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史 杂 论(218)
2013-5-16
公 有 制 与 股 份 制
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认识颇为曲折。有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或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等。于是就有了“好心人”借此向马克思主义发起挑战,说是马克思晚年否定了自己原来的学说,认为股份制是新的制度,马克思反思了,认为可以改变革命方式,资本主义可以和平长入社会主义了,不要无产阶级专政了,等等。
股份制不是公有制,而是合作共有制。因为它不符合公有制的条件和特点。
公有制有三个条件或特点,一是公共的对象全社会所有,即人人有份,而不是一部分人所有或占有。二是共有的对象不因转让使得一部分人获得或丧失。三是公有的对象不因人而异,不因年龄或性别等而存在差异,等等。
从上述三个条件和特点看,股份制并不符合公有制的标准和要求。因此股份制不是公有制。
股份制仅仅是资本运作的一种形式。是在资本运营中出现的新的合作方式。并不涉及所有制问题。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股份制并不能解决两极分化问题,也不会使工人成为企业的主人,更不会提高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有的工人利用股份制成了富人,也就不再是工人,而成了资本家队伍的一员。更多的工人更远离了富裕人。这就是美国华尔街运动的原因。
研究和思考必须有科学的态度和精神。不应胡搅蛮缠。
成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