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改革的关键是如何使政府及其管制机构采取注重公众利益而采取的策略,通过政府和公众的联盟来激励产业提高效率。然而理论表明,小的利益集团容易影响管制,而大的分散的集团则反而容易在游说中失败。对我国而言,利益集团也是正在成长和发育之中,那么政府观念中为民办事的传统和惯性可以被激发出来,理论界在呼吁政府支持公用产品消费者方面具有重要责任,也可利用本身优势在立法、政治协商、决策智囊支持等方面加以影响。同时,在制度建设中,恰当定位社会利益,以便社会公众畅通渠道表达意见。例如听证制度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是不公开的,而且具有听证代表不具有代表性等制度缺陷,影响了管制政策的合理性。在这方面,法律也必须界定管制机构的行政责任,因为目前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助于制约和规范管制机构的行为,这不仅是因为我国管制机构不是全面管制的,加强独立性不可取,而且实践中频繁发生的物价局成被告事件说明确实应该给社会公众一个说法的渠道,并且应在法律规范的高度上让他们有足够“讨得”说法的机会。
公用事业改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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