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年宪政的是与非
1、中国宪政脉络之梳理——包遵信评潘岳政改报告;
2、中国宪政的精神出路(佚名);
3、中国宪政百年回眸与脚下的路(蔡定剑);
4、依法执政——建设中国法治型宪政的首要步骤(佚名);
5、古典宪政与现代宪政——论我国宪政建设的思路(佚名);
6、当前主要是反对专制主义(木然)
1、中国宪政脉络之梳理——包遵信评潘岳政改报告
《潘岳报告》的“五个决不”,无疑可归结为中国“决不能”搞宪政民主,这也是老生常谈了,官方教科书上的两个理由,一是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都失败了,因此宪政民主在中国根本走不通;二是宪政民主是西方资本主义的政治模式,也就是“西化”。
历史事实却是,宪政民主在中国始终遭遇三大障碍:专制势力过于强大、军人干政、“以党治国”“一党专政”。康梁变法遭遇的就是第一种障碍,虽已是一百多年前的事,但许多情景离我们又没有那么遥远,总感到历史的幽灵依然在我们生活中游荡。当年康梁提出“立宪法,设议院”,被当权的顽固派视为“叛逆”,又抓又杀;今天在中国大陆要求变革、宪政民主,同样会被执政集团视为“叛逆”,不过罪名换了个花样,轻则“资产阶级自由化”,重则“颠覆政府罪”,照样抓你判你,时代虽逝,统治者本性却没有变。
满清统治者虽镇压了变法维新,自己却成为变法维新遗嘱的执行人,晚清新政的规模和实际成就远远超出百日维新,但他们把“新政”局限在对皇室集团特权“果无妨害”的范围内,激化了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最终导致皇权的崩解,新政也随之流产。
武昌起义结束了两千多年的专制君权,第一次树起共和的旗帜,但孙中山敌不过强人袁世凯;又则,若说袁世凯标榜由约法之治到宪法之治,还给宪政留下一线生机的话,那么随着袁的倒台,继袁而起的军阀政权走马灯式地登台,权力运作完全操纵在武夫悍将的手中,宪政只能是知识精英笔下的理想了。
不过,北洋时期也不是一片黑暗,宪政民主并没有一败涂地。国会和责任内阁为主要架构的宪政制度设施,虽然总是病病歪歪,终究没有完全咽气;结社、集会和言论自由,都还有相当的空间,思想文化也有充足的发展,民主与自由的观念从学者的书斋理论,逐渐成为城市普通民众的知识,宪政民主则一直是自由知识分子批判军阀统治的理论武器。正是这样特定历史条件,才会有“五四”新文化运动。
“五四”对宪政民主的贡献主要是思想史方面的。“民主与科学”成为中国思想启蒙的两面大旗,直到今天依然是我们争取宪政民主的坐标。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一文指出,“辛亥以来种种社会弊端,其罪不在民主共和,而是民族没有觉悟,国人没能树立起独立自由的人格:所谓立宪政体,所谓国民政治,果能实现与否,纯然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为唯一根本之条件。自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则应自进而建设政府,自立法度而自服从之,自定权利而自尊重之。……盖共和立宪制,以独立、平等、自由为原则。”(《陈独秀文章选编》上,107~108页)这番论述表明,“五四”启蒙大师们不仅仅希望通过张扬民主以创建一个文明团结的民族国家,而且期盼给予每一个人都能全面自由发展的新型社会。“五四”启蒙思想对个人价值的崇尚,对自由的热爱,对传统伦理的批判,对新伦理的确立,都曾有过不懈的努力,对中国宪政文化的理论建设有着辉煌的贡献。
然而,诚如钱端升曾说过的:“五四”民主启蒙的最大缺失是没有将理念落实到制度层面(大意如此)。当年胡适等人提出的“好政府”主张,就是幻想在不触动军阀当道的条件下,由一帮“好人”参加政府,以渐进的方式达到民主政治,这种“落实”自然不成,但我们应当承认它是当时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一种努力。
由“好人政府”的失败,走向打倒军阀的北伐战争,似乎也是一种历史逻辑,但“北伐”只是孙中山《建国大纲》中所设想的军政、训政和宪政三步骤中的“军政”,是以武力扫除一切宪政的障碍,官方教科书却总是把北伐战争套上“大革命”的缰索,朝“工农运动”上硬扭,就是不提它是孙中山为中国宪政化设定的第一步。
⊙国民参政会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挑战
第一步既然已经迈出,第二步自然为期不远了。一九二八年,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全国初步统一,国民党政府就宣布“军政”结束,开始了“训政”时期。孙中山所设想的“训政”,是建立地方自治,可是国民党公布的《训政纲领》,重点成了“党治”: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这五项治权,统统由国民党授予国民政府;国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的职权;在它闭会期间,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政权。国民党成了包揽一切的全能党,或用国民党元老胡汉民的话,是“训政保姆”,“训政”成了“以党治国”、“一党专政”。宪政的要谛是“民治”,“以党治国”的主体则是党,它们是根本不相容的。对国民党在大陆执政二十二年的“一党专政”,批判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它就是一部中国现代宪政史。
尽管国民党有“训政保姆”的理论,甚至还有法律条文,也无法说明“以党治国”“一党专政”权力基础的合法性来源,这是它不断遭到批判与挑战的重要原因。更重要的是,国民党虽然以“训政”为名推行“一党专政”,但它从来没有否定过宪政,始终承认宪政是自己的政治目标,“训政”只不过是为达到宪政的一种过渡政治。这也是宪政民主运动能够连绵不断、波澜迭起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条件。正因为如此,当时的论辩,焦点不是要不要宪政,而是何时宪政,怎么宪政。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当时争取宪政民主的,不仅有在野党或学界名流,也有国民党大老,如三十年代初期孙科与汪精卫、于右任的论争,孙科是“太子派”首领,时任立法院长,还在一九三一年十月,他就提出了“速开党禁,实行民治”的主张,次年四月,他又在上海各报发表了《目前抗日救国纲领》一文,提出尽快实施宪政的主张,却遭到汪精卫、于右任的公开反对,他们一个是行政院长,一个是监察院长,孙科却并不退缩,公开点名进行驳斥。这场争论的意义,不仅引发了一场关于宪政与训政的全社会的大辩论,也使宪政主张在国民党内部升温,推动了国民党的宪政步伐。就在这年十二月,国民党召开四届三中全会,决议立法院立即起草宪法,并组成由孙科任委员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最终成果,就是后来出台的“五五宪草”。
国民参政会是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主要阵地,它早在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就决议建立,因为别的缘故一直拖到一九三八年三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才又通过决议,国民参政会才正式设立。出席这个会议的除国民党,还有在野的各党派、各民族、各地区及海外华侨的代表,从一九三八年七月到一九四七年五月,它总共召开了四届十三次会议,在当时政治生活尤其是推进宪政民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行民主,励行宪政,可以说是历届会议的中心议题,一届一次会议就通过了“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案”,一届三次会议通过了“确立民主法治制度以奠定建国基础案”,一届四次会议上,张君劢、章伯钧等人提出《请结束党治,立施宪政,以安定人心,发扬民力而利抗战案》,它和其他几个提案经过两天一夜的激烈辩论,最后通过了《召集国民大会,实行宪政》的决议案,并由议长指定参政员若干人,组成“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期成会经过多次研讨,形成《五五宪草宪政期成会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在一届五次会议作了介绍,同时,立法院院长孙科也作了《宪法草案起草经过》的报告。
一九四三年九月,国民党召开五届十一中全会,认为抗战即将结束,决议战后立即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施宪政。几天以后,国民参政会举行三届二次会议,决议建立“宪政实施协进会”,隶属国防最高委员会。由于协进会的推动,在全民展开了对“五五宪草”的大讨论,最后由协进会写成《五五宪草意见整理经过及研讨报告》。国民参政会对宪政民主运动的推动,不仅体现在它内部的讨论,更重要的还是它总把会内讨论的问题推向社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从而形成民众广泛参与的民主运动。抗战时期两次宪政民主运动,就是以参政会的讨论为滥觞,许多参政员直接参与了的。参政会十年的历史说明,它是国民党统治时期“各党派政治上合作的一种形式,成了在野党监督批评执政党的一个机构”(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298页),它的成在与活动,对冲击国民党“一党专政”,推动实施宪政,发挥了不可抹煞的作用。
有的论者认为,国民参政会为国民党所操控,对宪政民主没有作用,即或有也只能归功于参与其会的中共和民盟,与国民党统治集团是不沾边的。诚然,中共与民盟在参政会中很多时候是主力,但不能否认其他成员的作用,中共与民盟代表所占比例极小,加上其他第三党等总共也只有十分之一多一点,把这十分之一成员的作用夸大,掩盖甚或否认整个团体的作用,是难于服人的;否认参政会组织者与领导者国民党的作用也不公正,应当说它虽不那么积极主动,但还是顺应潮流,为宪政的实施尽了一份力的。我以为,对参政会的评估,也应该用来审视后来的政治协商会议的成就和影响,或许会得出跟官方教科书不同的结论,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政协会议的精神和原则并没有完全丧失,宪政民主仍在行进之中。
抗战胜利以后,全国上下都盼着和平与团结,自由与民主,国际上以美苏为代表的两大阵营,也都明确表示不希望中国内战,可是偏偏内战打起来了,终于葬送了中国宪政化的前景。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国民大会召开,它按预期目的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并制定了《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一九四七年一月,宪法公布。四月,国民党正式宣布:“结束一党政府,成立多党政府”。一九四八年三月,第一届国民大会即行宪国大召开;五月,当选总统、副总统正式就任,标志着“训政”的国民政府结束,行宪的国民政府成立。很快,由于国民党兵败大陆,“行宪”只能算是撤离大陆前的一缕哀鸣,唯一可以当作成果留给大陆国人的,则是那部宪法。
中共拒绝参加国大,事后则对大会通过的宪法一棍子打死,说它是“反动的”、“分裂的”等等,除了强烈的政治偏见,找不出可以服人的理由。国民大会期间,当时作为美国总统特使的马歇尔还留在南京,他在临行前发表的《离华声明》中说:“事实上,国民大会已经通过了一部在主要方面与去年一月由各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所制定的原则相一致的民主宪法。”(转引自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353页)著名学者肖公权当时也说:这部宪法“已含有充足之民主精神与实质。吾人果能充分实施,则中国必可列于世界民主国家之林而无逊色。”(《中华民国宪法述评》,转引自余英时《文化评论与中国情怀》第283页)时下大陆有的学者也冲破教科书的禁令说“如果国民党是一个对民族负责的政党,沿着这部宪法走下去,中国可能成为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共和国。”(徐矛,同上书)这个论断大体还是公正的,值得商椎的是,把四六年宪法未能施行的责任归咎于国民党,恐怕有失公允,当时内战正在激烈进行,国民党最后失败了,即使它对民族负责,也无法实施宪政了,需要我们深思的反而是,军事上胜利了的一方,为什么没有施行宪政?
一九四九年五月,解放军进入上海,《大公报》的一篇社评满怀激情地说:“上海解放了”,“意味中国从此走上民主自由的大道。”(《大公报》1949年5月26日)这个祝愿由衷地反映了当时国人的普遍心情与善良愿望,但他们怎么也没有想到,所谓“解放了”只不过是从一个“一党专政”换到另一个“一党专政”而已,国民党搞“一党专政”,还承诺将来要施行宪政,“训政”只是过渡时期,所以还允许人们议论、批评,今天台湾已经实现了宪政民主,国民党也完成了政权的和平移交,当年的承诺终于兑现;可是大陆这一边坚持“一党专政”已经五十多年,从二十世纪到二十一世纪,成了跨世纪的“坚持”,却仍然看不到宪政民主的影子,怎能不让每个有良知有觉悟的中国人着急、期盼呢?
后来的这个“一党专政”,直到今天也是不能碰的,当年储安平一句“党天下”,就沉冤二十多年,连怎么死的都是个谜;文革后“改革开放”改这改那,就是“一党专政”不能碰、不许碰,碰了就要踩雷,所谓“四个坚持”,核心还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自然,共产党不是“不能领导”,“反对党的领导”也是一个在法律上不成立的行为,依照起码的政治常识,宪政与政党是现代政治中的两翼,“争取宪政”与“反对党的领导”根本就是两码事,任何一个党的“领导”(也就是“执政”)总得让民众举一举手,经过合法的程序,共产党也不能例外,不能任何程序都没有,完全自许,还把这种“自许”法律化,那也太专制、落后、不近情理了。
2、中国宪政的精神出路(佚名)
这里试图叙述的,并非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理论,尽管我确信,本文的主题完全具有发展成为完整理论的可能性。这里也并非试图对弗里德里希的《超验正义》一书作出评价,因为一本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理查德。胡克、约翰内斯。阿尔色修斯、洛克、康德等历史巨人的超验正义思想予以概说并梳理其与西方近代宪政模式之间关系的书,显然只有那些作过同等细致研究的人,才具备撰写书评的资格。准确而言,这是在认真阅读此书之后,因为内心涌动着由此书所激发的绵绵思绪并希望将这些断想诉诸文字而完成的一篇小文。
毫无疑问,我们中国人拥有一部成文的宪法,也拥有按照这部宪法设计出来且处于稳定运作状态的一系列制度。就此意义而言,简单地抨击我们的宪法并未付诸现实,应该属于一种较为武断的言论。然而,来自于西方宪政文化的一个声音告诫我们,“一部宪法的政治意义既不是它被单独编纂在一份文件或法典中,也不在于它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形式”,宪法和宪政的真正本质必然表现于其特殊的政治功用,即宪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的真正的自治。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因为自我被视为首要的价值”。(页14-15)可见,从是否存在被公认为国家基本大法的法典、该法典是否得到普遍的遵循或具体的制度化、甚至该法典是否由法官加以实施的角度,来评判宪法的真实性,其实是对发端于西方的宪政模式的偏离。因为,真正的宪政并不是取决于种种形式上的相似,而在于一种特定的精神上的追求,一种尊重与维护每个个体人的存在和发展价值的目的论。也许,正是在认定我们的宪法匮缺此种精神内蕴的基础上,一个尖锐的批评成为许多有知之士的共识:中国只有宪法,没有宪政。
问题在于:如何才能使得一个长久以来自我封闭存在、不得已接触西方文化的民族和国度,逐步从形式上的模仿接近实质上同样或类似的宪政精神呢?这个设问其实已经内含于各种关于中国宪政之路的理论构想之中。而且,由于宪政的精神追求并不是仅仅依赖于庄严公布一个像《人权宣言》那样的宪法性文件就可以奠定的(尽管类似的文件肯定具有极大的象征、启蒙、定位之功效),所以,各种具备人权保障内韵的制度(包括私法和公法)发展之设计,都可以在广泛的意义上被认为是对上述问题的回应。但是,这个设问本身现在正面临一种知识倾向的威胁与挑战。这种知识倾向认为,来自于不同文明或文化的价值观和信仰是有其局限性的,将生长于特定情境内的价值观和信仰移植到其他有着某种不同悠久传统的民族或国度内,可能会带来“南橘北枳”的效果,因而需要谨慎地对待。确实,由于其关注到各种文化传统的实际差异,揭示出当前中国正在大规模进行的制度重塑中因源于西方的价值理念与根深蒂固的传统价值理念之间的碰撞、冲突而带来的种种问题,这种知识倾向已经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广大的市场。如果其结论尚停留于“谨慎对待”而不是进一步滑向“抵制或放弃”的态度上,这种知识倾向还是值得尊重的,是健全我们的理性思考所必需的。而且,在此意义上,它并没有真正使上述设问处于危险境地,而是提供了一种在回答问题时必须具备的警觉。不过,在实际的应用中,它并非静止地、乖觉地止于“谨慎”之态度,而是衍变出一个极端的形式。这个极端形式与“国情论”相结合,造成了对所有西方本源的价值观、信仰皆持怀疑甚至拒斥的相对主义立场,并在一定程度上暗合了某种政治上的需要,而阻碍了真正宪政进一步发展所需的精神氛围的形成。
与此相关联但又具有其独立意义的现象是,各种制度设计的努力,无论是公开宣称其人权保障宗旨的还是把这一宗旨隐含其中的,都呈现出零碎的、片断的、间歇的迹象。尽管这些在制度层面上的努力勿庸置疑已经极大地促进了国民权利意识的增长,然而,它们的上述迹象表明:一则,其难以摆脱主张集体利益或集体权利至上的主流话语的控制和影响,故而难以形成一致的对个体生命价值与意义的尊重,更难以促成一股不可逆转的、持续不断的流行信念作为宪政发展的精神支撑;二则,既然这些努力尚未动摇根深蒂固的集体利益或集体权利至上的主流精神(言其根深蒂固,乃因中国文化历时两千年的将个体置于家、宗族、国君之下的传统),它们的权利促进效果也就极易受制于以集体利益或权利为名的政治权力的主张,进而,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的宪政观念尽管已经日趋成为普遍共识,但由于没有寻觅到坚实的根基而无法得以彻底的落实;再则,也正因为如此,甚至这些努力本身都尚未充分意识到,尊重个体人之存在和发展的宪政主张与大多数人统治的民主主张之间的悖论,立法权被尊崇为神圣和至上的,种种忽视甚至剥夺个人价值与利益的立法形式(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还是行政立法,甚至更为广义的政策性立法),都因为有主张民意的头衔而获得了不容质疑的正当性。
于是,在回应上述设问的同时,我们似乎必须首先解决两个彼此关联的问题:第一,处于一个特定文明传统的我们,是否应该接受来自西方的价值观和信念,以促进我们的宪政发展?第二,这样的接受应该以怎样的形式出现,从而可以使现今分布在各个领域的推动权利保障的努力获得大致统一的基础,使它们形成一种持续的合力?
阅读《超验正义》的任何一位读者,都会强烈感受到西方近代宪政模式深厚的基督教文化基础。显然,在此毫无必要复制弗里德里希对中世纪以来阿奎那、胡克、阿尔色修斯、洛克、康德等不同时代代言人的诠释,这些诠释确已让我们相信他们及其所处时代的宪政观念是怎样深切地受到宗教影响的。也许,有很多人会因此质问:既然如此,我们这些缺乏基督教文明养育的人,我们这些历史地处于无神论精神状况的人,怎么可能会像一个虔诚的基督徒那样深信世间的统治者只有像上帝那样行事才是符合正义的、人定法必须符合上帝的理性、上帝的理性是可以为上帝平等赋予其理性能力的人所知晓的,怎么可能会像基督徒那样在此确信基础上坚定不移地维护个人自由权利是神圣的、任何政治秩序必须有分权、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等主张呢?
我们必须首先成为基督徒,在我们的内心深处拥有了基督徒执着、坚固的信仰,形成了一个崭新的民族精神,然后才可以真正走上宪政之路,这绝对是一个荒谬绝伦的构想。《超验正义》的作者在其细致阐明宪政论的基督教根基之前,早就驳斥了与此荒诞构想一脉相承的某种文化相对论:“在断言西方的宪政论是基督教文化的一部分时,我们所遵从的是一种现代的信念,即认为一切文化现象应被视为一整套相互关联的价值观、利益和信仰的体系的呈现。这一正确的主张很容易导致一种错误的相对论,这种相对论视该种价值观、制度和行为模式被限定在一套特定的体系内,并因此难以超越其樊篱。我不同意如此眼光狭隘的浅见,而承认在许多相互关联的情境中,基本相同的现象的再现,呈现出作为人的人类所具有的普遍的可能性。易言之,通过展示文化的和观念化的宪政论内涵,我不想排斥其普遍有效的可能性……”。
当然,毫无理由地去追随任何一个人的观念是不符合人之自然本性的,精神的自由要求-实际上通常也促使-我们以理性的眼光来检视和判断是否接受一种主张。弗里德里希的驳斥之所以具有说服力,因为他提出了“作为人的人类所具有的普遍可能性”这一值得重视的论据。我们可以承认自己和弗里德里希以及他所展示的思想巨匠来自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但我们绝对不可回避我们和他们一样是作为人而存在的;我们可以拒绝承认人乃上帝造物因而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尊严、自由和上帝赐予的理性能力,但我们绝对不能抹杀每一个具体的人与其他人一样的生命存在和发展之价值。在一个传统基督教社会日益世俗化、宗教基础渐趋削弱的时代,西方人得天独厚地、自然地继承了历史给予他们的人类个体具有最高价值的观念遗产;在一个非基督教的世界里,我们难道不能从人类的普遍可能性出发把这种遗产视为整个人类的,而不是特定民族、特定文化的?剥下阿奎那、胡克、阿尔色修斯、洛克、康德的宗教外衣(也许这是一种无礼的举动),我们不难发现他们无不确立了每一个个体的人在世俗秩序中的崇高地位,世俗秩序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制度化的体系努力确保这样的崇高地位。当康德“注意到宗教含有这样一种认知,即所有的义务都是神的命令,但这些神的命令并不是一种异己意志的任意规条,而是每个自由意志的基本法则”之时(页67),发出了“每一个人都应被作为一种目的来对待,而决不应仅仅被作为一种手段”的跨越时空的呐喊。这就是有力的明证。
也正是在一个世俗化的背景之下,当代的弗里德里希在诠释宗教信仰权、选举权和工作权的时候,就不再是以上帝旨意为它们正名了,而是完全诉诸一个人的存在、实现与发展价值。“如果一个人获得这样三种权利:宗教信仰权、选举权和工作权-体现自主的自由、参与的自由以及创造、发明和革新的自由的三种权利,他会发现,就像相应的自由一样,这些权利都旨在使人成为一个完整的自我,一个得以充分发展的人。不让人信其所信,不让人参与对其统治者的挑选和定期更换,不让人在其能够生产和创新的领域内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这里的任何一种剥夺都会被视为非人道的举措,就像致人以残废和妨碍其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权利具有一种客观存在,它们发自于人的真实本性,就像与之相应的自由也出自人类本性一样。因为这些自由是人类力量的展现。……每一项权利都可被表述为一种能力,一种人达致自我实现的能力,这一事实是一切权利的坚实的内核。”(页97-98)面对这样的主张和信念,我们无论如何没有理由再以狭隘的“文化相对论”、“国情论”、“民族优秀传统论”来拒斥之了,否则,我们这个民族还会像黑格尔所言的那样停滞不前,还会在有意无意地迷恋于传统中遏制人性解放的糟粕。 其实,这似乎多少有点杞人忧天。因为,在一个家庭、社会结构以及与世界交往结构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巨大变革的中国,民众已经越来越多地以各种形式-如维护自己的隐私和名誉、反对家庭暴力、主张自己的消费权益、选举自己信任的村长、组织和参与自治组织等-提出个体尊严和价值的吁求。尽管还随处可见阻碍、压制这些吁求的力量,还随处可见对此类吁求尚不觉醒的人们,但这个趋势不是任何人或任何权势可以阻挡的。在此意义上,为什么要接受“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的西方宪政之核心理念,已经不是一个理论上自我困扰地进行设问与回答的问题,而是一个身处传统与现代之间的民众已经作出选择并有相对确定答案的问题。这也恰恰应证了构成西方宪政论基础的一个信仰:“正义,作为原生的、最高的自然法,因此便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掌握的。因为,植根于所有人心中的理性实际上是一项共同财富,而不是……智慧精英独有的或首要的特征。”(页73)这也再次让我们的耳边回响起国父孙中山先生的名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问题只是回答了一半,我们只是肯定了:发源于一种文化情境的价值观可以突破其原有的体系而在人类中间具有普遍有效的可能性,只要这种观念充分肯定了具有人格的人普遍内在的价值,这个可能性就完全可以转化为现实。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应该以怎样的形式接受,从而使目前正在萌发和形成的各种反映个体尊严和价值的吁求脱离分散的状况,使全体民众在思想上能够达成某种一致性,最终使我们的政治秩序建立在这种一致性基础之上。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多个维度上予以回应,这里无意探讨在具体的制度构建层面如何应对的问题,而是要在精神领域确立这样一个主张: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应该成为一种超验的信仰。
西方人是在基督教文化根基上确立对人的信念的。当一个基督徒深信自己践行上帝的诫命就可以获得神恩和拯救时,那么,世俗政治秩序发出的任何命令(人定法)只有符合上帝的诫命,才可以让其服从。(页20)而上帝的诫命是可以透过上帝植根于人类的理性为一切人所知的,人类普遍恒久的呼声就如同是上帝自己的意愿。(页49)上帝的法律,即理性的法和自然的法证明人享有自主的自由,因为除非人能够保持一定程度的自主,他们就不能自由地推理,而如果他们不能自由地推理,他们就成了奴隶。(页73)一切与宪政有关的对人的尊重的观念,就是在这样一种宗教信仰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们因为符合宇宙的根本法则而获得了神圣性和超验性。当这种信念已经深深扎入人心而难以撼动之后,即便宗教基础随着时代的转换而削弱了,它依然保持着强大的、永远鲜活的生命力。我们不能说,具备这种信念的西方人就一定是维护个体尊严和价值的,历史上发生在西方世界的黑奴、殖民、侵略、种族屠杀都证明此类断言是错误的。彼岸王国和此岸王国总是存在差距的。但是,不可否认,正因为具备这种信念,人们才坚定不移地、始终保持警觉地去追求其权利的实现,不断地去填补两个王国之间的沟壑、接近正义。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助理法官在60年代就曾经撰写到:“促使白人共同体承担起补救工作的,并非黑人的物质力量,而是其事业的道德力量。推动占据多数的白人去矫正难以忍受之情势的,正是基本的良知、正义和经过长期而全面合理化的国民利益观。” (Abe Fortas, Concerning Dissent And Civil Disobedience)弗里德里希也指出,尽管工作权是在工业化造成大规模失业以后才得到普遍认可的,但是,“因此而认定这种权利是因为这一点才产生则是错误的。毋宁说,对这一权利的主张植根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工作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因此,剥夺其实现这一自然倾向的任何情形都应该加以纠正。”(页101)
可见,一种内心深处颠扑不破的信仰,具有无穷的精神力量,甚至完全可以转化为巨大的外在物质的力量,尤其是当这种信仰成为普遍的、一个民族基本认同的东西。诚如上文所述,我们不可能也无需借助基督教来拥有“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的信仰,因为对人的内在价值的情感确认和追求,是可以超越自我而为所有理性人共同享有的。当今,在我们的生活环境中发生着许许多多不正义的事情,个体人的尊严、自由、权利不仅受到来自公共权力的侵犯,而且也同样受到其他个人的、单位的恶意掳夺,这些似乎很难使我们确立起对人的信念。然而,与其说这些现象表明我们这个民族难以成就信仰的话,倒不如说,一个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失去特定信仰的民族,在逐渐培育其人本主义信仰的过程中,因为还未成熟而导致了人性丑恶肆意泛起。对人的信念,并非掩耳盗铃似的遮盖人性之丑陋。只有当我们确信每个人都是理性的、向善的,当我们由此信念进而树立起为每个人的存在、自我实现和发展提供保障的信念时,才会在手中握有坚实的藤条,去鞭笞和约束任何人(无论是高官还是普通人)侵害其他人自然权利的恶行,才会积极主动地去制定符合理性的法律、创设维护人类尊严的权利,以抵抗任何扼杀和压制向善人性充分实现的恶行以及纵容这种恶行的制度。也只有如此,我们这个民族才可以获得走向宪政-一个以人类个体为最高价值的政治秩序-的精神底蕴、精神氛围和精神支撑。
在信仰重塑的过程中,让我们细细品味康德的一则著名喟叹吧:“有两样东西伴着永远新鲜且不断增长的好奇和敬畏注入我们心中……星光闪烁的苍穹和人心中的道德律。”
3、中国宪政百年回眸与脚下的路(蔡定剑)
(1)百年宪政运动回顾;
(2)百年宪政运动的经验教训;
(3)探求宪政之路;
在纽约哥伦比亚大学东北角有一座美国第18届总统格兰特墓,1896年李鸿章访问纽约时在墓后植了一棵树。100多年过去了,这棵树与周围的穿天大树比,它又矮又小,且弯弯曲曲,有的树枝已经枯死。我参观这棵树时的第一印象就是:它太像当年清政府老朽的样子,缺少生命力,永远长不大。我不信迷信,但李鸿章种的这棵树实在有点迷信,就像把清政府种在这里。
不过,从李鸿章那时开始,中国开始打开国门,向西方学习,包括派遣留学生出国访问。从清未派出第一批留学生,而2002年哥大就有中国留学生1000多名。这100多年来,中国向西方学习了许多东西,有的东西学得好,有的东西学不好;有的东西学得快(如生活方式:服装表演、喝可口可乐和过圣诞节),有的东西却花了100年也没有学到(如法治、民主、宪政)。
1994年至1995年学年和2002年春季学期,我两次应Randy Edwards教授邀请,到哥大访问研究,与他结下了友谊。他关心中国的法制建设,对中美法学交流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不像有的美国的中国问题专家那样对中国的看法偏颇激进,他对中国的看法比较客观。同样,他对美国政府的态度也能比较客观。2002年我再次来哥大时,他问我这次主要研究什么?我说主要想研究一下美国宪法实施的经验。他说,美国的民主、人权有时是真实的,有时是用做干涉别人的。当然,我觉得它还是可以改革、还可以救药,所以我为它工作。我两次来哥大都研究宪政问题,所以选这篇文章作为Randy Edwards教授退休的纪念是最合适的。
1898年的戊戌变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以民主宪政为目标政治改革。二十世纪前夕,一批受西方思想影响的封建士大夫首次紧叩中国封建王朝这座紧闭几千年的城池,要求开启宪政之门。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知识分子打起了“变法维新”的旗帜,提出“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纲领,发动了一场争取民主宪政的运动,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
百年多来,中国人民为了宪政的梦想,进行了英勇的斗争和不懈的追求,走过的是一条异常崎岖曲折的道路,其间经历了数不尽的艰难困苦、前进与倒退、血与火的洗礼。中华民族的上述历史任务并没有完成。总结反思中国百年宪政运动历史的经验教训,对推动民主宪政发展有很多启示意义。
(1)百年宪政运动回顾
回首百年宪政运动,它是人类社会一幅最悲壮的历史画卷,它时如巍峨山峦,宛延起伏;时如滔滔大江,汹湧澎湃。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中国宪政运动经历有五波浪潮。
“逼上梁山”的清末立宪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 ,由于清政府的腐败和外国侵略,中国处于亡国的边缘。在内忧外患的深刻民族危机之中,中国觉醒的知识分子、开明官僚和广大民众在强烈的爱国热情驱使下,掀起爱国救亡运动。在这种形势下,一批具有资产阶级改良思想的封建士大夫打起了“变法维新、救亡图存”的大旗。康有为七次上书,提出“开制度局,以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主张。 1898年6月11日,康有为等人的变法维新主张为光绪皇帝所接受,光绪皇帝一连颁发了几十道诏令推行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其实还没有真正触及到民主宪政问题 ,就遭到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势力的反对。在实行变法的100天后,她发动宫廷政变,囚禁光绪皇帝,镇压了这场还没有开始的以立宪为目标的改革运动。
当死抱祖宗家法不变的慈禧太后正沉梦于大清江山永固的时候,1905年的日俄战争一役,小日本打败了北极熊,又一次震惊了大清王朝。当顽固的统治者问及事情的原因时,得到的回答是:皆因日本立宪而胜,俄国不立宪而败。根本的原因是制度问题。这种情况下,经立宪派要求,慈禧太后才勉强同意派五个大臣出国考察,以寻求保全邦本之策。五大臣出国考察的结果,了解到现代民主议会和宪政制度才是西方国家强国之本。根据五大臣的建议,清政府于1906年9月1日发布了预备立宪命令。这个命令只提进行官制改革,没有提国制改革,立宪尚无期限。顽固的清朝统治者实际上仍不想进行任何的宪政改革。但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可没有耐心,为建立民主宪政发动了多次武装起义。清王朝中的立宪改革派和地方实力派也发动一次又一次的请愿活动,要求“速开国会、制定宪法”。 迫于社会各界要求民主宪政改革的强大压力,清政府被迫于1908年9月草拟并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宣布用9年时间来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是一个确立皇权至上,议会作为装点,臣民权利顺带提及的君定宪法。它规定大清皇帝的统治万世一系,君上权力神圣不可侵犯,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议院是个听命于皇帝的咨询机关。
清政府的预备立宪欺骗引起地方实力派的不满,更激起资产阶级革命派和广大民众的反对,各地方立宪自治运动和革命派的抗议风起云涌。在反抗形势高涨的情况下,1911年10月10日,资产阶级革命派在武昌策动起义,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就在清王朝遭灭顶之灾之时,清政府为挽救危亡,3天内炮制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正式公布,以平民怒。这个宪法是在革命爆发的压力下制定的,所以,对立宪派的要求有较大让步。虽然它仍以维护王权“万世不易”为目的,但毕竟肯定了宪法的地位,规定了一个君主立宪、责任内阁制的政治体制。但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这个宪法仅存数十天就成了清王朝的殉葬品。
转瞬即逝的民主共和
不过,从李鸿章那时开始,中国开始打开国门,向西方学习,包括派遣留学生出国访问。从清未派出第一批留学生,而2002年哥大就有中国留学生1000多名。这100多年来,中国向西方学习了许多东西,有的东西学得好,有的东西学不好;有的东西学得快(如生活方式:服装表演、喝可口可乐和过圣诞节),有的东西却花了100年也没有学到(如法治、民主、宪政)。
1994年至1995年学年和2002年春季学期,我两次应Randy Edwards教授邀请,到哥大访问研究,与他结下了友谊。他关心中国的法制建设,对中美法学交流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不像有的美国的中国问题专家那样对中国的看法偏颇激进,他对中国的看法比较客观。同样,他对美国政府的态度也能比较客观。2002年我再次来哥大时,他问我这次主要研究什么?我说主要想研究一下美国宪法实施的经验。他说,美国的民主、人权有时是真实的,有时是用做干涉别人的。当然,我觉得它还是可以改革、还可以救药,所以我为它工作。我两次来哥大都研究宪政问题,所以选这篇文章作为Randy Edwards教授退休的纪念是最合适的。
1898年的戊戌变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以民主宪政为目标政治改革。二十世纪前夕,一批受西方思想影响的封建士大夫首次紧叩中国封建王朝这座紧闭几千年的城池,要求开启宪政之门。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知识分子打起了“变法维新”的旗帜,提出“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纲领,发动了一场争取民主宪政的运动,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
百年多来,中国人民为了宪政的梦想,进行了英勇的斗争和不懈的追求,走过的是一条异常崎岖曲折的道路,其间经历了数不尽的艰难困苦、前进与倒退、血与火的洗礼。中华民族的上述历史任务并没有完成。总结反思中国百年宪政运动历史的经验教训,对推动民主宪政发展有很多启示意义。
(1)百年宪政运动回顾
回首百年宪政运动,它是人类社会一幅最悲壮的历史画卷,它时如巍峨山峦,宛延起伏;时如滔滔大江,汹湧澎湃。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中国宪政运动经历有五波浪潮。
“逼上梁山”的清末立宪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 ,由于清政府的腐败和外国侵略,中国处于亡国的边缘。在内忧外患的深刻民族危机之中,中国觉醒的知识分子、开明官僚和广大民众在强烈的爱国热情驱使下,掀起爱国救亡运动。在这种形势下,一批具有资产阶级改良思想的封建士大夫打起了“变法维新、救亡图存”的大旗。康有为七次上书,提出“开制度局,以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主张。 1898年6月11日,康有为等人的变法维新主张为光绪皇帝所接受,光绪皇帝一连颁发了几十道诏令推行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其实还没有真正触及到民主宪政问题 ,就遭到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势力的反对。在实行变法的100天后,她发动宫廷政变,囚禁光绪皇帝,镇压了这场还没有开始的以立宪为目标的改革运动。
当死抱祖宗家法不变的慈禧太后正沉梦于大清江山永固的时候,1905年的日俄战争一役,小日本打败了北极熊,又一次震惊了大清王朝。当顽固的统治者问及事情的原因时,得到的回答是:皆因日本立宪而胜,俄国不立宪而败。根本的原因是制度问题。这种情况下,经立宪派要求,慈禧太后才勉强同意派五个大臣出国考察,以寻求保全邦本之策。五大臣出国考察的结果,了解到现代民主议会和宪政制度才是西方国家强国之本。根据五大臣的建议,清政府于1906年9月1日发布了预备立宪命令。这个命令只提进行官制改革,没有提国制改革,立宪尚无期限。顽固的清朝统治者实际上仍不想进行任何的宪政改革。但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可没有耐心,为建立民主宪政发动了多次武装起义。清王朝中的立宪改革派和地方实力派也发动一次又一次的请愿活动,要求“速开国会、制定宪法”。 迫于社会各界要求民主宪政改革的强大压力,清政府被迫于1908年9月草拟并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宣布用9年时间来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是一个确立皇权至上,议会作为装点,臣民权利顺带提及的君定宪法。它规定大清皇帝的统治万世一系,君上权力神圣不可侵犯,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议院是个听命于皇帝的咨询机关。
清政府的预备立宪欺骗引起地方实力派的不满,更激起资产阶级革命派和广大民众的反对,各地方立宪自治运动和革命派的抗议风起云涌。在反抗形势高涨的情况下,1911年10月10日,资产阶级革命派在武昌策动起义,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就在清王朝遭灭顶之灾之时,清政府为挽救危亡,3天内炮制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正式公布,以平民怒。这个宪法是在革命爆发的压力下制定的,所以,对立宪派的要求有较大让步。虽然它仍以维护王权“万世不易”为目的,但毕竟肯定了宪法的地位,规定了一个君主立宪、责任内阁制的政治体制。但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这个宪法仅存数十天就成了清王朝的殉葬品。
转瞬即逝的民主共和
资产阶级革命先驱孙中山,早年从事反清斗争。戊戌变法失败以后,更坚定了他推翻清王朝的决心。1905年他在日本组织政党,随后提出了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纲领,主张建立民主共国。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1912年元旦,中国第一个民主共和制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在南京成立,孙中山被推选为临时大总统。深受西方宪政思想熏陶的孙中上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制定临时宪法。3个月后,他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个宪法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宪政思想。它根据五权分立的理论创立,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一个议会制的政体:议会有权制定法律,决定预决算、税收等重大事项;有权选举总统、副总统,并对总统任命高级官员行使批准权等。总统的权力受到很大限制。
孙中山积极制定这个约法的目的是想用它来确立他的宪政理想,并以此来约束野心勃勃、满脑子封建帝王思想的袁世凯。当时名义上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了政权,但没有足够的力量支持巩固政权,前清大帅袁世凯在北方掌握着军政大权。为统一中国,孙中山作出妥协,他同意在袁逼清帝退位后让袁当临时大总统,条件是袁必须遵守约法,并尽快召开国会,颁布正式宪法。然而,孙中山的这种资产阶级的绅士风度与袁世凯的骗术相比,就显得过于天真了。但袁世凯从没有向民主妥协,当他当上大总统后,临时约法就被他当草纸用了。
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政史上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军阀混战时的宪政闹剧
孙中山积极制定这个约法的目的是想用它来确立他的宪政理想,并以此来约束野心勃勃、满脑子封建帝王思想的袁世凯。当时名义上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了政权,但没有足够的力量支持巩固政权,前清大帅袁世凯在北方掌握着军政大权。为统一中国,孙中山作出妥协,他同意在袁逼清帝退位后让袁当临时大总统,条件是袁必须遵守约法,并尽快召开国会,颁布正式宪法。然而,孙中山的这种资产阶级的绅士风度与袁世凯的骗术相比,就显得过于天真了。但袁世凯从没有向民主妥协,当他当上大总统后,临时约法就被他当草纸用了。
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政史上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军阀混战时的宪政闹剧
辛亥革命时的武昌起义其实是一次带有偶然性的革命。一群几乎没有领导的新军官发动兵变,由于当时的清政府实在太腐败,各地方军阀立即纷纷响应起义而布独立,才使清政府几乎在一夜之间灭亡,资产阶级革命派借机建立南京政权。但从当时的社会政治力量看,革命派一时难以巩固政权。因为辛亥革命只是北京军阀袁世凯逼清帝下了台,并没有摧毁旧军队和旧政权的基础。革命后的政权很快落入一帮前清遗官和地方军事实力派手中。由于清王朝不立宪而亡,当时民主宪政思想在社会中很有广泛的影响。所以,前清官僚执政后都不得不仍打出“开国会、行宪政”的旗号,但骨子里却没有一点想搞民主的意思,开议会、制宪法都只不过是狐假虎威,用来蒙骗人。从1913年到1927年是中国历史上宪政最热闹的一幕,也是最丑的一幕。这个时期,从西方传来的宪法和议会这两个本来是好的东西,被搞得乌烟瘴气、名声狼藉。
先是袁世凯,这个前清的外务部尚书和军机大臣,靠手握军权逼清帝下台时就心怀野心,当他从孙中山手里骗到临时大总统后,立即原形显露。他不是依其诺言“谨守宪法”,而是违背“约法”的规定,强逼国会先选他当总统。而他一旦成为正式大总统后就要解散国会。就在袁世凯行将解散国会前夕,国会在天坛匆忙通过了一个宪法草案,叫《天坛宪草》。通过这个宪法是为防止袁的独裁,否定总统制,确立责任内阁制。这使袁氏大为光火。
1914年1月,袁将国会解散。然后,由他组织一帮党徒组成“约法会议”来起草宪法。在他的授意下,约法会议起草了一部总统具有封建皇帝一样独裁权力的宪法一一《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由于袁的帝王思想太浓,觉得当总统还不过瘾,干脆把总统帽换成皇帝的桂冠。袁的悲剧在于他太不识时务,不知此时共和宪政思想己深入人心,袁称帝立即遭到全国的声讨,100天后不得不被迫取消帝制,本人也为此愤愤而死。
袁世凯跨台后,各地方军阀导演出一幕幕用刀枪来制宪的闹剧。从1916年到1927年的中国,军阀混战,北京政府走马灯似的更换门庭,每当一地方实力派靠军事实力入主北京政府的时候,就要制定一部按自己的意志、属于自己的宪法,都企图通过宪法使其权力合法化。袁以后的大总统黎元洪曾召集国会讨论制宪,因各派为省制问题争执不下而动武,制宪不欢而散。尔后,执政的段祺瑞曾二度主政北京,每次都忙于组织自己的国会,起草宪法,但都胎死腹中。这个时期惟一正式颁布过的一个宪法,就是军阀曹锟花大价钱买下的宪法。1922年,曹锟在直奉战争中获胜。他为了登上总统宝座,并得到宪法的庇护,于是召开国会制定宪法。但这时国会议员早已逃散,对制宪不感兴趣。曹想了一个好主意,不惜花重金收买议员出席会议。他公告:议员每出席一次会发给出席费100元,参加大选发200元,并每人有5000元的选举费。最后,他花了1356万元使自己登上总统宝座,当然他按自己的意志炮制出一部真正属于他的“曹氏宪法”。当一年后他在战场失败,“曹记宪法”也就一钱不值了。
如果说在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时封建士绅和资产阶级革命派“开国会、定宪法”还是非常严肃和神圣的事,那么到袁世凯以后,“开国会、制宪法”就成了十足的骗局和闹剧。西方的民主宪政传到中国不久,就被扭曲变形。议会制在这个时候被他们搞得声名狼藉,给以后的宪政运动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毛泽东在总结这个时期的历史经验时就断然指出,议会制在中国行不通,宪法也都是骗人的东西。所以,新中国建立后,议会制被拒之门外,并受到批判。
但是,不能否定,从清未戊戌变法到国民初年这段时期,议会民主和宪政思潮的传播是非常广泛和深入。有一点可以证明:你看,当时“开国会、定宪法”是最有政治号召力的口号。那帮军阀本是一帮清末遗臣,毫无民主思想可言,但他们不论谁上台都要高弹一番“制宪调”,演一曲“国会剧”。可见,谁不行宪政、开国会,谁就要遭到反对、统治的合法性要受到质疑,连地方军阀都可以以护宪的名义起兵反总统,(宪法)就像古代挟天子以令诸侯一样具有正义性。这充分说明,宪政思想的传播在本世纪初的影响是相当强的。可为什么后来宪政的影响又消失了呢?就是因为宪法初至中国就被一帮军阀专制者的和尚把宪法的经给唸歪了。不能说宪法和议会本身不是好东西。
一党独裁下的“训政”
就在二十世纪20年代北方军阀混战的时候,中国南方产生了两大政党:国民党和共产党。两党建立当初都是革命政党,前者代表有产者――少数地主资产阶级利益,后者代表无产者――广大贫苦劳动大众的利益。孙中山在逝世前力主两党合作。为了讨伐共同的敌人北方军阀,两党开始了第一次合作。1926年秋开始北伐,仅半年多就席卷了南部中国,眼看胜利要到手了,等不得取得全部胜利,蒋介石就不能忍受共产党同他分享胜利。于是,他不是用现代民主的方式允许共产党存在作为反对党,而以屠杀手段把同他一道革命的兄弟党消灭掉。这样,一党独裁统治登上中国的政治舞台,这是中国现代宪政遭受挫折不能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
蒋介石实行一党独裁统治期间,由于蒋以孙中山的继承者自居,当然也要打宪政的旗号,也迫于国民党内部的压力, 在30年代曾制定过一个《训政时期约法》。国民党创造了一种中国实行宪政的“三部曲”理论。它的理论核心是,由于中国处于战乱之中,需要有个军事统治时期,以求达到国家安定,这时不能实行宪政,只能实行“军政”。军政结束后由于中国百姓民智未开,不能自己实行民主,需要国民党对百姓实行民主训导,这称“训政时期”。这个过程结束了才能实行“宪政”。所谓“训政”就是由国民党训导民众,代表国民行使国家统治权。国民党把“训政”说成是个漫长的过程,就是为了把一党专制统治以宪法方式合法化。宪法本来是现代民主的必要形式,可是到了专制者手中就被变成了护卫专制的铠甲。
在1946年抗战胜利后,出于各民主人士和共产党要求建立民主宪政的压力,国民党政府才被迫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应该说,这个宪法在形式上基本上是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政思想为指导制定的。但是,国民党本质上不愿搞宪政,根据它的“训政”理论,还是在宪法之上凌驾了一个《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它给总统许多专制特权,并把保障公民权利搁置起来,使这个宪法长期处于停止施行状态。可见,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国,实行的是党治下的“训政”,宪法也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给婊子立的“牌坊”。
近半个世纪的“政宪”
先是袁世凯,这个前清的外务部尚书和军机大臣,靠手握军权逼清帝下台时就心怀野心,当他从孙中山手里骗到临时大总统后,立即原形显露。他不是依其诺言“谨守宪法”,而是违背“约法”的规定,强逼国会先选他当总统。而他一旦成为正式大总统后就要解散国会。就在袁世凯行将解散国会前夕,国会在天坛匆忙通过了一个宪法草案,叫《天坛宪草》。通过这个宪法是为防止袁的独裁,否定总统制,确立责任内阁制。这使袁氏大为光火。
1914年1月,袁将国会解散。然后,由他组织一帮党徒组成“约法会议”来起草宪法。在他的授意下,约法会议起草了一部总统具有封建皇帝一样独裁权力的宪法一一《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由于袁的帝王思想太浓,觉得当总统还不过瘾,干脆把总统帽换成皇帝的桂冠。袁的悲剧在于他太不识时务,不知此时共和宪政思想己深入人心,袁称帝立即遭到全国的声讨,100天后不得不被迫取消帝制,本人也为此愤愤而死。
袁世凯跨台后,各地方军阀导演出一幕幕用刀枪来制宪的闹剧。从1916年到1927年的中国,军阀混战,北京政府走马灯似的更换门庭,每当一地方实力派靠军事实力入主北京政府的时候,就要制定一部按自己的意志、属于自己的宪法,都企图通过宪法使其权力合法化。袁以后的大总统黎元洪曾召集国会讨论制宪,因各派为省制问题争执不下而动武,制宪不欢而散。尔后,执政的段祺瑞曾二度主政北京,每次都忙于组织自己的国会,起草宪法,但都胎死腹中。这个时期惟一正式颁布过的一个宪法,就是军阀曹锟花大价钱买下的宪法。1922年,曹锟在直奉战争中获胜。他为了登上总统宝座,并得到宪法的庇护,于是召开国会制定宪法。但这时国会议员早已逃散,对制宪不感兴趣。曹想了一个好主意,不惜花重金收买议员出席会议。他公告:议员每出席一次会发给出席费100元,参加大选发200元,并每人有5000元的选举费。最后,他花了1356万元使自己登上总统宝座,当然他按自己的意志炮制出一部真正属于他的“曹氏宪法”。当一年后他在战场失败,“曹记宪法”也就一钱不值了。
如果说在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时封建士绅和资产阶级革命派“开国会、定宪法”还是非常严肃和神圣的事,那么到袁世凯以后,“开国会、制宪法”就成了十足的骗局和闹剧。西方的民主宪政传到中国不久,就被扭曲变形。议会制在这个时候被他们搞得声名狼藉,给以后的宪政运动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毛泽东在总结这个时期的历史经验时就断然指出,议会制在中国行不通,宪法也都是骗人的东西。所以,新中国建立后,议会制被拒之门外,并受到批判。
但是,不能否定,从清未戊戌变法到国民初年这段时期,议会民主和宪政思潮的传播是非常广泛和深入。有一点可以证明:你看,当时“开国会、定宪法”是最有政治号召力的口号。那帮军阀本是一帮清末遗臣,毫无民主思想可言,但他们不论谁上台都要高弹一番“制宪调”,演一曲“国会剧”。可见,谁不行宪政、开国会,谁就要遭到反对、统治的合法性要受到质疑,连地方军阀都可以以护宪的名义起兵反总统,(宪法)就像古代挟天子以令诸侯一样具有正义性。这充分说明,宪政思想的传播在本世纪初的影响是相当强的。可为什么后来宪政的影响又消失了呢?就是因为宪法初至中国就被一帮军阀专制者的和尚把宪法的经给唸歪了。不能说宪法和议会本身不是好东西。
一党独裁下的“训政”
就在二十世纪20年代北方军阀混战的时候,中国南方产生了两大政党:国民党和共产党。两党建立当初都是革命政党,前者代表有产者――少数地主资产阶级利益,后者代表无产者――广大贫苦劳动大众的利益。孙中山在逝世前力主两党合作。为了讨伐共同的敌人北方军阀,两党开始了第一次合作。1926年秋开始北伐,仅半年多就席卷了南部中国,眼看胜利要到手了,等不得取得全部胜利,蒋介石就不能忍受共产党同他分享胜利。于是,他不是用现代民主的方式允许共产党存在作为反对党,而以屠杀手段把同他一道革命的兄弟党消灭掉。这样,一党独裁统治登上中国的政治舞台,这是中国现代宪政遭受挫折不能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
蒋介石实行一党独裁统治期间,由于蒋以孙中山的继承者自居,当然也要打宪政的旗号,也迫于国民党内部的压力, 在30年代曾制定过一个《训政时期约法》。国民党创造了一种中国实行宪政的“三部曲”理论。它的理论核心是,由于中国处于战乱之中,需要有个军事统治时期,以求达到国家安定,这时不能实行宪政,只能实行“军政”。军政结束后由于中国百姓民智未开,不能自己实行民主,需要国民党对百姓实行民主训导,这称“训政时期”。这个过程结束了才能实行“宪政”。所谓“训政”就是由国民党训导民众,代表国民行使国家统治权。国民党把“训政”说成是个漫长的过程,就是为了把一党专制统治以宪法方式合法化。宪法本来是现代民主的必要形式,可是到了专制者手中就被变成了护卫专制的铠甲。
在1946年抗战胜利后,出于各民主人士和共产党要求建立民主宪政的压力,国民党政府才被迫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应该说,这个宪法在形式上基本上是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政思想为指导制定的。但是,国民党本质上不愿搞宪政,根据它的“训政”理论,还是在宪法之上凌驾了一个《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它给总统许多专制特权,并把保障公民权利搁置起来,使这个宪法长期处于停止施行状态。可见,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国,实行的是党治下的“训政”,宪法也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给婊子立的“牌坊”。
近半个世纪的“政宪”
中国共产党早年就以追求民主、救国为目标。在取得政权后又提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和平、富强新中国的目标。1949年初,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之前,就迅速召集有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进行民主建国、建政,制定了《共同纲领》。 1954年又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宪法。这两个宪法文件的制定,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走民主宪政道路的决心。
但是,半个世纪来,党在相当长的时候偏离了革命的初衷,把宪政变为“政宪”,即宪法政治化,国家社会生活政治化,把宪法作为实现政治任务的手段和政治斗争的工具,政治斗争和阶级斗争成了几乎成了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部。从五四宪法开始就带上政治色彩,宪法规定了实现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等党的阶段性任务,宪法成为实现党的任务手段。
1956年以后,本来应该走上经济建设和宪政、法治之路的中国,却被左倾头脑发热的领导人引领上了阶级斗争的疯狂列车。从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宪法实际上被停止实施,到“文化大革命”时,宪法被撕毁。1970年,毛泽东认为“文化大革命”已经取得胜利,需重新修订宪法巩固“文化大革命”的成果。这次修宪因毛泽东与林彪在是否设国家主席问题上意见不一,爆发了一场惊心动魄的政治斗争。1978年修订宪法虽然是为了表明要结束“文化大革命”,但修宪的指导思想仍然是“文革”的理论,在还没有真正实施就因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被再次反复修改。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总结了建国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历史经验教训,认识到中国过去不搞民主法制是一个很大的错误。于是,决定把民主法制建设摆上国家的重要议程。
可见,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头30年,虽然也制定了宪法,但由于对宪法的片面理解,宪法被严重政治化,成为服从政治的工具。
1982年,中国以一种对历史深刻反思的精神重新修订了宪法。基于“文革”的教训,宪法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并确立了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的法治原则。该宪法成为中国20年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这20年间,民主法制建设无可置疑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代表大会得到加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从“文革”后一个完全无法可依的社会,到今天已经有了一套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了基本上有法可依。而且建设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国家的目标。
但是,我们又不能不看到,这20年来民主法制的发展,在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前提下,非常谨慎地前进。民主在很大程度上被局限在毛泽东主席主张的民主集中制的框架内,局限在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模式上,而较少地把它看成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合理化配制和保障公民自由以及充分参与国家事务的制度化。法制也很大程度上被局限在强化社会治安和是秩序,加强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上,而不是看成是一种治官之道、治国之策,是人权的保障和社会正义的体现。
宪政这个在本世纪初曾是很有影响、很有号召力的政治理念,却有近半个世纪成为忌讳,法治、宪政从1957年受到批判后,直到近年才可以公开讨论它。宪政在100年前开始广泛地传入中国,今天我们又不得从头开始。但这次恐怕不是从考察西方国家的宪政开始,而是应从总结中国过去整整一个世纪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教训开始。
(2)百年宪政运动的经验教训
宪政是美好的政治理想,中国人民为此而奋斗了100多年。在这其中有过成功和希望,但更多的是失败和挫折。在世纪之交,我们有更多的忧患和憧憬,对宪政有更急迫的期待。所以,反复萦绕在心头的是:中国人民百年的宪政追求为什么没有成功?
缺少妥协精神,是中国行宪缺乏的重要文化条件
但是,半个世纪来,党在相当长的时候偏离了革命的初衷,把宪政变为“政宪”,即宪法政治化,国家社会生活政治化,把宪法作为实现政治任务的手段和政治斗争的工具,政治斗争和阶级斗争成了几乎成了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部。从五四宪法开始就带上政治色彩,宪法规定了实现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等党的阶段性任务,宪法成为实现党的任务手段。
1956年以后,本来应该走上经济建设和宪政、法治之路的中国,却被左倾头脑发热的领导人引领上了阶级斗争的疯狂列车。从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宪法实际上被停止实施,到“文化大革命”时,宪法被撕毁。1970年,毛泽东认为“文化大革命”已经取得胜利,需重新修订宪法巩固“文化大革命”的成果。这次修宪因毛泽东与林彪在是否设国家主席问题上意见不一,爆发了一场惊心动魄的政治斗争。1978年修订宪法虽然是为了表明要结束“文化大革命”,但修宪的指导思想仍然是“文革”的理论,在还没有真正实施就因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被再次反复修改。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总结了建国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历史经验教训,认识到中国过去不搞民主法制是一个很大的错误。于是,决定把民主法制建设摆上国家的重要议程。
可见,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头30年,虽然也制定了宪法,但由于对宪法的片面理解,宪法被严重政治化,成为服从政治的工具。
1982年,中国以一种对历史深刻反思的精神重新修订了宪法。基于“文革”的教训,宪法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并确立了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的法治原则。该宪法成为中国20年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这20年间,民主法制建设无可置疑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代表大会得到加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从“文革”后一个完全无法可依的社会,到今天已经有了一套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了基本上有法可依。而且建设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国家的目标。
但是,我们又不能不看到,这20年来民主法制的发展,在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前提下,非常谨慎地前进。民主在很大程度上被局限在毛泽东主席主张的民主集中制的框架内,局限在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模式上,而较少地把它看成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合理化配制和保障公民自由以及充分参与国家事务的制度化。法制也很大程度上被局限在强化社会治安和是秩序,加强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上,而不是看成是一种治官之道、治国之策,是人权的保障和社会正义的体现。
宪政这个在本世纪初曾是很有影响、很有号召力的政治理念,却有近半个世纪成为忌讳,法治、宪政从1957年受到批判后,直到近年才可以公开讨论它。宪政在100年前开始广泛地传入中国,今天我们又不得从头开始。但这次恐怕不是从考察西方国家的宪政开始,而是应从总结中国过去整整一个世纪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教训开始。
(2)百年宪政运动的经验教训
宪政是美好的政治理想,中国人民为此而奋斗了100多年。在这其中有过成功和希望,但更多的是失败和挫折。在世纪之交,我们有更多的忧患和憧憬,对宪政有更急迫的期待。所以,反复萦绕在心头的是:中国人民百年的宪政追求为什么没有成功?
缺少妥协精神,是中国行宪缺乏的重要文化条件
王希博士出版了一本介绍美国宪法史的著作,叫《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这本书的深刻地概括美国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妥协”。列宁说过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毛泽东主席说过宪法是革命胜利的结果。但从历史观察,革命和阶级斗争确实影响宪法的产生、发展和宪法的内容。但是,靠革命和激烈阶级斗争胜利制定宪法,使宪法往往带有极端性,宪法难以稳定和实施。从法国制宪史可以看到,反复的革命与复辟使宪法不断翻新,这些宪法都没有经得起历史考验。通过社会力量平等谈判和妥协制定的宪法,却能比较稳定和持久。它就好像一个自愿订立的合同才会真正有约束力和得到尊重。
在过去一个世纪的中国,是风云激荡的百年。这100年中,前半个世纪一直是战云密布,后半个世纪虽然结束了战争,但前30年却又是社会动乱频繁,真正稳定和发展的时间只有最后改革开放的20年。造成这种背景就是:一种政治力量要绝对领导社会,当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力量时,不能共存,而是要拼一个你死我活。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一直处于外国列强虎视鹰瞵之下,民族危亡成了现实威胁,救亡图存成为近代中国的首要任务。这使自由、民主、人权的要求很容易被忽视,牺牲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强化国家权力以挽救民族危亡。当上世纪初,一个靠无上权力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庞大封建王朝崩塌后,没有平缓的权力过渡,没有一种新的公众支持的合法权力替代,造成巨大的权力真空,立即引起权力争夺。当中国社会不同的政治力量、特别是政党登上政治舞台后,由于缺少以合法斗争形式共存合作,以妥协精神解决纠纷的文化,而崇尚一主独存,以暴力消灭对方甚至同党的统治观念。这使得中国在内忧之中又增外患,半个世纪处于内忧外患的战乱之中。
当袁世凯与孙中山在推翻前面的敌人时,可以有暂时的合作共存。如果两种力量都能妥协共存,也许能有一个真正的宪法。可是,袁世凯这个长着专制帝王脑瓜子的人岂能容忍对手存在。他以宪法、议会为掩饰和装潢,一旦自认为有力量时,就要消灭对方。辛亥革命后出现了多党制,20年代初以后,国民党和共产党登上政治舞台,两党曾因有共同的敌人走到一起进行过两次合作,但都因取得胜利后不能共存共容,而是明争暗斗,直至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如果国民党能以民主的宽容精神对待“兄弟党”,承认它的合法性,而不是以消灭对方巩固政权,也许中国能建立宪政制度。可是看来传统中国文化中缺少不同政治力量妥协和共存的文化。袁世凯如此、蒋介石也如此。
在过去一个世纪的中国,是风云激荡的百年。这100年中,前半个世纪一直是战云密布,后半个世纪虽然结束了战争,但前30年却又是社会动乱频繁,真正稳定和发展的时间只有最后改革开放的20年。造成这种背景就是:一种政治力量要绝对领导社会,当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力量时,不能共存,而是要拼一个你死我活。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一直处于外国列强虎视鹰瞵之下,民族危亡成了现实威胁,救亡图存成为近代中国的首要任务。这使自由、民主、人权的要求很容易被忽视,牺牲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强化国家权力以挽救民族危亡。当上世纪初,一个靠无上权力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庞大封建王朝崩塌后,没有平缓的权力过渡,没有一种新的公众支持的合法权力替代,造成巨大的权力真空,立即引起权力争夺。当中国社会不同的政治力量、特别是政党登上政治舞台后,由于缺少以合法斗争形式共存合作,以妥协精神解决纠纷的文化,而崇尚一主独存,以暴力消灭对方甚至同党的统治观念。这使得中国在内忧之中又增外患,半个世纪处于内忧外患的战乱之中。
当袁世凯与孙中山在推翻前面的敌人时,可以有暂时的合作共存。如果两种力量都能妥协共存,也许能有一个真正的宪法。可是,袁世凯这个长着专制帝王脑瓜子的人岂能容忍对手存在。他以宪法、议会为掩饰和装潢,一旦自认为有力量时,就要消灭对方。辛亥革命后出现了多党制,20年代初以后,国民党和共产党登上政治舞台,两党曾因有共同的敌人走到一起进行过两次合作,但都因取得胜利后不能共存共容,而是明争暗斗,直至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如果国民党能以民主的宽容精神对待“兄弟党”,承认它的合法性,而不是以消灭对方巩固政权,也许中国能建立宪政制度。可是看来传统中国文化中缺少不同政治力量妥协和共存的文化。袁世凯如此、蒋介石也如此。
妥协方式和和平手段才会使宪政建设成为可能,所以,不能指望革命和激烈的阶级斗争下建立稳定的宪政制度,因为革命和动乱时期更需要集权。顾准先生在分析中世纪的欧洲为什么能从君主专制转变为“宪政时期”的原因时指出:中世纪西方经历了一段开明专制时期,在统一民族国家中,采取以议会来笼纳诸侯势力,把诸侯弄到宫廷的办法统一军权和政权,而很少采取征服诸侯的办法。他还指出,少数特权人物之间的斗争只要它是遵循一定的章程,而并不完全通过暴力,只要这种斗争的每一方面,按照这种章程,必须力求取得群众的支持,它就势必要发展成为议会政治。可见,宪政制度的建设,需要有和平的政治发展环境,需要有以妥协方式解决问题的精神。
那么,人们要问,中国在结束封建专制统治后的社会变革中,为什么向宪政过渡的改良没有成功,而是走向战乱呢?这里有许多原因,我认为重要的一条与中国的社会结构和阶级关系有关,统治者残酷的压迫,引起人民激烈的反抗。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政治家总是强调“以革命开民智”,用暴力改造社会,而不能以理性的、和平的方式改革社会。这也是中国宪政难以成功的政治理论原因。
一个社会在发展中采取暴力、还是改良方式,主要取决于该社会阶级关系的紧张状况。暴力的采取往往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但不管怎么说,暴力手段会对宪政建设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它容易煽动阶级仇恨,造成以暴对暴的社会动乱,引起暴力革命的恶性循环。它也不利于理性地对待前朝一些正确、合理的东西,容易引起社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频繁的暴力革命和社会动乱,会使一个国家的宪政道路特别崎岖,在这一点上,西方国家中只有法国与中国有相似的历史,如果我们比较一下法国的一段宪政史,也许对理解我国这百年宪政曲折的历程会有所帮助。
法国从1791年大革命后制定第一个宪法到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80多年间,先后制定过11个宪法,这在世界上是极为罕见的。 这其中有过资产阶级同君主妥协的君主立宪制宪法,封建残余势力的帝制宪法,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宪法,激进革命党人的革命宪法,封建王朝的复辟宪法等。每一部宪法的制定,都是一幕惊心动魄的阶级斗争,甚至是流血冲突。中国在百年间的革命与倒退,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产生的社会动荡使宪法频繁更迭的情况与此极为相似。法国为什么也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是因为法国和中国有一些极为相同的情况,封建压迫特别残酷,人民富有革命性,残酷的压迫与暴力革命形成恶性循环。在结束封建专制时,都采用暴力手段推翻封建专制王朝。这样,在革命以后,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特别尖锐,各革命阶级内部的矛盾和斗争,以及一些野心人物和其他势力的矛盾和斗争异常复杂激烈。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斗争,使社会长期难以安定下来,政权的动荡更迭,使宪法不稳定,宪政无从生根成长。
中国在本世纪后半叶,虽然结束了战乱。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从1957年开始逐步由极左思想支配,以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为社会的基本指导理论,发动了连续不断的政治运动。在后半个世纪的前30年中,中国实际上陷入另一种社会动乱和“革命”之中。
避免“革命”和动乱的办法,就是以和平的方式进行不断的改革。对不满情绪和反对者,不能采取压制和暴力手段,而应通过法制的手段,把反对者纳入到合法的渠道上来解决问题,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一切社会矛盾都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才是通向法治宪政的途径。
宪政的失败在于缺乏足够社会力量的支持
那么,人们要问,中国在结束封建专制统治后的社会变革中,为什么向宪政过渡的改良没有成功,而是走向战乱呢?这里有许多原因,我认为重要的一条与中国的社会结构和阶级关系有关,统治者残酷的压迫,引起人民激烈的反抗。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政治家总是强调“以革命开民智”,用暴力改造社会,而不能以理性的、和平的方式改革社会。这也是中国宪政难以成功的政治理论原因。
一个社会在发展中采取暴力、还是改良方式,主要取决于该社会阶级关系的紧张状况。暴力的采取往往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但不管怎么说,暴力手段会对宪政建设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它容易煽动阶级仇恨,造成以暴对暴的社会动乱,引起暴力革命的恶性循环。它也不利于理性地对待前朝一些正确、合理的东西,容易引起社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频繁的暴力革命和社会动乱,会使一个国家的宪政道路特别崎岖,在这一点上,西方国家中只有法国与中国有相似的历史,如果我们比较一下法国的一段宪政史,也许对理解我国这百年宪政曲折的历程会有所帮助。
法国从1791年大革命后制定第一个宪法到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80多年间,先后制定过11个宪法,这在世界上是极为罕见的。 这其中有过资产阶级同君主妥协的君主立宪制宪法,封建残余势力的帝制宪法,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宪法,激进革命党人的革命宪法,封建王朝的复辟宪法等。每一部宪法的制定,都是一幕惊心动魄的阶级斗争,甚至是流血冲突。中国在百年间的革命与倒退,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产生的社会动荡使宪法频繁更迭的情况与此极为相似。法国为什么也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是因为法国和中国有一些极为相同的情况,封建压迫特别残酷,人民富有革命性,残酷的压迫与暴力革命形成恶性循环。在结束封建专制时,都采用暴力手段推翻封建专制王朝。这样,在革命以后,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特别尖锐,各革命阶级内部的矛盾和斗争,以及一些野心人物和其他势力的矛盾和斗争异常复杂激烈。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斗争,使社会长期难以安定下来,政权的动荡更迭,使宪法不稳定,宪政无从生根成长。
中国在本世纪后半叶,虽然结束了战乱。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从1957年开始逐步由极左思想支配,以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为社会的基本指导理论,发动了连续不断的政治运动。在后半个世纪的前30年中,中国实际上陷入另一种社会动乱和“革命”之中。
避免“革命”和动乱的办法,就是以和平的方式进行不断的改革。对不满情绪和反对者,不能采取压制和暴力手段,而应通过法制的手段,把反对者纳入到合法的渠道上来解决问题,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一切社会矛盾都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才是通向法治宪政的途径。
宪政的失败在于缺乏足够社会力量的支持
宪政是近代资产阶级经济、思想、文化发展的产物。在中国,由于这种经济、思想、文化的极不发达、成熟,使得宪政缺少足够社会力量的支持。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在武昌起义以后,就迅速制定了一部充满资产阶级民主宪政思想的临时约法,它确立了一种内阁制的政权体制,并充分保障公民权利。这套宪政制度有孙中山“三民主义”宪政理论的支持。但它为什么又没有成功呢?重要的原因是当时中国缺少建立巩固宪政制度的足够强大的力量。武昌起义的偶然胜利并不意味着资产阶级在阶级力量对比上取得优势。相反,资产阶级的力量非常弱小,以至它没有足够的政治、军事力量支持这场革命,使孙中山不得不放弃政权,革命成果落入前清残余官僚手里。资产阶级宪政的夭折说明,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中国社会还不足以支撑一座民主宪政的大厦。
在20世纪初,中国还是自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资产阶级和现代工业的力量非常弱小。在辛亥革命时,中国的产业工人大约只有60万人。 工人处于经济上赤贫和毫无基本政治权利的状态。资本家更是弱小,1900年在中国南方13个主要工业发展地的省,雇佣500名工人以上的厂矿只有156家,而这些工厂的工人人数占全国工人人数的30%-40%,真正的资本家只不过数百人而已。到1949年,全国有官僚资本工业企业2858个,职工约129万余人,其中产业工人约75万人。全部工业资本约170亿元。 可见,在半个世纪中,中国的资产阶级和现代工业并未获得巨大发展,中国社会仍然是自然经济和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这是资产阶级宪政难以获得成功的重要原因。
20世纪初,西方宪政和议会民主思想在中国传播极为广泛。在封建王朝中的开明官僚和封建士大夫都认识到中国的落后和挨打主要不是经济原因,而是制度的原因,是制度太落后、腐败,要强国必须先进行政治改革,建立民主、法制、宪政制度。当时谁不搞议会、宪政制度时,立即会招致全国的反对和声讨。但是,真正起来反对的主要是地方官僚,他们从维护自己的权力出发,自然反对专制。但是,中国的地方利益没有形成比较稳定的独立力量,而地方势力也常常成为个人势力,因而也总是寻求中央势力的保护,依赖投靠中央权力,所以地方力量难以真正与中央形成一定的分权力量,成为支持宪政的力量。
宪政得不到民众的支持,是因为中国那些民主的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家(从康有为、梁启超到孙中山)都无一例外地把广大民众视为愚民,说他们素质低,不懂民主和政治,因而不是让他们成为宪法权利的主人,而是要限制和压制民权,由政府对民众加以训导。这就把宪法的精神完全颠倒了(这点下面会具体展现)。他们传播和推行的这种宪法理论和实践,当然难以得到社会民众的广泛支持。
统治者在社会危机面前缺乏改革的主动,从而一再丧失行宪的良机
历史不能假设,但科学研究常常需要假设。我们不妨假设在戊戌变法的时候,如果光绪皇帝采取康有为等人的变法主张并推行下去,中国走上一条像日本明治维新那样的君主立宪道路不是不可能的。中国人民可能少受三分之二个世纪的灾难。可是,中国的统治者总是过分地相信他的统治权力和太迷恋专制的权力,以至不撞南墙不死心。
在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封建统治者和国人都相信中国是世界的中心、是最强大的帝国。鸦片战争中国失败,才使统治者和国人大为震惊,世界很大,还有比这个王朝更强大的国家。于是,大家都来找原因,结果认为,是中国的军事和经济太落后了,大刀长矛怎么能敌洋人的洋枪洋炮呢?于是,开时官僚提出了经济改革和军制改革主张,要“以夷制夷、富国强兵”。于是开展洋务运动,中国开始了近代的第一次全方位的经济“改革开放”,办工厂、开银行、修铁路、建邮政,设商会,发展现代工业和经济。同时,买军舰、造枪炮、改军制,进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洋务运动,应该说中国经济和军事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和现代化。但是,1895年中日甲午一战,中国海军全军覆没。这又一次震惊朝野。人们不得其解:过去洋人打败中国是因为经济发达和有洋枪洋炮,现在为什么一个小小日本,竟然也打败大清帝国?中国的军事和经济也现代化了,而且战舰总吨位超过了日本,怎么还是败了?当人们再次找原因时,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和开明官僚看到,中国失败主要不是经济的原因,也不是武器落后,而是制度太落后、太腐败。于是改革者提出“定宪法、开议会、争民权、申民主”的政治改革主张。可是,顽固的统治者根本不允许对政治制度有任何的改革,当光绪皇帝只是采纳康有为等人沾点政制边的改革时,就被顽固派扼杀。她们根本不愿对专制权力有一点触动。大清王朝坐失了一次改革的大好时机。
当1905年日俄战争,北极熊大败,再一次引起国人震惊。这一次国人皆知小日本强大在于进行了宪政改革,其制度先进。在国人压力下,顽固的慈禧才似乎相信是制度有问题,于是才同意派大臣出国考察政制,考察结果提出了政制改革建议。可是,顽固的专制统治者这次或许知其原因,但太迷恋专制权力而不舍得放弃,不想诚心进行宪制改革,而是玩起了宪制改革的骗局,搞什么九年预备立宪。清王朝统治者又一次错失改革主动权,使中国走向宪制丧失了一次不可挽回的机会。于是,愤怒的士兵、全国民众和地方官员不能等了,大家起来轻轻一推专制王朝就倒塌了。当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行将崩溃的时候,慈禧忽忙采取制宪行动,抛出“十九信条”,企图挽救灭亡,但为时已晚。
清王朝是这样,蒋介石政权也是如此。共产党早在抗战之前就呼吁在中国召开民主国会、制定民主宪法,国民党根本不以理睬。 在抗战时期,共产党又呼吁建立各阶级联合的民主共和国,国民党不理。抗战结束后,国共两党谈判中,共产党要求尽快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建立民主联合政府。蒋假装承诺,炮制了一党制宪法,实际上却在积极准备内战想消灭对方。同慈禧太后一样,到了1948年,国民党政权行将崩溃的时候,蒋介石才想起了宪法,在和共产党和平谈判条件中提出保持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和法统,但为时已晚,共产党已胜利在握,它不答应了,要以废除国民党的宪法和法统为和谈条件。
可见,旧中国的统治者总是顽固地抱残守缺,每当社会出现危机时,统治者不能主动以改革来化解社会矛盾,而是采取更高压的手段来维持其统治,对反对者更是采取消灭的办法。即使改革已经发生时,统治者也往往要以暴力手段压制改革。统治者每镇压一场改革,就丧失一次和平变革,实行宪政的机会,而社会革命的可能性就在增加。
一位学者在总结清末制宪失败的经验教训时指出:清王朝对改革未能表现出应有的历史主动,腐朽之极使之无力对扑面而来的时代大潮作出迅速而积极的回应;抱残守缺的心态使之在规避挑战的同时也错过了机遇,冥顽之极妨碍了其对世界大势的审度和把握。在十字路口的徘徊中坐失了太多机遇和时光的清王朝终于丧失了从容改革的环境和平稳过渡的可能。
中国缺少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思想的启蒙和传播
宪政的精义就是对政府权力以严格约束,对自由、民权给予充分保障。宪政制度必然是在经历了自由民主精神的充分张扬和对封建专制思想荡涤的前提下建立的。而在中国,宪制是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和推翻封建王朝的迫切需要而仓促引进的,实际上是在传统的纲常礼教、君臣之义的网罗之中进行的。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出现了不少政党,共产党也应运而生。但是,国民党背叛革命,以血腥手段上台把中国置于一党专政的强权统治下,为政党的意识形态所支配,政党意识形态的宣传代替了民主自由观念的传播。
戊戌变法前后和五四运动期间,都有过西方自由民主思想的传播。但是,这种传播时间短,影响程度不深,自由、民主、民权思想只在知识分子和上层人士中产生影响,但是中国90%以上的工农劳苦大众没有受到它的洗礼。由于缺乏广泛的思想启蒙,京城里发生的革命对广大民众来说,不过是城头变换大王旗,根本不知其中的政治意义。即使在接受民主宪政思想的知识分子和政治家中,由于长期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对自由、民主都采取保留、甚至反对态度。有的人开始主张宪政民主,最后走向反面。那些先进的思想家都不同程度地用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和语言来阐释自由、民主和法治。中国近代以来出现的一些政治家包括很伟大的政治家都认为,鉴于中国的国情,在中国,不可给公民的自由、民主和权利太多,要给也是应该缓行的。在实行民主之前,应更强化国家的权力,要求个人为此牺牲自由。所以,搞宪政只是为了“强国”,而不是为了“保民”。而常常,“强国”又被一些野心家利用为强化个人权力搞专制的借口。
康有为、梁启超是近代中国传播西方民主思想的先驱,曾经提出过“伸民权、争自由”的口号。但康氏认为,给臣民自由民主权利是不合实际的,犹如“程度未至而超越为之,犹小儿未能行而学箭墙飞瓦”。在中国搞“共和实为共争共乱;自由实为自死自亡”。 变法的目的是为强国,固皇朝邦本。这实为加强君权以取代民权。康梁最后都站到民主宪政的反面,可见他们民主宪政思想是多么不彻底。 出国考察的五大臣给清王朝的建议虽然一方面主张立宪,另一方面又主张限制和压制民权。他们认为西方国家主张民权太多,容易导致犯上作乱,中国只能学日本,对臣民权利以法律限制之。
孙中山是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者,深受西方民主思想的影响,并以民权为其政治纲领。但在他早期思想中也反对给公民以权利,更反对予公民以自由。在他看来,中国人的素质太低了初次脱去奴隶的地位忽然升到了主人的地位,还不知道做主人的方法。如果实行民权,所以他们更“目无主人,胡行乱为。” 他还说,中国人的“自由太多”,故成“一片散沙”,“自由权利不可以回到个人身上去”。 所以,他不赞成以革命争取自由,而主张以牺牲个人自由去换取国家的强盛和自由。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孙中山是在民族危亡面前,把国家民族的独立生存放在首位,要求人们为此作出牺牲。但是,他没有想到,只有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才能使公民与国家共赴国难。中国人过去之所以一片散沙,不能团结为国赴难,是因为这个国家老是压迫他们,而不保护他们,怎么能叫他们去为国赴难呢?这一点,孙中山直到逝世前才明白,他总结革命没有成功的原因,留下一句最重要的遗训就是:必须唤起民众!靠什么唤起民众?就是要给他们自由、民主、平等的权利。
孙中山的“民智未开,少给自由”的理论,对宪政的发展产生过相当大的副作用。孙中山的中国国民素质太低、自由太多的理论,也得到我们一些领导人的欣赏,因而主张民主应缓行,个人自由是不可太多的。要求公民为了集体利益无条件牺牲个人自由和权利。每当毛泽东同志谈到自由、民主问题时,总是强调纪律和集中的重要性,“我们主张有领导的自由,主张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可见,中国缺少一次真正的、广泛的民主宪政启蒙教育。没有使追求自由、民主和权利成为中国公民的基本价值观念。
中国近代立宪主义者以救亡图存、富国强兵作为立宪主义的手段和目标,这就使得这些革命和变法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提出的要求比,有完全不同的意义。英国人搞宪政时的口号是:“不出代议士不纳税。”西方人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为纳税的条件。法国人在大革命时的口号是:“不自由,毋宁死!”中国人的口号是:“迎闯王,不纳粮。”中国人总盼望救星,等他人解放自己。可见,中国文化在建立现代宪政中的严重缺陷。没有民主思想的支撑,缺乏对自由、权利的保护,使中国的宪政运动缺乏文化的土壤,严重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从而失去民众的有力支持。要走上宪政之路,中国需要有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民主、人权、平等思想的启蒙。这种启蒙在中国还必须在理性地批判传统的同时进行。顾准先生说,中国的传统思想没有产生科学和民主,也不可能产生出科学和民主来。所以,批判中国传统思想,是发展科学与民主所必须的。
在20世纪初,中国还是自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资产阶级和现代工业的力量非常弱小。在辛亥革命时,中国的产业工人大约只有60万人。 工人处于经济上赤贫和毫无基本政治权利的状态。资本家更是弱小,1900年在中国南方13个主要工业发展地的省,雇佣500名工人以上的厂矿只有156家,而这些工厂的工人人数占全国工人人数的30%-40%,真正的资本家只不过数百人而已。到1949年,全国有官僚资本工业企业2858个,职工约129万余人,其中产业工人约75万人。全部工业资本约170亿元。 可见,在半个世纪中,中国的资产阶级和现代工业并未获得巨大发展,中国社会仍然是自然经济和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这是资产阶级宪政难以获得成功的重要原因。
20世纪初,西方宪政和议会民主思想在中国传播极为广泛。在封建王朝中的开明官僚和封建士大夫都认识到中国的落后和挨打主要不是经济原因,而是制度的原因,是制度太落后、腐败,要强国必须先进行政治改革,建立民主、法制、宪政制度。当时谁不搞议会、宪政制度时,立即会招致全国的反对和声讨。但是,真正起来反对的主要是地方官僚,他们从维护自己的权力出发,自然反对专制。但是,中国的地方利益没有形成比较稳定的独立力量,而地方势力也常常成为个人势力,因而也总是寻求中央势力的保护,依赖投靠中央权力,所以地方力量难以真正与中央形成一定的分权力量,成为支持宪政的力量。
宪政得不到民众的支持,是因为中国那些民主的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家(从康有为、梁启超到孙中山)都无一例外地把广大民众视为愚民,说他们素质低,不懂民主和政治,因而不是让他们成为宪法权利的主人,而是要限制和压制民权,由政府对民众加以训导。这就把宪法的精神完全颠倒了(这点下面会具体展现)。他们传播和推行的这种宪法理论和实践,当然难以得到社会民众的广泛支持。
统治者在社会危机面前缺乏改革的主动,从而一再丧失行宪的良机
历史不能假设,但科学研究常常需要假设。我们不妨假设在戊戌变法的时候,如果光绪皇帝采取康有为等人的变法主张并推行下去,中国走上一条像日本明治维新那样的君主立宪道路不是不可能的。中国人民可能少受三分之二个世纪的灾难。可是,中国的统治者总是过分地相信他的统治权力和太迷恋专制的权力,以至不撞南墙不死心。
在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封建统治者和国人都相信中国是世界的中心、是最强大的帝国。鸦片战争中国失败,才使统治者和国人大为震惊,世界很大,还有比这个王朝更强大的国家。于是,大家都来找原因,结果认为,是中国的军事和经济太落后了,大刀长矛怎么能敌洋人的洋枪洋炮呢?于是,开时官僚提出了经济改革和军制改革主张,要“以夷制夷、富国强兵”。于是开展洋务运动,中国开始了近代的第一次全方位的经济“改革开放”,办工厂、开银行、修铁路、建邮政,设商会,发展现代工业和经济。同时,买军舰、造枪炮、改军制,进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洋务运动,应该说中国经济和军事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和现代化。但是,1895年中日甲午一战,中国海军全军覆没。这又一次震惊朝野。人们不得其解:过去洋人打败中国是因为经济发达和有洋枪洋炮,现在为什么一个小小日本,竟然也打败大清帝国?中国的军事和经济也现代化了,而且战舰总吨位超过了日本,怎么还是败了?当人们再次找原因时,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和开明官僚看到,中国失败主要不是经济的原因,也不是武器落后,而是制度太落后、太腐败。于是改革者提出“定宪法、开议会、争民权、申民主”的政治改革主张。可是,顽固的统治者根本不允许对政治制度有任何的改革,当光绪皇帝只是采纳康有为等人沾点政制边的改革时,就被顽固派扼杀。她们根本不愿对专制权力有一点触动。大清王朝坐失了一次改革的大好时机。
当1905年日俄战争,北极熊大败,再一次引起国人震惊。这一次国人皆知小日本强大在于进行了宪政改革,其制度先进。在国人压力下,顽固的慈禧才似乎相信是制度有问题,于是才同意派大臣出国考察政制,考察结果提出了政制改革建议。可是,顽固的专制统治者这次或许知其原因,但太迷恋专制权力而不舍得放弃,不想诚心进行宪制改革,而是玩起了宪制改革的骗局,搞什么九年预备立宪。清王朝统治者又一次错失改革主动权,使中国走向宪制丧失了一次不可挽回的机会。于是,愤怒的士兵、全国民众和地方官员不能等了,大家起来轻轻一推专制王朝就倒塌了。当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行将崩溃的时候,慈禧忽忙采取制宪行动,抛出“十九信条”,企图挽救灭亡,但为时已晚。
清王朝是这样,蒋介石政权也是如此。共产党早在抗战之前就呼吁在中国召开民主国会、制定民主宪法,国民党根本不以理睬。 在抗战时期,共产党又呼吁建立各阶级联合的民主共和国,国民党不理。抗战结束后,国共两党谈判中,共产党要求尽快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建立民主联合政府。蒋假装承诺,炮制了一党制宪法,实际上却在积极准备内战想消灭对方。同慈禧太后一样,到了1948年,国民党政权行将崩溃的时候,蒋介石才想起了宪法,在和共产党和平谈判条件中提出保持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和法统,但为时已晚,共产党已胜利在握,它不答应了,要以废除国民党的宪法和法统为和谈条件。
可见,旧中国的统治者总是顽固地抱残守缺,每当社会出现危机时,统治者不能主动以改革来化解社会矛盾,而是采取更高压的手段来维持其统治,对反对者更是采取消灭的办法。即使改革已经发生时,统治者也往往要以暴力手段压制改革。统治者每镇压一场改革,就丧失一次和平变革,实行宪政的机会,而社会革命的可能性就在增加。
一位学者在总结清末制宪失败的经验教训时指出:清王朝对改革未能表现出应有的历史主动,腐朽之极使之无力对扑面而来的时代大潮作出迅速而积极的回应;抱残守缺的心态使之在规避挑战的同时也错过了机遇,冥顽之极妨碍了其对世界大势的审度和把握。在十字路口的徘徊中坐失了太多机遇和时光的清王朝终于丧失了从容改革的环境和平稳过渡的可能。
中国缺少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思想的启蒙和传播
宪政的精义就是对政府权力以严格约束,对自由、民权给予充分保障。宪政制度必然是在经历了自由民主精神的充分张扬和对封建专制思想荡涤的前提下建立的。而在中国,宪制是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和推翻封建王朝的迫切需要而仓促引进的,实际上是在传统的纲常礼教、君臣之义的网罗之中进行的。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出现了不少政党,共产党也应运而生。但是,国民党背叛革命,以血腥手段上台把中国置于一党专政的强权统治下,为政党的意识形态所支配,政党意识形态的宣传代替了民主自由观念的传播。
戊戌变法前后和五四运动期间,都有过西方自由民主思想的传播。但是,这种传播时间短,影响程度不深,自由、民主、民权思想只在知识分子和上层人士中产生影响,但是中国90%以上的工农劳苦大众没有受到它的洗礼。由于缺乏广泛的思想启蒙,京城里发生的革命对广大民众来说,不过是城头变换大王旗,根本不知其中的政治意义。即使在接受民主宪政思想的知识分子和政治家中,由于长期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对自由、民主都采取保留、甚至反对态度。有的人开始主张宪政民主,最后走向反面。那些先进的思想家都不同程度地用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和语言来阐释自由、民主和法治。中国近代以来出现的一些政治家包括很伟大的政治家都认为,鉴于中国的国情,在中国,不可给公民的自由、民主和权利太多,要给也是应该缓行的。在实行民主之前,应更强化国家的权力,要求个人为此牺牲自由。所以,搞宪政只是为了“强国”,而不是为了“保民”。而常常,“强国”又被一些野心家利用为强化个人权力搞专制的借口。
康有为、梁启超是近代中国传播西方民主思想的先驱,曾经提出过“伸民权、争自由”的口号。但康氏认为,给臣民自由民主权利是不合实际的,犹如“程度未至而超越为之,犹小儿未能行而学箭墙飞瓦”。在中国搞“共和实为共争共乱;自由实为自死自亡”。 变法的目的是为强国,固皇朝邦本。这实为加强君权以取代民权。康梁最后都站到民主宪政的反面,可见他们民主宪政思想是多么不彻底。 出国考察的五大臣给清王朝的建议虽然一方面主张立宪,另一方面又主张限制和压制民权。他们认为西方国家主张民权太多,容易导致犯上作乱,中国只能学日本,对臣民权利以法律限制之。
孙中山是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者,深受西方民主思想的影响,并以民权为其政治纲领。但在他早期思想中也反对给公民以权利,更反对予公民以自由。在他看来,中国人的素质太低了初次脱去奴隶的地位忽然升到了主人的地位,还不知道做主人的方法。如果实行民权,所以他们更“目无主人,胡行乱为。” 他还说,中国人的“自由太多”,故成“一片散沙”,“自由权利不可以回到个人身上去”。 所以,他不赞成以革命争取自由,而主张以牺牲个人自由去换取国家的强盛和自由。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孙中山是在民族危亡面前,把国家民族的独立生存放在首位,要求人们为此作出牺牲。但是,他没有想到,只有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才能使公民与国家共赴国难。中国人过去之所以一片散沙,不能团结为国赴难,是因为这个国家老是压迫他们,而不保护他们,怎么能叫他们去为国赴难呢?这一点,孙中山直到逝世前才明白,他总结革命没有成功的原因,留下一句最重要的遗训就是:必须唤起民众!靠什么唤起民众?就是要给他们自由、民主、平等的权利。
孙中山的“民智未开,少给自由”的理论,对宪政的发展产生过相当大的副作用。孙中山的中国国民素质太低、自由太多的理论,也得到我们一些领导人的欣赏,因而主张民主应缓行,个人自由是不可太多的。要求公民为了集体利益无条件牺牲个人自由和权利。每当毛泽东同志谈到自由、民主问题时,总是强调纪律和集中的重要性,“我们主张有领导的自由,主张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可见,中国缺少一次真正的、广泛的民主宪政启蒙教育。没有使追求自由、民主和权利成为中国公民的基本价值观念。
中国近代立宪主义者以救亡图存、富国强兵作为立宪主义的手段和目标,这就使得这些革命和变法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提出的要求比,有完全不同的意义。英国人搞宪政时的口号是:“不出代议士不纳税。”西方人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为纳税的条件。法国人在大革命时的口号是:“不自由,毋宁死!”中国人的口号是:“迎闯王,不纳粮。”中国人总盼望救星,等他人解放自己。可见,中国文化在建立现代宪政中的严重缺陷。没有民主思想的支撑,缺乏对自由、权利的保护,使中国的宪政运动缺乏文化的土壤,严重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从而失去民众的有力支持。要走上宪政之路,中国需要有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民主、人权、平等思想的启蒙。这种启蒙在中国还必须在理性地批判传统的同时进行。顾准先生说,中国的传统思想没有产生科学和民主,也不可能产生出科学和民主来。所以,批判中国传统思想,是发展科学与民主所必须的。
(3)探求宪政之路
1898年,当封建士大夫的变法主张得到光绪皇帝赏识的时候,给走向新世纪的中国带来一线希望的曙光。但是,这种曙光转瞬即逝。100多年来,中国人民经历了从戊戌变法,到预备立宪、辛亥革命;从“袁记约法”、北伐战争、一党训政,到国共合作;从新中国建立、反右运动、文化大革命,到改革开放。100年在历史的长河中不算太长,但对于大半个世纪都沉浸在灾难和苦难中的中国人民来说,它太长了!中国人民为民主宪政付出的代价太沉重了,经受的挫折太曲折,而取得的成就和进步却不大,在许多方面比世纪初还有倒退。中国在过去的一个世纪制定(和修改)的宪法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要多。 大多时候离宪政越走越远,宪政被那些用来作专制碑坊的人败坏了名声,宪制的基础也被严重破坏,以至后来“宪政”多少年来成为“禁忌”。今天的中国人民似乎像上世纪初怀着对新世纪的憧憬一样,也期望走上民主、法治、宪政之路。
当然,今天的中国毕竟与上个世纪初比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在20世纪,中国花了半个世纪由“乱”走向“治”。在下半个世纪中,前30年由“治乱”、“乱治”,到后20年才开始走向“发展”。经过近2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到了一个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全面转型的历史时期:正在实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文化由单一走向多元。由此而带动政治由集权人治走向民主法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人民的共同追求。中国又站到了走向宪政的路口。
中国已发生和正在发生以下变化,对宪政社会的研究表明,这些变化是一个民主宪政社会应具备的一些基本条件:
第一,经济的市场化。经过近20年的经济改革,特别是90年代以来的市场经济改革,我国正实行市场化。在整个国家经济活动中,国家指令性计划所占比重从改革前的95%下降到5%。国家生产资料的价格90%以上、生活资料的价格95%以上已由市场供求决定。不仅如此,而且市场的广度由过去主要是生产、生活资料市场,扩展到资金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等。经济结构的非国有化程度大大提高。与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相比,我国非国有经济工业总产值由22%上升到约80%,其中个体工业经济和民营工业经济已占三分之一。中国加入WTO,使中国进入全球化轨道。经济的国际化表明,政府的行为将受国际社会的影响,从而使政府的结构和决策也要作适应国际化的调整。
过去经济资源都集中在国家手里,必然导致政府有高度集权的能力,并很容易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加以控制和剥夺。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表明,过去计划经济下的政府对经济的集权已消退,公民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增加,这样必然要求利益表达和保护的多元性,以及宪政结构的相适应。
第二,社会结构的开放。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点之一是“国家主义”,即以国家为中心,公民都是国家机器上的螺丝钉。因而它的结构是单一的“政府---个人”的社会结构形式。政府直接面对个人,政府就能有效地控制个人。改革开放后,一个越来越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社会产生和发展了。它包括:民营企业、民办社团、民办学校、基层自治组织,各种法律、经济、商务中介组织(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行业协会和商会、消费者协会等)。传统社会结构的第二个特点是人的身份关系。每个人都被固定在一个单位(机关、学校、工厂、企业、生产队)或一定地域(如城市或农村,这个城市或那个城市)而缺乏自由。公民离开了自己的单位就无法生存。中国的社会关系正由传统的单一结构转向多层、开放结构。公民已开始超出身份、地域、单位的限制,可以有一定自由地选择职业和居所。越来越多的独立于政府的社会组织开始出现,一个民间社会正在产生。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民间社会的成长,政府对个人的控制减弱,公民的自由度提高,个人选择的机会增多,生活空间扩展。
贫困是中国过去爆发革命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中国人民处于贫困状态,绝大多数中国人几乎没有什么财产,无产者与有产者形成对立,所以不断产生革命。过去的中国公民基本上没有私有财产。20年的改革大大增加了中国人的物质财富,一个中产阶级正在产生和迅速扩大。随着我国住房改革和企业股份制改造,城市居民变成房屋所有者,一些企业职工还成了企业股份所有者。中国社会财产私有在迅速发展,绝大多数中国人已成为私有者。
1898年,当封建士大夫的变法主张得到光绪皇帝赏识的时候,给走向新世纪的中国带来一线希望的曙光。但是,这种曙光转瞬即逝。100多年来,中国人民经历了从戊戌变法,到预备立宪、辛亥革命;从“袁记约法”、北伐战争、一党训政,到国共合作;从新中国建立、反右运动、文化大革命,到改革开放。100年在历史的长河中不算太长,但对于大半个世纪都沉浸在灾难和苦难中的中国人民来说,它太长了!中国人民为民主宪政付出的代价太沉重了,经受的挫折太曲折,而取得的成就和进步却不大,在许多方面比世纪初还有倒退。中国在过去的一个世纪制定(和修改)的宪法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要多。 大多时候离宪政越走越远,宪政被那些用来作专制碑坊的人败坏了名声,宪制的基础也被严重破坏,以至后来“宪政”多少年来成为“禁忌”。今天的中国人民似乎像上世纪初怀着对新世纪的憧憬一样,也期望走上民主、法治、宪政之路。
当然,今天的中国毕竟与上个世纪初比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在20世纪,中国花了半个世纪由“乱”走向“治”。在下半个世纪中,前30年由“治乱”、“乱治”,到后20年才开始走向“发展”。经过近2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到了一个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全面转型的历史时期:正在实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文化由单一走向多元。由此而带动政治由集权人治走向民主法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人民的共同追求。中国又站到了走向宪政的路口。
中国已发生和正在发生以下变化,对宪政社会的研究表明,这些变化是一个民主宪政社会应具备的一些基本条件:
第一,经济的市场化。经过近20年的经济改革,特别是90年代以来的市场经济改革,我国正实行市场化。在整个国家经济活动中,国家指令性计划所占比重从改革前的95%下降到5%。国家生产资料的价格90%以上、生活资料的价格95%以上已由市场供求决定。不仅如此,而且市场的广度由过去主要是生产、生活资料市场,扩展到资金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等。经济结构的非国有化程度大大提高。与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相比,我国非国有经济工业总产值由22%上升到约80%,其中个体工业经济和民营工业经济已占三分之一。中国加入WTO,使中国进入全球化轨道。经济的国际化表明,政府的行为将受国际社会的影响,从而使政府的结构和决策也要作适应国际化的调整。
过去经济资源都集中在国家手里,必然导致政府有高度集权的能力,并很容易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加以控制和剥夺。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表明,过去计划经济下的政府对经济的集权已消退,公民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增加,这样必然要求利益表达和保护的多元性,以及宪政结构的相适应。
第二,社会结构的开放。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点之一是“国家主义”,即以国家为中心,公民都是国家机器上的螺丝钉。因而它的结构是单一的“政府---个人”的社会结构形式。政府直接面对个人,政府就能有效地控制个人。改革开放后,一个越来越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社会产生和发展了。它包括:民营企业、民办社团、民办学校、基层自治组织,各种法律、经济、商务中介组织(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行业协会和商会、消费者协会等)。传统社会结构的第二个特点是人的身份关系。每个人都被固定在一个单位(机关、学校、工厂、企业、生产队)或一定地域(如城市或农村,这个城市或那个城市)而缺乏自由。公民离开了自己的单位就无法生存。中国的社会关系正由传统的单一结构转向多层、开放结构。公民已开始超出身份、地域、单位的限制,可以有一定自由地选择职业和居所。越来越多的独立于政府的社会组织开始出现,一个民间社会正在产生。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民间社会的成长,政府对个人的控制减弱,公民的自由度提高,个人选择的机会增多,生活空间扩展。
贫困是中国过去爆发革命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中国人民处于贫困状态,绝大多数中国人几乎没有什么财产,无产者与有产者形成对立,所以不断产生革命。过去的中国公民基本上没有私有财产。20年的改革大大增加了中国人的物质财富,一个中产阶级正在产生和迅速扩大。随着我国住房改革和企业股份制改造,城市居民变成房屋所有者,一些企业职工还成了企业股份所有者。中国社会财产私有在迅速发展,绝大多数中国人已成为私有者。
社会结构的变化表明,随着公民私有财产增加和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必然产生和强化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的意识和要求,从而使宪政成为社会的内在要求,并获得强大社会力量的支持。
第三,文化的多元、宽容和妥协性。中国社会历来主张正统文化,拥一家独尊。
文化的一元化总是与政治上的专制相联系。从本世纪初“五四运动”期间出现过短暂的百家争鸣以后,中国进入政党政治时代,党派意识形态取代多元文化,成为一元化的文化社会。长期以来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不承认任何妥协和宽容,使斗争成为第一哲学。政治统治成了一个阶级强加一个阶级的行为,而不是寻求共同意志和利益的共存。经济改革以及对世界的开放,导致文化多元化出现,单元意识形态控制力大为减弱,国家政治生活更为通风、透明。新闻媒体一定程度的自由和十分活跃,思想观念可自由传播。社会监督职能大大加强。公民言论和行动的自由空间大大扩展。国外的文化、艺术、生活方式和思想、政治、法律等广泛、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各个文化层面。自由、民主、平等、人权、法治观念正在对我们的社会产生日益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政府权力的有限和分权、应受到监督的观念已经建立。人们有更多的宽容精神,对各种不同的、看不惯的、反对自己的东西能容忍,社会不再追求一致性和统一性,更多地承认个性特点和私人生活空间。
第四,社会的法制化。中国有过长期封建专制和人治的历史。直到1979年以前,中国还处于一个完全无法可依的社会。中国正在由一个人治、高度集权社会向法治、权力分工社会转变。今天一个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国家机构组织法、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法律、诉讼程序法等各方面的法律体系正在形成。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已突显出来。司法的地位和作用在提高。律师制度改革后,律师已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一系列的法治社会的原则已得到确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守法、罪行法定、无罪推定、保障人权、程序正义、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民可告官、国家赔偿等在法律中确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大大提高,开始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特别是国家把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加以确立,它成为动员全社会重视法治、推进法治的力量,也大大提高了法律在中国社会的权威地位,使法律至上、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独立的观念更深入人心,正有力地促进着中国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
从上可见,近二十年来,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场本世纪以来前所未有的、最为深刻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全方位变革。变革推动社会从封闭转向开放,从传统向现代转型,正是这种变革为中国实现走向宪政奠定着基础。但目前上述改革却是远远不够的,走向宪政需要大大深化上述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制等方面的改革。
第三,文化的多元、宽容和妥协性。中国社会历来主张正统文化,拥一家独尊。
文化的一元化总是与政治上的专制相联系。从本世纪初“五四运动”期间出现过短暂的百家争鸣以后,中国进入政党政治时代,党派意识形态取代多元文化,成为一元化的文化社会。长期以来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不承认任何妥协和宽容,使斗争成为第一哲学。政治统治成了一个阶级强加一个阶级的行为,而不是寻求共同意志和利益的共存。经济改革以及对世界的开放,导致文化多元化出现,单元意识形态控制力大为减弱,国家政治生活更为通风、透明。新闻媒体一定程度的自由和十分活跃,思想观念可自由传播。社会监督职能大大加强。公民言论和行动的自由空间大大扩展。国外的文化、艺术、生活方式和思想、政治、法律等广泛、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各个文化层面。自由、民主、平等、人权、法治观念正在对我们的社会产生日益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政府权力的有限和分权、应受到监督的观念已经建立。人们有更多的宽容精神,对各种不同的、看不惯的、反对自己的东西能容忍,社会不再追求一致性和统一性,更多地承认个性特点和私人生活空间。
第四,社会的法制化。中国有过长期封建专制和人治的历史。直到1979年以前,中国还处于一个完全无法可依的社会。中国正在由一个人治、高度集权社会向法治、权力分工社会转变。今天一个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国家机构组织法、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法律、诉讼程序法等各方面的法律体系正在形成。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已突显出来。司法的地位和作用在提高。律师制度改革后,律师已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一系列的法治社会的原则已得到确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守法、罪行法定、无罪推定、保障人权、程序正义、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民可告官、国家赔偿等在法律中确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大大提高,开始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特别是国家把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加以确立,它成为动员全社会重视法治、推进法治的力量,也大大提高了法律在中国社会的权威地位,使法律至上、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独立的观念更深入人心,正有力地促进着中国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
从上可见,近二十年来,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场本世纪以来前所未有的、最为深刻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全方位变革。变革推动社会从封闭转向开放,从传统向现代转型,正是这种变革为中国实现走向宪政奠定着基础。但目前上述改革却是远远不够的,走向宪政需要大大深化上述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制等方面的改革。
但是,必须指出,目前中国正在发生的各种变革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导入宪政社会。因为这些变革没有超出现行体制的某些局限,中国要走向宪政还期待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一次以民主宪政为目标的政治改革。现在具备进行改革的条件和时机。如果不能不失时机地抓住机遇进行改革,就可能丧失改革的主动权,社会不稳定和革命的因素将愈加增长,甚至可能危及政权。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这一点仍然是非常正确的,过去我们讲得太多,今天讲得太少。我们千万不要忘记这一马克思主义原理。如果上层建筑不主动适应经济基础而变革,而是在等到经济的发展迫使它来适应时,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会受到破坏,人民就可能付出太大的代价。
中国人民过去大半个世纪的宪政奋斗史,是战争、动乱和斗争的历史。二十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终于使我们获得了宪政改革的机会,从历史的教训和现实的愿望,人们都不希望再搞革命,中国应当走宪政改革之路,这一点似乎已得到全社会越来越多的共识。
走宪政改革的路并不意味着要大谈修宪,要不断地修改宪法。有些人似乎觉得不修改宪法就不足以体现其改革主张,所以近些年我总听到修宪建议不绝于耳。我不主张动不动就修改宪法,尽管现行宪法确实存在不少缺陷、甚至结构性问题。中国宪法确实需要在适当的时候作必要的较大修改,但不是现在改、也不是经常改。修改宪法需要有适当的政治环境和气候,没有成熟的政治条件,左改一条,右改一条,宪法就会像一条补满补丁的裤子,越补越难看。更重的是,养成一种很容易就修改宪法的习惯和思维方式,不是宪法之福、人民之福。中国过去百年历史,就是世界上修改宪法最多、最频繁的国家,结果如何?谁都可以拿宪法开刀,改朝换代当然要改宪法,但是不改朝换代、改变一下领导人、甚至改变一下政策都要改一改宪法,这样的宪法还成其为根本法和最高准则吗?总嚷嚷修宪不能让一个国家走上宪政,只有认认真真地实施宪法才能使一个国家走上宪政之路。这一条也是历史的经验教训应当记取。
中国人民过去大半个世纪的宪政奋斗史,是战争、动乱和斗争的历史。二十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终于使我们获得了宪政改革的机会,从历史的教训和现实的愿望,人们都不希望再搞革命,中国应当走宪政改革之路,这一点似乎已得到全社会越来越多的共识。
走宪政改革的路并不意味着要大谈修宪,要不断地修改宪法。有些人似乎觉得不修改宪法就不足以体现其改革主张,所以近些年我总听到修宪建议不绝于耳。我不主张动不动就修改宪法,尽管现行宪法确实存在不少缺陷、甚至结构性问题。中国宪法确实需要在适当的时候作必要的较大修改,但不是现在改、也不是经常改。修改宪法需要有适当的政治环境和气候,没有成熟的政治条件,左改一条,右改一条,宪法就会像一条补满补丁的裤子,越补越难看。更重的是,养成一种很容易就修改宪法的习惯和思维方式,不是宪法之福、人民之福。中国过去百年历史,就是世界上修改宪法最多、最频繁的国家,结果如何?谁都可以拿宪法开刀,改朝换代当然要改宪法,但是不改朝换代、改变一下领导人、甚至改变一下政策都要改一改宪法,这样的宪法还成其为根本法和最高准则吗?总嚷嚷修宪不能让一个国家走上宪政,只有认认真真地实施宪法才能使一个国家走上宪政之路。这一条也是历史的经验教训应当记取。
以现在的观点从宪法文本看,美国宪法是最不完善的宪法,条文少、且相当原则、又最不现代化 ,修改少、而改起来相当困难。但谁都承认,美国宪法是实施最认真、最好、全社会最尊重宪法的国家。经验证明:实施宪法比修改宪法更重要。只有认真地实施宪法,建立宪法的权威,宪法才能成其为宪法;不把注意力用在实施宪法上,认认真真地实施宪法,宪法写得再漂亮也无济于事。
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相当全面的公民基本权利。现在的问题主要不是宪法不完美,而是“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宪法没有很好、真正实施起来。在这个宪法下,有很多改革可以进行,也能进行很多改革。所以我认为,走向宪政需要从现在做起,从脚下做起、从能做的事做起,找到有效的途径实施宪法,使沉睡的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活起来”。只有让宪法活起来,使宪法走向社会生活,走向大众心中,成为真正保护公民权利的手段,全社会就会重视宪法,把宪法作为最高准则,中国走向宪政社会的进程就会大大加快。
宪法的核心内容是两方面: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和约束,对公民基本权利加以保障。从宪政国家的经验看,宪法的实施保障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一是“司法审查”机制。这一机制主要是通过专门的或普通的司法机关审查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保证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二是“民权诉讼”机制。这一机制主要在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力受侵犯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诉讼加以实现。侵犯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诉讼被称为民权诉讼,它主要针对政府行为,并可引起司法审查机制的启动。
如何推动中国宪法的实施?1979年以来,一些致力于中国民主法制的人士就极力建议,建立中国的宪法监督或司法审查制度,如建议在宪法中设立宪法委员会,来审查和处理违宪行为。但是,这一建议从1982年修宪,到1988年政治体制改革,到1992年起草监督法,到近年的依法治国,反复被提出。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建议至今没有被采纳。这是说,保证宪法不被破坏的主要制度――司法审查机制目前在中国还难以建立,或者即使形式上建立起来也难以真正实施。去年以来,中国连爆“宪法诉讼”案,给我们以重要的启示,中国可以通过另一条途径――即“民权诉讼”推动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核心内容是两方面: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和约束,对公民基本权利加以保障。从宪政国家的经验看,宪法的实施保障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一是“司法审查”机制。这一机制主要是通过专门的或普通的司法机关审查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保证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二是“民权诉讼”机制。这一机制主要在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力受侵犯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诉讼加以实现。侵犯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诉讼被称为民权诉讼,它主要针对政府行为,并可引起司法审查机制的启动。
如何推动中国宪法的实施?1979年以来,一些致力于中国民主法制的人士就极力建议,建立中国的宪法监督或司法审查制度,如建议在宪法中设立宪法委员会,来审查和处理违宪行为。但是,这一建议从1982年修宪,到1988年政治体制改革,到1992年起草监督法,到近年的依法治国,反复被提出。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建议至今没有被采纳。这是说,保证宪法不被破坏的主要制度――司法审查机制目前在中国还难以建立,或者即使形式上建立起来也难以真正实施。去年以来,中国连爆“宪法诉讼”案,给我们以重要的启示,中国可以通过另一条途径――即“民权诉讼”推动宪法的实施。
2001年发生在中国的三件所谓宪法诉讼案,除了山东高考落榜生诉教育部一案,其它两件还很难真正称得上是宪法案件。 但是,这些案件对启动中国宪法实施有重要意义,并预示中国萌动着宪法诉讼的潜流,具备启动宪法民权案诉讼的条件。但是,在中国怎么启动宪法中的民权诉讼,需要对宪法的实施制度研究清楚,从理论和实践上知道怎么来启动这一机制,否则,像过去有许多好的制度因没有规范地建立起来就被败坏。我之所以宁愿称建立“民权诉讼”制度,而不是“宪法诉讼”,也不是“宪法的司法化”。是因为宪法不可以像普通法律一样用来诉讼,无论是美国还是德国,公民一般不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到法院起诉。宪法只是最后采用来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手段。否则,泛泛的“宪法诉讼”或“宪法的司法化”会给宪法和司法制度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宪法的最高地位和谁可以解释宪法等等。这些理论问题需要专门写一篇文章加以论述,本文只限于对如何实施宪法途径的选择。
必须提出,走民权诉讼的途径必须以进一步完善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保护立法为条件,使民权诉讼有法可依。我们大家都来推动民权保护的立法,把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规定都加以法律化。这可能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可以从当前急需的、重要的方面开始,如从保护平等权方面开始,如工作、受教育权的平等。有这方面的具体立法,保证宪法基本权利的诉讼才能真正实施起来。通过诉讼才能真正建立起政府和广大民众对的信任使之重视,宪法观念才能在大众心中扎根。一旦社会真正重视起宪法,建立中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就指日可待。(本文于1998年为纪念戊戌变法100周年而写,当时作为提交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瑞士宪政理论讨论会论文。)
必须提出,走民权诉讼的途径必须以进一步完善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保护立法为条件,使民权诉讼有法可依。我们大家都来推动民权保护的立法,把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规定都加以法律化。这可能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可以从当前急需的、重要的方面开始,如从保护平等权方面开始,如工作、受教育权的平等。有这方面的具体立法,保证宪法基本权利的诉讼才能真正实施起来。通过诉讼才能真正建立起政府和广大民众对的信任使之重视,宪法观念才能在大众心中扎根。一旦社会真正重视起宪法,建立中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就指日可待。(本文于1998年为纪念戊戌变法100周年而写,当时作为提交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瑞士宪政理论讨论会论文。)
4、依法执政——建设中国法治型宪政的首要步骤
(1)自由主义宪政运动与民主主义宪政运动;
(2)法治:宪政的自由理想和民理想的共同承载者;
(3)法治型宪政:可能的选择?
(4)依法执政:中国走向法治型宪政的首要步骤
(1)自由主义宪政运动与民主主义宪政运动
从历史上看,“自由主义”基本上是一个任人抢购的术语,政客和学者们基于他们各自的目的,将它任意打扮,以至于我们几乎将它的本来意义都遗忘了。所幸作为二十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之一的以塞亚。伯林(Isaiah Berlin)在法国的“英国式的自由主义者”贡斯当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自由”的二分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种自由概念:“消极自由”即免于……的自由和“积极自由”即个体成为他自己主人的自由。约翰。凯克斯(John Kekes)一针见血地指出:自由主义所信奉的这两个目标,一个是消极的,另一个是积极的,而二者之间却是极不相容的。在很大程度上,我们认同这种观点,因此,也就有必要指明,本文所论及的自由主义是哪种自由主义。
本文所论及的自由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含义,它主张人们主要是个人有免于政府任意强制的自由,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界分,强调确立个人“确受保障的私域”的重要性。这种自由主义源于洛克、孟德斯鸠,兴于贡斯当、托克维尔,最后为现代的保守自由主义大师哈萨克、诺齐克等人所重述,并获得了新的内容。这种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就是贡斯当笔下的“现代人的自由”,也可以称之为“古典自由主义”或“保守自由主义”。
这种自由主义的特征有:第一,自由高于一切。这种自由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传统,正如庞德所言:普通法对于国王、议会和多数派一视同仁,即你们只能依据法律进行统治,而法律正是以保障自由为目的的。第二,有限政府,尤其倾向于“守夜人”政府,强调政府权力作用范围的有限性,强调存在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政府都不得侵犯的权利。第三,法律至上,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如美国,就是宪法至上,即使议会立法,一旦与宪法冲突,也不得生效。
所谓自由主义宪政运动就是以这种自由主义为核心价值追求的宪政运动,它并非不追求宪政的其它价值如民主等,只不过自由主义在这种宪政运动中居于特别突出的地位,使宪政的其它价值黯然失色罢了。
自由主义宪政运动的代表国家有1767年以前的英国和美国。[4]英国是自由主义的诞生地,而美国宪法正是在美国人民向其宗主国英国主张他们作为英国臣民应享有原英国臣民的一切权利和特权的过程中产生的,它将英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保存下来并以成文宪法表现出来,这是美国的独特贡献。[5]虽然美国人先是将国家建立于“共和”之上,继而又乐于自称为“民主国家”,但,这种被达尔称之为“麦迪逊式民主”的民主却是地地道道的自由主义。[6]当然,在现代的英国和美国宪政运动的实践中,自由精神和民主精神都很重要,因此,也有学者将之称为自由民主宪政。
与“自由”相似,“民主”也是一个含义模糊的词,有的用它指代政治民主,有的用它指代经济民主;也有的不加区别的用它来指代直接民主或间接民主,而这两种民主其实差别甚大。[8]
从词源学上看,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从人民主动参与政治,自己统治自己这一角度看,民主与积极自由,即个人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意义上的自由,不无沟通之处。但是,这种词源学上的民主并无更多的内容,它只能告诉我们,民主意味着平等基础上的“多数决”原则。[9]在现代社会,有时我们所说的民主系指“自由主义民主”,有时则仅指“民主”。在第一种场合,民主被赋予了自由主义的全部特质,因而民主理想体现了一种自由的理想。在第二种场合,自由主义和民主被分割开来,结果是民主理想回归到平等。[10]需要指明的是,本文论及的“民主”并非“自由主义民主”,而仅指“民主”。
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特征如下:第一,强调人民的直接参与政治,人民直接参与政治的方式要么是进行革命,要么是一再地举行全民公决;第二,强调人民主权、议会至上,人民中的多数被赋予了无限的权力,可以制定他们自己认为需要的任何法律;第三,在人权体系中,特别强调平等权,尤其是经济上的平等。在这种形式的宪政运动中,公民的财产权、自由权等往往可能受到侵犯。
这种类型的宪政运动以大革命时的法国、魏玛宪法制定前后的德国。前苏联和现代中国为典型代表。
法国宪政运动的特点可以总结为:第一,法国人民在宪政运动中投入了世界罕见的极大的政治热情,宪政运动以一次又一次的革命的形式展开,法国人民总是以一种积极参与、自主决定的态势投入到宪政运动中去。第二,在二战前,法国宪政运动始终是围绕是扩大民主、保障人权还是加强专制、限制权利而展开的,具体表现为革命与复辟之间的反复斗争。第三,法国宪政运动中人民意志的体现还表现为几乎每一部宪法在实施前都必须经全民投票决定,甚至授予拿破仑的“恺撒”式权力的1799年宪法和再次建立“帝制”的1852年宪法修正案,都是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的。直接诉诸人民的直接民主形式,是法国宪政运动的一大特点。[11]
与法国相似,德国魏玛宪法制定前后,德国也爆发了以工人和士兵为主体的革命,[12]也同样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选举希特勒为终身元首,体现了较强的民主精神。
前苏联的宪政运动的理论基础为马克思主义,在经济上表现消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经济平等的重要表现。在政治上彻底追求“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政治,却由于“党的国家化”现象盛行,最后党严重脱离群众,形成党内特殊利益阶层,[13]沦为“极权主义民主”。
在我国,“宪政”与“民主宪政”往往通用,被视为具有相同的含义。在近代史上,即使是最熟谙西方宪政精髓的严复也摆脱不了一种“富强焦灼感”,而大力主张“国群自由”,反对“小已自由”。[14]20世纪中国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往往由于受到挫折而转向激进主义和政治革命。[15]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民主专政”或“民主集中制”,体现了较强的民主主义色彩,自由主义并无多少生存空间。
(2)法治:宪政的自由理想和民理想的共同承载者
谈到法治,我们总是要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17]学界一般把第一层含义概括为法律至上,第二层含义概括为良法之治。
霍布斯是近代将自由与法治明确联系起来论证的第一人,[18]他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但同时也是加上主权者权威的自然法,保护人民的“安全”是主权者的义务,[19]这就将法治与自由联系到了一起。
作为“自由思想的始祖”的洛克,他对自由与法律关系的观点是: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在政治社会里,实行法治是绝对必要的。 如果我们愿意,就支持法治是保障自由的载体这一论断的证据还可以继续列举下去,但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无论古代抑或现代,用“法律”的形式限制、剥夺自由,任意施行强制的现象,同时存在。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理解法律?又怎样理解自由?
当今世界,在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祸之后,三大法学派互相借鉴,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识的某些方面趋于一致,如新分析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哈特也承认法律应具备“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可以说,承认法应具备最低限度的道德,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而这种法律必然会保障自由。当然,这里的自由主要指的是政治自由。
如果说法治对自由的保障体现为一种积极的、扩张性的保障的话,那么法治对于民主的保障则首先体现为一种限制性的保障。这似乎是一种自相矛盾,却又恰恰道出了法治与民主关系的真谛,即法治对民主的保障首先体现为对民主的限制,通过限制民主的作用范围,避免民主在不适合它解决的问题上作出错误的决定以保护民主的长期存在和发挥作用。
一般来说,限制某一主体的作用范围,而能增加该主体的效能,似乎矛盾,但,这却是客观的事实。如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包含“政治问题”、“案件与争议”、“成熟性”、“诉讼资格”等内容的“不受法院裁制”原则,虽然限制了法院裁决的范围,却避免了法院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有助于其权威的建立和效能的发挥。
显而易见,如果民主就意味着平等基础上的“多数决”,那么,这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显然不能运用于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一旦“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被适用于这类问题,就无疑会激发永无休止的社会冲突,最终会令民主社会分裂、崩溃。到处运用的民主主义中所蕴含的不宽容苗头是非常危险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也可转化为“法治”与“立法者之治”的关系。在法治国家,法律至上;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至上,即使是立法者本身也必须遵守宪法,这既是宪政的需要,也是法治对于民主的限制性要求。哈耶克所谓“法律”与“立法”的界分就是法治对于民主限制的另一种理论表达。
当然,法治对于自由、民主的保障包括了从制度到程序等诸多方面,也正是法治使得宪政所追求的自由理想和民族理想得以转化为社会现实,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已经很多,在此不赘。
(3)法治型宪政:可能的选择?
如前所述,在西方,自由主义宪政运动和民主主义宪政运动已经互相融合,形成了自由民主的宪政模式,因此我国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在传统的民主宪政理论中贯注入自由的观念,建设自由民主宪政。
但是,在笔者看来,在中国建设以法治为核心的宪政可能是一条更便捷的途径。这是因为:第一,自由主义自身含义的复杂性及其遭遇使得建构“自由中国”异常困难。首先,当我们谈到“自由主义”的时候,我们首先要问:你主张的是哪种自由?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吗?是意志自由还是个人自我决定、自我完善?是物理学意义的自由吗?如个人因健康原因而无法行使选举权,他是不自由的吗?自由是一种我们做我们想做的事的实质能力吗?存在一种无所不能的自由吗?抑或象本文力图界定的那样,我们应关注是一种政治自由,是政治自由中的消极方面,也可以称为保护性方面的免于受到政府任意强制的自由?显而易见,普通的中国人对这种在宪政运动中最应当强调的“自由”非常陌生,这就使得建构“自由中国”要付出加倍的成本。
其次,“自由主义”在中国往往因遭到误解而命运多舛。一方面从严复到梁启超再到孙中山,为了拯救华夏的危亡,他们不约而同的主张“群已自由”,而放弃“小已自由”,而这种“大我”的张扬恰恰可能会导致对个人自由的压迫、剥夺,和我们主张的个体意义上的自由相龃龉。另一方面,普通的中国人往往会把自由与“无组织、无纪律”联系起来,而后者经过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猛烈批判后,已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28]这对于自由旗帜的高扬,至少是没有多少助益的。
最后,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是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不断进军过程,但达至社会主义的首要途径却是阶级革命,要求“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所追求的首先是一种集体权利,自由主义被贴上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标签后,大张旗鼓的宣传自由主义,未必没有意识形态上的忌讳。
第二,与“自由”相比,“法治”则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首先,党的十五大以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一词,在共和国所及之处,诸凡政治生活、会议文件、集会讲演、新闻报道、大众传媒、学术著述、课堂讲学乃至街谈巷议,“法治”二字见著纸面、显示银屏等等方面的频率都居高不下。[29]这对于宣传法治,建立普通群众的“法治”意识无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次,中国传统的“垂法而治”、“一断于法”的思想尽管与现代“法治”思想的侧重方面不同,但在追求正义,要求严格执法、民众守法上则是一致的,可以成为建构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
最后,如果说法治最根本的要义在于权力服从法律、保障人权的话,那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权利意识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主要表现在自我意识开始觉醒、寻求救济的愿望日益强烈等方面。[30]尤其在中国政府签署两个人权公约、加入WTO之后,中国的法治进程就进入了不可逆转的轨道,前者对保障公民权利提出了严格要求,后者则主要是对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予以保障,限制了政府任意调控经济活动的权力,对于中国法治的发展无疑将成为一种外在压力,起到推动作用。
第三,厉行“法治”同样能够达到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的目的。传统法治的根本理念就是要求权力服从于法律,这与传统宪政的“有限政府” 理念是相契合的;现代“法治”国家中,议会文件的起草者也竭力寻找能使自由裁量权变得更为广泛的新的措辞形式,而且议会在通过这些法案时也无意多加思量,这就使得既要有效的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同时也要促进国家权力的良性运行的所谓“新宪政论”成为可能。因此,我们认为,建设中国宪政应该以建设法治国家为基本着力点,建设以“法治”为核心的法治型宪政。
(4)依法执政:中国走向法治型宪政的首要步骤
依法执政之所以成为中国走向法治型宪政的必由之路是由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实现法治化道路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基本国情、历史传统的不同,中国走的是一条政府推进型的宪政化、法治化道路。中国之所以选择这种变法道路,一方面是由于70年代末中国人第二次“睁开眼睛看世界”时所产生的危机感,正是这种外部压力和挑战,促使中国政府决心推动现代化进程,走上了一条以经济赶超为核心的国家现代化道路,同时也走上了一条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量的法律变革道路。另一方面,国内政治经济体制僵化造成的经济社会发展迟缓与矛盾显化,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甚至是更根本的原因。十年动乱,使权力过分集中、政府对社会的管制过多过死和法制不健全、公民基本权利受忽视等诸多问题凸现出来。人民呼唤民主和法治,以避免“文革”灾难再次发生。正是中国现实面临外部压力挑战与国内体制出现危机并力图克服这种危机两者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中国走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初始动因。
既然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是政府推进型的,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量还很强大,法治与宪政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政府的推动,而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领导党和执政党,那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宪政建设的成败无疑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共中央作出了要将依法执政作为我党执政方式转变的方向的重要决策,所谓依法执政是指中国共产党不是在国家政权机关之外也不是在国家政权机关之上而是进入到国家政权之中,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33]依法执政意味着不再存在凌驾于国家和社会之上的法外的权力,一切权力都来源于法律,受制于法律,而现代法律的精神又是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那么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依法执政的实现就是法治的部分实现,也是我国宪政建设的第一步,对于我国的宪政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党代表大会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党治国战略的重大转变,在学术界引起强烈反响。而认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目前最为流行的观点],也有学者认为依法治党才是依法治国的关键。[35]后一种观点注意到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中地位的特殊性和党对于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作用,当然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种观点也容易引起误解,比如,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内部管理应具有一定自治性,难道有关党的事无巨细都要用法律调整吗?[36]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对“依法治党”中“法”概念的区分和“治”的意义的再界定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总要经历一些曲折。而“依法执政”这一概念装置的提出就使得问题简化了,只要求党的执政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其他行为仍由其自治,省去了许多解释上的麻烦。
在我国政治现实生活中,无疑存在“权力双轨制”的现象,一方面,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机关的权限、组织和运行;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领导党和执政党又行使着大量的国家权力,事实上,几乎任何重大决策首先都是由党作出决定,交由政府执行的。针对这种法律与现实脱节的现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37]但,迄今为止,依法执政无疑是最科学的理论总结。我们认为,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党依法执政;二是国家政权机关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国家权力。而前者是首要的,是第一位的。显然,如果任由大量并无法律依据的执政行为的存在,无论要求政府如何守法,而根源性的问题却仍未解决,那么我国宪政建设、法治国家建设都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我们认为,党依法执政是我国建设法治型宪政的首要步骤。
5、古典宪政与现代宪政——论我国宪政建设的思路
(1)古典宪政的历史探微与评析;
(2)现代宪政与中国宪政建设;
(3)结语
在现代社会政治体制之中,以古典自由主义为哲学基础以限制权力为特征的古典宪政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福利国家的理论要求,因此,建设以积极宪政为核心的现代宪政显得日益迫切。本文旨在从现代宪政的基本理念出发,对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思路提出一些看法。
(1)古典宪政的历史探微与评析
以古典自由主义为内核的古典宪政理念直接起源于启蒙运动。但是,如果要考察其发展演变的轨迹,则源远流长。“立宪政治的观念其起源与西方政治思想一样古老”。[1]宪政的理念,在古希腊的时代就已经开始了。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早在几千年亲自考察了许多城邦国家的宪法类型,提出各种城邦政治体制利弊得失。虽然,希腊化时代的宪政理念主要局限于对于采取何种政体形式来实现共同体的福址,具有形式宪政的色彩。但是,它也开启人类政治历史中应当采取一些理性的标准来实现对政治权力的评价的古典宪政之路。评价意味着审视。人类政治文明史就是一部如何规制政治权力、实现政治秩序规范化并追求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与共同福址的历史。自兹而生的宪政史的基本论脉就是限权,这构成了古典宪政的基本理念。在古希腊城邦政治时代,那些著名哲学家们在考虑政治的正义性问题时,都认为正义的法律(宪政)应当成为城邦政治的基本准则。[2]柏拉图在经过一生的思索与比较后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都服从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3]柏拉图的法律概念在其理念论背景之下具有一些伦理色彩,但是这至少说明了城邦政治需要遵守一定的价值准则,在限制政治权力上具有了初[4]步的宪政色彩。亚里斯多德更结合希腊政治的现实,论证了法治对于政治的重要性,他主张,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优良城邦生活的基础,“谁说应该由法律实施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筮和理智可以实施统治,至于谁说应该由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5]并且,亚氏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这实现了对政治权力(立法权力)限制的在技术上解答,并且初步指出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统治者必须依法治理社会的法律思想。从这里我们也基本上可以看出,在作为西方立宪主义渊源的古典时期,限制政治权力已经初步成为古典宪法实践的内在主题,只不过这种控制力量只是基于一种抽象的理性核正义。
古罗马法治理念直接来源于希腊文明。法学家西塞罗代表了罗马政治法律思想探究的最高水平。他高扬斯多哥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第一次提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并且认为惟有上帝具有正确的理性,而“真正的法律是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到处适用,不会变化并且永恒”[6],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为罗马政治实践提出了一个超越世俗的价值参照和正义标准。可以说,没有这种西塞罗对自然法思想的阐发,神的睿智与世俗的理性就不可能结合,中世纪博大的教会法思想体系也就难以建立。重要的是,自然法思想的引入,使得探讨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成为可能,它为国家实证法的建设包括政治权力的行使提供了一个价值参照和限制,使古典宪政理念一脉相承并有了其得以衍生的基本雏形。
当然,真正要追朔古典宪政思想的源头以及其内核的完善,还必须回到中世纪神权政治时代。美国政治学家弗里德里希就明确指出,宪政论的起源乃是植根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中。[7]那个时期的神学思想家们在自然法之上以上帝为名提出了永恒法的概念,按照阿奎那的观点,“如果人法不是人们从永恒法得来,那么人法里就没有一条条文是公正得或者合理的”。[8]在这个伟大且黑暗的时代,以限制权力为宪政理念首次较为明确地出现在政治思想的各种表达之中。一方面,自然法思想在中世纪的滥觞奠定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更高级法制约的观念;一方面,基督教关于个人尊严的观念也有助于抵制任何政治专制与绝对主义统治。[9]另外,中世纪的基督教思想向来强调良心自由的重要性,按照基督教的信仰,任何人皆要受到末日审判,而这要以个人的行动作为判断基础,这种个人责任的传统使得个人对于政治权威的专断容易从个人良心的角度实施积极或消极的抵抗。[10]而且,在神权政治的时代,教会与世俗国家的二元结构的出现,使世俗的政治权力受到制约,并且在宗教组织的内部设计上,也出现了权力制衡的色彩。因此,中世纪的法制观念继承了古典宪政的限权理念,并将这种观念神圣化。而且对于限制权力的标准从理性转换到上帝。古典宪政理论的思想渊源直接奠基于启蒙运动。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后,,基于理性主义的启蒙运动无疑是最为深刻、最为全面地提出了古典宪政思想。在这段思想解放时期,许多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对于如何在“祛魅”后的世界实现人类共同的“善”展开了持久地争论,并以个体权利与自由为预设,提出了许多具有明显古典宪政色彩的政治方案。在这个历史时期,“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11]在神权政治下的国家的合法性基础需要进行必要的位移。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契约理论,国家政权合法性基础从上帝手中位移到人民手中。政治的合法性建立在个体自由之上。这客观上导致了一个后果:个人权利保护成为国家权力行使的依据,限制权力的标准日益世俗化;民主理念日益成为宪政理论的核心。自此,古典宪政基本框架至少在理论上已经比较完善的建立起来了。政治学家萨托利就此总结道:宪法是随着绝对主义时代衰落,人们用以表示控制国家权力之运作的种种技术。[12]随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限制权力为核心古典宪政理念在以美国为典型的许多国家的宪政设计上体现出来,并且成为了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经济发展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以限制国家权力的古典宪政在人类历史特别是西方历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许多国家的合法性与信仰的基础。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古典宪政的理念乃是一种消极的宪政。它是以古典自由主义为哲学基础、以西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为社会背景的。而在20世纪初期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以后,国家干预主义开始产生,福利国家理念的逐渐形成,国家承担了大量的社会经济职能,仅仅作为限制权力为内容的古典宪政理念日益不能给这种积极国家理念提供合法性基础了。因此积极宪政的理念开始逐渐成为了现代宪政的重要特征。
(2)现代宪政与中国宪政建设
一般来说,以积极宪政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宪政主要渊源于国家与社会理论的融合,来源于政治经济理论中新个人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思想的产生,以及在调整国家整体公益与个体自由在新的历史状况下的平衡。在这种社会历史情景之下,实现了古典宪政理论向现代宪政的下列转变:即不再将公民权利仅仅理解为一种消极的自由,而是可以通过调整整体利益的方式得以实现的权利,国家不在是“守夜人”,而是更加积极地保护公民个体自由,干预社会经济,实行社会福利。在以民族国家为特征的现代世界里,国家的功能不仅仅是消极的保障自由,而是具有大量的积极提供自由之实现的种种公共物品的职能。特别对于在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的职能不仅在于政治民主与自由,更有发展经济,增强综合国力,赶超发达国家的迫切历史任务。因此,当代国家已经不是诺齐克意义上的最弱国家了。“宪法秩序塑造了制度在政体范围内变化的速度和方向”。这种国家职能的转变必然会通过现代宪政体现出来,并规范政治社会的发展路径。现代宪政的意义在于国家将这些政治、经济、社会等政策目标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这特别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方向指引作用,使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保障等政治价值目标得以统一起来。正是在这个理论认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现代宪政理念应当成为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思路。下面笔者结合现代宪政的特征谈谈对我国宪政建设的一些看法。
首先,与古典宪政的理念不同的是,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核心在于自由与发展。这要求国家承担大量的积极政治的职能,并且将职权实施建立在稳固的宪法权威之上。宪法权威即是政治权威[13]对于我国而言,只有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建立在宪政的基础之上,才能保障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稳定,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在不断发展的历史阶段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保障,才有了一个制度保障和信仰基础。那么如何树立宪法权威呢?一方面,加强宪法实施过程中的保障与监督。如果说建立宪法司法化的方案,存在许多理论上的缺陷的话,[14]那么,在宪政体制内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职能是现实可行之举。一部真正有最高权威的宪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15]它要求将全国人大宪法监督职能程序化、规范化、司法化,制定《宪法监督法》,依法追究违宪者的责任;一方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中实施国家的政治领导。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鲜明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正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企图在宪法的框架中建设政治法制化的决心与信心。也意味着党的执政方式的质的飞跃,即从党的领导下实现宪政的过程向在宪政下实施党的领导的方式过渡。[16]另外,较为重要的一点是,要树立宪法权威,必须妥善解决我国宪法变迁与社会变迁的矛盾与冲突,改变我国修改宪法模式与程序,既要使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在宪法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又要使宪法规范的内容与时俱进。只有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才能保障宪法权威,这是现代宪政的内在要求。
其次,现代宪政在权利保障方面应当与时俱进,在保障公民消极自由的同时,更加重视对公民发展权等积极权利的保障。政治的价值在于民主与自由,可以说,民主与自由的政体是一种历史力量推动我们采取的政体。[17]而宪政的功能在于将政治价值转化成法律价值使之能够得到程序性保障。只有在现代宪政的框架之中,才可能实现经济发展、人权保障与人格发展之间的平衡。在这种意义上,现代宪政比古代宪政承担了更多的职能。它要求在传统宪政的平等原则、分权与限权原则、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以及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的价值基础增加了大量公民发展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积极自由的内容。这无疑对我国现代宪政的建设提出了许多迫切要求:一、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增加保障公民发展与完善等积极权利形式,并且通过普通立法的完善,形成法制体系化的权利保障网络。比如正在热烈讨论并成为社会呼声的公民的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问题,知情权问题、还有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细化问题等等。另外,宪法应当通过明确规定来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不可侵犯。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成独立的市场主体的物质基础,,有利于构筑公民独立的人格和思想生存空间。可以说,市场秩序的经济转型和迈向民主的宪政转型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有效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参量。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人大的权威和积极立法与宪法监督的功能,使之成为多元主义社会中各种利益集团解决政治纷争的主要渠道和场所。建立健全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并使之上升到宪法保障的高度。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厘清宪法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真正作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法律化、制度化,体现出现代宪政的内在题旨。另外,完善人大的选举制度、罢免制度和质询制度以及人民代表的构成、职权也是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民主得以保障和保存的的基础性权利,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民主才能真正体现。而逐步推广直接选举、差额选举以及竞选人资格的逐步开放、罢免提议条件的逐步放底,是当前扩大人民民主的重要步骤。只有民主权利得以真正确立,公民的自由才可能得到保障,而两者的统一是在现代宪政的框架下才能实现的。
最后,现代宪政是积极宪政,它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国家力量的保障才能够完成。特别是对于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坚持一个正确且坚强的政治权威是必要的。因此,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现代宪政建设的关系,是建设现代宪政的重要命题。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讲话中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可以认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宪政的基础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在我国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历史时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不仅是历史选择和人民选择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著名的政治学家亨廷顿曾经把一个强大的党看成是一个处于现代化过程中国家实现政治安定、保持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他说,“一个现代化中政治体系的安定,取决于政党的力量。一个强大的政党能使群众的支持制度化。政党的力量反映了大众支持的范围和制度化水平。凡达到目前和预料到的高水平的政治安定的发展中国家,莫不是拥有一个强大的政党”[18]但是,如何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宪法的范围内实现现代转型,是当前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宪政至上的关系的重要命题,也是新世纪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在宪法上的具体要求是;通过修宪明确规定党的职权范围和活动程序,或者通过制定政党法,尤其是执政党法,对各政党得组成、登记、机构设置、成员发展活动范围、经费来源、遵守原则、权利义务、制裁取缔以及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程序、原则、保障办法等各个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为执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制定具体的、明晰的、在实体和程序上既有权利赋予又有义务约束,还有可诉责任追究机制的法律,从而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真正具有可操作性性。[19]实现从党的领导下实现宪政的过程向在宪政下实施党的领导的方式过渡,为我国现代宪政的建设奠定有力的组织基础。
(3)结语
古典宪政向现代宪政的转变是当前世界各国宪政理论的一个重要转向。在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以自由与发展为矢向的现代宪政的建设更加具有重要意义。这要求我们在探讨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建设思路时,结合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现状与任务,合理权衡并兼顾现代宪政发展、人权与限权三个基本价值的实现,并以此理论起点,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制度,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历史实践在现代宪政的框架下顺利前进。相信只有这样,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会最终实现。
以古典自由主义为内核的古典宪政理念直接起源于启蒙运动。但是,如果要考察其发展演变的轨迹,则源远流长。“立宪政治的观念其起源与西方政治思想一样古老”。[1]宪政的理念,在古希腊的时代就已经开始了。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早在几千年亲自考察了许多城邦国家的宪法类型,提出各种城邦政治体制利弊得失。虽然,希腊化时代的宪政理念主要局限于对于采取何种政体形式来实现共同体的福址,具有形式宪政的色彩。但是,它也开启人类政治历史中应当采取一些理性的标准来实现对政治权力的评价的古典宪政之路。评价意味着审视。人类政治文明史就是一部如何规制政治权力、实现政治秩序规范化并追求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与共同福址的历史。自兹而生的宪政史的基本论脉就是限权,这构成了古典宪政的基本理念。在古希腊城邦政治时代,那些著名哲学家们在考虑政治的正义性问题时,都认为正义的法律(宪政)应当成为城邦政治的基本准则。[2]柏拉图在经过一生的思索与比较后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都服从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3]柏拉图的法律概念在其理念论背景之下具有一些伦理色彩,但是这至少说明了城邦政治需要遵守一定的价值准则,在限制政治权力上具有了初[4]步的宪政色彩。亚里斯多德更结合希腊政治的现实,论证了法治对于政治的重要性,他主张,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优良城邦生活的基础,“谁说应该由法律实施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筮和理智可以实施统治,至于谁说应该由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5]并且,亚氏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这实现了对政治权力(立法权力)限制的在技术上解答,并且初步指出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统治者必须依法治理社会的法律思想。从这里我们也基本上可以看出,在作为西方立宪主义渊源的古典时期,限制政治权力已经初步成为古典宪法实践的内在主题,只不过这种控制力量只是基于一种抽象的理性核正义。
古罗马法治理念直接来源于希腊文明。法学家西塞罗代表了罗马政治法律思想探究的最高水平。他高扬斯多哥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第一次提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并且认为惟有上帝具有正确的理性,而“真正的法律是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到处适用,不会变化并且永恒”[6],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为罗马政治实践提出了一个超越世俗的价值参照和正义标准。可以说,没有这种西塞罗对自然法思想的阐发,神的睿智与世俗的理性就不可能结合,中世纪博大的教会法思想体系也就难以建立。重要的是,自然法思想的引入,使得探讨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成为可能,它为国家实证法的建设包括政治权力的行使提供了一个价值参照和限制,使古典宪政理念一脉相承并有了其得以衍生的基本雏形。
当然,真正要追朔古典宪政思想的源头以及其内核的完善,还必须回到中世纪神权政治时代。美国政治学家弗里德里希就明确指出,宪政论的起源乃是植根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中。[7]那个时期的神学思想家们在自然法之上以上帝为名提出了永恒法的概念,按照阿奎那的观点,“如果人法不是人们从永恒法得来,那么人法里就没有一条条文是公正得或者合理的”。[8]在这个伟大且黑暗的时代,以限制权力为宪政理念首次较为明确地出现在政治思想的各种表达之中。一方面,自然法思想在中世纪的滥觞奠定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更高级法制约的观念;一方面,基督教关于个人尊严的观念也有助于抵制任何政治专制与绝对主义统治。[9]另外,中世纪的基督教思想向来强调良心自由的重要性,按照基督教的信仰,任何人皆要受到末日审判,而这要以个人的行动作为判断基础,这种个人责任的传统使得个人对于政治权威的专断容易从个人良心的角度实施积极或消极的抵抗。[10]而且,在神权政治的时代,教会与世俗国家的二元结构的出现,使世俗的政治权力受到制约,并且在宗教组织的内部设计上,也出现了权力制衡的色彩。因此,中世纪的法制观念继承了古典宪政的限权理念,并将这种观念神圣化。而且对于限制权力的标准从理性转换到上帝。古典宪政理论的思想渊源直接奠基于启蒙运动。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后,,基于理性主义的启蒙运动无疑是最为深刻、最为全面地提出了古典宪政思想。在这段思想解放时期,许多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对于如何在“祛魅”后的世界实现人类共同的“善”展开了持久地争论,并以个体权利与自由为预设,提出了许多具有明显古典宪政色彩的政治方案。在这个历史时期,“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11]在神权政治下的国家的合法性基础需要进行必要的位移。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契约理论,国家政权合法性基础从上帝手中位移到人民手中。政治的合法性建立在个体自由之上。这客观上导致了一个后果:个人权利保护成为国家权力行使的依据,限制权力的标准日益世俗化;民主理念日益成为宪政理论的核心。自此,古典宪政基本框架至少在理论上已经比较完善的建立起来了。政治学家萨托利就此总结道:宪法是随着绝对主义时代衰落,人们用以表示控制国家权力之运作的种种技术。[12]随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限制权力为核心古典宪政理念在以美国为典型的许多国家的宪政设计上体现出来,并且成为了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经济发展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以限制国家权力的古典宪政在人类历史特别是西方历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许多国家的合法性与信仰的基础。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古典宪政的理念乃是一种消极的宪政。它是以古典自由主义为哲学基础、以西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为社会背景的。而在20世纪初期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以后,国家干预主义开始产生,福利国家理念的逐渐形成,国家承担了大量的社会经济职能,仅仅作为限制权力为内容的古典宪政理念日益不能给这种积极国家理念提供合法性基础了。因此积极宪政的理念开始逐渐成为了现代宪政的重要特征。
(2)现代宪政与中国宪政建设
一般来说,以积极宪政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宪政主要渊源于国家与社会理论的融合,来源于政治经济理论中新个人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思想的产生,以及在调整国家整体公益与个体自由在新的历史状况下的平衡。在这种社会历史情景之下,实现了古典宪政理论向现代宪政的下列转变:即不再将公民权利仅仅理解为一种消极的自由,而是可以通过调整整体利益的方式得以实现的权利,国家不在是“守夜人”,而是更加积极地保护公民个体自由,干预社会经济,实行社会福利。在以民族国家为特征的现代世界里,国家的功能不仅仅是消极的保障自由,而是具有大量的积极提供自由之实现的种种公共物品的职能。特别对于在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的职能不仅在于政治民主与自由,更有发展经济,增强综合国力,赶超发达国家的迫切历史任务。因此,当代国家已经不是诺齐克意义上的最弱国家了。“宪法秩序塑造了制度在政体范围内变化的速度和方向”。这种国家职能的转变必然会通过现代宪政体现出来,并规范政治社会的发展路径。现代宪政的意义在于国家将这些政治、经济、社会等政策目标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这特别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方向指引作用,使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保障等政治价值目标得以统一起来。正是在这个理论认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现代宪政理念应当成为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思路。下面笔者结合现代宪政的特征谈谈对我国宪政建设的一些看法。
首先,与古典宪政的理念不同的是,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核心在于自由与发展。这要求国家承担大量的积极政治的职能,并且将职权实施建立在稳固的宪法权威之上。宪法权威即是政治权威[13]对于我国而言,只有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建立在宪政的基础之上,才能保障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稳定,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在不断发展的历史阶段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保障,才有了一个制度保障和信仰基础。那么如何树立宪法权威呢?一方面,加强宪法实施过程中的保障与监督。如果说建立宪法司法化的方案,存在许多理论上的缺陷的话,[14]那么,在宪政体制内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职能是现实可行之举。一部真正有最高权威的宪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15]它要求将全国人大宪法监督职能程序化、规范化、司法化,制定《宪法监督法》,依法追究违宪者的责任;一方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中实施国家的政治领导。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鲜明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正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企图在宪法的框架中建设政治法制化的决心与信心。也意味着党的执政方式的质的飞跃,即从党的领导下实现宪政的过程向在宪政下实施党的领导的方式过渡。[16]另外,较为重要的一点是,要树立宪法权威,必须妥善解决我国宪法变迁与社会变迁的矛盾与冲突,改变我国修改宪法模式与程序,既要使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在宪法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又要使宪法规范的内容与时俱进。只有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才能保障宪法权威,这是现代宪政的内在要求。
其次,现代宪政在权利保障方面应当与时俱进,在保障公民消极自由的同时,更加重视对公民发展权等积极权利的保障。政治的价值在于民主与自由,可以说,民主与自由的政体是一种历史力量推动我们采取的政体。[17]而宪政的功能在于将政治价值转化成法律价值使之能够得到程序性保障。只有在现代宪政的框架之中,才可能实现经济发展、人权保障与人格发展之间的平衡。在这种意义上,现代宪政比古代宪政承担了更多的职能。它要求在传统宪政的平等原则、分权与限权原则、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以及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的价值基础增加了大量公民发展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积极自由的内容。这无疑对我国现代宪政的建设提出了许多迫切要求:一、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增加保障公民发展与完善等积极权利形式,并且通过普通立法的完善,形成法制体系化的权利保障网络。比如正在热烈讨论并成为社会呼声的公民的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问题,知情权问题、还有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细化问题等等。另外,宪法应当通过明确规定来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不可侵犯。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成独立的市场主体的物质基础,,有利于构筑公民独立的人格和思想生存空间。可以说,市场秩序的经济转型和迈向民主的宪政转型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有效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参量。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人大的权威和积极立法与宪法监督的功能,使之成为多元主义社会中各种利益集团解决政治纷争的主要渠道和场所。建立健全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并使之上升到宪法保障的高度。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厘清宪法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真正作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法律化、制度化,体现出现代宪政的内在题旨。另外,完善人大的选举制度、罢免制度和质询制度以及人民代表的构成、职权也是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民主得以保障和保存的的基础性权利,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民主才能真正体现。而逐步推广直接选举、差额选举以及竞选人资格的逐步开放、罢免提议条件的逐步放底,是当前扩大人民民主的重要步骤。只有民主权利得以真正确立,公民的自由才可能得到保障,而两者的统一是在现代宪政的框架下才能实现的。
最后,现代宪政是积极宪政,它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国家力量的保障才能够完成。特别是对于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坚持一个正确且坚强的政治权威是必要的。因此,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现代宪政建设的关系,是建设现代宪政的重要命题。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讲话中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可以认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宪政的基础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在我国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历史时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不仅是历史选择和人民选择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著名的政治学家亨廷顿曾经把一个强大的党看成是一个处于现代化过程中国家实现政治安定、保持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他说,“一个现代化中政治体系的安定,取决于政党的力量。一个强大的政党能使群众的支持制度化。政党的力量反映了大众支持的范围和制度化水平。凡达到目前和预料到的高水平的政治安定的发展中国家,莫不是拥有一个强大的政党”[18]但是,如何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宪法的范围内实现现代转型,是当前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宪政至上的关系的重要命题,也是新世纪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在宪法上的具体要求是;通过修宪明确规定党的职权范围和活动程序,或者通过制定政党法,尤其是执政党法,对各政党得组成、登记、机构设置、成员发展活动范围、经费来源、遵守原则、权利义务、制裁取缔以及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程序、原则、保障办法等各个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为执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制定具体的、明晰的、在实体和程序上既有权利赋予又有义务约束,还有可诉责任追究机制的法律,从而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真正具有可操作性性。[19]实现从党的领导下实现宪政的过程向在宪政下实施党的领导的方式过渡,为我国现代宪政的建设奠定有力的组织基础。
(3)结语
古典宪政向现代宪政的转变是当前世界各国宪政理论的一个重要转向。在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以自由与发展为矢向的现代宪政的建设更加具有重要意义。这要求我们在探讨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建设思路时,结合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现状与任务,合理权衡并兼顾现代宪政发展、人权与限权三个基本价值的实现,并以此理论起点,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制度,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历史实践在现代宪政的框架下顺利前进。相信只有这样,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会最终实现。
6、当前主要是反对专制主义(木然)
说当代中国主要是反对官僚主义,不但是开错了药方,而且还是误导民众。官僚主义任何时代都有,只要有官僚,就有官僚主义。如果以反官僚主义为己任,那就是当成了人类社会的主要任务而不是当前的主要任务。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就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都与封建专制主义有关。邓小平所说的官僚主义的总病根与权力高度集中有关系,实际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现代表现。改革开放三十年,封建专制主义仍然是严重地影响社会进步,专制权力又以新的形式出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经济变成权力经济。改革开放三十年,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GDP也位于世界第二,但是由于专制权力与市场的结合,使得市场经济变成了权力经济或权贵经济。从政府方面来说,政府本来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由于利益的巨大驱动,政府成为市场经济的操控主体。有人调侃道:中央政府成为追求利益的总公司,地方政府成为中央政府的分公司,都以追求GDP为己任。曾有一学者到台湾,问台湾领导人当地的GDP是多少,台湾的领导人都没有回答上来,而大陆的政府谈GDP却如数家珍。强征土地、强制拆迁,政府扮演黑社会角色或让黑社会去解决土地问题,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表明政府公司化倾向极为明显。我们看到,政府官员一谈大项目、大工程、形象工程都口若悬河,而对普通民众的基本生活不闻不问。做大事不做小事,做形象工程而不做民心工程、做公司而不做服务已经成为政府官员的常态,他们从来不知道突尼斯一个年轻大学生自焚会把一个总统搞掉的道理。除了政府逐渐成为公司之外,权贵还利用高官优势直接办公司、办企业,他们是中国超级富翁的生产者和制造者,极少数的权贵占据了中国的绝大多数财富,他们的能量已经远远超过当年的蒋宋孔陈四大家族。
第二,人治大有取代法治之势。这其中以重庆最具典型性,李庄案尽管取得了第二季的暂时胜利,但李庄案第一季还是一个悬案。以政治代替法律、以政治案代替法律案的实质是权力大于法律。中国的律师群体发展仍然受政治的影响,政治是律师的第一业务,法律成为律师的第二业务。所谓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法律至上就是以党的利益至上,律师服从政治就是服从党而不是服从宪法,忠于政治就是忠于党而不是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的目的是忠于党而不是忠于法律。纪检部门的“双规”、喝茶等代替法律,以有罪推定代替无罪推定,以“绝不”的方式代替司法独立,破坏公平正义的底线。本来政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政党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政党的实际做法却有悖于宪法,比如最近唱红永远跟党走,显然不符合政治常识,也与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大相径庭,党高于宪法和法律,党的尊严高于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使得宪法和法律的功能大打折扣。人民的基本权利仍然不断受到侵犯,审查制度的存在使言论自由等权利难以落到实处。
第三,个人自由受到粗暴干涉。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说得很清楚,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条件。马克思认为,新闻自由是自由的组成部分,是抽向封建专制的鞭子,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一定是自由的坚定捍卫者和拥护者。然而目前宪法里写的自由仍然在纸上,一旦有相应的行动就会受到严重限制。新闻自由仍然是马克思的梦想,权力对新闻的控制使得媒体失去了公信力,就连朱镕基都认为中央电视台在“胡说八道”。唱歌也失去基本自由,唱红、发红段子、唱红歌,这本来是个人的事,愿意看什么样的段子,愿意唱什么歌都是个人的自由,只要没有违背法律,没有影响别人的休息,就可以按着自己的生活和乐趣选择自己喜欢的歌尽情去唱。
第四,以组织部门选拔代替民主选举。党管干部变成了党任命干部,相应的权力部门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在没有召开党的代表大会的前提下,每年的书记都经组织部考核之后就提前换届,在没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下就提前升任代省长,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发挥选举的功能,发挥的只是追任功能或同意功能。
第五,书记的权力不受制约。邓小平在八十年代就说:“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由第一书记持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也因此变成个人领导。”现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不提了,但党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严重。纪委的权力臣服于市委书记而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市长受制于市委书记,公检法不独立,司法不独立,新闻媒体不独立,形成以市委书记为核心的金字塔结构,这种结构使得权力不受制约,权力可以为所欲为,并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旗号跃居道德制高点,使每一个人都成为权力金字塔结构的一块砖。
第六,官本位愈演愈烈。在计划经济时代,官的地位和价值并不十分明显,又由于毛泽东民粹主义的影响,官员的权力只是毛泽东专制权力的一个链条,毛泽东的专制权力掌控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角落。官员的独立程度低,且掌握的资源十分有限。在权力市场经济时代,官员既掌控经济又掌控政治,权力资源翻番增长,官员既有经济地位又有政治地位,既有经济资本又有政治资本,官就成为衡量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的双向指标。
就是大学也未能幸免,据刘道玉先生的介绍:清华大学百年校庆的筹备工作,早在5年以前就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后又改为组织委员会,下设11个专项工作组。此外,还成立了发展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3年以前就开始了1000天的倒计时活动。筹备工作不谓不充分,舆论不谓不大。可是,整个校庆活动依然没有摆脱传统格式化的思维窠臼——大造舆论,邀请名人捧场,极尽评功摆好之能事。自去年以来,该校就开展了“百年赋”、“我爱清华”、“百年清华、行健不息”、“两岸同心”等活动,而且还把舆论造到了国外去了。去年,该校派代表团访日,举行了“东京大学—清华大学周”和“早稻田—清华大学日”活动。在美国的造势的范围更大,先后在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举办了“清华周”,在芝加哥大学、麻省理工、哥伦比亚举办了“清华日”,在哈佛大学举办了“清华大学与哈佛大学学生论坛”。刘道玉先生没有说的是,几乎所有的校庆各个地方分会的组织者都是有头有脸的官员,不是官员的默默无闻的学无所成的学生学校早就把他们忘了,校庆是官员的校庆,是官员的盛宴,是官员交际的场所。在校庆中,学生的讲话是感谢,学者的讲话是感谢,他们感谢官员的讲话给他们提供了发展方向、努力的方向,那就是做官一定要做最大的官。
官本位对蒋方舟冲击也很大,这个涉政未深却又被官本位刺透神经的清华学子,对官本位看得也是门清,她说:“清华人是可爱的,愤青少,领导多,内心大概还是有天下兴亡为己任的悲壮,表现出来却是高屋建瓴,虚头八脑的老干部摸样”;“北大清华的学子一路都是教育和体制的少年既得利益者。”“因为他们从小受到的历史教育、政治教育,就是要‘审社会主义之美’。到了清华之后接触到的这些,和他们从小接受的价值观是符合的,所以接受起来很顺畅。要进入清华就要在考试里拿到高分,要拿高分,对这些东西半信半疑是不行的,必须全方位地接受其价值观,才能考入清华吧。”“清华与北大相比,感觉离权力更近一些。北大的学生也许会更多地做围观者或批评者,而在清华,要成为权力系统一分子的意识可能比较强。”
封建专制主义表现形式很多,也许上述所列是目前最为突出的表现。这些表现与宪政民主是对立的,是民主之路的绊脚石。如果能充分认识邓小平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清除这些绊脚石。也就是说,如果要发展民主,必须清除民主的对立物。民主的对立物不是官僚主义,而是专制主义。
(陈敏昭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