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轨道


    日前,我国首部《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并自2013315日起施行。对于这部酝酿十年终于出炉的《条例》,舆论普遍认为其最大意义在于我国征信业从此步入有法可依轨道。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征信行业发展属起步阶段,目前我国有包括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内的数家征信机构。”央行相关负责人称,根据《条例》,个人征信机构可在《条例》颁布后的6个月内申请征信许可证,企业征信机构可在3个月内申请许可证。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央行征信局局长王煜认为,《条例》的出台首先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其明确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之责。
  具体到内容,《条例》有关“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不仅有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最低要求,还应获得人民银行的相关批准和许可”和“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等规定,尤其受到市场关注。一“严”一“宽”,体现了征信业的高市场标准和以人为本精神。
  考虑到个人信息的高度敏感性,《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管理相对严格,不仅有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最低要求,还应获得人民银行的相关批准和许可;而对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则相对宽松,只需按规定到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备案即可。
  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据王煜介绍,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尽管中国征信行业过去十年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建成了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据悉,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为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和监管依据,发挥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作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个人信用信息提高了保护力度,同时对泄露个人信用信息、违规采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惩罚力度大幅度加强。
  复旦大学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王尧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公布《条例》的意义至少有三方面:一是使征信业发展有法可依,从而使征信业更好地规范发展。二是有助于降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如银行有了客观的征信依据,将会减小其对贷款对象的资信调查成本,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有助于缓解个人和中小企业贷款难。三是使征信范围内的诚实守信行为获得回报、使不守信行为付出代价,促使人们更注重信用记录。如有良好信用记录者将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及利率优惠,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就难以获得贷款利率优惠甚至贷不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