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确立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而且在很多方面都有创新和发展。首先,《物权法》明确了登记的效力,特别是《物权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区分,确认了登记是确立不动产物权归属的必备程序,同时规定了当产权证和登记簿记载不一样,应以登记簿为准。过去,我们很长时间在不动产权属的确定上是重证书轻登记,产生了很多问题。《物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要以登记簿为准,这是确权的重要规则,对解决各种纠纷非常必要。其次,《物权法》第十五条区分了物权和合同的效力。第三,《物权法》采取了登记要件和登记对抗相结合的方式。第四,《物权法》明确规定在不动产登记方面以统一登记制度为目标,尽管现在统一登记制度在实行中还遇到了许多困难,难以推行,但《物权法》确立了今后的发展方向。第五,《物权法》规定了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和责任,规定登记制度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实质审查为辅的模式。第六,《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等重要的登记制度,对保护广大购房人的权利,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具体落实这些制度还需要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物权法与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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