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是民事诉讼案件中最常见的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情感的丰富,人们的爱情观也在变化。在现实社会当中,婚姻也不完全是爱情的结晶。因此,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离婚原因、理由也是多种多样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但是具体的实际情况,离婚案件是千差万别的。如何办理好离婚案件,是一个值得认真总结的问题。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离婚案件比率有逐步提高的现象。总结离婚案件。具有更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离婚案件一般涉及三方面的问题:1、离婚问题。2、孩子的抚养。3、财产的分割问题。特殊情况下,可能涉及到:1、请求婚姻无效的情况。2、造成婚姻感情破裂的一方或另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过程中,可能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抚慰金的问题。3、在离婚之前,一方加害另一方,造成一方的伤害的,可能涉及到经济赔偿问题。4、有的案件可能涉及孩子的探视权问题。
一、离婚问题。婚姻法列举规定涉及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有五种法定情况: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的条款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离婚情况。人们的感情也是很微妙的。如何把握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除了了解婚姻法的规定外,还要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司法解释及其有关的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法(民)发【1989】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仍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二、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关注的子女抚养问题,除了子女归谁抚养外,还有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给付的问题。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是法院判定子女归谁抚养的原则规定。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仍具有显示的知道意义。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承担?如何计算离婚子女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3)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3)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三、财产分割问题。关于财产分割问题首先要分清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婚前财产谁的归谁所有。婚后财产包括约定财产和未约定财产。未约定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情况是在一般财产清楚的情况下的法律规定解决的方法。在实际的案件代理过程中还经常碰到当事人隐瞒财产的情况。离婚案中常见隐匿财产的方式与对策。一、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对策。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对于这种情况,就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细心观察平时的收支的证据,收集证据。二、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及调查问题。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2、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如果到了法院就要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抗辩: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第三、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三、对于家庭有的动产物品的隐匿财产的对策。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第二、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以上的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保留证据,以便在法院审理时,请朋友作证词。第三、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提供公安机关的调查,固定证据。为当事人在分割财产过程中获得公平合理的利益,尽到律师的职责。
上述情况是在一般财产清楚的情况下的法律规定解决的方法。在实际的案件代理过程中还经常碰到当事人隐瞒财产的情况。离婚案中常见隐匿财产的方式与对策。一、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对策。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对于这种情况,就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细心观察平时的收支的证据,收集证据。二、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及调查问题。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2、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如果到了法院就要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抗辩: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第三、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三、对于家庭有的动产物品的隐匿财产的对策。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第二、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以上的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保留证据,以便在法院审理时,请朋友作证词。第三、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提供公安机关的调查,固定证据。为当事人在分割财产过程中获得公平合理的利益,尽到律师的职责。
上述办理离婚案件是本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一点经验小结,随着经历的丰富,及理论的发展,对办理离婚案件总结会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河北仁谦律师事务所 宫业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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