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及参与各种辅导班的责任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落实省市县关于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及参与各种辅导班的文件、通知精神,加强我乡教育行风建设,提高我乡教师队伍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推进我乡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经中心校研究,具体规定如下:
一、任何学校和教师都不得向从事有偿家教的个人或组织提供场地、教学设施等。
二、严禁教师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
三、在职教师不得参与校外辅导班、培训班等违犯学校规定的活动。
如有教师违反以上规定,将按如下制度处理:
1、全乡内部通报。
2、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
3、退回所收学生一切费用,并处所收费用1—2倍数额的罚款。
4、本学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5、两年内不得参与职称评聘。
6、教师调离原单位,由中心校另行安排; 校长处理同教师。
中心校领导签字: 责任人签字:
盖章 盖章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