟李某某等在一起。而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吴副局长称她没有遵守职业道德,但她利用了法律的漏洞。(12月28日《凤凰网》)

首先声明,笔者标题使用“司法局长”而非“司法局副局长”,一方面是因为不想让标题过长;另一方面则是依据中国人的习惯,通常都是将“副”字省略。

早上看到这则消息后,笔者随手发了一条微博:“看样子,李某某翻案指日可待了。作为北京市的司法局副局长,说话必须有证据,仅凭受害人“本可以随时走掉”,就能说明她没有遵守职业道德?”

很明显,吴庆宝这是公开为李某某等叫屈,是对北京市两级法院所做出的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否定,在有意引导民众相信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论点。

带着好奇心打开北京市司法局网站,想了解一下该副局长的一些信息,结果发现这个没有多少实事可做的部门竟拥有9名领导,24个业务处室,吴庆宝位列第五名副局长,也是5名副局长中唯一未进入党组的副局长。想想几天前人们热议中国地级市平均7个副市长,对比后还真不算多呢。

吴庆宝的上述讲话内容,其实和“李某某案”一审前梦鸽及李家律师所言高度吻合。但在二审终结之后,作为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的吴庆宝再次“力挺”这个观点,就令人大跌眼镜了。当初梦鸽及李家律师抛出这些观点,其目的无非是要将“强奸案”弄成“卖淫嫖娼案”,但这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举动,却遭到了社会的普遍嘲笑。因为即使果真是“原告本可以随时走掉,但是她最终还是跟李某某等在一起”,也不能成为证明原告“卖淫女”身份的充分条件,比如很多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你司法局长能怪女方为何不早点离开?再比如官员将女下属灌醉后强奸,你司法局长能怪受害人“可以随时走掉”却不走吗?

此外,吴庆宝作为司法局的副局长,称受害人“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不是信口雌黄,就是毫无法律素养。一方面,就目前公开的信息,均未证实受害人直接与李家谈判的问题。另一方面,涉及强奸案的“报案”,和“举报”在法律上应该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普通人这么说关系不大,司法局副局长这么说,就显得相当丢人了。

话又说回来。即使受害人确曾和李家有谈判一事,但因为其孤身一人在京,因对权贵的惧怕而不敢立马报案,也在情理之中吧?再说,难道中国所有强奸案都是在第一时间报案的?司法局副局长说出这种缺少常识的话,如果不是有意为李某某站台,应该没有其它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