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土地公共管理的基本职能是保护土地产权、加强土地利用管制以及对土地及其房产的征税制度。保护市场主体的土地产权是对市场化的重要制度基础,如果国家对土地产权限制过多或任意剥夺,就损害它的基本利益。对土地利用的必要的管制,这里面包括环境管制,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职责。这里一个重要的概念是,要把国土与土地所有权进行根本区分。前者是一个国家领土和政治的象征,而后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主体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也是一个受限制的权利。例如,不论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是谁,政府都有向土地所有者征税的权利;土地所有者要受政府政令、土地管制等方面的约束。土地规划要坚决杜绝长官意志,特别要维护其法律性和严肃性。但是,也不能无限夸大城市规划的作用,特别是不能由城市规划替代土地价格的基础资源配置作用。实际上,土地价格推动下的市场配制,可以更有效率的促进使用者合理利用土地;城市布局也可以在土地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发合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既要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又要能够对少数人的利益给予保护。对土地及其房产的征税制度,目的除了获得政府收入,还在于防止土地的过度交易和过度集中。
强化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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