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信用发挥作用前提
提要:2013年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向大会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时提出:中国拟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出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中国拟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此,综合梳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若干问题,特作分享。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概述
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
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
诚信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至关重要;一个社会只有讲信用,才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信任结构”,而这个信任结构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齐美尔曾说:“没有人们之间相互享有的普遍信任,社会本身将会瓦解。现代生活是建立在对他人的诚实的信任基础上的,这一点的重要性要远比人们通常认识到的程度大得多。”可以说,没有一个社会不强调与褒奖诚信道德的。
社会信用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坚实基础,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是上海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更好地服务全国的率先实践。社会信用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坚实基础,我们要以新—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通过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着力营造讲诚信、守信用的环境氛围。
社会信用体系也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国家信用体系。它是一种社会机制,具体作用于一国的市场规范,它旨在建立一个适合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方向转变,即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健康转变。这种机制会建立一种新的市场规则,使社会资本得以形成,直接地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走向成熟,扩大一国的市场规模。
对于现代的市场交易环境而言,信用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服务的能力。接受信任的一方在其应允的时间期限内为所获得的资金、物资、服务而付款,而上述时间期限也必须同时被授予信任的一方认可。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当前,信用状况差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薄弱环节,已成为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因素。由于缺乏足够的信用,直接导致不少企业陷入危机。面对这种情况,建立和健全国民经济的信用体系就成为一项当务之急。
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健全,公正、权威的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已在全国普及,信用交易已成为其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易手段,这样的国家通常被称为征信国家。在征信国家,信用管理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强烈,注重维护信用,有着明确的信用市场需求。因此,征信国家的对外信誉较好,信用交易的范围和规模很大,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福利。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信用发挥作用的前提,它保证授信人和受信人之间遵循一定的规则达成交易,保证经济运行的公平和效率。
1、社会信用体系具有记忆功能,能够保存失信者的纪录;
2、社会信用体系具有揭示功能,能够扬善惩恶,提高经济效率;
3、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预警功能,能对失信行为进行防范。
三、企业信用档案应当五个特点:
信息全面性:数据具有全面性,所形成的信用档案才有更高的社会价值。一个企业的信用包含资质许可、质检、奖惩、诉讼等各区域各级别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共监管信息,还银行信贷信用信息,还有来自于市场的消费者、交易对方、合作伙伴、员工等角色的评价信息。任何一个方面的信用缺失都可能会引发企业的信用危机,因此,只有全面性的信息才能比较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的信用状况,只有这样全面的信用信息才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跨区域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跨区域、跨国界的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单个省、市区域性的信用体系已经失去意义,只有全国统一标准并与世界接轨的信用档案体系,才具有流通性、可比性的社会价值。本系统正具备全国覆盖、全球联网的机制和特点。
跨行业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日趋细化,跨行业交易成为一种必然,因此,单一行业信用体系限定了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该系统解决了行业信用体系的缺陷。
统一性:该系统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统一征信标准、统一数学模型下的信用分值(信用评级)计算方法,统一数据库、统一查询平台,从而保证了所有企业信用档案信用分值具有可比性、通用性和实用性。
权威性:真实、客观、公平是权威的根源。11315征信系统信息采集渠道,直接来源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信息主体提供信息全部经过征信工作人的见证、核实,消费者提供信息全部实名制,从信息采集渠道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动态、适时、延续的信用记录,准确反映着每个企业的动态信用状况;独立第三方公众征平台,保证了信用记录、信用分值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只有真实、客观和公平,才是权威的。
四、社会信用体系的结构
一个完整的信用体系是由一系列必不可少的部分或要素构成。这些部分或要素相互分工,相互协作,共同守护市场经济的信用圣地,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从纵向延伸的角度
社会信用体系能够正常运转,必须包括以下要素:信用管理行业和信用法律体系。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法律体系有机结合,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
信用管理行业
信用管理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硬件",它拥有覆盖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训练有素的信用管理人员,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各种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
广义的信用管理行业包括以下几个分支: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市场调查、资信评级、商帐追收、信用保险、国际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电话查证票据。
信用法律体系
信用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软件",它为信用管理行业的商业行为提供"游戏规则"。
从横向分割的角度
社会信用体系包括公共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三者共同作用,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
公共信用体系
公共信用体系就是政府信用体系。从社会信用体系的全局来看,公共信用体系是影响社会全局的信用体系。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的前提条件。公共信用体系的作用在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经济行为,避免政府朝令夕改、倒债等失信行为,提高政府行政和司法的公信力。
企业信用体系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所以企业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用体系的作用在于约束企业的失信行为,督促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企业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是企业信用数据库,它动态地记录了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信用信息。
个人信用体系
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信用的提供者和接受者,因此个人信用体系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人信用体系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它至少从两个方面对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作用:首先,它为授信者的个人授信提供信用信息;其次,它弥补了公共信用体系和企业信用体系的疏漏。个人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是个人信用数据库,数据库的信息采集与营运模式和企业数据库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查询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1、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1)、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扩展和复杂化的市场关系逐步构建起彼此相联、互相制约的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关系得到充分发展,并维系着错综复杂的市场交换关系,支持并促成规范的市场秩序。可见,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存在的基础。
(2)、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建立了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了信用环境与信用秩序,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否已成为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显著标志。在我国,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客观上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出了紧迫要求。
(3)、信用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信用具有货币属性,能够实现一定的经济政策功能,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2、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需要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需要
(1)、企业的经济活动需要信用来保障
企业是社会信用活动中最活跃的层次,是巨大的信用需求者和供给者。企业进行转产改制和科技创新,需要通过银行信贷、证券市场操作和债券的发行等方式筹集大量的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但由于信用缺失行为大量存在,使银行不敢轻易放贷,企业难以通过正常的信用渠道获取生产发展资金。
(2)、扩大消费市场需要信用来启动
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依靠扩大本国信用交易总额来扩大市场规模、拉动经济增长是许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下,一国的市场规模会因信用交易的增长而成倍增长,从而拉动经济、增加就业。因此,要扩大市场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就必须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3、是防范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需要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防范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需要
(1)、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金融风险危及金融安全,而信用风险是目前我国最大金融风险。
我国的金融风险主要是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银行信用规模快速扩张,信用制度不规范、不健全造成的。加强信用制度建设,通过增强借款人偿还能力和提高偿还意愿,促进借款人提高履约水平,能够降低银行业信用风险,从而维护金融安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
(2)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发展,必须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深化金融改革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出现新的变化,国内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面临新的任务,都要求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提高我国金融竞争力。
4、是应对所面临的挑战的需要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应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挑战的需要
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日益展示为一种新的世界经济新秩序,对世界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造成越来越大的冲击。全球化时代的各经济主体都必须按统一的国际市场规则进行经济活动,这就需要有全球统一的信用体系来约束和支撑。
在我国,信用服务业发展缓慢,加入WTO后,我国信用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国民待遇,可能使国外信用服务公司依托其国际知名度、全球化的市场、完备的人才及成熟的技术等优势,对我国的信用服务机构产生巨大威胁,甚至垄断某个领域、某个地域的信用服务市场。因此,需要大力加强我国信用服务行业的建设,以应对国外信用服务公司的挑战。
5、是改变当前信用秩序紊乱状况的需要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培育新的信用文化,改变当前信用秩序紊乱状况的需要
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培育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文化,使信用不仅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实际的管理手段,与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的创业、生活、工作、就业等直接挂钩,让守信者获得种种收益,让失信者遭到市场的淘汰。这样一种意识和文化的形成与确立,不能仅靠简单的教化来解决,而必须要依靠规范的信用制度来实现。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体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新的形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要抓紧健全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三、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社会信用关系发展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相适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四、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五、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稳妥有序对外开放
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地方信用环境,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本着节约高效、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中涉及信息保护要求高的领域不予开放。
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
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
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统筹协调,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1年10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欺诈制假引民愤
会议指出,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会议对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作了重点部署,指出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诚信缺失、不讲信用,不仅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破坏市场和社会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正,损害群众利益,妨碍民族和社会文明进步。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依然相当突出,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十分不满。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教育,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作假失信者受到惩戒。
全面采集信用信息
会议强调,“十二五”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任务是: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
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建设。有关行业、部门和地方管理部门要通过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有效采集、整合和应用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平台,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尤其要结合市场主体准入、纳税、合同履行、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和社会保障、科研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各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在实现行业内、地区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的互联互通,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加强监管,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和评级机构,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严格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入标准。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政府及其部门要起示范带头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提升公信力。
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1年10月20日 来源:人民日报
10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优化信用环境、维护正常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而长远的意义。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有信则立,市无信则废”。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商品交换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等价交换。如果诚信缺失、不讲信用,贷款不还、假冒伪劣商品满天飞,必然会破坏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增加企业和个人的成本和风险,甚至降低经济运行的效率。不仅如此,如果任由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失信现象泛滥,还会影响社会公正,损害群众利益,妨碍民族和社会文明进步。信用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能仅仅靠道德教化,还需要社会信用体系来维护。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揭露、传播、预警,使作假失信者受到惩戒,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有利于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改革和发展筑起坚实的道德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强调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闭幕的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也要求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近年来,我国从信贷征信起步,各地区、各行业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然而,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比较滞后,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依然很突出,人民群众十分不满。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迫在眉睫。
“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建设,尽快改善各行业、部门、地区的信用环境;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强化监管,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和评级机构;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同时,还要大力培养社会诚信意识,不断提高全民道德素质。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要以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弘扬传统信用文化,建立健全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信用制度,让诚信成为诚信者的“通行证”,让社会信用成为神州大地的蔚然风尚。(人民日报评论员)
七、中国拟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3年3月10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马学玲
东方网3月10日消息:中国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10日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时透露,中国拟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出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马凯指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需要把治国理念转化为制度体制机制,加强事关长远的制度机制整体设计,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据此,当日首度对外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
一是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二是加强依法行政。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深化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
马凯在此间强调,宪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准则。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肩负着重要责任。
“要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马凯进一步强调,要以政府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引导、教育、督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中国拟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013年03月10日 来源于 财新网
除预防腐败和打击洗钱犯罪等反腐工作的需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但也会增加信息泄露风险,必须关注信息安全保护和公权力滥用查询权限的问题
段祺华: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立法,防止因信用缺失致使经济恶循环的提案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到,中国拟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这一探索已近三年的制度,有望真正落实。
社会信用代码是标识社会信用信息主体的惟一的、不变的代码,包括公民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信用代码,是采集、查询、比对信用信息主体,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所依托的桥梁。
除预防腐败和打击洗钱犯罪等反腐工作的需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降低时间成本。在信息透明度提高的情况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社会主体可根据需要,申请查询使用机构信用代码,打击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投机、作假等不正当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
目前,虽然统一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早已建立,但组织机构代码系统依然颇为分散。
中国当前的组织机构代码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国家机构管理部门在准许机构设立时派发的代码,包括:工商管理部门派发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派发的机关及事业单位代码、民政部门派发的社会组织代码等;二是在机构成立后,其他部门又编制的机构代码,如税务部门派发的税务登记证号、质检部门派发的组织机构代码等。
2010年6月召开的国务院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即已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预防腐败局配合,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落实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随后,在充分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机构信用代码工作方案,建成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2011年在湖南试点,并于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进行推广应用工作。
根据这一方案,机构信用代码不影响现有代码的发放和使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各类机构代码将并行使用,互不排斥,互相补充,不存在取代关系。机构信用代码仅作为现有代码连接的桥梁,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截至2012年年末,全国共发放机构信用代码证1770万个;970家金融机构接入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累计开通各类用户42万个。仅以反洗钱领域为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有关机构信息就达1144万次。
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再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将有利于跨越部门间壁垒,使得这一制度的推进和成果,能够不仅限于金融领域,便于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但是,也有学者指出,统一的信用代码制度也会增加信息泄露风险,必须关注信息安全保护和公权力滥用查询权限的问题。否则,个人权利和自由或将面临严重挑战。■
段祺华: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立法,防止因信用缺失致使经济恶循环的提案
2012年03月05日 财新网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创始人段祺华建议,国务院应尽快完善通过《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创始人段祺华
提案: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立法,防止因信用缺失致使经济恶循环的提案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进程,社会信用状况一直堪忧。
据了解,2003年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评估部和北京国商国际资信评估公司联合对全国的近10万家涉外经贸企业进行的“外经贸企业信用信息跟踪调查”的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企业信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拖欠货款、贷款、税款”(76.2%)、“违约”(63.2%)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42.4%)。
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甚至形成涉及面更广、危害更大的债务链,使资金周转速度减慢,难以维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拖欠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并且银行信用证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情况大量发生。
信用秩序混乱,不仅直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形成恶性循环,经济领域充斥着“守信吃亏,失信有利”的错误观念,致使失信成为市场普遍现象,形成所谓的“赖账经济”。
为了减少信用缺失对市场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戕害,2008年,国务院将人民银行职能由“管理信贷征信业”扩大到“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并代拟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制定了《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规划》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征信系统在全国部分地区共采集了包括企业养老保险缴存、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欠税、企业电信缴费及欠费、企业法院判决和执行、企业行政处罚、企业许可认证、上市公司监管等信息以及个人车辆抵押登记、个人低保、个人法院判决和执行、个人税务、个人公积金等有关的信息,合计共16个部门17类非银行信息。
但是,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尚有突出瓶颈和困难:在征信法律法规不健全、部门信息分割等现状下,信用档案信息采集和更新难。以江苏中小企业征信系统为例,目前,该系统征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信贷、纳税、公共事业收费、奖惩等信息。这些信息分散于工商、税务、环保、社保、电信、质检等10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间都已经形成了独立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所提供数据受行业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管制,标准也不一样。因此,企业信用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如: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起诉记录等都相互封闭,约定俗成规定,信息不得向系统外部门提供。
不少行政部门认为其没有义务将原本不公开的信息无条件、定期提供给人行。提案人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遇到持此类态度的行政部门。
各单位对提供信息心存疑虑,主要是担心影响自身业务发展。以移动公司为例,由于移动业务竞争非常激烈,担心当前信用良好的客户,因有不良历史信用信息被个人征信系统披露后,客户退网,被其他移动业务运营商挖走客户。这样,移动很可能只提供客户现有信息给个人征信系统,而不会将客户的历史信息提供给个人征信系统,或者将客户信息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后再提供给个人征信系统。
目前,由于缺乏全面有效的征信体系,银行业自身也存在重复建设、各自为政的痼疾。为了争做大型客户业务,银行之间相互封锁信息,降低授信条件。尤其在没有充分取得必要的客户经营信息的情况下,蜂拥而上甚至盲目为客户提供授信。而一旦客户经营出现问题,一些中小型银行又往往在缺乏正确判断的情况下盲目抽逃信贷资金,对一些存在盘活资产、化解风险可能性的客户和其他授信银行造成极大被动。事实上,目前存量资产中相当一大部分贷款是在金融机构各自为战、过度竞争、信息严重缺失的格局下形成的。
由于银行的规模和谈判力的限制,银行之间的信息获取很不对称,当一些企业已经出现一些经营困难的时候,掌握信息量较多的银行就会率先退出,而一些较小的银行由于掌握信息较少,还会加大对该企业的放贷规模,从而对其信贷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部门利益造成信息壁垒已经成为横亘在征信体系推行过程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这并不是不可以逾越的障碍。江苏省在这方面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江苏的做法可以归结为四个字——“自下而上”。不是自上而下推动,而是从地市一级的试点城市为突破口,与当地政府展开合作,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体系,赢得各职能部门对征信工作的理解、认可和支持,以形成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支持、人行推动、多方参与、合力推进”和谐共赢的工作格局。
例如,江苏省人行南通和常州市中心支行已分别与辖区的税务、电信、工商环保等11个和8个部门达成了信息采集共享协议。2009年11月28日,人行南京分行与南通市政府签订《南通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共建共享协议书》。2010年7月28日,人行南京分行与常州市政府签订《共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合作备忘录》。两地市政府承诺将进一步推进市级有关部门与人民银行合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但值得注意的事,江苏的情况以全国为大背景的情况下也只是个案。除了“自下而上”获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理解与认可,征信体系建设更需要“自上而下”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在具体可行的法律框架中进行。
我国至今尚无出台一系列完整有关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披露、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这就造成了人民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诸多工作,如征集信息、制定像美国等西方国家已有的评级标准、实施市场监管等都无法无据,在信息采集、加工、处理、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
故提案人建议: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国务院尽快完善通过《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并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确立信息征集、使用、披露、保护和监管的主要原则。《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应明确人民银行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牵头组织职能,同时明确工信、财政、工商、税务、质检、社保等各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明确职责分工;二是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尽快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对企业个人使用征信平台时既起到提供参考数据的作用,又消除企业及个人以为其隐私信息被完全披露之疑虑;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并加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部委有关中小企业的担保奖励、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扶持;突破部门和行业壁垒,实现联合征集,促进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银行、企业间顺畅交换和使用。
八、加快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观点综述
来源:国家发改委
社会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深入研究社会信用失范的原因,探求构建良好社会信用体系的对策,是中国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了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四个主要环节和方面:一是信用的投放;二是信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三是信用信息的开放和服务;四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从改善信用状况,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机制有效性的要求看,以上各个环节和方面都十分重要,无论哪个方面的缺失或薄弱都会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不难发现,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几乎涵盖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重要方面,既涉及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也涉及到对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规范,构成了一个复杂和庞大的系统。
狭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是指与上述第三类活动,即信用信息开放与服务活动有关的体制框架和服务体系。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开放与服务体系是改善社会信用状况最重要的途径。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信用信息开放与服务体系也是最为滞后和缺失的,也是最需加强的环节。
第二种观点认为,信用可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狭义的信用主要是指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和消费信用等,其核心内容是指一种借贷行为。其中,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是主要的两种。广义的信用除包括狭义信用外,还包括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等内容,其内涵带有很多心理和道德方面的因素,泛指人们在各种社会交往中的诚实和信任关系。
在这个广义的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涉及政务诚信、个人信用、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企业信用、如企业的真实性、资金的可靠性;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产品质量、数量、规格标准、交货时间及地点、支付方式及时间、运输和保险等交易合同方面的信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广告、商标、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用;服务领域提供的各种服务信用等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取缔无照经营企业,打击各种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查处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合同欺诈等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方面的信用问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对企业信用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信用是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种合理的期待或信赖关系。"信用"一词本身无所谓褒贬,仅仅体现为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在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活动时,以信任为基础而施于信用的一方是授信主体,以诚实为基础获得信用的一方是受信主体。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信守承诺的称为守信,不能信守承诺的称为失信。
第四种观点认为,信用经济有两个含义。一方面是指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以信用为基础的经济;另一方面是指以市场参与者守信用为基础的经济。研究市场秩序,特别是研究信用经济,最为关心的是契约(合同)能否得到遵守。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各个经济主体是平等的利益主体,经济联系的纽带只能是合同(契约),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被称为契约经济。这种契约经济的基础就是信用。信用关系就是债务契约关系。契约经济也需要一定的规则来保障。
第五种观点认为,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包括信用制度、信用文化和社会信用中介服务等子系统,它们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在信用制度体系中发挥作用,维系市场经济信用关系。
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1、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得以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条件和基本特征。经过二十多年改革和开放,我国经济已基本步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市场交易关系和交易行为将更多地表现为信用关系,不仅银行信用关系日益广泛,而且工商企业之间的信用规模也不断扩大。与市场经济信用关系发展紧密相连的"社会信用"的作用机制也必将发挥基础性作用,成为维系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与完善的必要条件和基本特征。
2、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影响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生活变革的进程。(1)社会信用体系有助于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依靠扩大本国信用交易总额来扩大市场规模、拉动经济增长是许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2)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我国经济全球化以及适应WTO的规则。加入WTO后如何更有利地参与国际竞争,这些都与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直接关系。(3)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有赖于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来维护,这其中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是社会信用体系,它具有自发调节和内生地抑制各种"搭便车"和失信行为的功能。建立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规则和交易制度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3、信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诚信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交往的基础性规范,是社会物质文明进步的根本保证。
4、信用有利于提高人的自身素质。在社会生活中,诚实守信、讲求信用有利于提高人的素质,优化人际关系,增强社会的凝聚力,推进社会进步。诚信是一种人际交往准则,能够协调人际关系,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诚信的交往准则是人的内在的本质的需要,而不是外在的强迫。诚信带来了人与人关系的和谐、融洽和信任。诚信能够引发关爱的热情,把激励和期待投给对方,使对方树立起自信和责任,从而形成团结向上、积极进取的氛围。
5、信用是规范政府行为、塑造政府良好形象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由原来的行政式管理转向服务型管理,这样就要求用信用规范政府的行为,政府在一切活动之中要诚实守信、讲求信用,并且不定期要打造诚信政府,兑现所有承诺,树立起高效廉洁、讲求信用的政府形象。政府形象是政府行为的直接展示,是取得民众支持的重要因素,而政府形象的获得,无信用无以立。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信用最为根本,因为它对社会、对公民信用的影响最大。因此,打造信用政府十分重要。
三、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的现状
1、生产领域里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年均假冒伪劣产品的产值有13000亿元之多,相当于一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国家每年因此损失税收250亿元。据报道,在北京和上海的批发店,真货只有20%,假货倒占了80%。而且我国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充其量只查处了1/10甚至1/20。正如全国打假办主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任卿所言:"十年打假,声势浩大,收获甚微"。制假售假不仅表现数量大、品种多、范围广的特点,而且已经呈现明显集团化、区域化的发展趋势,甚至出现产供销一条龙的现象。此外,近几年来,全国每年因建筑工程倒塌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在1000亿元左右,而且至今仍有20%的工程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另据有关部门调查,国家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处的10多万件贿赂案件中,涉及建筑的竞占63%。
2、流通领域里贷款和债务拖欠、信用方式退化与合同失信严重并存。一方面,贷款和债务拖欠日趋严重。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在发达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高达5%以上,而且这一比例被远远低估。在国企改革深化的过程中,改制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比比皆是。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0年底,在四家国有商行开户的改制企业有62656户,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避债务行为的改制企业有32140户,占51.29%,逃避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贷款本息的31.96%。此外,企业间的"三角债"问题也愈演愈烈。据统计,1989年底,全国企业间相互拖欠的三角债总额为1240亿元,1991年为2000亿元,1994年上升为7000亿元,1998年约为11000亿元,而且拖欠势头正在向银行利息、国家税收方向发展,成为目前我国经济生活的一种瘟疫。另一方面,信用方式退化。据统计,我国目前的现汇支付仍高达80%。中国城市居民中只有5%向银行借过钱,信贷消费只占国家信贷总额的1%,而在美国,信贷消费占GDP的比重高达55%。此外,我国合同失信现象严重。据有的学者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0%。合同失效率高达40%。而据最新统计,近几年来合同交易只占整个经济交易量的30%,合同履约率只有50%左右。换言之,在中国签署的贸易合同中,有一半没有履行。
3、分配领域里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在2000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偷税漏税是朱镕基总理列举的我国经济生活中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表现。其中"汕头现象"最为典型。近几年来,由于一度偏差的工作指导思想,广东汕头的逃税骗税、逃汇骗汇等"不讲信用"的现象十分猖獗。在过去几年里,潮阳、普宁1000多户出口企业,98%以上存在违法犯罪。据不完全统计,他们共虚开增值税发票8.8万本,虚开税额223亿元,涉嫌骗税42亿元。四面楚歌的信用失效氛围令地方经济大幅度下滑。GDP增长从1996年的16.04%下滑到2000年的7.3%,2001年下半年则出现负增长3.2%,是广东省惟一负增长的地级以上城市。近几年来,因不满当地投资环境问题而撤离的企业达1200多家,仅2000年就有450家。2001年以来,本市共立案查处和侦破各类违纪违法案例6140件,涉及9844人,汕头市的信用失效及其危害由此可见一斑。
4、消费领域里欺诈哄骗盛行。据统计,我国商业欺诈案件的年增长率已超过30%。另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1998年全国有68.45的消费者受到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侵害。概括起来,我国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商业质量欺骗、价格欺骗、服务方面的欺骗、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的欺骗、经营方式的欺骗及企业形象和商场实力的不真实宣传等方面。据统计,2003年前11月,全系统共查处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虚假出资、虚报出资、抽逃出资企业2.3万家,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15.3万家。查处无照经营业额211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47万户,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1 .03万件,制假售假案件24 .24万件、商业欺诈案件5159件。受理消费者申诉70 .66万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5 .45万件,广告违法案件6.88万件,商标侵权案件2 .87万件,合同违法案件1 .74万件,其中合同欺诈案件3173件。.
5、2001年以来,我国连续爆发"上市公司"等失信事件。另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0年消费者对于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厂商失信行为的投诉就有12.5万件。截止2000年11月底,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42656家改制企业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废债务行为的有19140户,占总数的44.8%,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460亿元,占贷款本息总额的37.96%。这些行为都在损害着宝贵的诚信资源。《10》
四、社会信用缺失原因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经济转型中信用经济失效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导致的。
1、信用主体的缺陷。首先,我国国民的整体素质教育较低,人民的竞争观念、效益观念尤其是信用观念等市场观念淡薄,同时,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其次,企业供给观念的偏差,即市场文化理念的落后。我国一些企业至今尚不懂得"欲取之,先予之"的生财之道,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我为主"的供给观念,而未真正树立起"消费者是上帝"的市场文化意识,从而为信用失衡提供了主观原因;再次,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缺陷。一方面,国企产权结构的责、权、利具有不统一性与不对称性,有的主体拥有较大的决策、管理权力和较多的利益,却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的主体则恰恰相反。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产权缺乏有力保护的问题比较突出,私营企业往往表现出过分追求短期利益的趋向;最后,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其突出表现在一些政府往往不是采取经济手段对经济进行间接干预,而是热衷于依靠计划或准计划手段对市场进行过分的超经济干预。
2、信用客体即信用合同的非真正契约化。我国的信用合同尤其是银企之间的信贷合同并非真正规范化的法律合约,不能真正构成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行为的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比如,我国的国企仍不必担心因不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危及自己的生存,也不必担心银行会要求自己破产还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不必担心自己的本息收不回来,并且还会继续对企业提供信贷,无须担心因此而形成的破产问题。
3、信用载体即信用环境约束软化。首先,市场交易的信息不对称、不充分,使交易当事人可以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隐瞒真实信息甚至制造虚假信息来操纵交易行为,谋取不正当收益,同时增加了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大了市场交易风险,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限制了市场交易规模,甚至使市场交易倒退到现金交易、以货换货等落后的、原始的交易方式,从而大大弱化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其次,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失信成本过低。由于信用约束机制不健全,必然会使背信行为得不到及时和有力的惩罚,不守信用得不到有力的制裁,不守信用的收益远大于成本,从而导致普遍而严重的信用失效。
4、历史文化方面的原因。中国传统的经济是重农抑商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始终没有发展起来,由于缺乏充分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高利贷资本的规范与约束,残忍的高利贷一直在我国占统治地位,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信用道德体系不可能建立起来,生活水平极为低下的国民不到万不得已决不负债,即使困难也想求助亲戚朋友,希翼用感情减少利息,重农抑商的历史文化传统显然阻碍着我国信用经济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的跟进,从而使出现普遍而严重的信用失效成为必然。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当前信用缺失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信用制度不具体、不规范、不完善,缺乏透明度、公正性和约束力,或者就根本缺乏信用制度。
1、信用体系尚未形成。目前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转轨过程是缓慢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和个人信用都是用政府信用作支撑;转到市场经济后,一方面已没有了计划经济下的指令性计划的约束,另一方面维系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的制度和道德体系正在逐步构建,在这期间,信用错位也就不足为奇。
2、整个信用环境亟待净化。普遍失信现象在于社会规范不成熟,制度安排不合理,对人们的行为有不良诱导作用。从我们的信用环境来看,由于赏罚不明守信者没有相应的鼓励和收益,失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也就难以形成"守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的氛围。
3、执法腐败问题依然存在。目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还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之中。执法不严、处罚不公的问题常有发生。企业和个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律规范。法律"白条"现象使法律尊严仅仅停留在一纸判决上。甚至还有个别执法者与违法者串通一气,搞权钱交易。
第三种观点认为,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不讲信用、无视信用、破坏信用的现象日益严重,信用体系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
1、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是嵌入式的信任,正常的信用关系没有明确的表达形式和载体。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是嵌入式信任,这是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不存在将不确定性转化为可计算的风险的制度,局中人在交易时就不得不依赖、伸展他们现存的个人关系或者建立新的关系。
2、缺乏信用报告制度。改革开放20年来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变化,导致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趋利行为的增强,道德失范、心理失衡现象呈现加速上升趋势,社会信用状况变化对经济生活的干扰也日显突出。到目前为止,全国性的信用报告机构,无论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都不存在,仅有的一家信用报告机构只是一家地方性的企业。
3、缺乏信用评级机构和通用性、权威性的评价技术。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形成的政府包办一切,用国家信用替代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各类信用关系的体制导致整个中国缺乏基本的维系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奖惩机制,除非严重触犯刑律或引起社会经济生活的严重后果,当事人才可能受到追究,这使得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行调节成本隐形地大幅度地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无序竞争,小规模、家簇式的生产还很普遍,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各阶层功利主义色彩过浓,这也使得社会组织与个人对信用评级机构和评价技术缺乏市场需求,限制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
4、缺乏将不确定性降低为风险的制度。我国近几年来才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开始把建立服务型政府纳上议事日程,中国各地方政府过去更多地把职能定位为"管理"而不是"服务",这是导致政府内在封闭性及公民与社会组织无法用正常畅通渠道获取信息的根本原因。法律制度的缺乏,也会导致信息披露环节更多的不对称性与封闭性,信用数据库的建立成为无源之水,每个组织既担心建立规范的信用数据库会使自己的信用状况被对手了解而被钻了空子,又担心这些数据会引来税收监察从而引致犯罪。不愿意存储必要的信息以及信用缺失的状况便会周而复始地维持下去。这会给社会组织在交易过程中计算与预测风险,控制风险,减少不确定性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制约,由此带来的全社会的交易不经济是难以估量的。没有标准化的共享的信息数据库,社会组织就不可能指望在信用交易中准确的计算风险。
5、作为“非征信国家”,我国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我国还属于“非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极为滞后。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但市场规模很小,中介机构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还需提高,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与运作还缺少相应的法规,这也是我国社会组织和个人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优劣没有一个市场的正常表达形式,企业缺乏信用管理的动力的重要表现。
6、国家缺乏制约信用缺失和失信的机制。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社会也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公民的信用意识薄弱,全体公民的社会信用观念还处于萌芽阶段。
五、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的若干政策建议
思路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应当以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环境,形成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的;以发挥政府的示范作用,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重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社会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信用实践活动、监督与惩戒机制四个方面。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培育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任务,开展社会信用流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中环节,建立信用行业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在方法步骤上,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坚持总体规划,精心试点,统筹协调,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坚持诚信宣传教育与信用制度建设并重;坚持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和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坚持培育社会信用市场需求、促进商业性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加强信用监管相结合。到2008年,力争达到以下目标:全社会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准、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显著提高;信用管理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信用制度基本形成;社会信用服务行业有较大的发展,信用服务需求明显扩大;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故意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行为形成有效的社会联防和制约惩戒机制,面向企业和个人、覆盖经济社会生活主要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
思路二: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信用法律系统。我们应该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同时要加快研究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法》。
2、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在我国现行体制下,那些与企业信用管理有关的经贸、金融、财政、税务、工商、质监、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建立与企业信用管理相关的信用监管职能机制。
3、市场信用服务系统。包括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评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信用中介机构的完善与否关系着信用制度能否真正建立。
4、企业信用社会监督系统。消费者虽然不完全了解产品的内在质量,但是,在日常消费中能切身感受到产品生产厂家的信誉程度。新闻媒体接触面广,信息灵通。由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形成的企业信用社会监督,会产生强大的社会舆论"威慑"作用。
5、企业信用内部管理系统。建立包括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应付账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建立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应收账管理制度等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十分必要。
6、行业自律管理系统。通过制定行业技术标准、业务标准、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标准,约束同仁,规范同业。
思路三:从根本上解决失信问题的关键是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证的社会信用的三维制度模式。
1、以道德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点。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通过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来实现。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信用管理本身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的专业门类广,技术性较强,需要很好地进行研究和开发,更需要培养一大批专门人才。
2、以产权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1)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就没有真正的能力讲信用;(2)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没有动力讲信誉、守信用;(3)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内在的压力守信用;(4)市场主体对其财产权没有信心,就必然会产生不讲信用的短期行为;(5)市场机制不完善使得我国的一些市场主体没有外在的约束讲信誉、守信用。因此,要彻底解决我国的信用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只能是进行产权改革,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
3、以法律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保证。建立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社会信用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报告法》、《社会信用信息法》等,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思路四:政府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中应发挥的主要作用
1、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制度与规则。其核心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立法内容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信用交易和规范信用秩序方面的相关立法,如商业银行法、合同法、信贷方面的法律等,目的是注重平等授信、合理授信;二是对信用信息公开化方面的相关立法,如政务信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及企业商业机密的界定、以及个人隐私方面的界定等方面的立法等;三是对信用中介行业管理方面的相关立法,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法》、《信用担保条例》等方面的立法。
2、确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由政府确定,并在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中体现出来。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民营征信机构应成为我国征信行业的主要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应是我国征信模式的基本选择。这不仅因为我国已有了民营征信机构发展的基础,而且,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民营征信机构不断开发创新信用服务产品,为社会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增值服务;还有利于调动社会积极因素投入到信用服务行业中,而不必政府大量投资。另外,民营征信机构不依附于政府机关和部门,有利于这一行业更具独立性和公正性。
3、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政府在制定中长期的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等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规划的目的,是确定规划期内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使政府部门和企业、个人了解规划期内的具体任务,自觉按照这些布署确定工作任务。规划的作用主要是发挥引导和导向的作用。
4、促进并实施征信数据的开放,实现部分政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快实施对相关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开放。对此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信息可以开放、开放的程度和范围、开放的形式,对拒不开放者的问责和处罚等等。
5、为信用中介行业发展创造必要条件。一是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二是提供良好的信用信息开放的环境,使中介机构能够合法地、规范地、便捷地获取相关的信用调查信息;三是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增加社会对信用管理中介行业的需求;四是通过相关措施支持中介机构的数据库建设。
6、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有比较规范的政府监管和保护企业、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加强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监管,如对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传播作出明确法律规定。政府还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制度和救济制度,接受消费者对信用中介服务情况的投诉,并需及时向投诉者反馈结果。对于滥用消费者信息和不实的信用评估行为,要求责任者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作为惩处。
7、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成本。政府参与失信惩罚的重要手段主要体现在相关的立法中,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守信行为的激励、防止失信行为的发生和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等方面。政府在日常的行政管理中,通过信用管理方式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
8、加强信用的普及、宣传、教育、研究和开发。从国情出发,当务之急是大力推广信用文化,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环境。具体措施是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来进行。还要加强对信用管理人才的正规教育和培养。
9、政府支持和发挥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和机构的作用。更多的行业自律和发展工作由行业协会来完成。特别是鼓励建立行规行约,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