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于明年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登记和网络实名制。
2013年3月10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作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说明时,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3月28日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发出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此次国家提出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与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等其他28项内容并列,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住建部负责人3月份已经公开表示,目前40个重点城市住房信息基本上已经联网。
从新一届政府执政理念和系列新政的内容来看,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强调我国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目前世界上存在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产权界定、保护和执法的基础,也是形成保护私有财产文化氛围的基础。从社会管理的客观必要性与主观期望值角度看,从落实《物权法》规定、保护合法财产权,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建设角度看。不动产登记制度都是必然要做,迟早要做的,而且越早做越好的。
以不动产登记来对居民财产进行详尽的数字化管理,形成国家对于居民财产强大的管理能力,激励国民通过自身努力去创造更多的财富,而不是可以轻易地去占有别人的财产或挖苦心思地去侵害别人的财产,并通过财产登记的数字化管理建立赔偿机制,对于侵害财产的人进行处罚,社会财富增加的源泉也赖于此。
构建社会基础设施的关键是一系列简单而技术化的基础制度,如有效的财产记录制度、规范的收入管理制度、严格的票据和账目管理制度等。这些基础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对社会各个主体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进行清晰而准确的记录或登记。事实上,这种记录或登记是社会基础设施的基础。
从客观必要性角度,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对资源的消耗与污染,民众贪欲和需求膨胀的现状的参照之下,我们看到,相对于无限的需求,与粮食与能源水电之类的资源之捉襟见肘,土地与房产资源的稀缺性更是明显。
如何能做到最优化的调配,将是越来越深化而难以调和的矛盾,更是我们难以忽视的问题。土地与房产的稀缺性越来越明显,不管是着眼于未来还是着手于当下,这些都是在制订政策的时候,必须要做的基础工作。
专家纷纷评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政策意义有三条,一是摸清房产投资状况,二是为征收房产税做准备,三是起到防治腐败的作用。这些意义综合起来,就是政府在尽量用政策与制度化建设去安抚与平复来自民间的怨气与失衡。从主观角度,这应该是决策者推行此政策的核心诉求。
在公民的私有财产中,以房屋为主要载体的不动产往往是占比最大、分量最重的部分。不动产登记还存在多个部门分头管理的问题,集合登记程度很低,如林业部门发林权证、农业部门发承包经营权证、建设部门或政府发房产证和宅基地证,国土部门发土地使用权证,
不同部门之间对不动产登记的管理不严、规制不统一、权责不明晰。同时,由于测绘标准不同或登记依据不同,也存在权属不明或重复登记的情况。不动产登记集合程度低造成跨区域、跨部门间信息不对称,给不动产产权违法行为创造了空间。
试想,在道德约束和信用制度仍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占社会财产主体的不动产领域必将成为被侵害的“重灾区”。
在住房为主的不动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主要渠道的情况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财税体制改革、住房政策制订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基础。
不动产登记越完备,就越有利于搞清楚居民的不动产拥有和财产拥有情况,可以了解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实际需求,将社会保障投向那些更需要保障的人群,避免目前社会保障存在着“全民覆盖但实际上是撒胡椒面”的弊端。
在建立公共财政和间接税为主的财税体制改革框架下,不动产登记越完备,就越能够科学地了解哪些人群和地区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越大,财产税应该向哪些人群征收并避免逃税问题。
不动产登记越完备,就越利于了解目前居民住房数量和质量上的结构性差异,未来各个地区住房要建多少、建什么档次的住房、住房保障应该针对哪些人群、采取何种保障模式等问题也就更清楚。
不动产登记越完备,限购和房产税应该主要针对哪些人群、改善型住房需求和投资型需求如何区分等房地产调控难题也就可以解决了,这就是所谓的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建设。
如果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能够对居民最大私产做到切实保护,社会信用制度和道德建设将迈出重大一步,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也将走入正轨,国家在经济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人口政策、社会政策等方方面面进行精确集约型的管理能力将大大提高,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边界也就更加清楚了。
先是国务院日前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是“国五条”北京细则规定自3月31日起禁止京籍单身人士购买二套房,进一步提高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
出售非唯一住房20%征税,接着有“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而对多套房产持有征税迟迟还是没铺开。
不动产登记制度将为公正合理地开征房产税,甚至在条件成熟时开征遗产税,提供动态而准确的不动产基础信息奠定基础。就国内的现状而言,不动产登记制度一旦正式确立,其最大的阶段性功效,无疑将成为有效反腐的最新帮手,同时也作为政府征税基础依据。
未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后,可能会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有一项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是逼出空置房,遏制非自住房需求入市,改善楼市供求关系,有利于楼市稳定。
从积极的角度看,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可以为规范《物权法》执行奠定相应的基础。这项统一登记制度,是否能打造房产税大范围实行的数据管理系统与依据,是否能真正防止腐败,是否能真正摸清房产投资状况?这些都有未知的不确定性因素。
更重要的是,假如我们把这当成是政府进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性手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就很难保持内心的淡定了。政策的归政策,市场的归市场。市场时刻想绑架政策,而满足自己趋利避害的本性,因为政策也要考虑市场的承受力,假如矫枉过正,必然会让经济出现硬着陆,这却恰恰会导致从产业经济到宏观经济的崩溃。
中国特殊制度下,信息传导必然有个先后顺序,而财富就是在信息的传导过程中重新分配的。高层担心合法致富的多房人士往海外转移财产,更是对当下官员多房现象普遍的包容式过渡。
从2013年3月推出的地产调控新政,不管是新国五条与各地的执行细则,还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上马,再联想到部分公务员从2012年底开始抛售房产,我们便不能不怀疑是与政策变动有关。官员们终日乾乾,噤若寒蝉、如履薄冰的生活状态可见一斑。
通过政策迫使贪腐官员把侵吞的不明不动产吐出来,是政策组合所欲达到的终极目标,当空置房变成市场中可以消化的资源,是有中国特色的政策引导市场的行为。
不管是过热还是过冷,都会在宏观上伤害中国经济,在微观上伤害到业主的利益。至于市场会超哪个方向解读,毕竟不是政策所能控制得了的。
越来越规范的市场与社会管理,使得获得财富与分配财富的环境变得越来越透明,一夜暴富与通过贪腐甚至卖国所得到的不义之财,必将难以掩盖,同时不管是房产税还是遗产税,都是通过政策手段对财产的再分配,纵观生命的整个过程,我们收获的更多的是过程与细节感悟,而不是追求结果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