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见的合作社领办者,确实大多都是能为合作社带来利益的一方。比如说农村能人,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因此,在合作社中可以对其余社员进行农业生产技术辅导,并且由于他们已在当地群众中拥有一定的威望,可以很好地组织大家生产。但是,农村的这些能人,往往学历层次偏低,对很多合作社规范经营知识掌握不够,他们中不少人也只不过是技术性农民,对于国家政策和市场的把握还很欠缺。再比如由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社,我们经常能看到“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下往往合作社的管理能够达到企业管理的模式,做到标准化生产,有效地保证了农产品的质量,并且作为合作社社员可以保证产有所销。这种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但由于企业和农户毕竟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难以自觉地让农民分享其利润,绝大多数企业与农民只是一种“买断”关系,一旦出现市场波动,就会导致双方利益受损。而对于一些由政府部门领办的合作社,便可以得到更多政策上的扶持,能及时了解和把握国家对农业的发展方向,但是多数政府部门只能做到尽力扶持、经常关注合作社,并不能做到与合作社同命运,共风险。
合作社的领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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