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个符合国情、农情、符合农村经济发展规律的弥新认知。
一个不可或缺的“土地经营产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转型期的创新理论。
一个以“土地经营产权”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引领农村综合改革,强势推进农业现代化,谋求农村统筹发展的创新思路。
关于土地经营产权的思考与建议
“十二五”提出的农业现代化宏伟目标,是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的根本出路。但土地承包体制机制滞后,敏感的、不可或缺的“土地经营产权”问题未能彰显,农村改革受到“土地瓶颈制约”。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谋求农村统筹发展,催生土地承包制新一轮活力,本文就如何搞活土地经营产权,破解土地瓶颈制约作一些粗浅的思考与建议。
一、土地承包现状及瓶颈制约
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承包制度,为“三农”夯实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给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三十年来土地承包的实践表明:赖以土地为生的农民致富的积极性,多年来一直维持在较高的峰值上,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使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发生了令人瞩目的深刻变化,实现了温饱型社会向小康型社会的历史性跨越。但单一的“自种自收”的经营方式和单一的分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已经不能满足农民强烈的致富愿望和时代要求。
1、土地承包逐渐显现的弊端。一是农民没有“土地经营产权”,无法适应经营方式和农业生产发展方式的转变。比如:希望以承包的土地抵押贷款,金融部门做不到;希望以土地出租、入股、投资等获得“财产性收入”,法律支撑找不到;希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一家一户田亩偏少办不到;希望以土地入股、投资,无奈是东亩把西几分的零散,开发机遇难遇到。二是以家庭为经营主体的分散式农耕,土地瓶颈制约矛盾突出。表现在:农田基本建设退化,提升农耕条件受阻;中、低产田改造有难度,不能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适度规模、集约化、市场化经营开发难;各家各户承包地过于零星分散,不适宜机械化耕作,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三是体制滞后,“土地经营产权”未能彰显。土地承包是对“公社化”的最终告别,但始终留有“产权集中,一大二公”体制下的“影子”。只是在“自种自收”的单一的经营方式和分配形式上作出有效松动,而在“土地经营产权”上没有彻底松绑。犹如放飞的风筝总有一根细细的筝线牵着。从党和政府对“三农”关注的力度看,从土地承包实质看:承包从一开始就可以理解成“三农”政策对农民经营的土地的确权和赋予。可是三十年来的土地承包始终没有帮助农民把“土地经营产权”的牌子高高地举起来。农民只有“土地经营”的份,没有“土地经营产权”的份。没有“土地经营产权”,无法实现“产权性”运作。不可能以“产权”的形式在“权属”上理直气壮地进行抵押、租赁、投资或入股、甚至买卖。(注:在政府稳控下,在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即使买卖,充其量也是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和转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生产力的有效发挥,遂成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的羁绊。四是产权缺失“土地经营权”活力受限。从历经几十年土地承包的经营方式看:土地经营权只是在“自营”的范围内享有的“自劳其食”的有限权利。缺少“他营”且缺少让土地承包者得土地资本利益在法理上的合理性。缺失土地产权的土地经营权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满足农民致富愿望和农村快速发展的时代要求。现有的土地经营权和经营机制,解决小富有余而发家不足。(试想一下即可理解:人均承包一亩多地,除去农机、农药、农肥、农种等费用,还得靠年景好坏,地有多高的产出收入,人人都有一笔帐)。农民要致富,农村要发展,如果缺少外部力量的推动,如制度保证、体制机制发力,单靠农民自身努力,依靠现有的“土地经营权”发家致富已经力不从心;单靠农村内部的一直缺少财富积聚且财力空壳萧疏来解决农村快速发展问题也没有出路。
2、当前土地流转的权宜做法值得商榷。
现在许多地方,以“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规模开发、中低产地改造、高新农业保护区等提倡、鼓励和推行“土地流转”。比如出租、投资、入股等。农民也分得红利亦或是租金补偿;有的农户私下里干脆把田给别人种,也得钱得粮。由“自营转变成产权性他营”。这些不甘寂寞的做法有其广阔的生存空间,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其积极意义已向体制机制发出呼唤。以地给粮、以地给钱的特殊社会现象,预示着新的土地走向。原始的“土地经营产权”雏形,正悄然显现未来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一抹曙光。可是凭心而论,“土地经营权”不等同于“土地经营产权”。怎么能把不具“产权”性质的“经营权”硬性嫁接到具有产权性质的经营方式的转变上,让农民得到“土地资产”的“财产”性收入呢?怎么能以“土地经营权”替代“土地经营产权”而贸然行事呢?无庸讳言,这些做法都是打了“土地经营产权”的“擦边球”。乍看起来“名正言顺”,其实也是与情合而于法悖,在现有法律上找不到支撑。已经出现的“转、租、包、投、入”等多种经营方式和生产发展方式,显然缺失底气,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在“土地经营产权”尚不明晰的情况下,未种地而得土地收益在法理上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从而表明:有着广阔的生存空间和深厚的民意基础的“土地经营产权”改革具有重要性和迫切性。(如果土地承包具有隐性产权性质,就不该“犹抱琵琶半遮面”,就该凸显出来加以明晰,让农民明明白白地放开手脚干就是了)。
时下有“土地确权”一说。但如果不从“土地经营产权”入手,缺失“土地产权”要旨的确权,充其量也是对“土地经营权”的再次确权,疑是在“土地经营产权”上敲边鼓打擦边球,疏于形式,浮于表面,土地产权改革有未足榫未到位之嫌。而“产权”才是“正气存内、邪不可干”。
二、“土地经营产权”的可行性分析
九年来农业实绩一直在高位运行,想必都是各级政府惠农投入、农机投入、农田基本建设投入、农业科技投入,包括良种使用、化肥自发增量使用等强力推进的结果。人们不能只看到农业一直在高位运行而看不到土地产权在体制机制上的缺失和家庭为经营主体的过于零星分散等土地瓶颈制约的弊端;人们不能只看到各级政府逐年加大对“三农”必要的投入而看不到农村原本滞后的产权改革,缺少力度催生又一轮新活力的弊端;人们不能只看到土地承包“稳健有余”,而看不到随着时间的流逝使农民失去应当获益,农村应当发展的机遇而“缺少快速发展”的弊端。土地产权改革是夯实农业基础承载能力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保证。是催生农村发展、农民致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新一轮活力。是时代的呼唤,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1、“土地经营产权”在理论上具有适合空间。
“土地经营产权”介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制之间具有双重属性特征的“权属。既具有“经营”性,同时又具有“产权性”。既不等同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意义上的“土地产权”,也不等同于承包意义上的“土地经营”。其特征是“产权”要素和“经营”要素并存,缺一不可。“土地经营产权”仅对赖以土地为生的农民当事人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农民当事人在权属上最终失去“经营”要素的义务(供养),那么,享有的“产权”要素权利也即行终止,不利及他人(继承)。赋予“土地经营产权”性质,好比钱币,原本是纸张样式,一旦赋予“货币”功能则成“无用之大用”因此,“土地经营产权”说白了是农民当事人承包基础上的“土地产权”,或者称之为社会转型期“过度性”产权。完全意义上的土地产权,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转型期,改革需要一系列过度性制度安排,最后才能达到顶层设计的成功。而“土地经营产权”作为过度性制度安排,在理论上具有合适的空间。
2、“土地经营产权”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
(1)土地经营产权具有统领驾驭“成功发展轨迹”的作用。
对三十年大集体、三十年土地承包的岁月流痕的审视、探索、比对,理性发现三条“成功发展轨迹”:①农民不是没有优势,农民真正的优势是土地,振兴“三农”离不开发挥土地优势。②经营更自主、利益更直接是催生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最大活力和最大动力。③农业转型是基础性转型,最积极、最活跃的劳动力转移,成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社会转型持续的巨大力量。以上三条“成功发展轨迹”,是几十年农村改革发展的最具核心的经验要旨,也正是我们一直要寻觅和探索的新的认知和思维。而“土地经营产权”对“成功发展轨迹”具有统领、驾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如果农民有了土地产权,可在各种经营方式和农业生产发展方式的选项中出手过招,“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人尽其才,地(权)尽其力。经营上:可租、可抵、可投资、可入股、可买卖。收益上:自种的自收、租赁的得租金或补偿、投资的分红、买卖的得土地资本利益,不无是农民久久的期待。可以预见:对农村“土地经营产权”的归属越明晰,土地增值的空间就越大,农民获得的收益就越多。农村发展就越快,农业产业承载转型升级的能力就越强。
(2)“土地经营产权”策应新情况,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抉择。
土地承包的运作和持续发展,已经出现了新的变化,在链式六个主要节点上显示久违的活力。例如:1、家庭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家庭土地承包制,客观有效地把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释放出来,必然出现了劳动力大转移。2、劳力转移,田还得要种,为农业机械化提供了契机,必然出现以机械耕作替代人工劳作。3、农业机械的广泛应用,分散零星的承包地不适宜农机耕作,不利集约化经营,要把分散零星的承包地变零为整,必然出现土地适度集中。4、土地适度集中搞集约化经营,必然出现以入股、投资等经营方式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和承包地块的划分,实现新的生产发展方式的转变。5、产权性经营方式的出现,就会涉及到土地资本利益的分配问题的合法表述——敏感的土地产权这一核心问题就必然突显出来。6、土地适度规模开发,总得有人带着干,于是必然出现新型的合作性的集体经营组织。(如:种地大户、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等)。不难看出:这种社会发展规律演绎的“必然出现”新的变化,并不是人们凭空想出来的如此这般。而是在社会发展规律支配、运作下的时代产物,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层面上必然出现的“春天的萌动”。显然,这样的“春天的萌动”,已经远远地超出原本的“自种自收”的多年承包格局,赋予了土地承包持续发展新的内涵。社会发展规律循行出的新的活力,是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强大的新生力量。是符合国情、农情、农村经济发展规律弥新认知。因此,要紧贴社会脉动,策应新情况,按农村经济发展规律作出抉择、作出决策。
(3)“土地经营产权”改革有诸多利好。
一是赋予土地产权,加速土地流转,有利劳动力的释放。农村劳动力转移更充分,有利于解决当前用工难的问题。二是利于化解“死结”。土地承包一直存在“生不添、死不秃、活不撂”的矛盾困扰。时间长了就出现“生者没田、死者有地”等见怪不怪的社会现象。如果引入“固态止入、动态退出、限期调整、趋利平衡”的“土地经营产权管理机制”,事情就会好办得多。三是农民有了“土地经营产权”,就可以放手“产权性”运作。经营更自主,人尽其才,地(权)尽其用。四是自我维权的能力变强。农民有了“土地经营产权”,成了“产权人”,就有了说话的份量,完全有能力维护自身权益,也增加了社会监控、监管因素。五是老年农民保障机制的转变。老年农民以“土地经营产权”投入,谁接盘谁养老(政府出台标准)这样社会养老+国家新农保养老并存,形成多元社会保障体系。六是土地产出更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有利于农田基本建设集中整治,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推进农业现代化。
综上:“土地经营产权”是土地承包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谋求农村统筹发展的创新思路;是农村改革发展的关键抓手;是开启转变经营方式和农业生产发展方式的钥匙;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快“农业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制度保证。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
三、“土地经营产权”的愿景与建议。
愿景:土地承包的“家庭农耕式”绝不是农业现代化的最终期待,分散的小块零丁的土地种植也不是现代农业的理想选择。农业机械化,土地相对集中,不是农业现代化的唯一内涵,仅是起步后的初始阶段。未来中长期的农业走势,应该是集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资产资本化、土地市场化、供产加销运联储一体化、产学研结合等为一体的现代化农业。以一家一户无能为力的全新的经营方式和农业生产发展方式,追求三个最大化:即:土地产出最大化、经济效益最大化、社会效益最大化。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经营方式、生产发展方式的“质”的飞跃。
建议: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期间的宏伟目标,也是鼓舞民心的“三农”希望,土地产权的确权和跟进却却是实现宏伟目标的核心驱动力,贯穿始终的主轴线。一是借鉴“城市房地产开发机制”搞好农业开发。开发条件成熟一片开发一片。政府要用“招商引资”的劲头和考评来“招农引资”。可以预见:未来的现代化“农业开发”同样是热门的、首选的“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长线项目。二是以集体经营组织+“农户产权”,通过“农业开发经营组织”引入民间资本,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以市场导向定位,发展规模农业或特色农业。三是充分利用“土地承包”的先决条件,搞好“产权”对接,选择具有一定区位优势,以“城乡统筹”、农田保护区、农业高产示范区等农耕基础条件好的地域先行入轨,率先突破。四是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要协同发展双轮驱动。(即土地承包与适度规模开发并举)让土地承包在稳进中跳一跳;让适度规模开发在发展中跃一跃。(谓之大家、大农)“大家小家”齐发展,“大农小农”一起上。策应工业现代化、城镇现代化“三化同步”。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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