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不能搞“运动式大检查”
中国政府网10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指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定于2013年6月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近期,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尤其是一些恶性重特大案件的发生,造成了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
5月31日,中储粮林甸直属库发生火灾,厂区共有80个货位表面过火,共计约5.08万吨粮食受灾。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7.29万元。真够精确的,比我们想象的损失要小得太多,至少没有发生类似“银行遭抢,行长夸大被抢金额,以此‘填窟窿’”的生意经。
本月2日,大连中石油分公司发生油渣罐闪爆事故,造成2死2失踪。这也是该分公司在近3年间发生的第三起大火,造成多人伤亡。
3日,吉林德惠禽业公司火灾事故已致120人死亡。
7日,厦门BRT大火至少48人死亡,另有多人失踪。
今天上午,苏州燃气公司办公楼食堂爆炸事故已致6人遇难。
从目前公布的信息看,这些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的属于管理混乱,如中储粮林甸直属库,那么多使用苇制苫盖物的货位集中在一起,彼此间隔又那么近,稍有防火常识,也不敢这么放,尤其是消防车来了,却没有消防水源,靠水罐车拉水,说明该粮库的消防管理,已经到了毫无意识的地步;有的属于设计缺陷,如大连中石油分公司火灾频发;有的属于草菅人命,如吉林德惠禽业公司火灾,厂方竟然为防止工人外出,将安全通道给封锁了;有的属于“突发性”事故,如厦门BRT大火,但也不排除其公交车本身逃生装置不完善的问题。
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暴露出我们的社会管理仍存在着不小的问题。因此,进行一次集中整治,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确实很有必要。
可是,频繁进行这样的大检查,就显得毫无必要了,肯定产生不了应有的效果,“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道理大家都应该懂,因此这种“运动式大检查”,完全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了解”的做法。
多年以来,每当事故频发时,我们总会安排那么一段时间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领导也都十分重视,可风头一过,一切依旧,然后又进入新一轮事故频发期,我们就再来一次安全大检查。如此循环往复,结果总是“治标不治本”。而这些大检查,不但影响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也让被检查单位增加了负担,有的官员甚至在这一次有一次的大检查中实施“权力寻租”,中饱私囊。
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还是要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尤其是要建立一个具有威慑力的问责制度。如果规定发生死亡百人以上的事故,省委书记、省长及职能部门“一把手”都将被削职为民,永不叙用,我不相信省委书记、省长不认真对待生产安全?如果规定发生死亡超过10人的事故,市(县)委书记、市(县长)长必须彻底辞职,永不叙用,他们还敢在“优化招商环境”的旗帜下,对职能部门正常的安全监管说三道四?
没有一套对官员具有威慑力的问责制度,仅靠“运动式大检查”来抓安全生产,无疑是舍本求末,绝无可能产生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