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在法治国,不论是官是民,是强是弱,每个人的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律平等的尊重和保护。对于公民的权利,法律不能是二皮脸,见了当官的就眉开眼笑,见到为民的就横眉冷对,见了有钱的就阿谀奉承,见到贫寒的就粗言恶语,公正乃法律起码的品质,当以不卑不亢的态度和不偏不倚的立场,对进入司法视野的事件进行客观而公正地评判。唯有此,法律才有尊严可言,司法才有权威可信,也唯有此,才能真正建设法治国的法秩序。
现实生活历来要比法律预期的事实复杂而丰富的多。拿我们司空见惯的钉子户来说吧,地方政府认为钉子户无视国家利益,没有整体观念,不顾大局,一意孤行,严重地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社会发展;而也有人认为,钉子户的财产权利必须得到尊重,既然讲依法治国,那就必须依法行事,法律规定拆迁双方必须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方能开始拆迁,在钉子户的要求甚至是过分的要求没有满足之前,无论如何其房子是不能拆迁的,更别说暴力强拆了。官员以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以为大局必须凌驾于个人权利,尽管钉子户高举法律的蓝本苦苦坚守,甚而冒着断水断电、毒蛇围攻、暴徒夜袭等无法预见的各种风险,依然阻却不了权力强制拆迁的横刀立马。
这可能跟中国的社会传统有关。中国历来重身份和轻法治,重尊卑有序轻权利平等,因此官员向来称老爷,百姓向来称草民,受这片水土养育的中国人也就惯于将自己的言行置于统治地位的高度进行思考和评价,以为凡背离这样模式的情况都是不能为社会接受的。中国人对权力有着深切的内心敬畏,即便权利受害,也很少有人告到官府,他们宁可背离法治轨道寻求青天大老爷也不相信法律会给自己公道。钉子户正好反其道而行之,深信法治国权力违法当一断于法,人间自有公道,这虽然背叛于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和从众心理,但却是认真对待公民权利,尽管这种权利捍卫的代价有些过于沉重。
公民个人最根本的权利是获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即国家和政府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尊严,视每个人为社会共同体的真正成员,并承认每个成员在政治、法律上是平等的,有权得到同等的关怀和尊重,无论其对于生活的看法有什么不同,且其社会地位、财产和公认的道德均不可以成为区别的标准。平等,是对政府以及司法提出的道德要求,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认真对待公民权利的社会愿望就显得十分苍白无力。
法治国的公民,谁也没有为社会发展做出个人权利牺牲的极端义务,除非基于个人意志自愿。政府不应当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名义轻率地否定和剥夺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的基本权利,不应当以抽象的国家利益、概括的人民利益来否决生活于国家之下构成人民的各个鲜活的身影的至高权利。国家发展代价与公民权利维护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确是一对矛盾存在,它的解决,需要的是智慧和能力,不是威胁和压制,以社会公众利益的名义欺负和凌辱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对法治本身的不够尊重和缺乏敬畏。面对个人权利和国家利益的两难选择,政府应当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做出决定,极力实现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诉求。钉子户的权利,同样需要国家政府的同等相待。
除了钉子户,那些被关在太平间给予人文关怀的公民,那些在微博上发表看法遭遇跨省的公民,那些拿不到工钱站在楼顶或塔吊的公民,那些为了帮助民工买票被绳之以法的公民……他们的公民权利,一样都需要认真对待。公民能否自觉地遵守法律,决定于公民内心深处对法律的敬畏,这样的敬畏,源自国家对公民享有权利切实有效的平等保护。城市建设发展中的功利主义,以及官员政绩欲望的膨胀冲动,或是钉子户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并且这种情况正在蔓延至各个领域,在更宽广的领域出现泛化。随着公民权利的日益觉醒,政府需要重新审视对待公民权利的态度与行为,倘若还不能认真对待公民权利,紧靠几句会议上的发言以及个别案件的警示来糊弄公民对法治信念的坚持,相信社会公民在某个历史时刻会集体丧失普世遵行的法治秩序希望并促进现行秩序陷于崩溃。
2013两会之如何认真对待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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