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为聂海芬杭州预审大队长说几句公道话


      最近几天,关于杭州市预审大队长聂海芬的议论甚嚣尘上,但是笔者不以为然。来源于一个简单的道理,不能因为聂海芬办了一个冤案就否定她个人的工作态度和所有的工作能力。因为来自基层干警错误的信息来源,然后才被自己过于自信误导,至于后来的错误,拿这个说事,应该是案件太多,难以纠正那么多了,况且即使是聂海芬也是人也都会抱有巡幸心理,认为不可能会发现将这两个案子拉上联系,但是如果她自己出来纠正,风险更大,在利益和荣誉面前,以及对权力的崇拜面前,她选择了沉默和遮掩。我觉得是可以理解的。关键的责任不应该是聂海芬,而是应该检讨检察院和法院系统为什么纠错就要这么长时间,就那么难。
巨大争议:杭州惊天大冤案预审

  案发:2003年5月19日凌晨,杭州市西湖区刘四路的水沟里漂浮起一具裸体女尸,警方接警后,很快确认尸源是安徽人王冬。5月18日晚九点多,经人介绍,王冬的家人将王冬托付给要去上海拉货的张辉、张高平,请他们顺路将王冬从安徽西县带到杭州打工。当晚十二点,王冬的朋友接到了王冬快到杭州的电话,这成为王冬打出的最后一个电话,第二天,她被人们发现赤身裸体死在路边的水沟里。于是,最后接触王冬的张辉、张高平叔侄俩成为犯罪嫌疑最大的人。张辉、张高平交待了案发经过。那天晚上,叔侄俩捎着王冬快到杭州的时候,听到王冬给朋友打电话,对方说让王冬自己打个车进市区,他就不来接了。就是在这个电话挂断之后,19岁的张辉对王冬起了歹意,要求叔叔张高平帮助他对王冬实施强奸。罪恶结束的时候,叔侄俩发现,王冬死了,怎么办呢?他们趁着夜色把尸体扔到了路边,然后开车去了上海。

  有疑:案犯交代是实施强奸了,也成功了,但是我们从尸体上找不到这上面的痕迹,也就是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斑等等。

  不仅如此,在12吨解放大汽车驾驶座上实施的强奸,技侦人员同样没有在车上查到任何痕迹物证! 结果很遗憾,几乎把这个车厢都翻遍了,找遍了,没有能找到这方面的痕迹物证。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证据支持,令人沮丧的还不只这一点,法医提取了死者的指甲做DNA鉴定,结果发现,王冬的手指甲里留有男性的DNA,可是这份DNA却与两名犯罪嫌疑人无关!

   用细节让疑点变成非疑点:

             第一个细节就是犯罪嫌疑人抛尸的地点:气象局来作证

   案发现场的小溪流似乎已经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属实,聂海芬却认为,光看见这个表象状态远远不够,她要得到的是客观以及权威的证明。

  聂海芬:那么我们就走访了当地的住家,老百姓,那么他们就说了,平时来说,我们这个沟是没有水的,下过两天雨,才会有水。

  吴伟:她就提出来,这个水流到底有多大呢?

  聂海芬:到气象台去取一下。

  吴伟:我们办了这么多年案件,没有想到说要去采集一个水文资料,这是从来没有过的。

  聂海芬也是第一次到杭州市气象局,她要知道,什么样的降雨量能在那条溪流里形成什么样的水流量,然后才能让犯罪嫌疑人在抛尸时能听到水声。

  聂海芬:一个是从一个点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讲得更加客观了,第二个,光这样还不行,我要让权威部门来更加有力地说明这个问题。

  吴伟:我觉得,在这个细节上面处理得非常好。

  请人大代表来作为见证

  聂海芬:保证指认的这个过程的客观真实性。

  吴伟:那么可信度就不一样,人大代表跟双方,甚至于参与诉讼的每一方他都没有关系,所以说这个就是非常客观,可信度非常高。

  民警分别带着两名嫌疑人,从程序到实体,完全依法行事,按照案发经过一一指认现场,在几个关键细节,聂海芬提醒侦查员要尤其重视。

  吴伟:要把每一个细节,就是像电影的慢动作一样,一个一个细节固定下来,在这个描述里面,如果形成一个共同的一个行为,他描述的都是一致的共同的动作,那么这就非常客观地反映当时的情况。

  首先是实施强奸的地点,两名嫌疑人分别都指认,当时把车停在高速路边的这条小道上。

  聂海芬:正好这个角上没有路灯,再一个他的车是一个12吨的解放大货车,很高,车身很高,应该讲,他如果在车子上有什么动作,那么如果不是非常留意的话,的确路过的车辆是可能不会发现的。

  在叔叔的帮助下,张辉不顾王冬的反抗实施了强暴之后,叔侄俩发现,王冬死了,于是慌忙往路边抛尸。

  聂海芬:跟我们现场勘查,发现尸体地点仅仅相差10米,43:50那么这个10米我们认为是很客观的,即使你昨天去过这个地方,今天叫你再去,你昨天站在哪个点上,你也只能记住一个大概,因为没有什么参照物嘛,这个应该讲是很客观的。

  抛尸后,叔侄俩在离抛尸地点不远的这个叉路口,调转车头,然后一路前往上海。

  这时候的聂海芬觉得底气更足了。

  聂海芬:不是他作案的,他不可能说得那么细,关键就是他不能说得那么准,你在一个点上准了,你不可能每个点上都准。

  现场指认的结果显然令人兴奋,但聂海芬还不满意,她让民警专门找来货车司机,开着那辆解放车,从安徽到案发地,再到调头处,最后前往上海,完全按照事发经过,在尽可能接近当天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进行侦查实验。

  吴伟:她的时间都是精确到秒的,距离是精确到米的。三四次的侦查实验作出来,结果都比较相近,那说明什么,就是当时这两个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应该是符合客观事实。

  聂海芬获得了充分而扎实的证据,但这起案子最关键的矛盾点到现在仍然没有解决,为什么在死者王冬的体内找不到任何强暴的依据呢?

  聂海芬:他也交代了有强奸的行为,但是最后没有射精,我们也请教了法医,那么法医也给我们一个解释,就是说即使犯罪,就是在这么一个抛尸的这么一个现场,有水,即使本身强奸之后体内是留下物质的,一夜的水冲过以后,也有可能把被害人体内的这些强奸的痕迹冲掉。

  2003年6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以张辉、张高平涉嫌强奸杀人罪,提请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首先在法院存在以下问题: 有必要细细推敲法院发生的所有关系中。

1、法院内外因一:现行法官和本系统内自我纠正机制不可操作:法官本身缺乏权力的制衡监督或者制衡流于形式,恐怕主要是要分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审结执行权等权力制约因素和制约制度不完善,目前对法官权力的制约仅仅是被判决当事人上诉和检察院的抗诉,而由于上诉的法院实际上就是下一级法院的领导机构,所以从哪方面讲一般不会反驳下一级的判决,检察院也是同样的道理,上一级检察院一般不会否定下一级检察院的结论,这些制约法官的权力由于都在同一个权利系统内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2、法院内外因二:法官判决时当事人双方都完全处于弱势,判决后程序缺失,没有其他监督和纠正可能,目前法官们在研究判决书时基本没有对外界的透明度,更加增加了某些特权领导打招呼的以权谋私的暗箱操作空间,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让素质水平一般的法官,较之公务员,更容易犯错误。在没有上级干涉的情况下,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规定有三个法官的合议庭审判,也有一个法官的独任审判,不管是三人还是一人,承办法官的权力在没有干涉下是很大的,领导也不可能事事干涉,因此,承办法官容易受到权钱的干涉,这种权未必来自本院领导,法官为自己的升迁等私人利益也会结交其他权力部门,另外也容易接受贿赂。即使法官很清廉,也会有一个能否胜任的问题。可以说,不少的法官,他们本身是不应该放在这个位置上的,放在这个位置上,也是其能力不能承受之重。本来一个好人,在这种环境下,容易变成坏人。本来一个庸人,可以变成庸官。庸人不害人,庸官才害人。庸官既可以自己害人,也可以盲目接受他人指令害人,赵作海案完全是一个例证。在现实中,恶官容易被查处,而庸官才最难处理。
 因此必须变法官的权力暗箱下操作为在纳税人和多方监督下阳光下操作:
                      三 痛定思痛后亡羊补牢的对策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生作用。因此在上述的分析成果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制定出消除上述内因到外因的一系列措施和对策以防止此类事件的数量扩大与恶劣效果深度发挥。按照现代控制论的理论,法院系统必须有反馈控制的环节,没有反馈的环节必定是不稳定和容易崩溃的系统,因此, 整体思路是从审判后解释答疑和听证制度完善而不是仅仅总是寄希望于法官和法院运转系统的自律自查和自救自纠。
                     (一)建立判决后解释制度和法规:
          上周最高法刚刚出台了对于刑讯逼供证据举证倒置的规定,在公检法腐败和渎职滥权甚嚣尘上的今天,记得有某法院推行判决后法官与当事人双方沟通和法官对判决进行人性化解释制度;这一过程使被判决当事人心服口服(当然不可能所有被判决者当事人都心服口服,但是这个程序是可以减少类似《红楼梦》的贾雨村乱断葫芦案的发生),成为缓解社会矛盾增强法官办案的责任心和公德心的渠道,也能化解矛盾杜绝腐败和渎职偏袒不公。这样的法院判决后解释制度值得推广和制度法律化。
                   (二)建立判决不满的听证追究制度和法规:
           并且应该扩大到公民有权要求对判决后的听证和追究制度,无论刑事民事案件必要时被判决当事人人可以有权利申请这一程序公开听证,听证人由异地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和异地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产生。这一法律规定在国外已经有借鉴(为避免公民滥用这一程序浪费司法资源,可赋予当事人申请权利并采取借鉴收取诉讼费的适当收费方式,如无付费能力的申请司法援助,);如果发现有徇私枉法渎职错判应当追究取证方和法官的责任。
           司法腐败不仅仅是打几个黄松有、郑少东、陈绍基、黄光裕可以杜绝的,如果多次被刑讯逼供冤枉判决死刑者或者被瑞星杀毒公司买通的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处长于兵商业报复打击竞争对手360免费杀毒软件公司时,也能想到到时候法官必须面对被判决当事人和家属进行的说服解释和沟通甚至听证会从而可能问责到追究公安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并追究其国家赔偿责任,恐怕就不会发生佘祥林、赵作海等等很多这样骇人听闻的国家赔偿案更不可能出现网监处长于兵受贿千万元胡乱诬陷打击竞争对手造成竞争对方被无辜拘留11个月的事情了。
                 (三)消除外部诱因的措施:
      法院和朱军共同外因消除:严格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和法院适当加强保安措施:当然有关单位也早就在检查枪支的领取和使用制度漏洞、检查法院进入保安措施制度完善程度,但法院的保卫措施过于完善只能使民众与法官距离更加加大,法官的人身安全不可能完全是只在法院院墙内的内部24小时保护,更不能杜绝法院渎职和判决不公甚至权钱交易。因此民怨光靠堵是不能释放的,只有合理疏导合沟通机制才能将公检法与民众的对立情绪和矛盾化解,也才能谈得上是建设和谐社会。
解决了这些问题,我们也可以告慰为制度不完善买单而死去的湖南永州法官的冤魂了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法制为基础的经济,没有市场经济便没有社会主义的发展,这已经是被以邓小平总设计师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设计时考虑的颠扑不破的真理,民营经济和民资的投资的发展更加呼唤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公检法机构是否公平执法必定不能是单向操作行为(那样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程序滋生腐败),公检法的执法过程理当受到全体纳税人的合法监督,这关系到我国政治稳定长治久安和经济软硬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关于科学发展观下建设和谐社会举措是否真正落实,也欢迎各位网友对此问题给予更好的批评意见和完善建议,并给予评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