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的终极目标是什么
卫祥云
国企改革,是目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
国企改革的终极目标是什么。我认为可以表述为定位准确、产权清晰、公益为主和部分垄断,并彻底退出竞争性领域。
定位准确,就是要回答为什么要办国有企业。不容否认,国有企业已是客观存在,不是今后要不要办国有企业的问题,而是如何办好和如何退出的问题。因此,在国有企业的定位问题上,一定消除三大误区。一是国企改革的目标是私有化,即把国有企业的资产通过变卖、转让和股份制改造变为所谓的私有制企业,这与前苏联的私有化证券改造无异,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且与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相违背。这种做法无法向全国人民交代,也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二是国企改革的目标是市场化。所谓市场化,是指将“绝大部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大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造,使它们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治理的现代公司。”这种市场化改革模式,虽然基本上与中共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表述相一致。但却没有提出明确的分类管理思路,属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阶段性误区。这里有两点必须明确,一是该表述用于在竞争性领域似无懈可击,即使交学费或付出一定代价也是值得的。二是如果在公益性或部分自然垄断性领域推行市场化改革则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公益性领域与市场化是不兼容的;而部分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资产的资本增值取之不竭,用之不尽,存在无限增值性,可以无穷大。所以,在这些领域只能实行单一的国有独资体制。在任何时间、地点向任何人的无偿赠与和有偿交易都是非法的和不合理的。三是国企改革的目标是去行政化。在中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框架中,国企改革的去行政化纯粹是一个伪命题。国企的国有资产属于全国人民,确属无疑,这一点谁也不能否认,谁也无权否认。国有企业的资产无法量化也不能量化到个人,这是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在没有建立“国民权益基金”之前,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全国人民委托国务院管理的,而国资委则作为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来行使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权和管理权。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国企改革的目标怎么能够是去行政化呢?
产权清晰,对于国有企业改革而言,当务之急是建立国民权益基金。国有资产流失是国企改革从一开始就存在、至今仍未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专家、学者们争论不休的大问题。对此,我特别推崇经济学家陈志武的建议和意见,即通过建立国民权益基金的做法进行管理,真正实现产权到民的终极目标。具体做法是首先,将国有企业的资产和国有股权注入32个国民权益基金。一个是全国性的国民权益基金,把现有的央企资产及中央部委所属的国企股权,全部注入其中。然后,把国民权益基金的股份分摊到全体公民身上,这样,产权可以落实到自然人,但不能私分,以实现真正的“全民所有制”。另外,31个省市分别成立各省市的国民权益基金,把各省市的国有资产全部注入其中。此后凡涉及国有企业的资产交易,均需通过“国民权益基金”即“出资人”来实现。这样,就解决了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产权没有到位问题,使虚的全民“所有者”变成了实的全民“所有者”,真正做到了产权清晰,而全国人民则可以理所当然地分享国有资产的经营红利。
公益为主和部分垄断,是因为在公益性领域和部分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企业属于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必须保障的,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国家使命,不存在股东利润的最大化,而只存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所以这类国有企业即使不赚钱、不盈利,也是“国民权益基金”必须存在和加强的领域。这样的管理思路和机构设置也可称为次优选择或最不坏的选择。
当然,新建立的“国民权益基金”怎么运转;管理机构设置及归属(如全国人大)则需要专门研究。现在的国资委可由原来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变为“国民权益基金”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但不具备出资人的角色。所以,国有企业改革在解决了定位准确、产权清晰以后,实现公益为主、部分垄断和彻底退出竞争性领域的终极目标就不存在任何障碍和问题了。而在竞争性领域,全国人民的“国民权益基金”又何必与民争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