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盛传:某著名官办慈善机构的“荣誉领导”放言:“每个人的工资,必须要有一笔钱进行慈善公益,就像现在纳税一样,超过3500多少税,超过5500多少税,要按照法律的程序。”更遗憾的是,他把这与“慈善立法什么概念”联系到一起。当他把上述说法与这样的背景——“现在《慈善法律纲要》已经出来了,我参加过两次国务院法制办的征求意见稿,如果顺利的话,本届一定完成”——联系起来,就更让人哭笑不得了。真希望这是媒体搞错了,彻底地把这位领导的意图说反了。要不然,刚恢复一点元气的中国慈善事业,又要遭难了。
慈善是什么?其实很简单,就是民间自发的帮助贫困的社会群体的个人行为或有组织的社会行动。前者我们可以将其称为个人的慈善行为,后者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有组织的慈善事业。慈善,并非仅仅是捐钱,有钱的当然可以捐钱——社会募捐;有力的其实也可以出力——当志愿者。
慈善的管理本来也很简单,因为诸如此类的事业一定需要社会大众的支持,需要有人出钱出力。因此,慈善事业也就必须公开透明。如若不公开、不透明,甚至滥用资源,就没有人再给出钱出力了,这样的“慈善机构”也许就不久于人世了。
但是,中国的官办慈善事业却颇有“特色”,并不是按照慈善事业的本来面目或客观规律发展起来的。计划经济时代,传统的慈善事业统统被贬为“伪善”而打倒在地。直到90年代经历了几次特大洪水灾害,当时港澳同胞积极捐款,帮助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慈善事业才再度得到重视,但慈善的作用却被偏狭地理解为仅仅是社会募捐。
继而,在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开始用“慈善”的名义强制性地“派捐”。常见的模式就是:县委书记、县长“带头”捐出一笔钱,譬如3000元;到了副职这一级别就得2500;到了局级2000;再依次往下类推,最后平头百姓也得出个300—500的。更有甚者,连低保对象都不放过。须知,对于领导干部来说,2000—3000基本不会影响他们的基本生活,当然还有可能能从别处找补回去。可小老百姓就真的是出血了,说不定日子就难过了。所以,这样的“强制派捐”实际上是令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而又难以启口的。
然而,这样的“慈善”,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政府的惯习,成为税收之外为“搂钱”另辟的“蹊径”。前些年,在讨论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时,有些地方政府官员就提出:不这样做,贫困地区的慈善就搞不起来。但是,根本的问题则在于:既然是贫困地区,老百姓都穷哈哈的,为什么还要他们捐款呢?殊不知,这样的“慈善”确实让地方政府搂到钱了,但失去的民心又是多少呢?
现在,全国的慈善界确实都在关心“慈善法”的制定,慈善立法的根本思想是按十八大提出的“政社分开”的精神,在社会领域让渡出空间,让民间有组织的慈善事业和个人的慈善行为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真是要按税收的办法,让老百姓在纳税之后,再向官办慈善机构缴纳“慈善捐”,那真是属于“苛捐杂税”了。
最后,虽然不能像“荣誉领导”那样有机会“参加过征求意见稿”,但也常常混迹于慈善圈内,可以保证,此前绝没有听过慈善立法是为了像税收一样派捐的说法。所以,首先希望是媒体出错了,再就是希望“荣誉领导”本意并非如此,最后希望每个人背后都站着65万人的人大代表,更多地给我们一点中国正在走向善治的信心。
强迫慈善就是扼杀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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