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1元个人信息被公示,银行缺德还法盲
您有信用卡吗?请一定记得按期还钱,否则说不定会登上报纸的"黑名单"。这可不是耸人听闻,日前,安徽安庆市一银行在省城一家媒体上刊登了一则贷款催收公告,300多名借款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被罗列出来,其中金额最大的为170万元,最小的仅1元。(7月12日《中国广播网》)
首先,我要鄙视本文作者。因为该文写道: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在法律意义上被叫做"老赖"。很明显,这种将欠款人一律视为“老赖”的行为,其实是不分青红皂白,任意抹黑他人,也是法盲所为。稍微有点脑子的人都一定会明白,那些欠银行1元钱的个人,即使为了保证个人征信系统不增加违规记录,也绝不会恶意欠银行不还的,一定是某种原因导致失误。此外,部分欠款人,确因破产而无力偿还贷款,也肯定算不上“老赖”。所谓的“老赖”,应该是指那些有全部还款或部分还款能力,但就是不愿意还款的那一部分人。
或许正因为银行对这些人的误判,将这300多人都当成“老赖”了,因此才会使用如此既不合情理更不合法的手段来催贷。
从情理上讲,该银行对客户可以说是冷酷无情。本来,客户是银行的“衣食父母”,可该银行显然不把“衣食父母”当回事。我相信这些客户在办理信用卡或贷款的时候都预留了若干种联系方式,并有担保人或担保物。那么,当他们的借款逾期未还时,银行理所当然应通过短信、电话、上门甚至通过担保人、公安查找等方式主动联系客户,从“提醒”、“催债”直至“法庭见”。即使这300多名借款人都实在是联系不上,也应该分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比如那位仅欠1元的个人,其担保人肯定愿意替他还上。即使担保人也找不到了,当初承办该业务的工作人员或银行领导替他垫还1块钱,也应该说是极为正常的人际关系,怎么也不至于在媒体上公布人家的私人信息啊。我很是怀疑,银行对员工从来就不进行人文关怀方面的培训。
从法律上讲,银行此举明显侵害了借款人的个人隐私。大家知道,银行和借款人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主体,如果当初借款合同中没有列明“接待人欠款到期不还时,银行有权在媒体上公布借款人个人信息”,银行就不该这么去做,而是应该通过法院诉讼,追讨欠款。如果需要公布欠款人的信息,也应该由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尤其是对那些小额欠款人,这么做就显得过于残酷了,这1元钱和他将要遭受的名誉损失,及信息被披露后给其个人生活有可能带来的困扰,完全不成比例。
毫无疑问,银行的这一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情,是荒唐可笑,令人难以容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