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为“无人照看”儿童提供社会服务


  媒体上再度传来沉痛的消息:“3姐弟放学途中溺亡,均系留守儿童,最大者9岁”。3月4日下午,家住河南省淮滨县张唐坡村的张荣荣(9岁)、张灿云(7岁)、张奥运(6岁)三姐弟放学后走小路回家,但到天黑还没到家。奶奶和叔叔就外出寻找,但遍寻各处未发现孩子。直到晚上,奶奶在离家约200米一深水坑中发现了三小孩,均已溺亡水中。这是近年来发生的又一件留守儿童非正常死亡的不幸事件。

  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专门指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因此,儿童权利公约特别提出:“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应该注意,在以上条款中,包括了“忽视或照料不周”。在联合国儿基会相关的培训资料中,也把“无人照看”作为儿童的“困境”之一。然而,在中国社会里,这些问题并没有引起政府、社会以及家长们的特别关注。

  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开始了数以亿计的大规模庞人口流动以来,农村的留守儿童所遭遇的最大困境,当属无人照看。当他们的父母为了生计背井离乡进城务工经商时,留守儿童却不得不与父母分离,被托付给家中的老人及亲戚。因为留守老人及亲戚也要忙于他们自己的生计,所以留守儿童们的生活和学习很有可能就处于“无人照看”的境地。比起生活在父母身边能够得到悉心照料的同龄人,“无人照看”使他们面临着更多潜在的风险。当这些风险一旦变成事实,其结果肯定是让其父母痛不欲生的。

  2012年年底发生在贵州毕节的5名儿童闷死在垃圾箱中的事件,实际上因为离开父母,留守乡里,无人照看,他们已经辍学而沦为有家不回的“街头儿童”,最后因避寒躲入垃圾乡中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受到了惩处。但是,如果“留守”的问题,“无人照看”的问题不解决,惨剧仍然会发生。此次发生在河南淮滨溺水事件的3名儿童,其处境可能要比贵州毕节的同龄人好得多,但是,“忽视或照顾不周”的境遇仍然使他们遭难。

  对此,有人大代表“相当愤怒”地提出:“如果是在美国,发生这样的事,首先被追究责任的是监护人,而不是政府。”她认为:“必须建立完善一种强制性的机制,使有条件的父母将子女带在身旁,履行监护人责任!”确实,在美国及很多发达国家,儿童无人照看的情况是不允许发生的,甚至是触犯法律的。如果要让农民工都将子女带在身边,就亲情慰藉而言,肯定是有好处。但是,问题在于:怎样的农民工才算是“有条件”的呢,城里的政府又为农民工及其家庭提供了怎样的条件呢?不由得联想到广东佛山遭汽车碾压身亡的小悦悦,她怎么会跑到马路上来的呢?社会舆论一下子倒向谴责“冷漠”,却忽视了“忽视或照顾不周”这个根本的问题。那么,若进一步追问,为什么她的父母会对她“忽视或照顾不周”呢?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可能需要关注的是相应的社会服务的问题。在美国洛杉矶和英国伦敦,在香港和台湾,都曾见到社区里设有由社会工作者担纲的儿童照顾和活动中心。父母有事情,可以把孩子寄放在这里,由社会工作者代为照顾,特别是为需要出去工作的父母提供服务。在美国,更有为出去工作的父母上门照看孩子的志愿者服务。近年来,“建立宏大队伍”的呼声甚高,但在怎样让社会工作者发挥作用方面,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好像并没有想明白。当然,建立这样的服务体系也是需要成本的,政府愿不愿意为此“出血”,似乎也是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