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昭文集1


陈敏昭文集
(第1集)
 
(三门峡行政学院  472000)
 
1、高尚我们的心灵
2、美国早期的民主与联邦制
3、唤醒公民道义的力量
4、选举是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
5、在民主的理想与现实之间
6、政治是分散之中的均衡
7、公共需求与政府财政
8、公开透明的议事规则促进社会和谐
9、经济效率与制度变迁
10、经济政策和竞争秩序的形成
11、论政治的理性
12、论组织的维护与发展
13、人性与激励
14、社会公正与利益协调
15、税收法治论
 
1、高尚我们的心灵
——《阳光心态》读后记
 
为了促进大家的读书活动,暑假前,校领导决定给每位职工买一本书,教师每人发了本《世界是平的——21世纪简史》(美国名记者托马斯·弗里德曼著、何帆、肖莹莹、郝正非等翻译,湖南科技出版社出版);给行政后勤人员发的是《阳光心态》(清华大学管理学教授吴维库博士著,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本人充数教师却没有及时阅读《世界是平的》,只是简单地翻阅了一遍;8月27日轮我值班,凑巧在值班室看到某人阅读了一半的《阳光心态》放在桌子上,于是拿起来简要读了一遍,发觉很有意思,也有同感,于是从网上下载了吴维库博士的《塑造阳光心态》仔细阅读,因而有了此文。
高者超也、越也,思想、意识、行为超越他人,更主要的是超越自己;尚者上也,升华、提升是也。读书、学习、实践能够升华品质,反躬自省能够净化心灵。看问题要站得高,从大局出发。心底无私天地宽。一事当前不是先替自己打算,而是心里装着他人,心里装着大局、全局,能够从全局出发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这样的人又怎能不得到别人的尊敬与信赖呢?
高尚的灵魂并不是平庸之辈和阿谀奉承者流所能理解的,它是强盛生命力和高贵心灵的结合物。一个人,不论你出身贵贱高低,如果你在心里种下的是卑微的种子,你就只能收获卑微和作践;如果你种下的是高尚的种子,你就将收获高尚、阳光和勇敢。
其实,高尚与卑微只在一念之间。人的思想和行为不可能全都是高尚的,在某些环境中有时可能是卑劣的。但只要心灵保持高贵并遵循高贵心灵的指引,就必将走出平庸而变得杰出。
高尚的心灵拥有充实的空间和决定事物的力量。无论处在什么样的环境,地位如何低下,生活如何艰难,只要你拥有一颗高尚良善的心,就不会永远与平庸为伍,就会远离低贱,就会有一种积极向上的力量支持你、引导你往前走,往人类社会应该走的方向前进,坚守人间正道,而不被一时一地的情境所更改,也不被甚嚣尘上的意识形态所左右。这种不断向上走的力量正是人类所有精神财富中最最宝贵的遗产,也必将引领你走向成功之路,也必将引领你走向幸福(物质的和精神的幸福)。
作为万物之灵的人,本来应该是胸怀博大,心胸宽广,自尊、自爱、自信、自强,有同情心;言行一致,不轻许承诺,也不随意毁约;不造谣生事,不在背后道人是非;己所不欲,不施于人;即便是己之所欲,亦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做事彻底,不轻言放弃,不向自我妥协;能够合理控制自己的欲望,保持一颗平常心。
人不是一生下来就有高贵的心灵,而是一个不断学习、不断完善自我的过程,只有不断的学习(读书,听讲,思考,实践)才能超越自己,超越他人,才能净化心灵,升华品质。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快乐还是痛苦,我们都应该欣然接受并心存感激,感激生活,感激生命,用心去体会生活所给我们带来的苦与乐,用心去体会生命的过程,用心去发掘生活的快乐。
快乐使人高尚。怎么发掘快乐呢?保持健康,有健康的身体,才有快乐的心情,适度的运动会使你身轻如燕,心情愉快;真正的去关怀我们的亲人、朋友,同事,爱周围的人并使他们快乐;用发自内心的微笑和人们打招呼,我们也将得到相同的回报;对现实生活不要过于苛求,常存感激的心情;享受人生,别把时间浪费在不必要的忧虑上;积极投身于工作,但别变成工作的奴隶。为我们的工作做妥善的计划,使我们有剩余的时间和精力自由支配;每过一段时间自我安排一个休假,和那些能使你快乐的朋友去过几天与平常不同的生活,放松心情;孔老夫子每日“三省吾身”,其实我们每天只要抽出一点点时间,让自己澄心静虑,使心灵回归宁静;抓住瞬间的灵感,在生活中制造一些有趣的插曲,创造新鲜感觉,使自己耳目一新;必要的时候自己给自己送一份礼物,给自己制造一些容易实现的盼望;只要有心,可以经常给心爱的人制造一份惊喜。
高尚者最重要的品质是爱心。人、所有的人都是应该被尊重的。人只应该是自己的主人,不是他人的奴隶,不是物的奴隶,不是某个领导的奴隶,不是某种思想的奴隶,不是某种主义的奴隶。世界是多元的,世界上有万事万物,物为人所用,而不被物所役。世界上有数十亿人口,而人不是机器,各有秉性。爱我们同类,包容我们同类本来应该是人类的天性,然而人被物迷、被意识形态所蒙蔽,被强权所欺凌,被个人的私欲牵着鼻子走,部分人失去了爱心,同类之间相互恶斗。唯有高尚者还能保持着爱心,爱人、尊重人,尤其是能够尊重普通的人。
尊重人的价值还是繁荣国家的正途。国家不只是个别精英之国,而是全体公民之国。要使国家繁荣富强就要形成这样一种机制:它能最大限度的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发挥出每一个人潜能。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形成一种尊重人的文化和体制,让人民真正的成为社会的主人,充分保障人的权利,真正实行民主政制。充许人民自由的思想,百花齐放,这样才能释放出人民的才智,激发出人民的潜能,从而激发出整个国家的潜能。
高尚者随缘。随不是盲从,不是跟随,不是随波逐流,是順其自然,不怨怼、不燥进、不过度、不强求;随不是随便,是把握机缘,不悲观、不刻板、不慌乱、不忘形;随是适应环境,随遇而安,心安理得,内心不乱;随是保持一颗平常心,无造作,无是非,无取舍,无断常,无凡无圣;随是随时,珍惜和把握现在,不沉浸在对过去无谓的悔恨痛苦中,也不要沉浸在对未来过多的憧憬和幻想中,踏踏实实地做好现在的事;随是珍惜一切,轻松随性地生活,保持善良平和的性情。
心胸宽广的人才能有高贵的心灵。心胸宽广的人不但能够容纳他人的缺点和错误,容纳不同意见的人,更可贵的是能够容纳比自己知识丰富的人,看问题比自己高明的人,理事比自己精明的人,而且能够虚心地向其学习。当然,容纳他人的缺点错误,并非是要大家成为无原则的人,而是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合理合适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善意地指出别人的缺点,帮助其克服。
心灵高尚的人是尊章守纪的人,是维护社会一般秩序的人。生活、工作、学习中的许多章程与纪律是维护秩序的最基础规则。没有秩序、动乱不堪的时期虽然“方显英雄本色”,但是“英雄”并不都是真英雄,并非都是心灵高贵者。心灵高贵者绝非“不拘小节”者,而是在遵守规则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规则为大多数人谋福利。
心灵高尚的人都有明确的信仰和奋斗目标。信仰体现着人生价值的可靠落实,其最根本的意义就是能够赋予短暂人生以永恒的意义。这种精神可以说是人生价值的追求,人生价值的实现决不能离开社会的进步与文明发展的要求,也就是说,人生价值的实现是建立在信仰支柱的基础之上的。没有信仰的人,会失去把握自身命运的力量,其发展的空间和可能性会大大减低。有信仰的人,会为自己的信仰调动自身的、以及周围的一切力量,集中到既定的目标上,其知识、能力、内心世界都会得到充实和提高,从而推动个人及社会的发展。没有信仰的社会流行的将是阳奉阴违、口蜜腹剑、阴一套阳一套的社会风气,假话、空话、大话、套话漫天飞,表面上是君子、人模狗样,背地里是小人、放暗箭。即使社会有健全的礼仪、道德、法律也只能监督个人的外部行为,不能监督人类的内心行为。一旦人有了信仰,人的自觉性、自制力和守法观念会大大加强。他会做到表里一致、心口如一,相当于在灵魂深处安装了一个无形的监控器,使私欲受到全方位的制约和监督,就会提升品质。信仰是道德的支撑点,是净化心灵的园丁,是医治心病的良药,是规范和维护道德行为的卫士,是人类文化的灵魂和精神文明的基石。当然,我并不否认存在某些与社会发展背道而驰的信仰,这些信仰当遭唾弃。
心灵高尚的人都是志存高远的大智大勇之人。宋代苏轼曾说:“匹夫见辱,拔剑而起,挺身而斗。此不足为勇也。天下有大勇者,猝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此其所挟持者甚大,而其志甚远也。” 西汉的张良、韩信是也。心灵高尚的人性情随和,容易相处,不侍才傲物。因为他心灵高贵,总是寻求大事的成功来满足自尊,在小事上不会斤斤计较。心灵庸俗、猥琐、卑劣的人,即便有百万家产或独霸一方的权力,也掩饰不住他言行上的市侩与俗气;而心灵高尚的人,就如蓝天白云,轻捷而有灵气,即使暂时贫穷与困厄,也遮掩不了他气质上的光华。
敢讲真话的人有着高贵的心灵。作为一个知识分子,除了在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方面保持创造的活力外,还要承勇于担社会责任,关注民生,服务社会,在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面前要坚持说真心话,做到以客观真理为依归,不患得患失,不斤斤计较,不把眼前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即使在横逆袭来之时,也不低下高贵的头颅,忠于自己的良知和责任道德判断。当然,作为内心感受,有些方面我可能还做不到,我愿与所有阅读这篇小文的朋友共勉。希望我们都有一个阳光的心态,高贵的心灵。
2007年8月30日星期四初稿于三门峡上阳书院
2007年9月1日星期六修改
 
2、美国早期的民主与联邦制
 
一、宗教契约——政治契约——自治
美国早期的民主因素来自宗教宽容与宗教契约。来自各国的移民大部分都信仰基督教,然而有各自不同的派别,因此,宗教宽容成为其得以共存的必要条件。不同信仰在马里兰、罗得岛与宾夕法尼亚首先确立,其后在中部殖民地扩展,因为这里有着不同民族的最大混合。最早建立殖民地的新英格兰比较保守,清教徒控制了政治的和社会的主要事务;在南方,英国国教则占据统治地位。然而,不同信仰的移民对此进行了英勇斗争,迫使新英格兰和南方停止了对其他宗教集团进行的迫害。宗教宽容的进一步发展为政治宽容提供了条件,使得各种利益集团得以共存。美国多元民主的最初源泉可以上溯到殖民地时期的宗教宽容。
殖民地时期的宗教比较流行宗教契约观。宗教契约观认为,教会是教徒在自愿基础上通过互立契约而建立的宗教团体,圣经是一切法律的依据。教职人员受圣经的制约,而所有这些都是为了限制教长的权力,维护教徒的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后来,宗教契约观逐渐被社会所接纳,进一步发展成为政治契约观。清教徒在 18 世纪欧洲启蒙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政治契约理论,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上帝与人民、国王与人民之间都已订立契约,人民为了共同的利益与自身的安全,才同意将部分权力(公共权力)交给国王。因此,国王的权力必须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清教徒还认为,契约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世俗权力的膨胀是导致专制的原因,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公共权力。政治体制应是“在大多数人同意下,根据自愿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政府”。
政治契约理论也引发了法的观念。最初,清教徒接受了神学理论,主张按照圣经建立人间有秩序的统治,人人接受圣经的制约。后来,清教徒们越过神学观的束缚,认为政治契约等同于上帝的法规,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均有约束力。这样,他们把宗教问题扩大为政治问题,将政治问题转变为法律问题,防止暴君和专制的思想进一步演变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这就孕育出美国人的尊法观念,并将社会生活纳入法律范畴。
新英格兰建立了直接民主。“五月花号”帆船到达普利茅斯时,船上的成年男性移民起草了一项协定,即著名的“五月花公约”。清教徒一致同意制订“旨在促进殖民地的总体利益的公正与平等的诸法律”。其后,这些移民建立了自己的自治政府。新英格兰地区其它的早期殖民者也相继建立了乡镇政府。新英格兰的社区,规模一般较小,镇公民一般在镇公所或教堂集会,来决定政策与选举政府官员。在新英格兰地区的这种类型的地方政府,其核心是镇公民会议。镇公民会议很像古希腊所实行的直接民主,它至今还作为一种自治制度在美国的许多城镇存在着。
直接民主在开发西部的年代以另一种形式出现于中西部。西部的开拓者根据荒野上的经验、机会和自由,组织起自己的社会生活。西进的移民群体一般都自行组成社区。他们去的地方没有政府,因而就订立类似于“五月花公约”一类的协定,实际上是组成自治政府。在西部移民社会里,其政府实行多数决定制,这与欧洲国家的村镇政府毫无共同之处。西部的多数决定制反映了这个社会的平等思想。一般说来,西部居民每人都拥有一个农场,这样的经济平等必然要求一人一票的政治平等。一人一票是民主的起点。如果说殖民地时期的民主因素是欧洲移民从旧大陆带来的,那么西部边疆的民主则是美国土生土长的,具有浓厚的美国气息。
美国人在行动上不屈不挠,永不停息,但心情却十分恬静和睦。他们看到了历史的真正面貌,看到了在他们面前的未来的远景——他们可以创造一种世界上还没有梦想到的非常了不起的奇迹。他们为这一切感到欢欣鼓舞。能拥有一种观念的国家,就会产生强烈的希望。能够看清未来、看到希望,人们就不会产生绝望而采取非理性行为。历史学家丹尼尔·布尔斯廷就美国价值观念的形成原因指出,美国人非常重视机会,重视寻找机会与把握机会,而不大计较目的本身。富兰克林认为,进展、增长、扩张是美国生活的必然规律。他论证说,国家的发展不同于人体的发育,人体的发育是有限的,而国家的发展则是没有自然极限的。富兰克林的这种朴素的哲学观念给美国梦定下了基调,即无限的发展。
美国人在拓殖过程中也变得乐观与自信。美国人相信,凭着他们那种开拓精神与勤劳诚实和美德,他们将永远是成功者,直到现在,美国人还十分珍视清教徒的那些美德,将其视为珍贵的民族遗产。
美国人乐观与自信的性格源于他们对人的价值的认识。一个封闭的民族,一个处于专制统治下的人民,是难以认识到人的价值的,因为他们没有衡量与施展才能的机会。只有在自由的土地上,人的价值才会充分显示出来,并真正为人们所认识。没有谁比美国人对此有更深的体会了。克里维库尔曾描述说:“欧洲人初履斯土,目光、胸襟都显得极为狭窄,但不久便豁然开朗。这是为什么?因为现在他感到自己是个人,因为大家把他当人看,他开始忘却旧日的卑贱和依顺,他不由自主地心花怒放,意气风发,从而孕育出美洲人才有的那种思想。”美国人开始认识自己,认识人的力量和价值。正如哲人拉尔夫·爱默生所说,人不只有价值,而且具有无可限量的价值。一旦美国人认识到了人的价值后,他们就变得乐观与自信,决心永不停止地去追求个人与国家的发展。
二、邦联制——联邦制——自治
美国通过联邦制确立了现代国家模式,这是与中央集权制所不同的一种国家政体形式。美国的联邦制起源于北美英属 13 个殖民地。独立战争前,这些殖民地名义上接受英王的统治,但实际上各自为政,成为13个独立的主权政府。独立战争虽然是13个州联合起来反对英国的殖民统治,但它们谋求的却是各自的独立。“独立宣言”的正式名称就是“美利坚合人13州共同宣言”。独立后,各州唯恐在推翻英王统治后会出现新的暴君,因此坚持其独立的主权权利,大陆会议于1781年批准的《邦联条例》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本邦联没有明确授予合众国国会的一切权力、司法管辖和权利”。可见,独立所带来的不是一个国家,而是13个国家,因为13个州都拥有作为主权国家的所有权利,并不存在一个具有主权性质的全国性政府。
然而,《邦联条例》所确立的邦联制并不能适应独立战争后的国际和国内形势。英国与西班牙试图将新生的美国扼死在摇篮之中。英国声称,无须把美国当作一个国家放在心上。当邦联国会要求英国相应地派出公使时,英国政府蔑视地问道:“是派出1个还是13个?”欧洲大国压制美国的主要手段是对其实行经济封锁,并在13州之间挑拨离间,制造分裂。美国人曾乐观地认为,美国摆脱英国统治后,将同欧洲各国进行自由贸易,从而迅速造就国内的繁荣。但事实并非如此。欧洲大国的封锁使自由贸易成为泡影,而邦联制之下的各州又没能联合起来反对封锁,它们反而以邻为壑,为维护本州利益而不惜向他州转嫁危机。英国与西班牙的分裂政策,使得由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各地区组成的新共和国面临分裂的危险。特别是西部人,他们认为,既然邦联国会不能保证其在密西西比河的出口通道,那么何不早日离开合众国而另谋出路。东部的一些政治领袖则因此而对西部边疆地区怀警戒之心,唯恐其分裂出美国。
邦联制已走到了尽头。必须有一个新的政治体制来取代它,从而结束国家在对外对内政策上的软弱、涣散与混乱不堪状态。关于建立何种新体制的问题,制宪大会上出现了两种危险倾向。几个小州试图保持邦联制,它们害怕一个全国性的政府会被几个大州所控制,小州的利益会被大州所侵吞。另一种倾向是鼓吹君主制。一些上层人士与独立战争的领导人物以欧洲的历史作为佐证,认为美国幅员辽阔,中央政府必然会走向君主政体。他们说,一个政府如果不实行独裁统治,那它就不可能治理这么大的国家。但是,制宪大会成功地克服了上述两种倾向,确立了联邦制。宪法规定,政府的权力和职能分别属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两者均享有实质性的权力,但联邦的权力高于各州。它明确规定,合众国的宪法、法律和同国外所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各州必须遵守;各州宪法或法律若与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相抵触,则一律无效。这就是美国联邦制的根本所在。
联邦制促进了美国的现代化。首先,由于联邦制的确立,州政府为美国的决策程序提供了另一条途径,从而加速了美国的现代化过程。美国的许多政治与社会改革都源于各州。例如20世纪初的进步主义运动就首先从州一级开始,后来才进一步发展成为全国性的改革运动。这些改革对确立具有美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发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次,联邦制也为改革和建设提供了不同层次上的选择。当州不能进行革新时,联邦政府就取而代之;而不适宜在全国推出的改革,则可以让一个州先行试验。一个州的改革往往会为其它州提供范例。如二十世纪60年代初加利福尼亚的高等教育计划为其它州所效法。值得注意的是,联邦制可以使联邦政府避开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 复杂的难以一刀切的问题,从而减少可能的失误。“联邦政府提供了进行试验的某种灵活性与可能性,这在单一制的体制中是不易发生的。”再次,联邦政制允许各州依据本州的特征与具体状况来进行自我管理。组成美国的50个州各有自己的特征与经历,正如《美国志》一书所指出:“美国50州中的每一个都仍是它自己的历史、人民、经济、政治与自然环境的独特结合的产物,在美国大陆上或世界任何地方都找不到一模一样的复制品。”不同的环境与特征需要有不同的管理方法与体制。如在纽约这个社会治安问题严重的老大州,有一个严格的枪枝管理法,而俄勒冈和西部其它各州则没有。有关堕胎的立法也由各州自行处理,联邦国会不加过问。而关于使用酒精饮料的立法情况,各州乃至诸城市都不一样,它们均按其本州或本市的习惯来决定具体的管制办法。
当然,美国的联邦制也带来了问题。宪法所规定的全国性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双重权力导致了双方的权力之争。州权派认为,联邦政府不过是各州之间达成的契约,其权力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州权派主张对宪法授与联邦政府的权力作严格的解释。联邦派的观点则与之相反,他们认为,是人民而不是各州政府创造了联邦政府并授予它充分权力。为了实现人民的愿望,联邦派对宪法规定的联邦政府权力作从宽的解释。旷日持久的权力之争当然会影响美国现代化的进程。当国家出现重大问题需要联邦政府作出决断时,一些州权派往往从本州的利益出发,延误决策过程或阻挠政策的执行。
200多年来,美国联邦制在不断地演变,其总的趋势是全国性政府的权力在不断扩大。现代化中的许多问题己变成全国范围的问题,建国时期、重建时代和二十世纪30年代大萧条中出现的许多问题,现在都已成为全国性的乃至全球性的问题。大企业,大农业与庞大的劳工队伍等,这一切都意味着一个全国性大政府。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各种强大的行业都对联邦政府提出要求,如企业集团向政府要求关税上的帮助,要求建立全国性的银行体系,对铁路、船运实施补贴。农场主也向联邦政府伸出求救之手。从二十世纪初开始,城市的各种组织,恃别是工会向政府提出了其所代表的劳工的各种要求。
另一方面,现代化也为联邦政府的权力增长提供了方便。经济的发达与全国性的交通运输网的建立改变了人民对联邦政府的态度。南北战争前,在人们的心理上,联邦政府像是一个遥远的、甚至外国的政府。今天,部分是由于电视、互联网步入每个家庭,人民同政府的心理差距缩短,首都华盛顿就如同自己的州政府一样靠近。
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大主要是在二十世纪 30 年代。大萧条要求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如救济、失业、农产品过剩等问题上采取全国性行动。这样,新政就大大地扩大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新政式改革的继续和美国成为超级大国,联邦政府的权力进一步扩大。近几十年来,“联邦资助计划”愈来愈成为联邦制政治的基本模式。这促使州与地方政府更加依赖联邦政府,并进而促使一些利益集团的形成。“利益结合”是联邦制的新趋势。
三、三权分立
人们既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全国性政府,又要有效地防止出现英王式的新暴君,防止共和制蜕化成专制独裁。为此,制宪大会设立了三权分立制。它确定,联邦政府由三个部门组成:立法部门(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部门(总统)和司法部门(法院)。国会的组成具体地体现了美国的联邦制的性质。在参议院,各州不论大小,都在其中有两名代表,从而使每个州都有平等的表决权。在众议院,各州的代表名额则按其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制宪大会显然是把行政部门放在较为次要的地位,因为它将总统的权力置于国会与法院的监督之下,制宪大会还为此创造了弹劾制度,用以对付“总统的无能、玩忽职守或背叛行为”,宪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同一目的,法院还获得了新的职能。1803年,司法复审权得以确立:最高法院有权对任何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解释,宣布不符合宪法条款或精神的法律“违宪”。司法复审权的意义在于最高法院获得了解释宪法的权力,它可以利用宪法来制约总统与国会。
三权分立是民主实践的产物。殖民地时期的权力结构是英王任命的总督与由移民所选举产生的殖民地议会。到18世纪,总督的权力已愈来愈小,议会填补了权力真空。这样,殖民地的大部分法律就由殖民地自己制订。独立战争前,革命志士正是借助这些事实来为其权利进行辩护,并提出了未来的政体设想。如约翰·亚当斯就主张建立“混合”政府,即在一个政府中设立几个部门。这实际上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模式。他还提到了建立一个由两院组成的议会,以避免政治上的仓促结论和草率决断。独立宣言发表后的一年间,13个州中有10个州通过了州宪法,每州都设有州长职位和州议会。美国宪法就是在吸取这些州宪法的经验后而制订的。当然,它也有新的创造,如组成两院的国会就显示了联邦制精神,而法院也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部门。美国宪法由于符合社会的需要而保持了持久的活力与至高无上的权威。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世界史上历时最久的宪法。
2011年2月4日星期五,三门峡上阳书院
 
3、唤醒公民道义的力量
——捷克七七宪章人权运动纪念
 
捷克和斯洛伐克是东欧两个美丽富饶的国家(原是一个统一共和国,后分裂),那里的人民勤劳朴实,诚恳友善,有着深厚的欧洲文化积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前后始终走在历史的前列,并且诞生了思想家斯宾诺莎和现代政治哲学大家洛克等。然而又是多灾多难的:二战中被德国纳粹所侵占,饱受蹂躏;1945年被苏联红军所解放,但是解放者又成了新的占领者和专制者,被强行推广斯大林式集权专制模式;1968年再次遭受华约组织的军队入侵,主权被架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被剥夺。
捷克和斯洛伐克是最初签署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之一,是人权运动最深入并产生巨大影响的东欧国家,1977年剧作家哈维尔和其代表的《七七宪章》运动,促进了捷克的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有条不紊的抗争行动,并最终导致了专制政府的垮台。
1977年1月,241位捷克斯洛伐克的知识分子及其他各界阶层的人士签署并发布了要求保护基本人权的宣言,这个宣言就是通称的《七七宪章》,为了维护《七七宪章》所主张的人权原则,宪章的签署人前赴后继地同专制统治挑战了十几年,直至一九八七年捷克前政府的垮台,这就是著名的七七宪章人权运动。
《七七宪章》人权运动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呢?1968年《华沙条约组织》的军队入侵捷克,扑灭了捷克人民追求民主、自由的“布拉格之春”。在稍后的数年中,专制统治日益强化,人民被剥夺了几乎一切政治权利和言论表达的自由。与此同时,许多曾参加争取自由运动的人士,而对严酷的现实,也开始退却,很多人感到政治是一种欺骗,反对任何的意识形态。在道德上,整个社会也走向腐败,人们自私自利,恐惧当权者的权势,表面上假作忠诚,而内心里什么也不相信,在严酷的政治环境中仅求自保。
这种沉闷的状况在七十年代中期渐渐出现转机,人们开始从挫折的震撼中恢复理智。许多人开始认识到仅仅被动地应付并不能改善现状,而期望执政者来主动放弃政治上的压制是毫无希望的。要求改变现状的最初动力来自青年,他们对六十年代未的入侵并没有深刻的记忆,他们的中间,涌现了一批追求现代艺术和音乐、并力图表现自我存在的现代青年,他们的举止行为,不断地和当政者政治思想上的控制发生冲突。其中一个典型的事件是一九七六年发生的有关一群捷克青年音乐家的审判,这些青年音乐家由于自由地表达了他们内在的个人情绪而遭到政府的指控。这个案件引起了许多社会阶层的关注,人们打破沉默,不约而同地起而声援这些青年追求自由表达的权利,抗议政府的严密思想控制,通过这些呼吁和行动,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力量和个人自由被压抑的可悲状况。
另一个方面,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东西方关系逐渐由冷战走向缓和,与西方的文化艺术交流逐渐扩大、深入,其中一些重大的政治事件如赫尔辛基协定于一九七六年签署(捷克也是签署国之一)。其中有明确的有关保障人权和自由的条款。当时的美国总统卡特先生积极推动人权外交,力图把许多东欧和苏联的人权问题作为国际会议谈判的一个重要内容。从而引起了广泛的国际关注,这些国际形势的变化鼓舞了捷克人民争取自由、人权的信心和勇气。
《七七宪章》的诞生产生了巨大影响。影响之一是唤起公民意识,《七七宪章》中表达了一个重要的观点:虽然当权者首先应对国家的人权状况负责,但是每一个公民──如果他或她认为自己是一个真正的公民的话——也有一份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责任是双重的,即对历史负责——作为一个公民,你曾做了什么?和对改善现状负责——你现在能做什么和将实际做什么?这种责任是道义上的:首先我们应该说真话,拒绝谎言,恢复做人的尊严。自己的良心应该是行事的根据,做你真正认为正确的事。专制统治实质上就是谎言和虚伪的统治。在这种统治下,人们的心灵已被严重歪曲,打破这种统治第一步很简单,即主动把已扭曲的心灵改正过来,从自己的心里开始唾弃这种精神上的压抑。许多宪章签署者的公开认可表示了自己良心的诚实,说出了自己心里想说的话。签署宪章的效果之一是卸下了心理歪曲变态的重负。要人们全力以赴地改造一个社会可能很难,但是从自己开始,对自己的良心负责却是立即可行的。《七七宪章》的力量,也是基于这种心灵上道义上的力量。
唤起公民意识的第一步是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宪法和国际公约等所赋予所有人,并在理论上是不可剥夺的——虽然在现实中却被当权者屡屡侵犯。其次是让人们有机会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利,即号召人们不再像奴隶和无知者一样受人摆弄,人们有说出真话、维持人格尊严、在道义上表态的自由。向政府和当权者致函或抗议,或公开发表声明表明真实立场,这种运作的本身就是一种公民意识的训练,是在行使公民权。我们一次又一次地疾呼,事实真相,批评政府,就是一次又一次地提醒人们,我们是公民,我们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对公共事务和当权者一样有一份责任。虽然执政者一再置之不理,并横加打击,但旁观者并不会永远无动于衷。这样的运作方式实质上在推动一种“社会民主大辩论”,在此过程中,公民意识渐渐得到加强,当权者可能的违法乱纪会遭到巨大的公众的道义上的压力。
从另外一方向看,这一部分人持之以恒地这样做,则给更多的人树立了一种模式,提醒大家同样可以这样做,大家同样可以起来维护自己的尊严,道出事实的真相,政府虽然没有改变,公民意识却在变化。有人指责宪章运动非政治化,无远大目标,正好忽视了现实政治必须首先建立在健全的公民意识上。没有自由的、有自尊的公民,便没有民主的政治。政府的形式、法律体系、社会结构等等都是可以变化的,但是公民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这一点却是任何健康社会的最基本的条件。所以,七七宪章运动所致力于的正是奠定民主社会的基石。
《七七宪章》运动有着特殊的形式和运作方式。它不是一个组织,没有常设机构和常规的会员制度,也没有法定的领导人,它的大部分活动由指定的“发言人”来代表,这种形式不仅是完全公开的,而且可以容纳任何人:只要他自愿赞同宣言中的观点,签暑宣言,他就成为七七宪章的一分子。七七宪章的创始人们并不积极谋求众多的支持者和签名者,而是希望从一部分人开始,以他们道德上的原则和不屈的人格来为社会树立一种道义上的立场或社会良心,一旦你的心灵深处和这些准则吻合时,你即可以自愿加入或不加入。宪章的签暑者包括持有不同社会背景和政治观点的各界人士,作家、大学教授、前政治家、共产党人、天主教和基督教徒、青年艺术家和佛教徒等等,他们处于对基本自由人权的关切和对社会事务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感,共同签署了“七七宪章”。其中剧作家哈维尔、前共产党人外交部长哈杰克和著名哲学家巴多卡教授这三人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七七宪章》的运动者对拒绝签名,甚至反对他们的人并无特别的怨言。更为重要的是,七七宪章并不带有任何政治色彩,它没有自己的政治纲领,其目的绝不是要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反对派,提出解决政治危机的办法。虽然参加签署宣言的人不乏整体,和它希图解决的问题,都是非政治性的。与此相对照的是《七七宪章》最为侧重的是基本人权,特别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它关心过问的是一宗宗政府侵犯人权的具体案例,它采取的并不是政治的立场,而是人性的道义的立场,它诉诸的手段并不违反现存的法律,相反地,是试图维护法律的尊严,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督促政府履行法律、恪守义务和责任。在某些法律条文违反人权的情况下,要求修改法律。
《七七宪章》运动的大事记中所记录的活动,大部分是由“发言人”所签署的声明和公开信件。这些文件主要是针对具体的违反人权的案例向当政者及关心的人士的呼吁。这个不屈不挠的声音,虽经常由于“发言人”的入狱而中断,但从来没有中止,新的“发言人”立即取代被捕的发言人,继续保护人权的呐喊。由于捷克是联合国的正式成员,故《世界人权宣言》中各项条款在捷克自然生效,特别有利的是,捷克政府于七六年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前一公约前捷克政府没有接受第四十一条,即接受国际监督的条例)。因此宣言中多次引用这两个条约中的条款,指出捷克实际上存在着的大量违反这公约即违法的案例,要求捷克政府不仅要在纸面上,而是要在实际操作中,遵守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七七宪章》运动采纳国际人权标准来监督政府所做所为的运作方式,很显然地使不断违反人权的执政者及其机构始终处于一个披告的地位上。
 
4、选举是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
 
[提要]选举是民主的本质属性;公职的自由竞选;选票出权威;选举机制:重要的治国策略;选举形成凝聚力
 
在现代,无论是自由民主国家,还是集权专制国家,无不把选举作为其旗帜,以昭示其权力是合法的。即便是封建落后愚昧的政治体,也不再敢用欺世盗名的“权力神授”来愚弄公众,更遑论那些自由民主立宪国家其权力的合法性就是依靠公民的定期、公开、自由的选举进行授权的,因此,选举就成为许多国家一道热闹而靓丽的风景线。封建落后愚昧集权专制的国家有时表面上也标榜民主,但却采取控制民主条件的方式来控制公民权利,达到操纵选举的目的,被操纵的选举显然是非公开的、不透明的、不真实的。
选举是民主的本质属性
事实上,民主制度是以选举为核心的,选举是民主的本质属性。虽然选举并不包含民主的全部,但建立一个以选举为基础的民主国家,是人们追求物质自由和政治自由的必由之路。选举制度表达了主权在民,选举是反馈民意和维护民权的主要机制,每个人都通过投票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众人的意见汇集成全民的共同决策,并以全民意志为权力唯一和合法的来源,从而使政治受到民权的控制和领导,使权力的产生和存在符合民意,并将官僚机构置于选举的政治控制之下。对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来说,民意通过选票可以节制政治家和政治领袖。
设置规范、公开、自由、竞争、大多数公民参加的选举制度塑造的是民主政治,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止权力集中和腐败,能提高选民和候选人的参政能力,能使民主观念深入人心。选举保证了各种价值观的自由表达权,自由表达能促进不同价值之间的相容和相生,以维护社会的团结、稳定与和谐。
选举必须自由、公正、定期地举行,防止选举舞弊和非法。所有选举必须是自由选举,防止某些集团如执政党利用行政资源对反对党进行骚扰和压制。所有选举必须是公正选举,要防止贿赂、收买、利诱和恫吓选民,要防止舞弊和各种非法行为,诚实无欺和公正才能使选举真正合乎民意。所有选举必须根据法定期限定期举行,防止任何势力有意拖延选举破坏民主进程。
要保证选举自由、公正和定期举行,需要在不同层级成立独立的选举委员会,如国家选举委员会、地方选举委员会等,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和规划选举事务。其委员应由保持中立的选举专家组成,并成立由各个党派组成的监票委员会,对选票进行监督。也可以设置独立的廉政专员监督选举的公正性,打击选举舞弊和非法行为。
为了保证选举的普遍性、广泛性,投票既是选民的义务,也是强制性的,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去投票者将被处以小额罚金。强制投票的意义在于确保民意,和培养负责任的选民。
公职的自由竞选
自由选举的一个标志是自由竞选公职,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都具有竞选权。正义理论家罗尔斯先生认为,开放社会的标志是所有公职向所有人开放。竞选权和选举权一样,是不可剥夺的公民权利。在一个人口大国中,虽然公民具有竞选权利,但如果没有政党的支撑,当选的机会很低。没有高度组织起来的政党,就无法与广泛而众多的选民进行联络,政党的角色是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中介,而且选民往往是通过选择政党来选择候选人。所以要实现自由竞选公职,就必须开放党禁,使公民具有参加竞选而组织起来的权利。
自由竞选必须具备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这三个条件,没有言论、结社和集会的自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选。结社和集会具有重要的民主功能,对民主的维持和运行是不可或缺的。公民只有通过相互联合成各种社团,才能有效地表达其权利和利益;只有通过和平集会,才能积聚和显示公民力量。公民只有具备充分的言论自由,才能自由参加竞选。
自由竞选公职要确保公平竞争,法律和制度必须对此进行防范和干预,确保金钱或其他势力不致于过多影响选举结果。金钱是影响选举结果的一个重要力量,当选者往往要花费巨额经费而成为金钱政治的奴隶;如果大型企业用金钱参与选举,那么当选者将为大型企业所左右,公众的利益将受到伤害。所以,严格控制竞选经费是防止金权政治的主要手段,必须都对候选人和政党可以花费的资金数额及各种花费的途径进行限制,建立完善的竞选资金控制制度。1883年《英国防止舞弊和违法行为法》规定,除了候选人的法定代理人,任何人都不可以宣传候选人为借口而花费金钱;禁止用选举经费款待投票人喝酒及租用乐队;对候选人的开销数额进行限制。
除了严格控制竞选经费外,欧美国家从70年代开始向政党和候选人提供资助,竞选资金由国家拨款。国家拨款和控制竞选经费能够有效地遏制大型企业左右选举的力量,使得到普通民众支持的候选人有当选的机会,成为保障普通民众政治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关键机制。
自由竞选不仅需要公平竞争,而且需要机会均等。大多数民主国家不允许进行有偿的政治性宣传广播,电视中的政党新闻和收音机中的新闻报道,以及无线电广播的政党消息或会议和讨论,在各政党和各候选人之间应同等对待。这种连带性的同等对待机制,使有偿新闻和金钱力量失去了作用。
自由竞选通过国家拨款、控制竞选经费和同等对待,基本上能够实现竞选的公平竞争,最大程度地消弱金权政治的不良影响,使选举制度不至于受到金钱和强力集团的过度扭曲,这是选举制度重要的防范措施,以维护代议民主的原则和理想。
选票出权威
从民主的角度来看,选举所产生的是治理者而不是统治者,统治属于专制与威权。对治理者来说,其权力受到选民的控制与监督,属于公民治理;治理最核心的就是决策权,民主的选举和公民治理就是各政党通过选举机制竞争选民的选票,将选票转换成公职和议会席位,而赢得治理国家所需要的决策权。
组成政府所需要的公职和席位需要通过合法的公开竞争,选举成为韦伯先生所说的选拔政治领袖的一种法定程序。通过具有明确竞赛规则的公开的政党政治竞争,替代了残酷和非法的武力斗争这种零和游戏,选举使政治远离战争、政变、暴动、暗杀等无序和残酷的流血冲突,走向文明、和平、稳定、理性、有序的政治场所。选举这种高度法定化和程序化的方式,实现了政治领导人和平去职与就职,避免了你死我活地争夺政治权力。选举也由于其公开自由竞争性,使得才能和道德杰出的人物能够脱颖而出成为国家的领导人。
民主宪政最重要的特色就是政权通过选举制度实现和平转移,各政党之间依据选举结果准时、和平、庄重地交接政权,这种不诉诸武力、诉诸选举结果的最高权力的和平交接,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作为和平转移政权的领导人就职仪式,是公开和隆重的,作为政党轮流执政、政权和平交接的标志。
对政党、政治和政府来说,选民的选票决定一切。选票是数量化的人民主权,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全部来自于选举,政党只有赢得法定所需要的多数选票,才具有组织和领导政府的权力。公民通过选举拥有选择政府的决定权,由全体选民决定由哪个政党组成政府,这就是民选政府。
由于下一次选举对执政党构成强大的制约,经常使执政党不敢越权和滥用职权。选举迫使所有政党和竞争者为了保持和取得权力,必须信守承诺,维持取得的荣誉,并表态捍卫公共利益,以赢得选民的支持,失去选民支持的政党将失去存在的基础。
要保证选举是权力和权威的唯一来源,就需要一个系统的制度约束条件,这个制度条件足以保证所有的政党接受大选结果,选举争议也只能通过最高法院来裁决。这个制度条件包括由众多社团组织起来的公民社会,议会主义和众多政党的角逐,言论、新闻、结社、集会自由,各种游说组织和压力集团如自由工会的存在,中产阶级的崛起,和平理性非暴力的价值观,各民族之间的平等,民生受到维护和改善等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拱卫选举制度的重要条件。
选举很容易受到强力集团和金钱的左右,以及各种价值观的冲突,所以选举本身并不能保证社会公正。没有民生就不会有自由民主,没有自由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选举民主,选举制度就会被各种力量所扭曲,最终严重损害选举民主本身。所以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选票里面出政权最可靠的保证。
选举机制:重要的治国策略
选举制度对政党政治有很大的影响,而政党政治对议会政治有很大的影响,选举制度与政党政治、议会政治之间环环相扣、密切相连,直接影响到整个政治局面。选举制度和选制改革不纯粹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政局稳定、政党竞争的重大课题。
议会选举制度主要有单名额选举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这两种制度都有着不同的诱导功能。单一选区多数选举制有利于形成两大政党制,能有效地形成议会多数,维持政府的稳定和政党轮流执政;比例代表制有利于小党当选,促成多党政治,但不利于形成议会多数,大多都是联合政府,联合政局往往不稳定,党争激烈。所以许多采取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如法国和德国,也在一定程度上采用单名额选举制。
如果全部采用比例代表制,就会造成议会小型党派林立,为各政党合纵联横和政治掮客提供了场所,给政局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政府更迭频繁,导致民主政治的混乱。永久性的联合内阁又使轮流执政机制丧失,导致民众不能主动选择政府,而为各政党所左右。单一选区简单多数选举制每个选区只选一名议员,得票数最多的议员当选。这种方式能够限制第三党的崛起,使选票相对地集中到两个主要的政党中来,以形成议会多数。英国通过单一选区多数选举制在历史上形成了长时期的两党制,英国内阁始终保持高度稳定。但在地方选举中采取比例代表制,因为地方自治没有内阁,不存在内阁稳定问题。而比例代表制有利于少数民族代表和妇女代表的当选,使地方议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比较好的选择是:在国家议会一级采取单一选区比例代表制,在地方选举中采取比例代表制,两种不同的选举制度能有效地结合每一种选举机制的优势,以期在政治稳定的基础上实现政治多元化。
选区划分在选举机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选区的不当划分往往成为选举舞弊的一个方式。选举使互相竞争的政党在选民之间展开激烈的较量,选区划分能影响到支持不同政党的选民的分布状况,进而影响到不同政党的选举成绩,所以选区划分在单记名选举制中往往成为颇具争议的政治话题。为了保证选区划分不偏不倚,许多国家通过组织中立的划界委员会来负责选区划分,避免划界政治色彩浓厚所带来的争议。每个选区必须连为一体并尽可能紧凑,尽可能保证每个选区的人数均等,使每一张选票在计数时具有相同效力。各选区的人数差距不能超过人口的1%,每10年作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划界委员会根据人口普查结果每10年重新调整议员选区。
选举形成凝聚力
理想的民主体制,应该是建立在一個具有凝聚力的社会之上。例如卢梭先生构想的民主社会,便是会产生一种可以约束全部社会成员的“全意志”,否则,如果沒有这项凝聚力,当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力求表达自己的偏好,而与其他社会成员处于一种竞争的状态之下时,社会就可能因为不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权而陷入一种无政府状态。
民族国家的凝聚力是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力量、法治环境、传统文化、公民心态、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和相容等各种因素合成的一种向心情感,是一种合力,是黏合剂,是一个由众人组成的强大磁场,是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和谐的表现,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团体之间、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的一种良好的交流与合作。
凝聚力是国家之灵魂,是社会成员对其当下生活的认同和对未来生活远景的选择、期待、依从和服从。缺乏凝聚力的国家必然充满了争斗、流血和仇恨,时刻面临着分裂和瓦解的危险;即使暂时保持着统一之名,但是,各个民族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缺乏相互的理解和认同,一盘涣沙,充斥着离心力和相互敌视。
凝聚力的物质载体就是政府。如果政府是经由自由、公开、民主的选举方式定期产生的,那么,选举就是形成国家凝聚力的最好途径。自由、公开、民主的选举保证了各种价值观的自由表达权,自由表达能促进不同价值之间的相容和相生。选举又是不同阶层、不同利益诉求团体之间相互交流、沟通和合作的有效方式之一,即便当选者不是某些选民的意中人,大多数选民也会认同选举结果,坦然接受当选者的施政纲领,并履行监督职责;落选者也会坦然接受选举结果并转而支持当选者。这就是自由、公开、民主的选举所形成的凝聚力。
尽管封建专制集权在一定时期内也可能形成凝聚力,但这样的凝聚力不会长久和稳定,那是对公民意志的绑架,是对民意的强奸,是公民对强权的屈从,是威慑和恫吓下的沉默、自我保全。
 
5、在民主的理想与现实之间
——罗伯特·达尔《论民主》读后记
 
美国耶鲁大学终身教授罗伯特·A·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翻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北京)这本书,用相对轻松、通俗的笔触,从民主的起源、理想的民主、现实的民主、民主的条件、民主的前景等方面,对这个人类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纠缠了两千五百多年的古老的话题作了通俗而新颖的阐释,试图为人们理解今天世界范围内错综复杂的民主发展进程提供一个说明。
1、内在的政治平等——理想的民主。达尔给出了理想民主的五项标准:(1)有效的参与;(2)投票的平等;(3)充分的知情;(4)对议程的最终控制;(5)成年人的公民资格。如果任何一项标准遭到违反,成员就失去了政治上的平等。符合这种标准的民主,可以达到政治平等的理想状态。这种理想状态是应然的道德判断,达尔称其为“内在的平等”原则,并认为这是一个可以成为国家统治基石的合理的原则,是与公民能力相适应的。主张政治上监护统治的人常常用与专家的知识和能力相关的类比来说明问题(如医生与病人)。但达尔认为,把某些次要的决定权力交给专家,与把重大决定的最终控制权交给专家不可同日而语。如果我们把统治权力托付给统治精英,无论他们一开始多么睿智、值得信赖,过几年或几十年之后,他们就会滥用权力。
我们不能由监护者来统治,那么谁来统治呢?达尔肯定地说:我们自己。他认为,除非是在一些罕见的、法律规定的场合下,有充分的相反的证据,否则,所有服从国家法律的成年人,都应当被看作有足够的能力,能够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过程。于是,达尔又给出民主的另一个标准:包容性,因为所有服从国家法律的成年人在性别、民族、年龄、财产、种族等方面是有差异的,在民主统治的国家里,公民范围除了暂住居民和证明不能照顾他们自己的人们以外,应当包括一切服从法律的人们。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民主过程至少要存在五项标准,这五个标准缺一不可,并且可以互相证明其他标准的必要性。为什么要实行民主呢?为了避免暴政、基本的权利、普遍的自由、自主的决定、道德的自主、人性的培养、保护基本的个人利益、政治平等、追求和平,以及繁荣。另外,与民主息息相关的是政治平等,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们将平等视为不证自明的,但现实却常常告诉我们人们是不平等的,这样的话为什么还要追求政治平等呢?达尔指出,伦理和宗教的理由、其他替代原则的弱点、审慎和可接受性导致人们需要信守内在平等的原则。公民需要自己发挥政治能力来施行民主,将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是将其授予他人,当然,这里不是说不应该发挥精英专家的作用,而是应该将最终决定权控制在自己的手里,并且这里的民众应该是最具包容性的,也就是所有的人,因而这就引出了民主的第五项标准,完全的包容性。达尔指出,在民主统治的国家里,公民范围除了暂住居民和证明不能照顾他们自己的人们以外,应当包括一切服从法律的人们。
2、多元的民选政府——现实的民主。达尔给出现实民主的这样六个标准:(1)选举产生的官员;(2)自由、定期、公正的选举;(3)表达意见的自由;(4)多种信息来源;(5)社团的自治;(6)包容广泛的公民身份。这六项制度不仅构成了新的一类政治体制,而且也是一种新的民选政府,一种新的民主类型。他把这种现代大规模民主政府叫做“多元”民主,并认为多元民主是人们对要求扩大政治生活范围、增加参与的一种回应。
因此,达尔认为,规模是一个不能不注意的因素。民主的管理机构真正需要的政治制度,取决于单位的规模。上述六项制度之所以能够获得发展,正是出于管理国家、而不是管理小型单位的需要。多元民主就是民族国家规模上实行的民主统治。当人类社会发展到民族国家而不再是市镇会议的规模的时候,民主就需要选举的代表。因此,民主必然需要:
A、自由、公正、经常的选举;
B、自由的表达;
C、具备多种的、独立的信息来源;
D、独立的社团;
E、包容广泛的公民身份。
基于此,达尔断言:无论一个国家的领袖们和宣传家说得多动听,只有当它具备了民主所必需的全部政治制度,这个国家才能被称为民主国家。
较之公民大会式的直接民主,现实中的大规模民主是代议制民主,而代议制民主最早是一种非民主政府(君主制)所采用的手段。那我们为什么能够接受一种起源上并不民主的政治制度呢?达尔认为,其实两种民主都同样存在着不可克服的限制,这就是时间与人数定律:一个民主的单位中,公民人数越多,公民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就越少,他们也就越有必要把权力委托给别人。这是民主的一个根本的两难选择:一个民主的统治体制,如果希望为公民参与提供最大的机会,那么,公民大会式民主更为优越;如果希望有最大的空间处理与公民密切相关的各种问题,则代议制更佳。
宪法、党派和选举制度等都是现实民主的构成要素,特别是宪法,在许多方面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但达尔认为,宪法在不同国家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一些国家,如果它拥有有利的基础性条件,那么,无论它采用什么宪法,都可能实现稳定。如果它拥有的是极为不利的基础性条件,任何宪法都救不了民主。而如果一个国家各种条件既算不上非常有利,也算不上非常不利,民主就带有偶然性了。那么,这些条件是什么呢?
3、民主的存在条件。达尔首先给出了民主的关键条件和有利于民主的条件。其中,民主的关键条件是:军队和警察控制在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手里;民主的信念和政治文化;不存在强大的敌视民主的外部势力。有利于民主的条件是:现代的市场经济和社会;弱小的亚文化多元主义。值得注意的是,达尔对民主的信念和文化非常关注。达尔认为,如果公民和领导人对民主的观念、价值和实践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一种稳定的民主的前景就更加光明;如果这些信念和倾向落实到国家的文化中,并且大部分能够在代际之间传承,这就是最可靠的支持。换言之,就是国家拥有一种民主的政治文化。
此外,达尔对市场与民主关系进行了分析。不论是集中发展的市场(主要是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还是不充分发育的市场,都是破坏平等和不利于多元民主的发展。一定程度市场的发展可以造就民主政治。一个庞大的追求教育的中产阶级,他们有闲暇,有资金,追求法治、自由和自治,是民主社会的主体;市场主体本身就是有着独立决策权力的个人与组织,有助于民主发展的。然而集中垄断的市场力量经常和普通民众卷入持续的冲突中,每一方都在改变和限制另一方;市场力量将通过对政治资源的不平等的分配而限制多元民主的民主潜力;由于市场力量对政治平等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所以,它对于民主超越多元水平的发展是不利的。
4、民主的发展前景。达尔把民主看作是一个未完成的旅程,因为民主面临着多方面挑战。挑战之一是经济秩序。他认为大企业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上的不平等,严重地助长了政治资源的不平等,进而助长了对公民政治平等的广泛破坏;挑战之二是国际化的影响。当决策转移到国际一级的时候,必需加强对政治和官僚精英的控制措施,使他们为自己的决定负责。而这一切能否做到,达尔认为:真是很难说;挑战之三是文化的多样性。有色人种、妇女、同性恋者、少数语种的人们纷纷加入文化认同运动,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大量移民又通常借助种族、语言、宗教和文化差异跟主要居民分开,进一步扩大了文化上的多样性。民主的性质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主国家为了处理文化多样性问题而发展出来的各种安排;挑战之四是公民教育。虽然老牌民主国家公民教育有很多方式和途径,但是,这些在将来也许会显得不够:一是规模的变化使得原有的方式和途径不够用;二是复杂性增加,不可能人人做到样样精通;三是通讯在增加信息量的同时,未能提高公民的能力和理解力。
面对这些挑战和问题,民主的发展前景会是什么样的?达尔的回答是:各类民主国家,无论是老是新,还是处在转型中,如果它们抵挡不住这些挑战,那么,在民主理想和民主现实之间已经很深的裂痕,会变得更难以弥合,民主的退化与没落。如果老牌民主国家能够正视、克服他们在21世纪所面临的挑战,从最终来看,它们就是把自己转变成了高级的民主制度。而高级民主制度的成功,将会为世界上所有信奉民主的人提供一盏指路明灯。
5、理想与现实之间:民主的含义与合理性。民主理论的研究有两种范式:规范理论研究者是从理论到理论的规范式研究,大多采用静态的、历史的、制度型分析方法,注重从抽象角度考虑问题,其方法为理论上应该是怎样的就怎样的“应然”研究方法;经验理论研究者则是从现实到理论的实证式研究,大多采用调查研究型的、动态的实证方法,注重从具体的、可操作角度考虑问题,后者的方法为现实是怎样的就怎样“实然”研究方法。研究方法取向的不同,学者所得到的结论就不一样了。经验理论学者把民主当成一种程序、一种手段、一种机制,在这种安排下, 采用竞争性选举投票来决定官员,再由这些官员来代表选民决策,这就是“程序民主观”;规范理论学者则把民主当成一项崇高的原则如自由、平等、最高的善、多数人统治等具有实质内涵的、抽象的意义来看待,即实质民主观。达尔既把民主当成一种具有实质内涵的东西来研究,又把民主视为实现这一原则的手段、方法或机制。达尔是为了调和上述分歧作出了一定努力。民主过程就是社会团体制定一项公共政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有一个抽象原则即政治平等来保障。从公民的角度,我们应该把每个人的内在幸福看作是与他人平等的;从政府的角度,政府在决策的时候,对于受到决策约束的人,应当平等地考虑他们的幸福和利益。
由于政治平等更符合多数人的利益、更审慎、更易让人接受,而专制政体的权力总体运行规律是“以为人民谋求利益为名开始谋求权力——滥用权力——腐败——为自己谋利——抛弃社会”,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无论是“价值判断”的视野还是“监护统治”理论的而言等道德层面专制政体远逊于民主政体。“平等的投票、有效地参与、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及成年人的公民身份”保证民主平等的程序性内涵。民主政体有助于使个人自我决定的机会更多,个人的自由程度更大,个人会更关注自身性格(人性)的充分发育,个人也就会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公民权利同时履行更大更多的道德责任,从根本上维护自身的利益。民主就是个人自由的最大发展和保护。对于国家来讲,民主政体有助于“避免暴虐、邪恶的统治”、“彼此没有战事”、经济繁荣、较高的政治平等。暴虐与邪恶的统治指的就是所有权力的聚集,权力集中到某个人或组织手中。而民主体制中三权分立和互相制衡的原则有效地分散了权力,权力不可能全部聚集到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手中,因而在现实中政治局面不会出现暴政。
华盛顿先生第二任总统任期结束后发表《告别演说》中提出,要“正确估计支配人类心灵的对权力的迷恋及滥用权力的癖好”,“行使政治权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指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这种相互制约的必要性早已在古代的和现代的试验中显示出来”。杰斐逊先生也认为:“信赖在任何场所都是专制之父;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我们用制约性的宪法约束掌权者,这不是出自信赖,而是来自猜疑。……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侈谈对人的信赖,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我们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这样一个目的,即即使不幸碰到一个坏蛋作我们的领袖,我们一样会过得好。”
同样,民主理论也适用于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代议制国家之间有高度联系的经济交往和社会交往,国家的领导者有高超的妥协谈判艺术与和解能力等,使得民主国家彼此没有战事。而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其领导人往往以个人的好恶和感觉来处理国际事务,当他和他的国家与其他国家发生矛盾的时候,不是采取民主协商谈判的方法解决问题,而是集中他掌握的所有资源采用突然袭击的武装占领来发泄其胸中愤怒。所以,集权国家是非常危险的,它不但对本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构成直接威胁(比如近年来内地频频发生的强制拆迁),也对周边国家的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实现民主的阻力是巨大的,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复杂的、残酷的和无情的,特别是对一个超级人口大国并且饱受“以官为本”、“以权为本”传统文化蹂躏的中国人民而言其民主化任务更艰巨。民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分散权力,不仅依靠宪法中政府体制内的三权分立制衡还要靠政府体制外的社会上的分权,即社会团体组织对权力的拥有。这些团体主要是指各种原始部落、家庭、农会、工会、商会、俱乐部、教会、学校、出版社、组织等等,正是这些有一定规模而又独立的自治组织才是真正的权力中心,社会公共政策的真正权力源。由于社会团体组织相对来说是规模较小的政治单元,有高度的自治性,能反映民意,提出各种不同方面政策方案,向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因而就起着沟通政府与民众的桥梁的一种表达机制,因而在政治生活中起着组织与协调的作用。这些团体很多是自发产生的,民主气氛浓厚。另外,这些团体组织本身不仅拥有一定的经济资源,还拥有一定的政治资源,是独立的权力主体,为维护组织成员的权利而奋斗。在政治斗争中,必然会对政府权力产生一定的制约,更好地分散了权力,有利于民主机制的实现。
2011年2月5日星期六,三门峡上阳书院
 
6、政治是分散之中的均衡
 
[提要] 1、追求自觉而内省的精神富足;2、有效的政治是普遍而分散的民主政治;3、公正的法律与制度能够使社会总成本降低;4、强制破坏平衡。
 
追求自觉而内省的精神富足
人类自诞生以来,随着经验和知识的积累,智力和思想也越来越丰富。人们逐步发明了各种工具和技术,又建立起各种组织形式,以便能够集中各种各样力量并且获取更多的能量来使自己不断发展壮大,战胜各种困难。组织的需要和效率的本身要求,使得人类的分工越来越精细,协作越来越紧密,人群也越来越集中。为了满足更多人的需求,以及为了解决发展带来的问题,又必须依赖更多的能量投入,否则便难以为继。能量投入的越多,人口也越多,混乱也越多,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历史表明,人口数量与资源消耗是正相关的,呈现出指数增长,这使我们的资源和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能不能使用最少的能量消耗达到最稳固而有效的组织形态呢?
肯定的回答是:能!那就是充分发挥人们的精神自觉,减少物质的需求,倡导一种朴素自然、平等互爱和追求精神富足的风尚,自觉而内省的精神活动,尽量不破坏或者少破坏自然界的平衡,并以遵循宇宙的平衡规律而保持内心的喜悦。精神的自觉能够大大减少物质的投入、减少物质消耗过程中所引起的混乱、减少物质使用过程中的纷争与浪费。人们将因为精神的富有和宽容而获得社会的和谐、团结、积极、进取和大度,从而更加富有创造力,国家和政府也因此变得更具凝聚力和稳定。
但是,总有一些人依赖专制和强权把有限资源集中到少数人手里。物质的争夺产生各种不公正现象,又使道德沦丧、信仰缺失、精神失衡、犯罪等。更要命的,本应秉公办理公务的政府和政府官员却利用民众赋予的权力低三下四地为利益团体和掌握权力的个人谋求私利而民众和法律却奈何其不得!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只能退而求其次,但求自保和自利,又有多少人愿意顾及公德和职业操守呢?单位、企业、媒体、学校、医院等社会众多场合缺乏基本的公德和职业操守就是这种社会状况的反映。在这种根深蒂固的浮躁之中,再多的物质投入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所以,追求简单、朴素、自然的物质生活和平等互爱、自觉而又内省的精神生活,应该成为我们大家的共识。也许有人会说这是梦话,但是想想人类的历史以及我们面临的困境,我们的最终选择也只能是这样。
有效的政治是普遍而分散的民主政治
理想的政治,当是民主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个体与集体的统一,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在社会成员平等、文明、克制的前提下,政治应该成为一种服务和成全。它最大限度地尊重公民的意愿,无论在社区还是单位,或是任何必要的团体,它让所有成员平等地行使选举权、发言权和监督权。而这种团体则应该保持相对的分散和均衡,它可能是某种自治形式,国家只在整体上和全局上维护应有的秩序,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与此同时,个体在受到足够尊重的情况下,分享集体的欢乐,分担集体的责任。这种分散的团体和普遍的民主,可以使组织的能量流通达到最小,减少混乱的积累,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体的权利,发挥个体的作用。而高度集中的政治组织形式,个人所起的作用会非常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而他所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却非常大,个人权利的实现也会变得很困难。这种社会状况必然要求大量的能量和信息流通才能保持稳定,但是,大量的能量和信息流通必然增加社会的成本和混乱,使行政效率一再降低。所以普遍而分散的民主政治,是一种最稳定、最有效的政治。
公正的法律与制度能够使社会活动总成本降低
物理学证明,相互均衡的事物之间能耗最低,正在走向平衡的事物能耗逐渐减少。相反,人为地制造了不平衡之后又要维持这种失衡的秩序,必然要消耗大量的能量,而且产生极度的混乱。比如近几十年来煤矿事故频发、煤矿主对煤矿工人生命的践踏行为,煤矿主故意向司法、行政部门隐瞒事实,或者向执法者行贿,让他们接受或默认某种行为或结果,并且继续扩大生产,加速能源的消耗等。这些代价如果不落在煤矿主的身上,必然是整个社会为之承担的。再比如2010年岁末发生在河南省洛宁县的邮政局长酒醉驾车致死数人的事件中,就是用公款来赔偿的。这不仅破坏了司法环境、制度环境和社会风气,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人与人间的恶意还可能遭受到无情的反抗,造成更大的损失。公正是平衡的体现,因为它,各人各司其职,各取所需,彼此相安无事,无论是在工作、生活或学习中,整体效率都能达到最高。违反公正的行为,为了一点私利,必然给他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最终害人害己。
强制破坏平衡
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国与国之间的平等、互利地合作是人类的福祁。然而总有些人或组织利用特权,用臆想的、经不起时间考验的意识形态观念强迫人们这样或那样。任何强制都会破坏自然的平衡关系,随着不平衡的积累,各方的抵触情绪和抵触力量越来越大,矛盾越来越大,混乱越来越严重,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灾难发生,生产力和环境遭到破坏,经济倒退,大多数人的利益受到伤害。此所谓“倾巢之下,安有完卵”是也。事物总是由平衡——不平衡——平衡,只不过新的平衡的实现,总是要我们付出巨大的代价。前苏联和东欧的剧变就是例证。当然,这仅仅是极端的例子,事实上,我们日常事务中这样的问题比比皆是。
从公权力产生的源头上说,公权力是人类的一种无奈选择。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先生曾经讲:“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一是慎重;二是规范;三是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公权力的使用只有公众共同行使才是最合理的,然而现代社会的复杂和人口的众多,使得人们只能选择代议制、只能选择少数代表来行使权力。即使是民众选择的代表,其权力的集中亦将导致权力失衡,产生不利于民众的后果,遑论那些不让民众选择而由领导指定的代表,他们的权力是领导给的,又不是民众赋予的,谁会把民众的利益当一会事儿?以权谋私和以公共的名义损害私利都是这种失衡的体现。所以行政强制应该尽可能地少,应该让所有民众平等地广泛地参与决策,提出要求和实行监督。只有公民自己选举的行政者才能从内心里代表民意,接受公众监督,才能有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自觉和行为,而不是靠高薪保障其履行职责,也不是靠上级的高压而产生的臣服。
很显然,对权力的软弱无力的道德祈求无异于与虎谋皮、画饼充饥。只能从源头上制度上分解集权形式,建立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全鼎立,保持权力之间的均衡,这是许多国家的政治实践证明了的真理,也是人类文明的成果之一,我们有什么理由拒绝它、排斥它呢?华盛顿先生在第二任总统任职结束时发表的《告别演说》中提出,要“正确估计支配人类心灵的对权力的迷恋及滥用权力的癖好”,“行使政治权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指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这种相互制约的必要性早已在古代的和现代的试验中显示出来”。杰斐逊先生也讲到:“信赖在任何场所都是专制之父;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任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我们用制约性的宪法约束掌权者,这不是出自信赖,而是来自猜疑。……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侈谈对人的信赖,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我们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这样一个目的,即即使不幸碰到一个坏蛋作我们的领袖,我们一样会过得好。”我们可以将这段话概括为:“信任是专制之父,怀疑是自由之基”;还有人讲,“选择得到的是真实,委任得到的必然是谎言与欺骗”。我想,不会有人怀疑这些话的客观性。
政权,是人类的一种无奈选择,“人类的恶行把政权强加在人类的头上,所以政权通常是人们的愚昧和错误的产物。政权本来应该制止非正义的行为但是它却给非正义行为提供了新的机会和诱因,其效果却是把非正义的行为具体化和永久化了”([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那么,政治呢?从理想的角度讲,是一种神圣的处理公众事务的理念和行为,它代表的是一个民族的精神面貌、一个国家的文化与进步,一种人类共同的责任与信念,理所应当地遵循权力均衡规律,以最小的代价,让最多的人分享文明的成果。
2011年1月31日星期一,三门峡上阳书院
 
7、公共需求与政府财政
 
[摘要] 政府财政是政治与经济的连接点,从本质上说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需求,在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过程中所从事的经济性收入与支出活动。正是由于公共性,使得各级政府财政活动具有极大的自我扩权、自我授权的强烈冲动,肆意地侵蚀与损害公民和企业的经济自由和利益,并造成公共财政资源的极大浪费,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一大痼疾。因此,正本清源,明了政府财政的公共性,要求其一必须按照社会公共需求的范围来严格限定政府发挥经济职能的作用在合理范围之内;其二,要求政府必须选择高效率低成本的方式、方法,按照社会公众的意愿或民意代表的要求来提供足够的、保证质量的公共产品;其三,政府必须定期公开财政预算及其活动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财政预算的刚性和财政决算的责任性。
[关键词] 公共需求 公共产品 政府财政 经济职能 权力与腐败 市场机制
 
由于人类的共性,不论在何时、何地,多数社会成员会产生并形成一些大致相同的利益需要从而构成集体性的需要,这个需要被称为公共需求。公共需求与个人需求相比,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就其相同之处而言,与满足个人需求一样,满足公共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讲,作为一种社会性的既定目标,同样涉及如何最优化地使用有限经济资源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要求。公共需求与个人需求不同之处有二:一是公共需求所要达到的既定目标不再通过市场过程由消费者个人的选择来确定,而是由公民选举的议事机构或政府通过制定、推行有关政策来加以确定的;二是满足公共需求不能单纯地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可分割性产品的方式予以实现,这类需求一般要通过集体地提供某种不可分割性产品或劳务来予以满足,或者说通过市场解决不能达到令公众满意的程度。满足公共需求就是要求政府主持那些和提供公共产品有关的各种活动,这些活动构成政府财政活动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公共需求,政府就要从事特定形式的经济收支活动以提供一定数量与质量的公共产品与劳务。这些活动统称为财政,或“公共财政”。为了我们讨论问题的方便,我在这里将“公共财政”概括为:“政府为了满足其国民的公共需求,在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过程中所从事的经济性收入与支出活动”。只所以这样定义,是因为它概括了“公共财政”的四个基本内容,即政府作用、公共产品、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此外,该定义还说明,财政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受一般性经济原则支配,同时又是政府专门的经济活动,具有它的特殊性质。
研究财政问题,首先应该理解政府的职能。按照性质划分,政府职能可以大体分为四类: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秩序,提供基础设施,提供社会保障职能。第一种职能是政府的对外职能,其余职能则是政府的对内职能。虽然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人们发现,赋予政府的职能越多,政府的权力就越大,而个人的自由就会受到越多的限制与干预。因此,构建和谐与民主社会就必须认真研究政府职能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一、现代政府的职能及其经济性
虽然现代政府的活动渗透于国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人们认为政府作为一个工具始终是一柄“双刃剑”,其职能应该是有限的,或者说政府的活动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那么,政府应该具有哪些职能?对于这个问题,历来存在不少争论。不过,以下四种职能被公认为是不可替代的。
1、对外职能
国家安全与外交是国民正常的社会生活得以维持下去的前提条件。一国政府要保卫国家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保护本国国民生命、财产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维护国家与国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各项合法利益,是政府行使的最重要职能。为了有效行使这种职能,政府就必须建立并维持“合理”数量的边防军,经常地与世界各国及主权地区进行沟通,保持外交联系。为此,政府就要支付一定规模的国防开支、外交开支等。
2、维护秩序
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都有责任保护本国社会内部各成员生命及财产免遭其他社会成员的侵害,以及通过制定、贯彻商业法规、社会活动规则等以保持秩序的稳定。为此目的,政府就要建立一套公开、公平、严正的司法、行政体系,设立与这一司法、行政体系相适应的高效的行政执法机构。在诸多政府机构中,检察院、法院、警察机关的主要作用是维持社会秩序,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制裁各种犯罪活动等;其他政府机构的作用则是负责制定有利于各项市场经济活动、社会文化活动规范进行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并监督贯彻这些法律、法规、条例的执行。
3、提供基础设施
政府为了便利社会的商业活动和促进人力资本形成而需为社会提供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设施。这类公共服务机构(如从事公共教育管理、公共卫生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机构)和公共设施(如道路、地铁、桥梁、运河、港湾、机场等),我们不能期望个人或企业出来创办或维持,这是它们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公共性)决定的。如果我们真的把公共设施交给个人或企业出来创办或维持(就如我国现实中的所谓“贷款修路、贷款修桥”那样),必然会造成经济分割、地区分割、贪权腐化,极大地增加社会运行成本。所以,把设立并维护公共服务机构与公共设施的任务交给政府,并形成政府的一种社会性职能,有助于社会经济进步和国民福利提高。一般地,一国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数量与质量往往取决于该国的各类基础设施的配套与完善程度,而这两类资本则是决定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经济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履行提供基础设施的职能很早就受到了广泛重视。例如亚当·斯密在1776年发表的伟大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简称《国富论》)中曾明确地指出:“一国商业的发达,全赖有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港湾等等公共工程。”而公共教育的意义则更为重要,他说:“为防止这些人民几乎完全堕落或退化起见,政府就有(对教育)加以若干注意的必要。”目前,各国政府财政开支中的教育支出,卫生保健支出,住房、环境、社会福利开支以及全部的资本性支出均是为了政府行使好这一职能而相应确立的。
4、提供社会保障
进入21世纪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程度承担起社会保障义务,保护那些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成员(如儿童、老人、残疾人、弱智人、以及其他被歧视人群等)的利益与权利。并通过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活动,使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利益(如失业补助、伤残补助、贫困家庭补助、耕地补助等)覆盖所有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于是,现代政府在前面三种传统职能基础上,又发挥了一种新的职能,即提供社会保障职能。目前,各种类型的国家,其政府均以不同形式、程度不等地发挥着这一职能。所谓“转移支付”就是政府对财政资金一种使用方式,主要表现为把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无偿地、单方面地转移给符合事先规定的条件的企业、家庭或个人。政府的转移支付活动主要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救济支出、补助支出、捐赠支出等。适度的转移支付有助于使每个社会成员得以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与福利水平。实际上,社会保障就是为了贯彻公平分配原则。
通过履行上述职能,政府实际上为国民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证和秩序保证。不难看出,在现代经济社会里,政府每时每刻都充当着“有用的公共产品提供者”和“私人经济行为调节者”两种角色。这就是政府的经济性质。这里,公共产品是指通过政府名义提供的,为全体国民共同享用并从中受益的所有社会性物品、劳务以及制度安排。这些公共物品不仅直接地或间接地影响着所有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而且直接地或间接地规定、调整、协调着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借助公共产品,政府能够引导国民在合适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从事有益的、有效率的经济活动。
上述政府四个职能的贯彻落实,则基本上可以实现社会公正的四个基本原则,即: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给予切实的保证原则、机会平等原则、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原则和分配后的再调剂原则。
二、权力与腐败
要让政府很好地履行其职能,就要给予政府以相应的权力。而问题是,社会与公民应该赋予政府以何等的权力,或者说政府的权力是否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许多国家的实践与教训告诉我们一条普遍的真理:政府的权力应该并且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温家宝总理曾经明确指出:“权力过于集中没有监督是腐败最重要原因。于国家于民族而言,最危险的莫过于没有监督的权力。”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待这个问题:第一,政府权力过大相应地会破坏公民的“经济自由”。经济自由包括个人自由地决定如何使用他的收入、自由地选择个人的职业、自由地安排和处理个人的财产。当然,这些个人的“自由”与政府代表社会行使必要的“治理”既是一对矛盾关系,也是一种相辅相承关系。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二,政府也是由普通社会成员组成的,不可能保证它们所做出的各种决策总是正确的,因此社会没有充分理由让政府完全替代市场而拥有全部的经济权力;第三,任何权力都是双刃剑,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与堕落,必然对其公民造成伤害,而且是人类所遭受的伤害中占比例最多最大的伤害。政府的权力越大,其活动范围越广泛,客观上犯错误(政府行为失误)的机率就越高。事实上,政府的任何失误都会在不同程度上产生社会不公平(无论社会公平的标准如何),导致现行社会关系与秩序的紊乱。所以,客观公道的政府只能是权力受到限制与监督的政府、不能随便做主的政府。
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政府要发挥职能,履行其权力,就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干预,对此,几乎所有的学者都同意。但是在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深度、广度、方式、方法等问题上,学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看法。在长期实践中人们发现,社会经济活动与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市场与政府的相互作用。世界银行在《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竞争性市场是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有效进行生产和产品分配的最佳方式,但是,市场不能在真空里运转,它们需要只有政府才能提供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体系。所以,二者都有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经验表明,二者协调一致地运行时,经济社会就会取得惊人的成就;而二者相互对立时,就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经济发展的一般过程已经说明,政府干预不是越多越好,过多的干预取代市场的作用,使经济发展反而变得缓慢。正确的态度是:要求政府在某些方面减少干预,而在其他方面则要多些干预,即让市场在它们可以运行的方面运行,并立即有效地介入市场力所难及的方面。历史经验表明:这是一条尽快提高生产力,增加收入和持续发展经济的最可靠的途径。明智的看法是,将政府干预看作为一种特别稀缺的资源,必须谨慎地,节约地,适时地使用这种资源。”[1]可以说,这是人们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实践经验的正确总结。
亚当·斯密是最早分析论证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人。他主张国家应该有一个廉价的政府,尽可能地把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降低到最低限度。斯密之所以强调廉价政府,主张经济生活里尽可能地减少政府管制,主要是因为他相信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的效率。“寻求自身利益的增长的个人将把资源投向能给他带来最大收益的地方,并且作为一个法则,资源也将给社会带来最大的收益”[2]。亚当·斯密认为,一个以个人主义为基石,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最有利于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换言之,只要能够宽厚地对待个人利益,它就能创造出奇迹:“在可自由而安全地向前努力时,每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个如此强大的力量,以致没有任何帮助,亦能单独地使社会富裕繁荣,而且还能克服无数顽强的障碍”[3]。所以,在协调政府与市场关系时他指出:最好将大部分经济事物留给私人处理,而国家如果能够在诸如打赢一场战争、始终维护正义、保障商业活动的秩序等方面获得成功,政府就算干得相当不错了。不过,斯密也注意到,某些场合一些人行使天赋自由权会危害整个社会的安全(如在居民区里生产烟花爆竹等),所以也应该受到各种政府法律的限制,并且这种法律并不违背天赋自由权,而是在保护天赋自由权。如斯密认为政府应该对高利贷加以必要的限制,因为高利息率往往导致贷款人把资金投放到甚至连他们也没有把握的项目上去。
亚当· 斯密的观点经马歇尔的完善与补充,形成了一种传统性认识。在当代的经济学界,多数学者支持或赞同马歇尔的观点。马歇尔认为国家在控制垄断、解决穷人住房问题、处理贫困问题等等方面可以发挥潜在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管理企业方面不行,官僚主义的管理既是低效率的也是高成本的。遵循马歇尔关于政府能够在控制垄断、解决穷人住房问题、处理贫困问题等方面可以发挥其潜在积极作用的观点,有关分析表明,在通行市场原则的经济社会里,在如下几个方面政府实施干预是可行的:(1)公共产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市场不能保证对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而在社会不能缺少公共产品情况下,政府就必然要承担集中地提供公共产品的任务;(2)自由竞争过程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出现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这与公平概念相背,政府干预有可能在不损害经济效率的同时改善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状况;(3)市场不完全、信息不完备和其他原因导致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出现失灵,产生诸如资源非充分利用、劳动失业、经济结构失调等问题,政府有选择地进行干预通常有助于在较短时期内使市场经济恢复正常运行状态;(4)经济过程中某些情况下对个人或企业而言的经济效率,对整个社会而言则是“效率损失”(如个别企业的生产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环境质量下降),一些特定的政府干预就是针对这种经济过程产生的“外部效应”实施的,其目的在于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4]。可以说,经济学家在分析政府与市场关系上基本观点是一致的:为解决上述市场运行中产生的问题,政府就要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这种干预直接体现了政府职能的具体化,其市场干预的意义在于克服市场的缺陷,而不是替代市场本身。
四、 政府财政活动的特征
政府通过财政活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以实现多种社会、经济目标。政府财政活动具有四个基本特征:非直接生产性特征,非破产特征,严格制度约束特征,与政治过程紧密结合特征。把握政府财政活动特征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了解私人经济活动与公共经济活动的差异性,以便有效协调两类经济活动的关系,更好地发挥两类经济活动各自的优势和克服它们各自的劣势;二是有助于准确界定政府财政的性质,以便合理规范政府财政活动方式、方法、规模和范围,和增强政府财政活动的针对性。
1、非直接生产性特征
虽然社会赋予政府以满足公共需求的任务,但这并不要求政府一定要像私人那样亲自从事各种物质生产与经营活动,如建立国有企业从事直接生产性活动来满足公共需求。事实上,政府可以通过自己的财政预算决定向社会提供何种公共产品、提供多少数量的公共产品,然后通过向私人厂商订购方式获得这些产品,最后再把这些产品转移给公众消费。按照“预算支出——私人生产——集体消费”的方式,政府就可以满足不断增长、不断变化的公共需求。
同样,政府也可以按照公平标准,通过国家税收与转移支付方式对各社会阶层的收入与财产分配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政府还能够通过协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方法,对宏观经济中的总需求与总需求结构发生扩大或缩小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协同市场机制维持商品与劳务的供求平衡和结构平衡。事实上,政府只要对其掌握的有限财政资源实行有效运作,就能在不扭曲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政府本身所可能具备的各种经济、社会职能。政府主持的财政活动价值不在于直接创造物质产品,而是为了创造并维持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发达的社会环境,即政府通过财政活动有选择地、集中地提供能够满足公共需求的产品与劳务,如公共安全、司法行政、公共教育、公共卫生、生态保护、社会救济、社会援助等等。
2、非破产特征
由于国家会长期存在下去,这就决定了政府财政活动的不间断性。另外,与私人企业不同,政府不存在“破产”、“倒闭”、“清算”等问题,因此政府财政活动可以在长期过程中交替使用“量入为出”与“量出为入”的理财原则。一般地,一定规模的国家税收通常只能满足政府正常(或正常增长)的经常性开支需要,而一些非经常性开支,如特殊时期用于刺激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的宏观经济目标的社会资本性开支、抗震救灾支出等,往往无法及时通过调整税收予以满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继续坚持“量入为出”原则就显得不合时宜。但是如果依靠政府的财政信用,向公众或者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借钱来满足追加的财政开支需要,那么,“入不敷出”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虽然这在政府财政预算方面会出现赤字,但是只要这些依靠政府信用聚集的社会资金被合理地用于生产性投资,不仅能够有效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而且未来还本付息也不会成为问题。这就是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可以运用“量出为入”原则实行赤字预算的基本依据。当然,如果政府的投资效果不能让国民满意,或是政府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或是利用不恰当的方式偿还债务,都会给政府财政本身乃至国民经济整体带来各种困难与问题。因此,长期按照“量出为入”原则从事财政收支活动会给政府带来一定的风险。相比之下,考虑到“量入为出”理财原则的稳健性特点,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以坚持“量入为出”为好。总的来讲,如果政府是经过人民选举的、是值得信赖的,并且能够妥善运用“量入为出”与“量出为入”相互结合,政府实际上不仅具备长期投资和长期负债的能力,而且同时也就具备了将税收与信用相结合为政府财政活动筹资、融资的能力。具备这些能力对政府加强其财政职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3、严格制度约束特征
在市场环境中,私人经济活动的典型特点是,各当事人在明确的法律结构中进行独立决策,从事分散的生产与交易活动,这些活动基本上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要独立承担各种风险。但是,公共经济活动与私人经济活动不同,所有公共决策和与之相关的财政活动都是通过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官员进行的。由于客观上存在着政府官员的偏好未必总是与公众偏好相一致的问题,那么政府官员在贯彻财政经济政策上表现出来的某些主观随意性也可能给公众利益带来这样或那样的经济损失。此外,对政府规模、财政规模的失控,也会导致财政资源的浪费,甚至会刺激政府官员在自我服务的利益驱使下集体地“盗窃”财政资源以牟取私利(事实上,在地方财政活动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和私人经济活动中自发地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不同的是,在公共经济中追求公众福利最大化目标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为了尽可能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社会就要建立和不断改革规范政府财政活动的法律框架、规章制度,以及公众监督体系。尽管这样做,社会还是要付出相当的额外费用,也可能在处理新情况时减少了政府决策所需要的灵活性,但是无论如何,制度改革总可以在确保有限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限制政府官员迎合某些利益集团要求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所以,政府财政活动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制度约束(如预、决算程序、定期公开、透明)和规范监督下有序地进行。
4、与政治过程紧密结合特征
历史证明,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金钱决定政策”,“权利决定政策”的问题,这些问题通常也只能借助政治过程在特定的政治制度框架下予以解决。一般来说,通过特定的政治过程规范政府财政活动,有助于使政府比较好地平衡社会整体利益与各种利益集团利益。这是政治行为广泛参与财政过程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正面影响。所以,政府财政活动是一种结合政治行为的特殊经济活动,是政治与经济的连接点。
但是,人们很容易发现,尤其是在在一些集权国家里,越来越多的政府财政开支被转移到某些滥用权力的政治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手中。这种表现为非个人化的滥用权力被认为是政治行为过度参与财政过程所导致的,对社会经济发展会产生相当的负面影响。如果这些非个人化的力量都对财政政策发生影响,那么就会出现一种缓慢发生但稳定变动的趋势,即政府机构越来越庞大、用于政府官员的开支越来越多、居民的税负更加沉重等。尽管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解决政府财政活动过程中的过度政治参与问题,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基金分配中的所有问题。
五、政府财政的本质
从整体上讲,人类社会的需求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个人需求和公共需求。满足个人需求是人类及其社会生存、繁衍、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而满足公共需求则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不能间断的社会性生产活动得以正常进行下去的客观要求。不过,满足这两类不同需求所须采取的方式、方法也是不同的。个人需求可以通过个人、厂商分散的经济活动(即通过市场化)直接予以满足,而公共需求则只能通过政府财政活动集中地提供公共产品来予以满足,或者是由具有政府性质的社会管理机构来予以满足。马克思指出:“在任何社会生产(例如,自然形成的印度公社,或秘鲁人的较多是人为发展的共产主义)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个人及其家属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求,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求的代表的职能”[5]。如此来看,政府财政的本质就是集中地提供社会不可或缺的公共产品以满足经济社会不断增长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公共需求。有人把这种观点称为“公共需求论”。
关于政府财政的本质,还有“国家分配论”、“国家意志论”、“剩余产品决定论”,以及“再生产决定论”等观点。虽然这些观点的支持者从不同角度(起因、主体、目的、或者模式)分析了政府财政的本质,但是,不难发现这些观点都无法回避这样的事实:“任何性质的国家充当社会正式代表,成为财政关系的承担者,除了对付外族侵略,对内治安,也要维护社会再生产的外部条件;除了临近灭绝的阶级和国家外,都会执行某种社会和经济职能,提供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产品和劳务”[6]。
明确了政府财政的本质,这就要求,一是必须按照社会公共需求的范围来限定政府发挥经济职能的作用在合理范围之内,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其二是要求政府选择高效率低成本的方式、方法,按照社会公众的意愿或民意代表的要求来提供足够的、保证质量的公共产品与劳务;其三,政府必须定期公开公布财政预算及其活动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政府也不能随意地变动其财政活动内容,增强财政预算的刚性和财政决算的责任性。
参考文献:
[1]世界银行.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
[2]施蒂格勒.经济学家和说教者[M].上海三联书店 . 1990年
[3]亚当·斯密.国富论[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
[4][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M].华夏出版社.2005年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5卷
[6]王骐骥.财政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
 
8、公开透明的议事规则促进社会和谐
 
[摘要]一个社会是否和谐文明的标志之一是看它是否有一部完善的、有相当亲和力的、能够化解各种矛盾、协调各方利益的议事规则。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正在摆脱愚昧,走向文明。我们需要了解和建立符合现代文明的议事规则。公开透明的议事规则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  议事规则    和谐社会    言论自由
 
说到议事规则,你也许会说,这有什么好说的,不就是有什么事大家在一起商量商量嘛!是啊,如果是家事、私事、个人的事,几个相干的人坐到一起议一议,也确实就解决了问题;但假如是公事、大事、国事、天下事呢,由谁、召集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议什么问题?如何议?怎么讨论?怎么达成共识?怎么执行?谁来监督执行?
其实议事规则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产生的问题,也是不同时期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法则,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其表现有所不同而已。这也体现了不同阶段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程度。
在人类早期,人类与自然相比太渺小了。人们渴望着强大与繁荣。生殖是人们壮大的主要手段,能够生殖并且多生的母亲受到大家的尊敬与崇拜。于是,自然而然地,议事的权力落在母亲们的头上(尤其是多生的母亲),这就是母系社会时期社会和谐稳定的核心规则。到了渔猎时期,部落中的事务,如部落迁徙、集体围猎、猎物的分配等大事,人们基本上是听命于部落中那些孔武有力的人。这是因为,在当时恶劣的环境中,人们还没有太多可以借助的劳动工具与自然抗争,只能凭借个人强壮的体格与自然搏斗。于是,那些体质强壮的人就成为部落中的议事会主要成员,部落中的大事就由他们决定。他们中的最强壮者就成为部落首领。当然,他们对部落的贡献也最大,既承担寻找食物,也承担着保卫部落成员的义务。再后来,当遇到单靠体力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智者出现了——掌握一定的知识、生存技巧和丰富生活经验的人(通常是年长的老者),帮助部落首领克服困难或解决难题。这样,“老将出马,一个顶仨”,一次次的成功,使人们对年长的老者产生信任与依赖。于是,议事规则有所改变:议事中心移到长老身上,也有了比较固定的议事场所如议事厅而不再是首领的居所,也有了在固定的时间按一定的程序讨论问题。这就是在四大古文明地区都曾出现过并且持续很长时间的“长老会”、“三老会”等。可以说,这种议事规则具有原始社会民主政治的一些特征。
到了农业社会,如果不发生大的天灾人祸,驯化的植物、动物和适时的耕种,收获是丰厚的,生活是安静的,平稳的。统治者也就“减政约法”(减少政务与政令,废除前朝的苛政与繁杂的法律规章),与民休养生息。因而对管理王朝事务的最主要形式——议事规则,也采取了简约:朝堂上,皇帝高高在上,太监高喊一声“有事出班报奏,无事退朝”。多事者会出来讲几句,管不管用,那就全看皇帝老儿了。能够位列朝堂的,不是王公大臣、各部长官,就是封疆大吏。因此,这种议事规则具有极强的行政体系特色——议行合一:这些人,既是议事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决议、决定、决策的制定者,还是决议的执行者,当然,也是执行情况与执行结果的检查者和监督者。其优点是,立法、司法和行政集于一身,能够节约时间,在一定范围内能够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减少机构、节省费用;其缺点是,权力难以约束,缺乏稳固性。从拥有最高权力的皇帝老儿到最基层的权力占有者,除了上司可以部分约束它之外,几乎没有人能够对当权者实施可靠有效的监督。当与会者赞同某个决定时,他执行起来会雷厉风行、不遗余力;当他反对某个决定时,他会视情况而采取对自己有利的不同的抵制方法:要么消极执行或根本不执行;要么劝说议案的提议者改变议案;要么因此而引起他试图改变规则的狂想,或者产生“彼可取而代之”的想法(秦汉交替之际项籍窥秦王赢政盛大出行后语)。当他成功地几次改变规则之后,他就会把规矩与约束不当一会事,把那些参与议事者当做了摆设(2008年初,发生在辽宁西丰的县委书记张志国派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等进北京缉拿记者也是明证)。权力欲因此而更加膨胀。历史上此类事实不胜枚举,东方历史上的一次次改朝换代就是最好的注脚。这种议事规则在时间上虽然靠后,但是它却是对原始民主政治的一种反动,一种倒退,而且统治了人类数千年、并且贻害至今,阴魂不散。
工业社会纠正了这种倒行逆施。工业和商业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再加上启蒙运动的先哲们的启蒙教育,让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原来我们大家人人都是生来平等的、自由的,政府原来是这样建立的:“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利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若真要审慎的来说,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无关紧要的和一时的原因而予以更换的。过去的一切经验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还是情愿忍受,也不想为申冤而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形式。然而,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制于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安全提供新的保障。”(注①)看来那些外国生番就是较真,敢于说真话。
到了后工业社会,信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和印证信息,了解事物的真相。技术的进步使人民夺回了知情权。知情权使人们对事物有了更进一步的深入了解,人们就想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看法,愿意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与处理。统治者再想采用过去常用的“蒙、骗、瞒、奸”手法欺骗出让权利者将更加困难,但并不能说明统治者就此放弃了这个企图,他们时时都想重新拾回这个法宝。这又是为什么呢?这得从经济学上寻找答案。
无论什么人,当他与其他人组成政府、或者拥有公共权力后,就形成一个新的利益团体,这个团体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要追逐和维护自身的利益。他们和其他商人一样毫无二致,也希望用最小的成本和付出而获得最大的利益。不相信吗?不管他们是用漂亮的语言还是骗人的鬼话把他们装扮的多么时尚、多么高尚、多么纯洁、多么超人。他们也是人啊,他们也要吃、要穿、要住、要玩噢!也要养家糊口喔!当然他们也想成为“最先富裕起来的那一 部分人”,过上令人羡慕的幸福生活。故此,“欺骗公众,蒙蔽事实,隐瞒真相,强奸民意”是各色公权占有者最常用、也是最省事、成本最小而保全的利益最大的惯用伎俩。市场中的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往往是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不然的话,他很难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推销出去;与商人不同,公权组织或公权占有者(政府或政府雇员)在追求个人福利最大化的时候,他是利用公权实现的,所以他必定要侵害部分或全体公民的利益。
所以,近代以降,人们始终认为拥有公权、行使公权的人或组织是最危险的,一不小心他们就会非常自觉、自愿地滑向人民的对立面,利用人民所赋予的公权谋求自己的或部门的利益。我们历史地来看待这个问题:任何发生内乱的国家或地区,都是那个时期、那个地区拥有公权、行使公权的人或组织在作崇、在争权夺利而导致社会混乱。那么外诲呢,比如外敌入侵?其实也是拥有公权、行使公权的人或组织没有很好地行使公权,导致国家长期积弱多病,国防松弛,使敌国产生狼子野心;或者是国内利益分配不均,授敌以口实引起外国干涉。所以,限制公权就成为现代议事规则和行事规则的核心。我们仍然只说议事规则。问题是:由谁、召集那些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决定那些事?
由谁召集并主持会议?您可能会说:当然是德高望重、学识渊博者。其实,对召集人(称其为议长?委员长?主席?随您的便)无论如何要求意义都不大。为什么?因为,现代规则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召集人没有表决权,只有当发生特殊情况如争议双方对等、或者三方僵持时,召集人才能投下慎重的一票。可见对议长也不必太苛求,他只是遵守明确的议事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召集议员到事前确定的地点传达表述本选区选民的议案、发表自己的见解、看法、讨论、辩论、妥协与达成共识并告知选民而已。因此,智力上没有障碍的人都可以胜任召集人之职。
接下来的问题是那些人(称其议员?委员?代表?也随便您)参加会议?无论是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当然都是能够真正代表群众意愿的人。何为“真正代表”而非强盗“代表”?明确社区和选区的划分,要让选举者知道、了解被选举者能否讲真话、能否正确表达自己的愿望与想法。规则应该让选举者推举本选区或社区的人参加选举,同时规则也应该让被选举者有机会向选举者推介自己,这样,通过竞争才能推选出为明确的选区和选民负责的“真正代表群众意愿的人”。当然,有一点我认为是不言自明的:现代社会的议员不能享有双重权力或者多重权力:既享有议事权、决策权,也享有行政权、执行权,还享有监督权、司法权。他们既不能是什么委员、什么代表,又是各部部长或地方长官、封疆大吏。也就是说,议(决策)、行(执行)、察(司法监督)等公共权力必须分设和相互制约,这样才能保持社会的最大和谐。部分政治文明程度较我们高的国家的实践与教训已经向我们证明了议(决策)、行(执行)、察(司法)等公共权力的分设和相互制约是比较“经济”的一种政治体制,从长期看,也是效率比较高的一种方式。这样,才不至于导致权力越来越集中、最后形成个人专制或小集团专制。专制的权力不是导致政治灾难,就是发生腐败,最终走向毁灭,给国家、给人民带来极大的伤害。
议事组织(称之为国会?议院?人大?杜马?立法会?也随您的便)成立之初,其第一件事就是制定一部真正的宪法:宪法的首要问题应该是禁止立法会(国会?议院?人大?杜马?)通过任何干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平集会的法律。缺乏这一条的宪法只能是“伪宪法”。因为现代立宪国家或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完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以及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美国历史学家伦纳德·莱维曾经这样说:“个人可以享受自由,政府却与自由无缘。”如果没有真正的宪法,如果不能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以及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这样的国家是不配称为“宪政国家”或“人民共和国”的。宪法首先要保证的是人们的言论自由;其次,宪法要非常明确地规定:那些方面可以行使公权,那些方面不能行使公权,公共权力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即为违宪。
真正的共和政体是和谐社会的体制保证。“共和”汉语一词最早出自《史记》。据载,周厉王在任时施行暴政,引起民间造反,周厉王被迫逃跑,后由召公、周公二相共同执政,故号“共和”。共和作为一种政体是君主政体的对立物。近、现代共和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而非某些人或某个组织的“囊中物”、禁脔。强调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与中立性,即政府必须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而不能只为少数当权者的利益服务。它有三个基本规范:(1)天下为公。这意味著共和政体应是公平、公正的政体,能够实现社会正义的政体。公并不一定要通过全体一致来达到,而是可以通过公平的代表、公平的权利和中立的政府来体现。在共和国里最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防止一部分社会成员对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正义是人类事务的目的,这一目的也只有在共和政体之下才可能真正实现。公的制度体现为各级政府的主要官员的限任制、政府中立和权力的分权制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共同执政。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即统治权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分享,意味着政治权力对全社会平等开放,不排除任何所持意见与统治者不同的少数一方。这还意味著不得有世袭的、独占的、不可让渡的权力;意味着联合执政、共同执政,而非一人一派大权独揽。公与共要求的是公天下。所以,孟德斯鸠把共和政体界定为:“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握有高权力的政体”。共的制度体现为官的限任制、定期选举、自由秘密投票制度。(3)和平共处。即用和平的方式参与和处理政治事务和政治纠纷。对暴政而言,“和”意味著整个社会和平共处,治者与被治者共同放弃用武力作为解决政治歧见或取得权力的手段。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断言,共和的精神是和平与宪法。托克维尔指出,所谓共和,是指多数人的和平统治而言。美国《联邦党人文集》也指出,共和国的特征就是爱好和平。这意味著,执政的多数也不得以公与共的名义滥施暴政。共和始终包含着排除君主制的意思,公共权力向全社会开放。“和”体现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注④)
言论自由是民主的生命线。要辩论表决,要集会抗议,要确保人人得到公正的对待——全都有赖于言论和信息的自由流通,不受限制。民主就是交流:即人们谈论共同的问题,为共同的命运作出安排。人们在能够实现自治之前,必须有机会自由发表自己的竟见。我们必须树立这样的信念:即通过公开交换思想和意见,真理最终会战胜虚妄,分歧最终让位给协同,通过交流与协商,加深对别人价值观的了解,进一步明确界定妥协的范围,并开辟前进的道路。这样的交流越多越好,这样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
马克思在《第六届莱因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中精辟阐明,“言论自由”对实现“人的本质”、“人的解放”、人的其他“一切自由”, 以及人的“幸福”与“充实完满”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尤其强调了“言论自由”对人民群众“洞察”和“联结”世界、“自我信任”, 以及自我反省和自我完善的巨大作用。此外, 还论及实施“言论自由”的主要手段, 如制定“新闻出版法”, 运用自由的“批评”,举办人民报刊,以“行为”而不以“思想”评判一个人等等。马克思还强调了保证“新闻出版法”公正行施的基本前提──司法独立问题。同时,还从反面论证了思想禁锢对政府和人民两方面的危害,以及出版自由本身的局限和应持的态度等。(注②)
假如某些人、组织或新闻媒介滥用言论自由,使用大多数人认为是虚假、令人厌恶、不负责任或甚至品味低劣的信息,政府又应该怎么做呢?在开放的社会里答案大体上是:什么也不做。评定这种事情好坏本身,根本不是政府的职责。一般来说,对付自由言论的灵丹妙药是更加自由的言论。这看起来像是自相矛盾的说法,但是,为了言论自由,政府有时必须保护某些个人和团体的权利,即使这些人和团体本身拥护的是诸如压制言论自由之类不民主的政策。和谐社会的公民保护这种权利,是因为他们坚信:公开辩论最终会使真理更加鲜明,政府行动更加明智,而如果压制言论、扼杀不同意见就做不到这一点。密尔在《论自由》一文中提出的压制言论使所有的人遭受损失的观点:“如果发表的意见是正确的,则人们改正谬误获得真理的机会就会被剥夺;如果意见是错误的,人们也不能对真理有比较清晰的理解和比较鲜明的印象,因为这样的理解和印象只有在真理同谬误的斗争中才能获得。”(注③)为什么专制者就认识不到这一点呢?
有了言论自由,顺理成章,人民就有权集会并以和平方式要求政府倾听他们的不满竟见。没有这种集会和要求倾听申诉的权利,言论自由的价值就会降低。政府可以合理地安排政治集会和游行的时间和地点,藉此保持和平秩序,但是,它不能使用这种权力去镇压抗议,阻止持不同政见的团体公开发意见。
讲了这么多言论自由,似乎偏离了“议事规则”这个主题,其实没有。试想,没有言论自由的国家又将如何保障人民的议事权利呢?社会又将如何实现其和谐呢?
也许您会问:如果议事组织合而不议或者议而不决怎么办?假若政治是透明的,议事组织能够受到大众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那么,议事组织的无所事事或久议不决必将受到人们的谴责或更换,就象西方社会里经常被解散的议会那样。
接下来您可能会问:议事者的决议由谁来执行?和谐社会应该抛弃“议行合一”模式,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或者更多: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议事组织行使立法、决策权和一定的调查权、监督权;政府行使“依样画葫芦”的执行权,政府的所有行动都必须征得议会或直接征得人民的同意,它没有任何“便宜行事”的权力,否则,这样的政府将会成为脱缰野马,最终蜕变成人民的敌人;司法组织行使独立的完全的司法裁判权和监督权但是它也必须接受社会组织和舆论的监督;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或个人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和“法无禁止”的所有权力。在多元化社会中,独立于议会、政府、司法组织的社会组织是制约政府权力、维护社会公正和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个人或组织行使正当权力会对议会、政府、司法组织构成一定的束缚。从这一点来说,个人权利或社会权力是一道屏障,是防止公权部门滥用权力或者短暂的政治多数派滥用权力。因此,议会的决议的执行者只能是政府,政府只能依样执行,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议会和社会公众汇报执行的进程与结果,接受议会和社会组织的质询。
前面讲到,议会享有一定的调查权、监督权,是说对于议会通过的决议、预算和法规等在交给政府执行后,议会有权对执行的情况、进度、结果等享有调查、取证和质证的权力。为什么说只有一定的权力呢?因为立法、决策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议员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立法上,而将监督权分给司法组织。其实,现代社会议事规则的核心就是权力的分设和权力之间的制衡。用权力制约权力已经被社会实践所证明是抑制腐败、防止腐败和防止权力滥用的良方之一。
最后,我们必须明确: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我们需要、我们应该有一部现代版的议事规则了!没有一部完善的、公开、公平、透明的议事规则,就不可能实现和谐社会。换一种说法:如果没有一部科学可行的议事规则做保证,那么,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只能是空中楼阁、画饼充饥。
 
注与参考文献:
①托马斯·杰文逊《独立宣言》(《美国档案》,中国城市出版社)
②卡尔·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④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出版,1998年版)
 
9、经济效率与制度变迁
——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解读
 
[要点] 一、新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二、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三、产权制度变迁与收入分配规则谈判;四、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的贡献、局限及启示;五、经济体制变革和政治体制要求。
 
在我国,介绍冰岛经济学家著作的并不太多,但是思拉恩·埃格特森是个例外。埃格特森教授任职于冰岛大学。1996年10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吴经邦等译的《新制度经济学》,2004年商务印书馆又出版了由吴经邦、李耀、朱寒松、王志等翻译的《经济行为与制度》。许多学者都在采用制度的研究方法,强调制度在形成人的社会行为中的重要作用。然而,时至今日,经济学中尚未形成广泛适用的理论框架。埃格特森教授在《新制度经济学》讲,经济学在运用制度分析方法方面,由于缺乏可用的理论结构,总体上已经落后于其他学科。为了弥补这种缺陷,他对经济学各个分支中正在进行的制度研究进行了调查并提出建议,为这种建立在新古典模型上的强调共同依存的研究找到一种统一的方法。“新制度经济学”将这样一些论题集中到一起,如产权经济学、企业理论、工作组织理论、计量历史学和法律经济学等。
一、新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包括四个基本理论: 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企业理论,制度变迁理论。
1、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交易费用思想是罗纳德·科斯(英籍美国经济学家、1991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由于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交易费用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也是冒风险的,因而交易也有代价,从而也就有如何配置的问题。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经济效率问题。所以,制度必须提高经济效率,否则旧的制度将会被新的制度所取代。这样,制度分析才被认为真正纳入了经济学分析之中。
 2、产权理论
经济学家一般都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社会关系,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的基础性规则。美国经济学家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这揭示了产权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只有在相互交往的人类社会中,人们才必须相互尊重产权。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是一个复数概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发生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交易中的产权束所包含的内容影响物品的交换价值,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之一。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和激励行为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
3、企业理论
科斯运用其首创的交易费用分析工具,对企业的性质以及企业与市场并存于现实经济世界这一事实做出了先驱性的解释,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单一生产制度体系——市场机制拓展为彼此之间存在替代关系的、包括企业与市场的二重生产制度体系。科斯认为,市场机制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企业也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二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科斯看来,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交易费用的节省是企业产生、存在以及替代市场机制的惟一动力。而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在哪里呢?科斯认为,由于企业管理也是有费用的,企业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大,其限度在于:利用企业方式组织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
 4、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代表人物是道格拉斯·诺斯,他强调,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人们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诺斯认为,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节约交易费用,即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益。所以,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制度变迁理论涉及制度变迁的原因或制度的起源问题、制度变迁的动力、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形式、制度移植、路径依赖等。
科斯的原创性贡献,使经济学从零交易费用的新古典世界走向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从而获得了对现实世界较强的解释力。经过威廉姆逊等人的发挥和传播,交易费用理论已经成为新制度经济学中极富扩张力的理论框架。引入交易费用进行各种经济学的分析是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目前,交易费用及其相关假定已经构成了可能替代新古典环境的新制度环境,正在影响许多经济学家的思维和信念。
二、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
制度变迁的动力是个人期望在现存制度下获取最大的潜在的外部利润,只有当潜在利润超过预期的成本时,一项新的制度安排才会被创新。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制度与组织之间连续不断的相互作用,是制度变迁的关键之点。
制度变迁是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准则和实施机制的结合所作的边际调整。相对价格或偏好的变化,会改变个人在人际互动中的激励约束条件,会改变个人在现有的制度状态下的利益分享。当人们发觉改变现有的规则会使自己或他人处境改善时,就会有人投入资源要求对现有的规则重新进行协商谈判,从而改变旧的规则,形成新的规则。如果没有一个人或组织能够从对重建规则的资源投入中获利时,制度就会稳定下来,即形成均衡的制度。但是,由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变迁方式不同,所谓均衡的制度只能是一种局部均衡。随着某些外生因素的变化,如人口增长、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技术和市场规模的改变,制度安排的某种初始的均衡会受到冲击,进而会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正因为均衡是局部的,所以制度总是要变迁的。
制度变迁能否成功,或者说制度变迁的路径取决于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复杂的、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二是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给人们带来的报酬递增。这两种因素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当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了这种有效的自我增强机制时,制度的变迁本身也就标志了人们的收入递增在广泛的范围内发生了,制度的变迁不仅得到了支持和巩固,而且能在此基础上一环紧扣一环,沿着良性循环的轨迹发展,也就是出现了所谓路径依赖;相反,当制度不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上述自我增强机制时,制度的变迁也就意味着人们的收入不能普遍递增,制度在现实中得不到有效的支持,制度的变迁就容易朝着无效或不利于产出最大化的方向发展,结果制度变迁陷入锁定的困境。这种制度变迁的性质解释了时间和历史因素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
然而把预期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看作制度变迁的动因的比较乐观的制度变迁理论,却长期以来一直不能回答这样问题,即:既然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变迁能够把资源配置到价值高的地方去使用,促进经济增长,那么为什么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无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持续存在呢?人们为什么不选择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明?显然,制度安排的不仅与经济效率有关,而且与收入分配有关,因为任何产权制度的变迁都意味着收入分配的重新安排,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经济效率。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产权安排、产权变迁及与之伴随的不同的经济绩效水平,有必要对产权签约行为背后涉及收入分配冲突的政治谈判进行认真地分析。
三、产权制度变迁与收入分配规则谈判
在产权的调整与变化中,除了相对价格和个人偏好等因素外,政治家的作用、既得利益集团之间政治力量的对比与较量等政治参数在很大程度上对产权制度的变迁起着重要作用,进而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法律对产权制度的安排是由政治制度决定的。拥有最高政治决策权的领导者的偏好及其效用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产权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性质。因而,不了解国家的特征及国家领导者的偏好,就无法解释产权制度的稳定与变迁。而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又规定了不同的收入分配方案,因此,决定产权制度变迁的国家领导者的私人净利益必然会对收入分配格局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了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选择。国家的领导者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所面临的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是造成无效率的产权的关键。
产权制度的变迁既是一个集团内部私人权利索取者之间为采纳或改变有关财产使用和配置的集团规则与习惯而进行的谈判过程,又是私人权利索取者、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之间为实施或改变比较正式的财产法和行政裁定而进行的政治协商过程。对于产权变迁的讨价还价的政治谈判结果,不仅取决于相关的竞争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力量对比,而且取决于在不同的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的相关财富(收入)分配以及现有的分配规则是否与他们的需要融合。在谈判中,谈判各方将以最大化自己在总收益中所占份额来影响最终的产权变迁。每个人都有动机从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中获得尽可能大的份额。但由于产权的排他性,并非所有人的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某些人的境况会变差,可能通过一次性的单边支付进行补偿。不过,单边补偿支付方案很难设计和完善,也不大可能是政治谈判过程的结果,因此,一些当事人可能会看到由于所提出的制度的变化使自己的境况会变差,另一些人也可能得不到获得理想中的份额。因此在产权的配置和变迁中所出现的这些分配问题将必然成为充满争议的动因,也就是说,收入分配冲突对产权制度变还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产权变迁中存在众多的竞争团体与潜在的冲突,产权制度的变迁经常会出现时滞。
四、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的贡献、局限及启示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批判地继承新古典方法论成果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它对经济学的主要贡献表现在三个方面:(1)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为研究制度及其变迁理论提供了可资利用的方法论基础。(2)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概念的提出及其一般化,为制度及其变迁理论在不同领域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做出了巨大贡献。(3)新制度经济学找到了试解经济学的核心问题——资源配置问题的方法。制度及其变迁理论,借助于交易费用的概念,不仅说明了不同制度条件下的资源配置,而且解释了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行为过程。这样一来,不仅扩展了经济学理论研究的范围,而且实现了经济理论分析重心的转移,从而使经济学成为它“本来应该是的那种经济学”。
但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分析工具——交易费用,还局限于仅仅研究资源配置问题。此外,制度安排对收入分配影响的主要逻辑线索也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
新制度经济学有三个层次的分析,这主要取决于哪些变量被看作是内生的。第一层次是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被明确模型化,但被看作是外生性的,而且主要强调他们对经济产生的影响。第二层次是组织交换的活动被内生化,但是产权的基本结构仍是外生的。企业内部的交换,通过正式市场的交换,以及非市场情况下的交换等等,都是通过能约束经济各方的契约组织进行的,如企业被定义为契约的网络。第三层次,人们试图通过引进交易成本概念而把社会、政治规则以及政治制度结构内生化。
五、经济体制变革和政治体制要求
经济体制变革指的是原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转型,这是一种复杂的制度变迁,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计划经济是一种主要由国家机构持有生产资料产权的经济制度系统。如何使用和分配这些产权(包括劳力)要由中央、省或地方的政府机构来决定。为了便于实施自上而下的控制,不得不用外在设计的、主要是指令性的制度来取代市民社会中的许多内在制度,从而中央计划代替市场的自发调节。在这样的社会经济制度下,竞争性市场的信息机制、缔约自由和私人产权的激励机制被废除,从而导致计划经济遭受巨大的动态效率损失,资本存量下降,经济绩效恶化。面对日益严重的经济问题,计划经济国家先后开始了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度转型,即从一种政体转变为另一种政体,或者说是从以生产资源集体的、国家的所有制和党政机关控制生产资源的运用为主转变为以私人所有制以及按个人和私人团体的分散决策运用生产资源为主。
制度转型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其目标是构筑市场机制,其本质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个人必须掌握其在民事、经济和政治上的自由权,这包括自由出售自己劳力和技能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结社的权利,寻找信息的权利,发表言论的权利和迁徙的权利。自由契约和财产所有权的恢复,意味着也必须使对物质和精神福祉的责任私人化。第二,以前服从中央计划和政府官员指令的生产组织,必须转变为自主的和自负其责的经济实体,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学会自负盈亏。换一种说法,他们必须学会在严格的预算约束下进行决策。因此,企业必须转变为独立的法人,有缔约自由,包括对所签契约负充分责任。这要求有公司法和商法的支持,也要有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的支持。第三,必须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作用。政府存在的根据不是什么国家的宏伟规划、伟大理想或臆造的历史铁律,而是为政治上平等的所有公民服务。在制度转型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论上承认受规则约束的、宪政的和有限的政府这样一项原则,并在实践中巩固它。为此,需要强有力的制度控制和可稽查性来抑制根深蒂固的代理人机会主义,法治必须适用于所有的政府主体。否则,只要政府机构不必为自己的帐单付款且凌驾于法治之上,这些本质要求就会遭到破坏。当然,在转型过程中必须坚持政府的保护性职能,必须建立一个最低社会保障体系来确保起码的结果平等,这是一种对社会稳定的投资,即使它与形式公正、自由和激励有时相互冲突,也是能够被大多数人接受的。第四,在国际竞争和要素流动的国际背景下,制度转型过程和实施严格预算约束要想获得理想结果,都需要开放的推动。必须使国际投资和支付自由化,以开辟发展更优国际劳动分工、转移生产和商务诀窍的机会,并发挥竞争的刺激作用。必须废除货币管制,从而使汇率能够反映世界市场的价格。 
关于制度转型中政府的作用是个悖论,既要利用它还要防着它。政府的权力必须靠政府的权力来消除。政府的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政府必须制定并执行民事和商业法律方面的规范,并要使这些法律扎根于一套新宪法中。法庭和警察必须学会实施新的法律,各种政府机构都必须受到监督并变得可加以稽查。政府还必须颁布一部商法和明晰的破产法,以便使缔约自由具有实质内容。此外,为了使私有制能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运作并减少欺诈风险,必须有一个严密的司法系统、各种公共登记(土地权、股权等等)和专家监督机构(银行监管和商业标准仲裁等)。第二,培育和巩固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制度。第三,变革庞大的官僚组织为制度转型提供上层建筑的保护。制度转型必须变革拥有巨大权力的庞大的官僚组织,这不仅可以削减政府加给私有经济的成本,而且可以克服有组织官僚压力集团对改革的抵抗,这样的压力集团的切身利益会使无所不在的权力干预延续下去。为此,必须将与企业中所用准则相似的稽查准则导入政府。不仅要导入收入——支出预算,还需要为审查公共资产和负债上的重大变化而导入政府的资产负债平衡表,它能反映出经过独立评估的资产、负债及未来的或有事项。这种信息有助于判断何种行为是有益的,何种行为造成了损失。得自私有化的收入决不能被当作可用于资助新的日常开支的财政收入,因为私有化仅仅是对产权的重新安排。一个主要目标是要确定最小政府的各项任务,以及如何实施这些任务,如何设计有效的、基础广泛的税种来为这些任务筹集资金。当税收远远少于支出时,就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失灵。第四,确保货币稳定。在创建新秩序的过程中,一个核心性的集体任务是确保稳定的货币。因为在制度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有许许多多变量发生着变化,这时,必须将市场价格作为信号传送出去,以尽可能清晰地反映变化的稀缺性和各种机会。相对价格变化不应被通货膨胀的干扰所掩盖。在制度转型的过程中,个人和企业所面临的信息问题都远远超出了人们通常所面对的问题。而提供稳定货币的任务,要求建立一种双层银行系统:第一层包括一个中央银行,它监督商业银行的信用标准,而其本身并不介入第二层的私人银行业务。因此,建立强大而独立的中央银行是一项必须的制度和组织改革。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上述这些政府作用的发挥对于制度转型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政府必须放弃具体的干预和再分配政策。只有这样,产权和有效市场才会出现,新秩序才会自发地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
制度转型方式有两种基本类型:激进式和渐进式。激进式制度转型又称“休克疗法”。它是一次性的全面制度变革,试图通过紧缩货币,放开价格,全面推进私有化,在短期内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激进式制度转型的主要内容包括:(1)大幅度缩减货币供应量,实行高利率,取消优惠贷款;(2)消除预算赤字,减少对企业和价格的补贴;(3)保留少数重要商品的国家定价,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全面放开;(4)取消对企业工资的限制;(5)取消和减少政府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各种限制,实行涉外经济活动的自由化;(6)全面改革财政税收制度,引入新的预算制度和税收制度;(7)引入新的银行制度,实行银行的商业化;(8)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9)更新民法体系,建立新的法规制度;(10)分步实行国有企业民营化。
渐进式改革是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采取累积性的边际演进的制度转换模式。因此渐进式制度转型也称分阶段改革,它强调经济制度变革可以分阶段逐步推进,最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渐进式制度转型的基本过程可以概括为:(1)在改革的初始阶段,进行具有地方特色的实验,到成功的案例不断涌现时,则推广扩大这些实验;(2)首先在农业、农村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3)在农村改革取得初步成功经验后,将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移到城市,逐步推进所有制、价格制度、市场体系、国有企业管理、金融体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改革。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一旦旧体制完全失去信任,则迅速地转向新的规则并使所有方面同时发生变化就会很有利。缓慢的改革只能让新旧寻租联盟有时间给进一步改革制造障碍。缓慢的改革还使相对价格扭曲,因为有的部门放开了,而其他部门仍落在后面,子系统的互不兼容永远是不稳定和协调中效率损失的根源。事实可以证明,与犹犹豫豫的渐进论相比,在对连贯而预先主动的配套改革作出反应时,旧利益集团的声音会较少听到。如果新制度是简单的,普适性的,且基本上是禁令性的,就较易于被学会和采用。当然,进行这样一场变革需要有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而这又进一步要求有一套新的政治系统,政府和政治系统能够团结各种社会力量并受到广泛的支持。但是,在很多转型国家里,这一条件只是一个希望和理想。因而制度转型过程将是漫长的,普通百姓为此付出的代价将是巨大的。
新制度经济学比较了中国、苏联、东欧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转型过程。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中国是渐进式制度转型的典型。改革的成效是巨大的,是有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变革的渐进性,新兴的市场系统没有得到国家应有的保护和连贯的稳定的制度充分支持,拥有各种权势的官员不间断地对产权(尤其是在他们主导下由国营企业改制中留有余地的企业)提出各种各样没有休止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产权界定不清、不能作出可靠的承诺、合同如同儿戏常常可以不执行、法律、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常常是不透明的和任意的。
但是,激进式改革的苏联和东欧对控管劳工、金融、资本及产品市场的各项制度实施了系统性的变革,并辅之以贸易和货币的自由化,以及对政府所拥有的产业进行了私有化后,通货膨胀逐步回落,预算赤字和公共债务被削减,外资受到吸引。它们相继走上了经济持续增长的道路。因此,现在评价激进式改革和渐进式改革何优何劣还有点早,出水才看两腿泥。
如果居民没有民事、经济和政治上的自由,没有个人责任感;企业没有决策自主权,没有缔约自由和受严格的硬预算约束;政府的行为不受规则约束,不能抑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不实行开放经济,不加入制定开放性国际交往规则的机构,那么就很难说改革取得了成功,市场也就不可能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只有完成了这些方面的制度变革,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才能说是完成了基本的制度转型。
其次,如果政府不能在改革中发挥积极主导作用,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很难想像,没有政府制定并监督实施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所需要的法律制度;没有政府有效培育和巩固市场运行的载体——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没有政府权力对官僚机构的改革;没有政府通过建立有效的金融体系确保货币的稳定,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建立健全。然而,由于权力的惯性和权力寻租,使得各级政府官员又退化成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的价值取向在很多时候是和改革大方向是背道的。这说明,我们还必须立即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让公民自由选择可以信任的、可靠的政府代理人。
参考文献
1、[美]阿兰·斯密德著、刘旋和吴水荣翻译《制度与行为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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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出版,2001年
 
2008年12月24日星期三,三门峡上阳书院
 
10、经济政策和竞争秩序的形成
——瓦尔特·欧根《经济政策的原则》读后记
 
《经济政策的原则》是一本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初版(德文)的老书,却让人读起来有很强的现实感,并且具有理论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其作者瓦尔特·欧根(Walter Eucken18911950)德国二十世纪著名的经济学家之一弗赖堡学派主要创始者和代表者。瓦尔特·欧根长期担弗赖堡大学经济学教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根曾任联邦德国政府经济部咨询委员会委员。瓦尔特·欧根在西欧被称为“社会市场经济”思想的缔造者。应该说,瓦尔特·欧根最大的成就是设计了西德社会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纲领,使西德经济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从战争的废墟上重新站立起来。当然,他的经济思想对发展中的国家也是有益的。中文版《经济政策的原则》一书,由李道斌翻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
弗赖堡学派的最终形成是由于瓦尔特·欧根在一九四八年创办《奥尔多经济与社会秩序年鉴》,参加编写的有法学家佛朗兹·伯姆格劳斯曼—道艾尔、联邦德国前总理路德维希·艾哈德等人及欧根的同事和众多学生。弗赖堡学派又称奥尔多学派或“秩序自由主义学派”(“奥尔多”是德文“秩序”的音译),是一个由经济学家、法学家和历史学家组成的学术流派,发轫于纳粹统治时期。在那个黑暗岁月里,瓦尔特·欧根先生一直坚持与纳粹主义进行斗争,并与经济学家、法学家、历史学家秘密集会,讨论纳粹崩溃后如何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他们认为,通过合理的分析人们可以理解公共权力与不自由、贫穷的关系。在瓦尔特·欧根先生看来,哪里有公共权力的横行霸道,那里必然不自由,同时经济也是低效率的和无效率,必然出现大多数人的贫困。他认为在这个认识基础上能够建立一种新的经济秩序,这种秩序能够使人们获得最大的自由同时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控。纳粹统治结束后,瓦尔特·欧根的经济政策思想成为取代纳粹专制经济纲领的最佳选择。
弗赖堡学派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学派的研究中心是市场经济的制度问题,即他们所说的秩序问题。而秩序问题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保证,涉及经济学和法学两个不同的领域;二是学派的基本倾向是自由主义,并根据这个原则来制定经济政策,而这些政策是用来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秩序。
法学家佛朗兹·伯姆是弗赖堡学派的法学代表。他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从事反垄断的研究,通过法律内在的各种观念的推导和阐发,最终也得出了秩序的观念。路德维希·艾哈德是弗莱堡学派另一位主要成员,他领导了西德“二战”后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重建(曾经担任经济部长和总理),是弗赖堡学派理论的最主要实践者。
欧根先生主张从经济现实的分析中,提炼出其决定性因素,明确其相互依存关系,而后上升到一般性的理论。他反对概念式的经济学,认为国民经济学的课题在于研究经济形态和在此形态内部经济运行的理论,以及如何将理论运用于现实经济生活。他认为一个完善的经济秩序不可能自发地形成,经济政策的重大任务就在于努力形成这种秩序。
欧根先生认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论何时何地都不是仅仅存在一种纯粹的经济类型,而是由两种经济体制(即所谓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或自由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某些范型所组合而成的。他把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称为“市场经济”的“变态”形式,把希特勒法西斯政权的制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相提并论,都属于“集中管理经济”形态。他认为中央计划机关无法使现代经济过程中无数的部分相互有机结合起来,而“市场经济”由于垄断组织存在,自由价格无法实现,不能保障自由竞争因此他主张国家有责任去组织、形成一种每个人都能在其中充分发挥其积极性的自由活动的经济秩序。他把这种秩序称之为“竞争秩序”,认为在“竞争秩序”的经济体制下,有效的竞争得到保障,自由与秩序之间获得了均衡所以这种“竞争秩序”不同于纯粹自由经济。也就是说,欧根先生主张政府可以对国民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
欧根先生认为对经济运行过程的干预方法有两种:一种 “实物监督”,价值监督”。实物监督即对原材料、粮食、劳动力等进行直接的调拨、分配,严格控制各个企业的活动。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战时或准战时经济但它压制了人们的主观能动精神,最好采用货币、信贷、财政税收价格政策等手段,来影响社会需求和企业活动。这即所谓“价值监督”。
为了实现这种“竞争秩序”,欧根先生提出了两个原理结构制约。结构原理的主要内容有:(1)保障私有财产制度;(2建立具有完全竞争机制作用的价格体系(3)保持币值稳定的通货政策,实施商品实物准备制”;(4)市场的自由开放,废除一切禁止和限制(5)保护订立契约的自由;(6)责任原则:每个企业的经营者均应承担负债的责任(7)经济政策必须保持长期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上各项具有相互依存的密切联系,从而形成一定时期的经济秩序
制约原理的主要内容有:(1)对垄断组织要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督,以保障“竞争秩序”;(2)对收入要采取改善收入的政策,实施累进税率;(3)当个别企业的利益影响社会全体利益时,要加以一定的限制;(4)当供求关系发生变动时,要进行干预调整,例如当劳动力过剩、工资下降时,则要规定最低工资等。
欧根主要作品《德国货币问题批判》(1923) 《资本理论的研究》(1934)《国民经济学,何处去?(1938) 《国民经济学基础》(1940《经济政策(1952)等。其中《经济政策欧根病逝后由他的夫人、作家埃迪特·埃德西克(犹太裔)和学生根据其遗稿编辑出版的,也正是这本书,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弗赖堡学派的经济政策思想,即构成经济秩序的经济政策的基本任务。这是弗赖堡学派的经典之作。
《经济政策主要研究垄断问题,其主题是要建立靠国家来保障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确立“竞争秩序”。 欧根认为,只有价格机制才能把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如果国家的权力过于强大,将会破坏个人自由,难以实现公正;但市场也有自己的弊端,如果没有国家的监管,最终只会出现垄断,同样破坏自由和竞争。弗赖堡学派的成员就是围绕这个思想进行研究的。他们的研究与宣传,有力地支持了实践者艾哈德的新自自由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促使德国纳粹集权专制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转轨。联邦德国在弗赖堡学派的理论支持下,在“二战”后的废墟上,经济迅速崛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使德国重新成为世界七个经济强国之一。一定程度上讲,这归功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供应者:弗赖堡学派。
弗赖堡学派认为,历史上存在过的各国社会经济形式可以抽象地归结为两类:一类是自由市场经济,即彻底自由放任和完全由价格调节的经济模式;另一类是集中管理经济,即在政府统一计划和有力控制下的经济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不是理想的模式。弗赖堡学派认为应该在没有限制的绝对自由和严格的政府管制之间寻找一条理想和完善的中间道路,这种理想的社会发展的第三条道路就是“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它是以自由经济为基础,吸收集中管理的理想成份所构成的。在微观上,应广泛发挥市场机制的效能;在宏观上,则要保护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以防止社会动荡和混乱。因此,“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指在国家保护和维持的社会经济秩序下,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全部有效机能,保证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与个人自由达到完全协调一致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内容有:(1)保护自由竞争,发展私有制;(2)发挥企业家作用,实行经济人道主义;(3)政府适当干预,维持经济秩序;(4)借助国家力量,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化”;(5)经济建设中所需要的资金通过自由开放的资本市场筹措;(6)在货币供应上,应该努力保证币值稳定,因为只有稳定币值才能稳定物价、稳定市场、稳定经济,因此稳定币值是社会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条件。保证币值稳定实际上就是保证货币供应量与实际需要量基本一致;(7)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可有多个目标,例如发展经济、维持充分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政府的各职能部门也可以有自己的政策目标,但对于中央银行来说,货币政策的目标只能以稳定货币为主。只有稳定货币,才能稳定经济,为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保持正常的秩序;才能保障其他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为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其他目标鼎力相助;(8)金融控制的主要和首要任务是贯彻货币政策,实现公开的货币供应目标,稳定和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的货币环境。作为金融企业的银行,其经营活动完全是独立自主进行的,中央银行无权直接干预他们的经济行为和经营决策,而只能在法律的保护下,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达到预定的目标。
 《经济政策全书分为四个部分20章。第一编是关于经济秩序政策的初步探索;第二编是关于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和集中管理经济政策的经验与批判;第三编讨论自由和秩序的关系;第四编是竞争秩序及其实现,是全书的重点部分和结论。
 
2009年7月16日,星期四初稿
2009年7月18日,星期六修改于三门峡上阳书院
 
11、论政治的理性
——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读后记
 
十八、十九世纪,正是英国产业革命蓬勃发展时期,也是北美独立革命、法国大革命风起云涌之时。与之相应,人类知识思想界也产生许多杰出人物和他们不朽的著作,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伏尔泰《风俗论》,约瑟夫·西耶斯《论特权和第三等级是什么》,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马克西米利昂·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约翰·洛克《政府论》,约翰·密尔《论自由》、《代议制政府》,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皮埃尔·勒鲁《论平等》,尼古拉·别尔佳耶夫《人的奴役与自由》,大卫·休莫《政治论丛》,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民主与反动》、《社会演进与政治理论》,伊曼努·康德《关于生命力的真实估计之思考》、《纯粹理性批判》,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约瑟夫·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论人类秩序的建立》,牛顿《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等。他们用他们的聪明睿智、正直、善良和真诚,使我们比较深刻地理解了自由、平等、公正、政治、民主、经济、社会、自然、历史以及我们人类自己。
在人类有史以来的时空里,多少人的悲欢离合,日常的蝇营狗苟,都已经为历史的洪流所淹没,消失的无影无踪,了无痕迹。但是先哲们的伟大思想,却似漫漫历史长夜里的点点恒星,光彩耀目,恒古长新。他们的思想代表了那个时代人类的进步,也代表了那个时代人们的蜕变,也是那个时代人类成就和文明的总结,同时标志着一个全新时代的开始。
有句话虽然是在二百多年前说的,但是我感觉在今天仍然非常时髦、非常现代:我们不能选择历史,但是我们能够从历史中自由地选择我们学习的榜样十八、十九世纪正是人类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时期,欧、美革命胜利后社会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也是启蒙运动蓬勃发展时期。前面我们提到的那些和和没有提到的无数先哲们,用他们的理性思考和实践,引导着人们从愚昧、非理性、盲从、以及专制的黑暗世界中走向光明、走向未来,回归纯、真、美。然而在当时,宗教势力和封建专制的势力仍然非常强大。当大多数人在巨大的威胁和利诱面前选择了低头和服从的时候,只有极少数人保持着清醒的理智和坚贞不屈的勇气。勇气何来?是知识、信仰和虔诚给了他们勇气。在危险面前,是知识、信仰和虔诚支撑着他们;在困难面前,是知识、信仰和虔诚帮助他们度过难关;能够激发一个人的灵魂永远保持高傲、高贵、高大的,也只有知识、信仰和虔诚。
他们希望通过他们的努力,缓和各个等级之间的差别和矛盾,引导进步的人们和社会大多数人同情被压迫和低贱者的正当要求。但是,他们又强烈反对暴乱和流血手段解决问题,反对歧视和仇视,也不间接支持流血斗争。无论我们今天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已经达到了什么程度,他们确信通过他们理智的劳动——著述和诚挚的论述,能够化解部分矛盾,能够让掌握权力者和既得利益阶层适应社会发展和潮流,自觉走向政治理性、政治正义,保持和加强同情心和善心,追求我们作为人类应该追求的真正幸福。如果不能这样,或者任由流氓无产者组织社会低层通过暴力革命来解决问题,那么,历史上许多惨烈的事件又可能重演,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这就是英国十八世纪的先贤之一威廉·葛德文在《政治正义论》中苦口婆心告诉我们的。
威廉·葛德文(William Godwin)(1756-1836)是英国在那个大革命、大发展时期的著名政治哲学家和作家,二十多岁的时候,他曾经做过几年基督教加尔文教派的牧师,后来受十八世纪英、法启蒙思想和唯物主义的影响,与宗教脱离关系,专心从事著述,撰写了《政治正义论》、《法国哲学》、《英联邦历史》等多部著作。《政治正义论》的全称是《论政治正义及其对道德和幸福的影响》,全书共三卷。1793年在作者37岁时初版,此后,多次再版,并被翻译成多国语言在不同的国家出版。我国在1946年、1959年、1982年等多次出版这本书,可见其受欢迎程度。我阅读的版本是商务印书馆1982年的版本。
《政治正义论》的第一卷分为四篇:第一篇从人的社会地位来研究他们的能力;第二篇社会原理;第三篇政权原理;第四篇见解在社会和个人中间的作用。第二卷包括第五到第八篇:第五篇论立法和行政权;第六篇与政治制度有关的民意问题;第七篇论犯罪和惩罚;第八篇论所有权。第三卷是对一、二卷的补遗。看看这些标题足以吸引人民去阅读它,如果再看看具体的章节标题那就更吸引人了。如第三篇政权原理:第一章政治理论家的体系;第二章论社会契约;第三章论约定;第四章论政治权力;第五章论立法;第六章论服从;第七章论政体。其他章节还有更吸引人的标题与内容。每当你读完一个章节,作者就象一位拨开云雾的高手,又象一位娓娓道来的谈心者,帮助我们解答许多一直盘绕在心头的疑问和疑惑。
威廉·葛德文认为,人是理性动物,理性应当主宰一切。人的智慧完全是环境的产物,人生来并没有什么天赋观念。人的善恶主要是由精神环境——法律、制度、教育、文化等形成的,而不是自然环境的产物。人类祖先的智慧并没有发展到十分完善的地步,还应该继续发展和不断完善。人是根据自己对事物的认识而采取行动的,自觉的行动取决于理性的判断。只有当理性和道德的原则在社会管理制度中占统治地位时,这个社会才能称为健康的社会,正义的社会,才能有政治上的公正。公正的制度是符合理性要求的制度,是符合文明发展规律的制度,不是突变的制度,更不可能是断代的制度。威廉·葛德文认为,公正制度同其他真理一样,是能够被人们所认识、所发现、所接受的。理性政治的目的就在于:不使社会各阶层之间发生剧烈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促进人们之间利益的协调、结合和相互照顾。这绝非象某些人说的那样是天方夜谈和空想主义。事实上,有理性的人绝不这样认为和那样从事,有理性的人是参透了人生意义的人,他知道,在人这短暂的生命历程上,活着的意义就在于实实在在为大多数人谋求造福。
威廉·葛德文先生认为,实现政治正义的前提是:人人生而平等。人的先天条件、才能和知识有差别,但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和取得生活资料上,都有平等的权利。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或者政府,或者国家,或者其他团体)除了个人公开声明授予它的权力之外,对个人没有任何支配的权力。人的行为准则是正义,而人类所有的罪恶都是非正义。威廉·葛德文先生的理性政治和天赋人权思想,有力地痛击了封建制度和落后残余势力,也有力地批驳了禁锢人们思想的宗教迷信。
在政权问题上,威廉·葛德文先生更有非常理智的、耐人寻味的观点。他认为,政权是一种超越理智的强制机构,是集合社会各种力量的强制力,它之所指,就会造成极大的破坏力,即便是所谓的“好事情”,对部分人可能是好事,对其他部分人群可能就是伤害(天下所有的执政者,你们想过这个问题吗?!)事实上,政府是一种社会弊害:它是由极少数人的错误和邪恶以及所谓的共同理想而得以存在的。我们首先说前者,为了限制和制约少数人的邪恶,政府(包括封建政府,集权专制政府,也包括所谓的民主政府)就借助公权力、借用我们出让的权力制造出更大的恶:以假想的强大的敌人为目标,花费民众缴纳的巨额税款,制造出超乎想象的超级机构、人员和武器,在多数时间内,除了自己不断给自己制造麻烦、给自己的人民制造麻烦之外一无用处,到了真正发挥作用的时候,又成为执政者镇压人民的打手。再说所谓的共同理想。理想本来是个高贵的名词,是人们利用现实条件实现可能结果的想法、奔头。它只能是个人行为或者在志同道合基础上的少部分人的行为。然而,当执政者告诉我们要实现“共同理想”的时候,它实际上犯了二个错误:一是忽视了不同社会阶层、阶级的不同要求,提出了不切实际的“理想”;二是犯了逻辑错误,偷梁换柱,它要实现的不是全体人民的理想,而仅仅是执政者的理想,只不过假人民之名而已!
在对待革命问题上,威廉·葛德文先生认为革命产生于对暴政的愤怒,革命引起的怒火越大,压迫者的崩溃就越突然、越惨重,革命是社会进步的源泉之一。但是,葛德文先生又认为暴力革命带有极大的负面作用,给社会经济、人类财富带来非常大的破坏,因此,理性的政治家即使不能阻止革命,也应该推迟革命的发生,延迟发生的革命也会逐渐走向理性革命。
在认识财产私有问题上,他认为财产私有是一中罪恶,是与公共福利相互矛盾的、令人厌恶的罪恶。私有制度把人类划分为贫和富,造成社会不平等,导致暴力活动无休无止的发生。而财富的私人积聚,却把暴力统治巩固了下来。财产统治权本身就是社会上极少数人享有其他人的劳动成果,是不劳而获的权利。财产私有破坏着精神上的平等,是对人类本性的侮辱,它对人类的危害远大于政府、宗教、法院。葛德文先生认为,在人类还没有进入理性之前所有的法律,从本质上讲,都是保护富人的财富和权势,穷人要想获得应有的财富就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因此,他认为,极少数人享有过多、而其他人享有过少是产生犯罪的根源,而一切社会制度都是支持社会不公正的,政府本来是应该制止非正义的行为的,但它的效果却是把非正义的行为具体化和永久化了。只有人类的理性才能治愈这种疾病。理性必须依靠知识的增长才能明晰而有力量。从这可以看出,葛德文先生有许多空想的成分。
在认识政府与人的快乐问题上,葛德文先生认为政府的直接目的是安全,而维护安全所使用的手段是限制,是对于个人独立性的剥夺。自我赞赏的快乐以及我们一切快乐的正确培养,都要求有个人的独立性。没有独立性,人们是不能变得聪明、有用或者幸福的。因此,人类所最理想的境界是在尽量少侵犯个人独立性的情形下维持集体的安全。
总的来说,《论政治正义及其对道德和幸福的影响》是一部严肃认真的学术著作,是一部“最光辉、最精辟”的政治论著,不但对当时的英国激进思想产生过巨大影响,就是今天,我们仍然能够感受到它对我们思想的冲击。
让我们向二百多年前那个高贵的、虔诚的灵魂致敬!
让我们向所有给予我们思想启蒙的先贤致敬!
 
2009年8月22日星期六,三门峡上阳书院
 
12、论组织的维护与发展
 
[摘要]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越来越显著:竞争由个人竞争转向组织竞争,即竞争日益组织化。因此组织更需要经常地维修与养护,以增强组织的竞争力。组织除了从外界获取它所需要的各种“营养”外,也承受着外界环境的各种压力、破坏力和来自内部的离散力、向心力、凝聚力的交织作用。组织要在竞争的环境中获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用凝聚力把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调动出来,发挥出来,合成一股强大的驱动力。凝聚力能够激发组织成员的强烈责任心,自觉修复组织中的“破洞”、裂痕,以防止“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保持组织活力是一种积极的组织维护方式。对于开放社会中的组织,定期运行“组织自检程序”是另一种积极的程序化的维护方式。
[关键词]组织 维护   凝聚力   活力 自检程序
 
机器设备为了使用起来得心应手和增加它们的使用寿命,人们经常对其进行维修与养护。而那些按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人事组织机构,如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行政机构、农业合作社等,是否也需要经常地进行“维修与养护”呢?我相信多数人的回答是肯定的。例如,我们党历史上曾多次开展的整党运动和目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活动,实际上就是一种组织维护。只不过组织的维修与养护绝不象机器的维修与养护那样简单地擦拭擦拭、紧一紧螺丝、涂一点润滑油,或者更换几个零部件。组织的维护要复杂得多。之所以写这篇短文,是看了心理学家和犯罪学专家多年前做的一个心理学实验之后。
斯坦福大学的一位心理学家找来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把其中的一辆摆在帕洛阿尔托的中产阶级社区,而另一辆停在相对杂乱的布朗克斯街区。停在布朗克斯的那一辆,他把车牌摘掉了,并且把顶棚打开。结果这辆车一天之内就被人偷走了,而放在帕洛阿尔托的那一辆,摆了一个星期也无人问津。后来,这位心理学家用锤子把那辆车的玻璃敲了个大洞。结果呢,仅仅过了几个小时,它就不见了。在这个实验基础上,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了一个“破窗理论”。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玻璃窗户。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增加。看到这里,我心砰然而动:假如一个组织出现了某个漏洞而没有及时修复,久而久之,这个组织将会怎样呢?
 “组织这个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其中之一涉及作为实体(Entity)本身的组织,另一个涉及作为一个过程(Process)的组织”(注①)。或者说,组织是动态的组织活动过程和相对静态的社会构造实体的统一,是静态结构及其动态运行的统一。我们这里所谈论的组织是广义上的组织,既包括正式的组织,也包括非正式组织。为了叙述的方便,有时候也用“团体”代替“组织”。
组织有三个基本特征:(1)目标(或宗旨),即组织成员一致努力以求达成的共同目标。(2)分工,组织成员通过分工而专门从事某项职能工作。(3)秩序,即通过有关的规则设定所形成的成员之间的正式关系。对组织来说,最重要的是有一个清晰而完整的目标。一个目标应该具备以下五个特征才可以说是清晰的、完整的:A、具体的(用通俗的话说,目标是“看得见,摸得着”,是实实在在的,通过一定的努力是可以实现的);B、可衡量的(目标应是客观的,能够用一定的尺度或标准进行衡量。目标本身也是衡量实现程度、完成情况的标准,目标越是明确,就能够给你提供更多的指导作用);C、可达到的(即付出一定的努力后能够实现。难以实现的目标是幻想,轻易就实现的目标缺乏挑战性);D、相关的(是指本组织作为整个社会组织系统的一部分,组织的目标应该与系统的目标高度相关,或者说,组织目标应该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大方向基本一致);E、有时间限制的(目标的设定要有时间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必须实现。对长期目标,也要划分出阶段目标)。明确、可行的目标是形成组织凝聚力的一个强大动力源。
各个组织还具有各自的结构和运作机制。
组织作为社会有机体,也有一个形成、发展、终结的过程。大致上要 经历五个阶段:(1)形成——组织的最初阶段;(2)动荡——组织的冲突阶段;(3)凝聚——组织的规范阶段;(4)活动——组织的表现阶段;(5)终结——组织的最后解散。(注②)。有些组织在其建立之初就约定了存续期间,如有些股份企业的发起人就约定本企业的存续期间是三十年或五十年,到期就自动进行清算、解体。有些组织是作为永久组织而建立的,它是否能够躲开组织的发展规律的作用?
实际上,任何一个组织,从它建立之日起,无时不处在矛盾之中。除了承受外界环境的各种压力、破坏力之外(当然也从外界获取它所需要的各种“营养”),它还时时受到来自内部的离散力、向心力、凝聚力的作用。
离散力是组织中部分成员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的与组织目标相背道、与组织管理中心相背离的行动、言论、抵触情绪等。对组织发展而言,这是一股逆力。这股力就看你如何利用与化解。如果把握不好,就会导致组织的沉沦、畸变,严重的导致组织分崩离析,四分五裂;如果能够正确地认识它,利用它,那么它可以让你发现组织目标的偏差,行动中的失误,从而校正目标,修正错误。从这个意义上说,离散力又何尝不是向心力呢?然而,现实中相当多的组织领导人不能正确地认识这个问题,一昧的追求高度的集中与统一、表面的“团结”与“一致”,从而使组织校正目标、修正错误失去了参照系。这不能不说是这类组织的悲哀。
向心力是组织中适应组织目标、并与组织管理中心相互吸引、结合的兴趣、言行等。向心力是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集中表现,是组织管理中心领导与指挥组织活动的基础与保证,也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和后劲之所在。然而,这股力如果不加控制的话,也会产生“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等而导致偏离组织目标(此时的向心力与逆力又有何异?)。因此,合理引导组织成员正确处理个人、组织、组织目标之间的关系是善待向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还必须指出,那些唯唯诺诺、谨小慎微、循规蹈矩、满足于现状的行为也不是向心力,而是潜伏着的离心力、破坏力、与组织目标背道而驰的逆力。
一个组织要在竞争的环境中获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用一种力量来吸引团结全体成员,把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调动出来,发挥出来,合成一股强大的驱动力,把潜在的力量变成现实的力量,把分散的力量聚合成集中的力量,使全体成员对组织产生深厚的感情,并努力为组织目标而工作,不论是处于顺境还是逆境,都能够与组织共荣辱、同命运。这种力量就是组织的凝聚力。组织凝聚力是吸引、组织与影响团体成员的最本质的因素。它是组织的“精神”,它是一种使其成员甘心归属的动力和气氛。是联结与聚合组织成员的各种力的总和,既包括成员对组织的喜欢与兴趣,也包括成员之间的相互吸引等。组织凝聚力本身有两个重要的因素:其一是团体的吸引力,在这方面应考虑影响凝聚力的一些组织性质,如团体的目标、计划、组织形式和社会地位等以及组织中自由、民主、平等的氛围;其二是组织成员的动机,它包括团体成员追求交往、认同和安全的需要,以及他想从作为团体成员中获得某种利益的愿望。一个团体的凝聚力的强弱,将直接影响该组织的存在与发展,直接影响其团体成员的士气,直接影响该团体的生产效率和生产力。其具体的效果还包括可增加组织成员的安全感、责任感和价值取向的一致性,促进团体成员的责任性行为,促进团体成员的相互影响等。
强劲的凝聚力能够激发组织成员的强烈责任心,自觉修复组织中的“破洞”、裂痕,以防止“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及时修复“第一个被打碎的窗户玻璃”的明智之举的动力正是来自于凝聚力。凝聚力维持着组织的生存。而组织的壮大与发展还要靠组织的“活力”。
有效的组织体现了动与静、稳定与变革、维持与发展的统一。组织的活力来自于变革。组织变革有两个含义:狭义的仅限于正式结构的改变;广义还包括行为、技术等方面的改变。组织发展也有两个意思:狭义的指成员行为的改变;广义还包括结构、技术等方面的改变。不论是那种含义,我都认为,组织的活力包括四个方面:①自觉适应外界环境的发展变化,适时修正、更新目标的价值观念;②能够密切关注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及时发现和采纳新技术、新方法,以及新技术对组织结构的影响;③吐故纳新;④在组织的运作中,能够及时地或者定期地把本组织中的优秀人才推举出来,因人施任;或者能够愉快地接纳外部的杰出人士担任本组织的领导人。在组织的结构更新、人事更新、目标的修订等过程中,就能够及时发现和堵塞组织中的漏洞与缺陷。保持组织活力是一种积极的组织维护方式。
组织的另外一种维护方式是建立组织的“维护运作机制”。这种机制要求在组织的结构中由组织的权威部分(如理事会、委员会,董事会等不同于组织中的行政执行机构)定期运行“组织自检程序”:①定期对组织活动进行回顾、反省、批评,对组织内外环境进行研究;②发现组织存在的问题,如规则的不完善,制度的过时等,承认变革的必要性;③分析问题:找出现在的状态与所希望的状态之间的差距;④解决问题:产生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案和方法,对这些方法进行分析评定,讨论怎样行动及测量绩效的方法,经过讨论做出选择;⑤将选择的方案交给组织中的执行机构在合适的时机、地点进行实施;⑥反馈:组织中的执行机构根据方案的实施效果,评定效果与计划存在什么问题,定期向决策机构汇报,回答决策成员的质疑;若有问题,根据上述步骤再次循环。这种组织维护方式雷同于机器的定期保养。如果一个组织能够认真而诚恳地坚持定期运行“组织自检程序”,我相信这个组织绝不会出现“破窗”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具有自检机制的组织,目前还只存在于权力分立的社会之中(或者说存在于真正的民主社会)。而在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其各种社会组织的权力也是高度集中的,具有自检机制的组织似乎很少。
我们正经历着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开放的时代,一个全社会正在商业化的时代,面临各种价值观、生活方式的交流融合,面临着生活质量进步与提高的要求。社会商业化推动了社会契约化、法治化、民主化的重要进展,却又带来社会的失衡和人的异化,金钱与权力的极度膨胀导致的物欲主义的泛滥和道德的沉沦,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分离割裂等令人困扰的问题层出不穷,造成人变为单相度的片面的人。精神价值的失落、人性的萎缩和畸变,显示着个人失调以至社会失调的危险倾向。而作为人的集合体的组织,也在承受着解体、沉沦、畸变、破裂的巨大压力。
人造环境,环境育人,人维系着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没有一个好的工作环境,组织就无法造就人才,更无法留住人才。经常地对组织进行维修与养护,不仅能改善组织环境、提高组织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更重要的是通过定期组织维护能改善组织员工精神面貌,培养和吸引一流的人才,缔造和壮大一流的组织。长期以来,人们总是认为组织的发展壮大就是机构的增大,成员的增加等数量性的变化,其实,队伍的精干、组织功能的增强、产品或服务品质的提高、市场或服务范围的扩大、组织影响力的提高等等,何尝不是组织的真正的发展呢!
参考文献(略)
 
13、人性与激励
 
[摘要]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人的因素起着决定作用,是促进还是阻碍,完全看人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的发挥的如何。而人的秉性是复杂的,同一个人在不同的环境氛围中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也就是说,人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创造者、适应者。当然,人的生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它也影响着人的行为。学习和情境的改变可以改变人的行为。激励作为一种意愿,就是在了解人性的基础上,满足个体自身的某些需要,引导大家朝着某个特定目标行动并强化这种行动,通过大家高水平的努力,来实现组织目标。
    [关键词] 理性人;社会人;自我实现;动机;行为;激励
 
激励”源于古代拉丁语“movere”,其本义是“使移动”。在管理学中,激励是指激发、鼓励、调动人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诱因和强化的观点看,激励是将外部适当的刺激转化为内部心理的动力,从而增强或减弱人的意志和行为;从心理学角度看,激励是指人的动机系统被激发后,处于一种亢奋活跃的状态,对行为有着强大的内驱力,促使人们为期望和目标而努力。美国管理学家贝雷尔森和斯坦尼尔指出,“一切内心要争取的条件、希望、愿望、动力等都构成了对人的激励,它是人类活动的一种内心状态。”所以,激励也是一种精神力量或状态,它对人的行为产生激发、推动、加强的作用,并且指导和引导行为指向目标。有效的领导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个人目标和集体目标统一于组织的工作绩效。激励是领导工作的重要方面。激励能使人的潜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如果管理者是有效的,领导的结果应当是一个受到高度激发的劳动者群体。因此,对组织的管理者来说,领导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激发员工实现高水平的绩效。激励包括三个关键因素:需要、努力和组织目标。人们的各种行为,都有一定的动机,而动机又产生于人们本身内在的、强烈要求得到满足的需要。为了理解激励产生的过程,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认识我们作为人的一般本性。
一、认识我们自己
人性是人的一般特性、人类共性,指人区别于动物、人所特有的、一切人普遍具有的各种属性的总和。它包括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关于我们的秉性,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剖。比较著名的理论有“理性人”、“社会人”、“自我实现的人”、“复杂人”等,以及“唯物人性论”,从不同的侧面对人性的本质进行了一些猜测和假设。
1、“人是有理性的”
人是有理性的”,这种观点的代表理论有“理性-经济人”和“X理论”。这种观念形成于19世纪,源于亚当·斯密,是古典经济学家和古典管理学家所持的人性假设,也是麦格雷戈的X理论中的人性假设。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工作动机是为了获得经济报酬”。或者说,人都是自私的、懒惰的。美国管理学家麦格雷戈在他所著的《企业的人性面》一书中,提出了两种对立的管理理论,其中,X 理论就是对“经济人”假设的概括。其要点是:①多数人十分懒惰,他们总想方设法逃避工作;②多数人没有雄心大志,不愿负任何责任,而甘心情愿受别人指导;③多数人的个人目标都是与组织目标相矛盾的,必须用强制、惩罚的方法,才能迫使他们为达到组织的目标而工作;④多数人干工作都是为了满足基本的需要,只有金钱和地位才能鼓励他们工作;⑤人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多数人都是符合于上述设想的人;另一类是能够自己鼓励自己,能够克制感情冲动的人,这些人应担当管理责任。
2、人是“社会人”
关于人是“社会人”的结论源于从1924 年至1932 年持续了整整9 年的霍桑工厂实验。1933 年,哈佛大学教授梅约在《工业文明的社会问题》一书中总结了霍桑工厂实验的结果,得出如下重要结论:(1)传统管理中认为一般人都是追求经济利益、金钱万能的“经济人”观点,是不正确的。人是“社会人”。在提高生产率的刺激因素中,金钱或经济激励只是第二位的,社会心理因素才是头等重要的。“一个人是否全心全意为一个群体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自己的工作、自己的同事和上级的感觉如何”;金钱只能满足工人的一小部分需要,而不能满足他们进行社会交往、获得社会承认、归属于某一社会群体的强烈需要。因此,在生产或工作中处理好人际关系,比物质奖励和管理制度有更大的现实意义。(2)生产效率主要取决于职工的“士气”。职工心理需要的满足是提高产量的基础。“满意的工人才是有生产率的工人。”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只具有第二位的意义。(3)在正式组织中存在着“非正式群体”。这种特殊的组织有其特殊的规范,并对其成员的行为有较大的影响。管理当局不能只重视正式组织而忽视“非正式群体”。(4)领导者必须注重群体中的人际关系。这种领导者要能理解逻辑的和非逻辑的行为,善于倾听意见和进行信息交流,理解工人的感情,培养一种在正式组织的经济需要和非正式群体的社会需要之间维持平衡的能力,使工人愿意为达到组织目标而协作和贡献力量。
总之,霍桑实验表明,人不是“经济人”,而是“社会人”。工人并非孤立存在的个体,而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群体成员。梅约认为,工业革命带来的机械化,使劳动丧失了原有的内涵,使工人变成了机器的附庸,工人需要在工作上的社会关系中去寻求意义。因此,工人的工作动机主要出于社会需要(如被同事喜爱和接受),通过与同事的关系而得到社会承认和归属感。工人对来自同事的社会影响力,要比对来自管理者的经济诱因和控制更为重视。管理者若能满足工人的社会需要,则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工作效率。
在“社会人”假设的基础上,梅约提出了“人群关系理论”(或称“人际关系理论”),其要点是:(1)管理者不应只注意工作、完成生产任务,而应把注意的重点放在关心人、满足人的社会需要上。(2)管理者不应只注意计划、组织和控制等,而应更重视职工间的人际关系,培养和形成职工的归属感和整体感。(3)在奖惩方面,提倡实行集体的奖励制度,而不主张实行个人奖励制度。(4)管理者的职能也应有所改变,他们不仅要负起组织生产的责任,还应在职工与上级之间充当联络人,注意倾听职工的意见,了解职工的思想感情,及时向上级反映。
实践证明,人的生产积极性的发挥和工效的提高,不仅受物质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受社会的和心理因素的影响。于是,管理理论开始从过去的“以人去适应物”,转向“以人为中心”,在管理中一反过去层层控制式的管理,转而注重调动工人参与决策的积极性。
从“经济人”假设到“社会人”假设是一大进步。大卫·里斯曼把泰勒时期叫作“考虑工作”的时代,而称梅约时期为“考虑人”的时代。从历史来看,这种管理上的人性观的改变,是企业间竞争的加剧和企业中劳资关系紧张化的要求,迫使管理者不得不改变他们的看法。“社会人”的假设认为人际关系对于激发动机、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是比物质奖励更为重要的因素。这对于现代企业组织中制定和实行管理制度、决策制度、奖励制度,既克服平均主义,又增进职工队伍内部的团结,培养集体凝聚力,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自我实现的人”
自我实现是指人都需要发挥自己的潜力,表现自己的才能;只有当人的潜力充分发挥出来、才能充分表现出来时,人们才会感到最大的满足。用马斯洛的话来说:“每个人都必须成为自己所希望的那种人”,“能力要求被运用,只有发挥出来,它才会停止喧闹。”总之,自我实现的需要就是“人希望越变越完美的欲望,人要实现他所能实现的一切欲望”。
自我实现的人”这一概念最初由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1908-1970)提出。马斯洛在他的需要层次论中提出:自我实现是人类需要的最高层次。他认为,最理想的人就是“自我实现的人”。他通过对社会知名人士和一些大学生的调查,认为“自我实现的人”应具有15 种特征,主要包括:具有敏锐的洞察力,思想高度集中,有创造性,不受环境偶然因素的影响,只跟少数志趣相投的人来往,喜欢独居等等。马斯洛也认识到,对多数人来说,自我实现只是作为一个奋斗的目标,因为受到社会环境的种种束缚,没有自我实现的条件;真正的自我实现只有极少数人才能达到。
与此相近,美国耶鲁大学的组织心理学家阿基里斯教授在《个性和组织》等著作中提出了一种“不成熟—成熟理论”。这个理论认为,人所需要的东西,人所追求的目标,往往决定于他的思想境界。用行为科学的话来说,是决定于他的成熟程度。一个健康的人是从不成熟向成熟发展的。这种成熟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但真正能达到完全成熟的人,只是极少数,因为环境、管理制度等许多因素限制了人的发展。阿基里斯概括指出:一个人从婴儿到成人,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过程,主要经历七个方面变化:(1)从被动到主动(能动性);(2)从依赖到独立(自主);(3)从只有少量动作到能做多种动作(从办事方法很少到办事方法很多);(4)从兴趣浅薄到兴趣深刻;(5)从目光短浅到目光长远;(6)从从属地位到平等地位或优越地位;(7)从缺乏自我意识到有自我意识,能自我控制。这种理论对人们的管理实践有启发意义。传统管理向来不考虑人的成熟度的高低,而总是把人当成不成熟的个体加以对待,这就影响了人们的积极性。因为不同成熟程度的人,其价值观不同,需求不同。管理者应该根据人的成熟程度,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并创造条件使人在工作中锻炼、成长、成熟,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否则人们就会变得忧虑、沮丧,并且将会以违背组织目标的方式行事。
麦格雷戈总结、归纳了马斯洛、阿基里斯及其他人的类似观点,在《论企业的人事》一书中作为“X 理论”的对立面提出了“Y 理论”,其要点如下:(1)运用体力和脑力从事工作,正如游戏和休息一样自然;一般人并不是天性不喜欢工作的;(2)外来的控制和惩罚的威胁并不是促使人们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努力的唯一方法。人对自己所参与的目标能实行自我指挥和自我控制;(3)对目标的参与是同获得成就的报酬直接相关的,这些报酬中最重要的是自我意识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得到满足,它们可以是为实现组织目标付以努力的直接产物;(4)一般人在适当条件下不但能接受责任、而且会追求责任,逃避责任、缺乏雄心和强调安全,一般是经验的结果,而不是人的天性;(5)在现代工业生活的条件下,一般人的智慧、潜能只是部分地得到了发挥。
麦格雷戈认为Y 理论的主旨在于强调“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的结合”,并认为它能“创造出理想的条件,使组织成员在为企业的成功而贡献自己力量的同时,也能最好地实现其自己的个人目标。”根据Y 理论,管理当局的主要任务是发挥出职工的潜力,使他们能在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贡献力量时,可以达到自己的目标。它是传统意义上的“目标管理”,但激励来自人们对组织目标的参与。接受Y 理论关于人性假设的管理人员,不会对工作环境进行组织、控制或严密监督。相反,他们会给职工更多的工作自由,鼓励他们发挥创造性;管理者很少采用外部控制,而是鼓励自我控制,通过工作本身的挑战性所引起的满足来激励职工,以此帮助职工成熟。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由管理当局应用权力从外部控制的做法,被代之以使人们参与组织目标,并由此使人们认识到这是实现他们自己的目标的最好途径。
4、“复杂人”
美国管理学家和心理学家埃德加·薛恩考察了上述几种对人性的假设后指出:人类的最大需求并不可能都是一样的,而是因人、因时、因地面异的。不可能有纯粹的经济人,也不可能有纯粹的社会人或成就人(“自我实现的人”),实际存在的,只是在各种情况下采取不同反应的“复杂人”。于是,他在20 世纪60 年代中期提出了一种新的人性假设——“复杂人”。此后,莫尔斯和洛希在1970 年发表《超Y 理论》,1974年出版《组织及其成员:权变方式》,也提出了这种新的人性的假设。他们认为:长期的研究证明,无论是“经济人”、“社会人”,还是“自我实现的人”的假设,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都不能适用于一切人。一方面,人是存在着个体差异的,不同的人各方面不一样;另一方面,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年龄、时间、地点、环境下,也会有不同的表现。人的需要和潜力,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的增加、地位的改变,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化而各不相同。因此,人是“复杂人”而不单纯是某一种人。
复杂人”的主要观点是:(1)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人们是怀着许多不同的需要加人工作组织的,而且人的需要是随着人的发展和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每个人的需要各不相同,需要的层次也因人而异;(2)人在同一时期内会有各种需要和动机。它们会发生相互作用并结合为统一的整体,形成错综复杂的动机模式;(3)由于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不断变化,人会不断产生新的需要和动机。这就是说,在人生活的某一特定时期,动机模式的形成是内部需要和外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4)一个人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的不同部门工作,会产生不同的需要。例如,一个人在工作单位可能落落寡欢,但却在业余活动或非正式群体中使交往的需要得到满足;(5)由于人的需要不同、能力各异,对于不同的管理方式会有不同的反应。因此,没有一套适合于任何时代、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的普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5、“唯物人性论”
唯物人性论并不否认一般的人性,而是将人性看作一个社会范畴、历史范畴。人的本质不是单一的,也不是纯粹的,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而发展变化着的,因而,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人的本质也是发展变化着的。就是说,随着社会历史的前进,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变动,人的本质也相应地发展、变化着。(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上册》,1972年版)唯物人性论认为人是自然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是一个活生生的、现实的、具有自觉能动性的人。马克思认为人的尊严、自由、地位等,是在同别人和社会的关系中实现的。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我们既主张社会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和满足,更主张个人对社会尽责任,有所贡献。他认为人的需要使人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认为在人的行为链中,需要是行为、活动的原因,也是行为、活动的结果,整个人类社会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在人的需要和人的行为、活动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中不断向前发展的。
在现实生活中,人性是人的各种本质属性交互规定的表现,它不仅有人的自然属性,也包含人的社会属性,它是复杂的也是动态的。
二、行为与表现
1、、社会背景
我们每个人都是带着自己特定的社会生活背景进入社会组织的,如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教育程度、家庭构成、工作年限与资历等。这些方面对说明人的行为有特殊的参照价值,同时也影响和作用于我们的行为方式。
(1)年龄与工作
年龄与行为最为密切。年龄越大行为越老成,年龄小、阅历短,心狂气燥,行为乖僻。一般来说,年龄越大越不轻易辞换工作。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年龄越大越不容易找到新的工作:二是在一个机构工作年资越深,升迁、晋级的机会相对越大:三是年事增长,欲求生活安定,闯荡、创业的精力和心志都有所减退。
一度有人认为:年龄越大,绩效越差,因为随着年龄增长,人的技能特别是力量、速度、敏捷性、协调性都有所减退;而且,长期工作会滋生厌倦情绪,丧失兴趣和动机,导致绩效下降。然而近来有些研究否定了上述观点。分析表明:工作绩效随着年龄增长而上升。其原因在于,虽然体力随年龄有所下降,但实际上许多工作并不需要很快的速度或很强的体力,而是更需要经验和熟练的技能,于是年资高的人正好弥补了体力的不足。
年龄与工作满足感呈正相关。然而,这种关系似乎只适用于传统模式的企业。近来,科技的急速发展改变了许多企业、组织的人事结构和技术结构。在这些现代型企业里,新型技术的要求使某些人的传统工作技能失去用武之地,老龄员工的工作满足感自然有所下降。
(2)性别
有些研究表明:男性权力欲较强,对成功的期望较高,而女性则比较容易屈从权力。但这种性别差异对于工作表现来说并不是重要的影响因素。近年来,女性就业越来越普遍,男女性别工作角色的差别越来越模糊,但并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工作绩效因男女同工时代的到来而下降。这一点有力地说明性别与工作表现无关。同样,研究证据还表明,性别与工作满足感也没有显著相关。
许多研究一致表明:女性出勤率明显低于男性。然而,合乎逻辑的解释并不在于工作角色本身,而是在于整个社会生活角色的差别。众所周知,即使在现代社会,女性仍然担负着传统的照料家庭的责任,各种家务仍然按传统方式分派给女性,加之生育和照顾子女,使她们在工作之外还承担着多重义务,只得从工作中分身。当然,这种现象只限于既往历史,以后会出现什么状况,要看社会的发展。不过,在性别与辞职的关系这一问题上,并没有明朗的结论。有些研究认为女性辞职率高,而有些研究则认为辞职行为没有性别差异。看来,这个问题涉及的具体实际情形错综复杂,导致理论分歧,故而有待进一步探讨。
(3)婚姻状况对行为的影响
已婚员工的出勤率高,辞职率低,工作满足感高。相关性研究作出的推测性解释是:婚姻增强了一个人的责任感,使得一个人赋予稳定的工作更高的价值和重要性。当然,也存在另外的推测性解释:容易满足且循规蹈矩的人,本身就可能结婚。目前看来,由于研究只是就相关程度进行推测,我们还不能判定谁是因、谁是果,甚至不能断定是否有因果关系。
(4)家庭构成
不同的家庭结构,比如,有几个孩子,抚养几个老人等,对员工的工作不无影响。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孩子越多的员工,出勤率越低,尤其是女性职工。然而,在另一方面,研究也一致表明:抚养的人数越多,员工的工作满足感越高。这可能是人们从自己的工作结果中看到自身的价值所致。抚养人数越多,责任就越重大,工作的意义就越显得很突出,而一旦通过工作实现了责任,也就越使人获得满足。
(5)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也是员工工作行为的重要背景:如果其他条件固定不变,那么工作年限长短对工作绩效并没有什么影响。这对于论资排辈、按年头定薪水的做法,无疑是重要的否定。然而,在工作年限与出勤率的关系上,结论是明朗的:工作年限越长,旷工率越低。工作年限几乎是说明出勤率与工时损失量的最重要的因素。类似的是,工作年限与辞职行为也呈负相关:工作年头越长,越不太可能辞职。这同样也是解释辞职行为的最重要因素。鉴于这种关系,我们可以从一个人工作的年限来推断他以后工作变动的可能性。
2、能力
每个健全的人都有自己的独到能力。能力是从事各种活动、适应生存所必需且影响活动效果的心理特征的总和。包括智力、体力、知识和技能。
(1)智力
也称为智能,指从事心智活动的能力,包括基本常识的掌握、理解能力、算术能力、概括能力、语文能力、记忆力,以及其他有关活动操作和空间认知的能力。不同的工作对智能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在工作性质与员工的能力之间找到最佳配置,便能达到最高的工作绩效和人事潜能。把较高能力的员工安置在对能力需求较低的职位,会挫伤人的积极性,使人丧失动机、兴趣,结果既浪费人才,又降低工作绩效。反之,在高能力要求的职位上安置低能者,既不能保证工作的完成,又使人遭受挫折,使之体验到无能和自卑。另外,能力是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把称职的人提拔到合适的岗位,是充分利用组织人事资源,提高生产率的明智之举。具体说来,组织领导需要有较高的语言能力;会计需要很好的算术能力;市场调研员则需要出色的归纳、推理能力,以作出市场预测。一般说来,越是处于组织中较高层次的职位,越需要职员具备较高的智力和语言能力。对于有些例行性、常规性很强的工作,并不需要很高的智力、判断力,这种情况下,工作绩效与智商IQ 的高低无太大关系。
(2)体力
包括精力、体力、肢体灵活性、躯体平衡性等。
(3)知识和技能
知识是概括化的经验系统,技能是概括化的行为模式,而能力则是概括化的心理特征。能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定型,但知识和技能却可以不断积累。这对于组织管理有重要的启示。尽管人的能力有限,有高低大小之分,但人却可以不断学习而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在科学技术、生产水平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不断提高组织、企业的整体文化技术素质,是保证组织生存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3、气质
古希腊名医希波克拉底认为人体内有四种体液,即血液,粘液,黄胆汁,黑胆汁。哪种体液占主导成分,便形成哪种气质。气质是由神经活动特点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和时间方面的特性。故而有四种气质类型,每种气质都有其对应的行为风格。虽然四种体液比例的概念并不合乎现代医学的认识,但以这种象征性的名义产生的对人的分类,却有合理性:
多血质(血液):活泼,敏感,乐观,适应性强;粘液质(粘液):迟缓,反应淡漠,耐受性强;胆汁质(黄胆汁):冲动,暴躁,兴奋,反应强;抑郁质(黑胆汁):抑郁,脆弱,孤僻,体验性强。
巴甫洛夫用神经活动的兴奋性、抑制性的“强度”以及这两种过程之间的“平衡性”和转换的“灵活性”,说明了四种气质类型,它们正好对应于多血质、粘液质、胆汁质、抑郁质。
活泼型:强、平衡、灵活——多血质;安静型:强、平衡、不灵活——粘液质;冲动型:强、不平衡——胆汁质;弱型:弱——抑郁质。
实际上大多数人是不同类型的混合,或介于某些类型之间。而且,每种气质有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多血质的人机敏灵活,适应性强,但兴趣易转移,耐力差;冲动型的人冒失,但热情直爽,爆发力强;抑郁质者耐受力差,易疲劳,但谨慎细致,观察力敏锐。总之,气质并不决定一个人的社会价值,故无好坏之分。每种气质都有相适应的一些工作,在社会生活中都有自己的位置和角色。这对于组织的人事安排有参考价值。
4、性格
性格是人对客观事物的相对稳定的态度体系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性格是对行为具有最重要的影响的心理品质之一。从某种角度讲,能力决定人的活动水平、效果,性格则决定人的行为的选择和方向。性格是心理系统的动态组合,是个体适应外部环境的独特形式。
(1)遗传
遗传以间接的方式潜在地影响性格的形成。遗传奠定了性格赖以生成的物质基础。遗传确定了一个人的神经、体液、骨骼肌肉等系统的器质性特征,这些方面影响了人的体格、体质、力量、耐力、速度、灵活性等气质性品质,进而影响了一个对刺激的反应模式,而这些内容恰恰是构成性格的心理基础。
(2)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对性格起着塑造作用,包括:家庭教育方式、习惯,文化教育背景,生活环境,社会经济基础,人际关系及群体规范,以及个人体验。文化的作用尤其重要。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伦理原则、态度与价值观,确立不同的行为规范,从而制约着人的态度体系和行为方式。在不同教育体系灌输下,日本人看重家庭、人际协调和团队合作,而美国人倾向于富有野心和攻击性。甚至出生排行对性格也有影响。出于不同的排行次序,接受到不同的家庭及社会环境的待遇,反映出不同的性格特征。研究表明:排行第一的孩子较容易精神分裂,较容易感受到社会压力,依赖性较强,他们对世界的秩序与理性较敏感,比较在乎别人的接纳与排斥,比较循规蹈矩,遵从权威制定的规则,较富于雄心和勤奋精神,较善于合作,易内疚与焦虑。
(3)情境
性格虽是遗传和环境合成的,但具体的态度和行为模式的表现,却是由具体情境所引发。性格是相对稳定的,但这不是说它以刻板不变的方式保持唯一的形态,而是指在不同情景中随条件改变而采取不同的态度与行为反应方式,从而维系性格的本质特征。比如,两国交战,对己方要诚实,对敌方则可能要“说谎”;又比如,一个人工作时很严肃、谨慎,而闲暇娱乐时,却非常活泼、随意。这并不是说一个人的性格在时刻变化着;这种“事随境迁”的做法,恰恰符合本质意义上的恒定性。这就是性格的情境性变式的含义。换句话说,所谓性格的稳定性,并不是狭义上的时间和空间(情境)上的一致性,而是指它在性质上不变,而这种性质的不变性正是通过对不同情境作出不同反应而实现的。
(4)性格取向
性格是个复杂的事物,很难用三言两语讲清楚。但是存在一些有代表性的特征能够说明人们的部分行为,并且可以做出合理的预测。
①控制:认为自己是自身命运主宰的人,是内控型的人;认为自己受命运摆布,由上天安排的人,是外控型的人。外控型的人更容易对自己的工作不满,出勤率差,对工作的投入相对较低。据分析,可能的原因是:外控型的人认为自己对于组织的业绩没有什么影响力,从而与组织产生心理距离。在同样情况下,内控型的人则倾向于把组织的成绩归因于自己的作为,故而易产生较高投入。然而,如果组织业绩不佳,内控者会责备自己。更有趣的是,内控者认为身体是否健康是由个人控制的,因而通常他们的健康习惯较好,也就不易生病,旷工现象也就较少。至于辞职行为,似乎与内控型无明显关系。一方面,内控者倾向于采取积极行动改变不满的现状,故易辞职,另谋高就;但另一方面,内控者表现较出色,容易得到精神上的满足。这两方面达成动态平衡。内控者的工作表现,一般比较出色。但这也因具体的工作性质而定。比较而言,内控者在决策前往往积极搜集信息,这为最佳决策奠定基础,他们较容易被成就所激励,尤其是他们控制环境的欲望较强。而外控者则较顺从,循规蹈矩。因此,内控者较适合担任复杂性较高的工作,如管理性和专业性工作,因为这些工作需要较高的处理信息和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此外,内控者更适合从事开创性的和行为不受约束的工作,而外控者则较适合从事常规化的、按规行事的工作。
②成就感:是人对成就的需要强度,或者人对自身成就所确立的目标。普遍认为:成就感强的人会不懈地努力克服困难,追求更佳的工作业绩。但同时他们会把成功归因于自己的努力。因此,他们乐于寻找这样的机遇:既接受挑战,但又不过于艰难而无法成功,他们需要从这成功中看到自身的价值。这就意味着,他们喜欢难度适中的工作。工作太简单,缺乏挑战,显不出自身价值,体验不到成就感;工作太难,成功的可能性大小,无法看到自身价值,甚至会显得无能。由此可知,对于成就感强的人,任务难度适中、能迅速看到绩效、允许员工自己控制工作和判定成果的工作比较适宜,如推销工作、管理工作等。而生产流水线的机械性工作、站柜台的工作则对这些人不适宜。当然,这里只是论及成就需要与工作的关系,成就需要的高低不等于工作表现的好坏。
③权威和权术:信奉权威的人认为,在组织中应该存在等级与权力的差别。极端权威主义者思想僵化,爱评判人的是非,以权力作为行事处世的准则,有奉承上级、欺压下级的倾向。应当把权威主义性格看作为一种维量。每个人都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权威意识。权威主义意识较强的人,不适合那些需要关心他人感受、反应机敏、具有较高变通性的工作;但对于高度结构化的工作,以遵从命令行事而决定绩效的工作,他们往往能干得很出色。
权术:信奉权术的人总是对如何获得权力和操纵权力津津乐道。具有较高权术主义倾向的人行事独断,在感情上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权术主义意向不同,对工作绩效有不同的影响。权术主义意识较强的人,喜好控制事物,乐于影响别人而不是被别人影响,总试图说服别人遵从自己的意志。有研究表明,在以下情境中,高权术主义倾向的人有出色的表现:①面对面交往而非间接沟通时;②情境中的规则或限制较少从而可视具体情况自由发挥时;③无需感情投入或调剂时。
如何判断权术主义倾向较强的员工。取决于具体工作的性质,特别是对工作绩效的评估是否有道德方面的标准。对于需要谈判技巧的工作,只要求效果而不论手段的工作,运用权术当然会取得很好的收效。但如果必须考虑方式方法,考虑工作中的伦理问题,或者必须严格遵从绝对的工作标准而无变通可言的话,权术主义则很难行得通。
④冒险:冒险心理是指一个人不顾危险,不计后果,为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达到某种目标而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冒险心理大都是由人的好奇心理、探索心理、求成心理和固执心理发展而成的。冒险心理并不完全是消极的,如果引导得当,冒险心理可以促使人们去排除困难,争取胜利。事实上,我们每个人的一生都是在求稳和冒险之间艰难的挣扎着。有研究表明,敢于冒险的人大多心理素质极高。比如,他们在定向方面有极高的能力,有着强烈的外倾性格特征,抽象思维能力高于平均指数,思维缜密,智商较高,等等。表面说来,管理者似乎都不希望自己的员工冒风险,但风险性格的确有很大的个体差异,而且究竟是否有利于工作,要看工作的性质。比如,证券代理商的股票操盘工作,高风险的人比较适合,因为需要迅速作出决断;而审计会计工作,无疑保守性格的人比较稳妥。
5、学习改变行为
学习就是获得知识,形成技能,培养聪明才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学、思、习、行的总称。也有人说“学习是通过练习而发生的行为上的改变或改变的潜能”。实际上,行为改变是学习的结果。当行为已改变,学习即完成。
(1)学习理论
 ①最早形成的是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学习”。巴甫洛夫发现:以分泌唾液的反应为例,当条件刺激(与反应无关的事件,如铃声)和非条件刺激(必定可引起反应的刺激,如食物)以一定方式反复联结时,发生了学习,即条件刺激逐渐取得非条件刺激的特性,并最终可代替非条件刺激,单独引起条件反应。通过这样的学习,许多条件刺激都可以取代非条件刺激,形成丰富的联结,获得新的行为。这就是经典学习的价值。不过,这种学习是被动的,只有刺激条件存在时,我们才以某种方式作出反应。这种刻板性的学习方式对于解释复杂的社会行为,无能为力。
②斯金纳(1904—1990)提出了“操作条件学习”。斯金纳把行为分成两类:一类是应答性行为,这是由已知的刺激引起的反应;另一类是操作性行为,是有机体自身发出的反应,与任何已知刺激物无关。与这两类行为相应,斯金纳把条件反射也分为两类。与应答性行为相应的是应答性反射,称为S(刺激)型(Simulation);与操作性行为相应的是操作性反射,称为R(反应)型(Reaction)。S型条件反射是强化与刺激直接关联,R型条件反射是强化与反应直接关联。斯金纳认为,人类行为主要是由操作性反射构成的操作性行为,操作性行为是作用于环境而产生结果的行为。在学习情境中,操作性行为更有代表性。斯金纳很重视R型条件反射,因为这种反射可以塑造新行为,在学习过程中尤为重要。他认为:行为若能带来愉快的结果,这种结果就会反过来强化行为,增加该行为出现的频率。人们可以通过行为的结果来了解行为本身,它的价值、意义、合理性,从而排除不需要的,保留和改进所需要的。这里的所谓行为是操作行为,它是自愿性的或习惯的。这就使操作学习更灵活、更主动,其动力来源于行为本身,行为结果对学习提供了强化作用。这种学习对塑造行为很有价值。比如,如果良好行为之后能立即得到奖励,这一奖励就作为行为的结果起到对行为的强化作用,从而起到很好的效果。实际上,奖励制度就是以操作条件为依据的。人们如果了解到工作行为能导致高奖金报酬的结果,便会努力投入以获得这一结果。
③“社会学习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心理学家阿尔伯特·班杜拉。他认为人类行为的习得或行为的形成,不仅可以通过反应的结果进行学习,也可以通过榜样的示范进行学习,而后者是人类学习的主要方式。这一理论的主要特点有三:一是强调行为是内部因素和外部影响之间复杂相互作用的产物。理论的焦点集中于认知过程对学习的影响,强调行为受认知的调节和自我调节;二是既承认直接经验的学习,更强调观察学习的重要性。认为许多行为模式都是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及后果而学来的,特别强调模式对激发特定行为的重要性;三是注意到了三种强化因素(外部强化、替代强化和自我强化)对学习的影响。尤其强调替代强化和自我强化的重要作用。参见"观察学习理论"。
④协作学习是一种通过小组或团队的形式进行学习的一种策略。小组成员的协同工作是实现学习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小组协作活动中的个体可以将其在学习过程中探索、发现的信息和学习材料与小组中的其他成员共享,甚至可以同组织全体共享。在此过程中,个体之间为了达到小组学习目标,可以采用对话、商讨、争论等形式对问题进行充分论证,以期获得达到学习目标的最佳途径。学习中的协作活动有利于发展个体的思维能力,增强个体之间的沟通能力以及对个体之间差异的包容能力。此外,协作学习对提高学习业绩、形成批判性思维与创新性思维、对待学习和学习环境的乐观态度、小组个体之间及其与社会成员的交流沟通能力、自尊心与个体间相互尊重关系的处理等都有明显的积极作用。
协作学习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七种,分别是竞争、辩论、合作、问题解决、伙伴、设计和角色扮演。
(2)行为塑造
塑造是一种行为学手段,通过对目标行为的一系列连续趋近动作进行强化,用来培养一个人目前尚未做出的目标行为的能力。最终达到个体经常做出这种目标行为的目的。或者说是“采用有规律的、循序渐进的方式引导出所需要的行为并使之固定化的过程”。在斯金纳看来,人和动物并没有两样,在人的各种行为中,哪些行为会得以保持,哪些行为最终会消失,都取决于这些行为的后果,取决于人们做出这些行为之后是受到了奖励还是惩罚。因此,培养人们的行为习惯只需要不断的应用奖励和惩罚来进行控制就足够了。在行为塑造过程中,实验者首先观察被试的全部行为反应,然后对其中的部分行为反应进行奖励,忽视其中那些实验者不希望保留的行为反应,通过不断的奖励、强化而塑造出一种基本上是全新的行为模式。
管理行为塑造:准确识别所要塑造的行为;确信期望的行为不超出员工的能力之外;报酬不仅为员工所看重而且应有足够数量;明确想要的行为与报酬; 尽可能使用正强化;只在特殊情况下针对具体行为使用惩罚; 对于微不足道的不良行为通过忽视使其自然消退; 使用塑造程序开发正确的复杂行为;尽量缩短正确反应与强化之间的时间间隔;提供高频率的强化或者选择可变程序。
行为塑造是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因为这时员工要作出合乎理想的行为很难;如果只有满足标准才给予奖励,则奖励很难奏效,因为奖励本身太渺茫。这时就要进行行为塑造,即主动地、循序地引导所需要的行为。比如,假设要求产量翻一番,如果要等到翻番才给奖励,对生产行为没有激励作用,因为太遥远了。应当在员工每向目标迈进一点时,都给一定的奖励,如产量每提高一成便给予奖励。这样,员工随时在点滴的努力中都发现有价值的效果,便获得激励。作出更大的努力。这也就成功地引发了他们合乎最终目标的行为。
三、激励:需要、动机与组织目标
关于激励,前哲们从不同角度给我们做了描述:艾金森认为,激励就是直接影响方向、活力和行为持久性;兹德克和布拉德认为,激励是朝着某个特定目标行动的倾向;盖乐曼博士认为,激励就是引导人们的行动目标,并强化这种行动;耶鲁大学教授维克多·沃鲁姆认为,激励就是对个人及组织的行为进行控制的过程;管理大家罗宾斯认为,激励是一种意愿,是个体为了满足自身的某些需要,通过高水平的努力,来实现组织目标的意愿。
检视上述观点,我们发现,激励包括三个关键因素:需要、动机和组织目标。
1、动机
按照心理学的说法,动机是由一种目标或对象所引导、激发和维持的个体活动的内在心理过程或内部动力。动机是一种内部心理过程,而不是心理活动的结果。从管理学角度讲,动机是人从事某种活动、为某一目标付出努力的意愿,这种意愿取决于目标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在这里我们把范围相应地缩小,主要关心组织目标、员工的努力、员工的需要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努力程度实际上就反映了动机的强度。而一个人的努力程度可以从他的工作绩效中反映出来。但是,只有努力的方向是朝着组织的目标,才能取得相应的绩效。因此,激励动机实际上就是一个通过满足员工的需要而使其努力工作、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
    激励员工动机就是要设法使他们看到需要与组织目标之间的关系,使他们处于这样一种紧张状态,他们在这种压力下所付出的努力不仅满足个人需要,同时也通过完成一定工作绩效而实现组织目标。
动机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根据动机的性质,可以分为生理性动机和社会性动机。生理性动机有:饥饿、渴、性、睡眠。社会性动机有:兴趣、成就动机、权力动机、交往动机;从表现的程度差异上看可表现为兴趣、意图、愿望、信念和理想等;从表现的可信度差异上看可分为真实动机和伪装动机;根据动机的意识水平分为有意识动机和无意识动机;根据动机的来源,可以分外在动机和内在动机;从物质还是非物质方面,可分为物质性动机和非物质性动机。
(1)物质性动机:工资、奖金、各种福利、养老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带薪假期等,都属于物质性动机。这些动机能够吸引有竞争力的员工,减少人员的流动,提高组织的士气和绩效。例如在玛丽.凯化妆品公司,公司通过提供像凯迪拉克车、珍珠项链和钻石珠宝等有诱惑力物质奖励,激发员工的物质性动机。
(2)非物质性动机:非物质性动机能够为员工提供个人发展和成就的机会,也被称为个人动机。研究表明,这种动机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能够产生显著的影响。例如,升迁的机会、工作中的挑战性和成就感等都是非物质性动机。
2、需要与激励
所谓需要是指当缺乏或期待某种结果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包括对食物、水、空气等物质需要及对归属、爱等的社会需要。或者说需要是有机体内部的一种不平衡状态,它表现在有机体对内部环境或外部生活条件的一种稳定的要求,并成为有机体活动的源泉。需要未能满足的状态,会产生一种驱动人采取行动满足需要的压力,这种压力只有在达到目标、满足需要时才会缓解或消除。在心理学中,需要是指特定的结果具有吸引力的某种心理状态。
(1)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
马斯洛最早提出需要层次理论,这个理论认为,人的动机可划分为五个层次:
生理需求——包括食物、水、掩蔽所、性等身体需要,在一切需要中,生理需要是最基本、优先的,当一个人什么也没有时,首先要求满足的就是生理需要;
安全需要——保障身心免受伤害,包括人身安全、就业保障、工作和生活的环境安全、经济保障等的需求。当一个人生活或工作在惊恐和不安之中时,其积极性是很难调动起来的;
爱的需要——包括感情、归属、被接纳、友谊等需要,是指人希望获得友谊和爱情及归属的需要,希望得到别人的关心和爱护,希望成为社会的一员,在他所处的群体中占有一个位置,否则就会郁郁寡欢;
尊严需要——包括内在的尊重如自尊心、自主权、成就感等需要与外在的尊重如地位、认同、受重视等需要。希望自己保持自尊和自重,并获得别人的尊敬,得到别人的高度评价。这种需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那种要求力量、成就、信心、自由和独立的愿望;另一类是要求名誉和威信(别人对自己的尊敬和尊重)、表扬、注意、重视和赞赏的愿望。每一个人都有一定的自尊心,这种需要得到满足,就会使人感到自信、有价值、有力量、有能力并适于生存,对世界有用而必需;若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自卑感、软弱无能感,从而导致情绪沮丧,失去自信心;
自我实现需要——包括个人成长、发挥个人潜能、实现个人理想的需要。这是最高层次的需要,是指最大限度的发挥个人的潜能,成为自己所期望的人。也就是说,一个人能够做什么,他就必须要做什么,这样才能最终感到愉快。当人的其它需要得到基本满足以后,就会产生自我实现的需要,它会产生巨大的动力,使人努力尽可能地去实现自己的愿望。
这五种需要层次越来越高级,当下一级需要在相当程度上得到满足时,上一级需要便成为人追求的目标。按照这个理论,如果要想激励一个人的动机,就要知道他现在正在追求哪一个层次的需要,设法为这一需要或其上一级需要的满足提供条件。如果一个员工正发愁住房问题,提供住宅可能就是最好的激励手段;如果一个员工在原工作单位人际关系不好,得不到上司重用,在这里协调人际关系、给予重视、重用,就会有很好的激励作用。
需要还可大致分为两大类:前三个层次为基本需要,后两个层次为高级需要,因为前三者的满足主要靠外部条件或因素,而后两者的满足主要靠内在因素。
马斯洛的理论曾经受到业界的认可,因其合乎人的直觉经验,易于理解。但是,实证研究并不认为这一理论有效,不支持五种层次的阶梯关系,不认为某种层次需要得到满足后就不再有激励作用,也不认为只有当低级需要都得到满足后高一级需要才能具有激励作用。
(2)X 理论与Y 理论
麦格雷戈总结概括出X 理论与Y 理论。X 理论把人看作为天生懒惰的,只是追求物质满足,不负责任,无志向,要强迫他们工作。很长一个时期管理者就是这样看待员工的;Y 理论认为工作也是人们的一种需要,能自我监督和控制,能主动承担责任,具有创新能力。
X 理论是把人看作经济人,注重人的物质需要的满足,相当于需要层次理论中的基本需要;Y 理论则把人看作社会人,注意人的精神需要的满足,相当于需要层次中的高级需要。在麦格雷戈自己看来,Y 理论是比X 理论更合理、更好的理论。然而,这两种理论都有其片面性,其有效性都很有限,它们都只是针对特定情境而言的。
(3)激励——保健理论
美国行为科学专家弗雷德里克·赫兹伯格在研究“人们究竟想从工作中得到些什么”时提出了“激励——保健理论”。赫兹伯格指出,人们对工作满意与不满并不是或此或彼、二者择一的关系。那些令人不满的因素虽然被去除,并不一定会令人满意。而一些令人满意的因素即使不存在,也不一定就使人不满。换句话说,满意的反面是没有满意,不满的反面是没有不满。赫兹伯格分析发现:成就感、别人的认同、工作、职责、进步、个人成长等因素同工作满足有关,被称为激励因子,具备这些因素,可以令人满足,但不具备这些因素,也不致令人不满;组织政策、管理者的行政措施、督导方式、人际关系、工作条件与环境、劳动报酬等因素与工作中的不满有关,被称为保健因子,这些因素解决不当会导致不满,但即使解决好了,至多也只是没有不满而已。
赫兹伯格区别出了两种因素,告诉人们,让人满意和防止人不满是两回事,需要从两方面入手。提供保健因子,只能防止牢骚,消除不满,却不一定能激励员工。要想激励员工,就必须强调成就感、认同感、工作本身的价值、责任感以及个人成长。
赫兹伯格的研究同样招致一些人的批评:①赫兹伯格的研究方法有问题。他只考虑各种情境,但没有考虑人的归因方式。人在工作顺利时往往做个人归因,而在不顺利时,则做情境归因;②测量满足感的尺度不够严谨。有时,人们可能只是不满意工作中的某一部分,但对整个工作还是可以接受的;③即便这一理论有一定效度,基本上也是用来解释工作满足感的,不是真正的激励理论;④赫兹伯格认为工作满足与生产率有关,但在他的研究中并没有探讨生产率。
(4)三种核心需要(ERG 理论)
耶鲁大学克雷顿·奥德弗尔对马斯洛的需要理论进行了修正,提出的三种核心需要:①生存需要,指维持生存的物质条件,相当于马斯洛的生理与安全需要;②关系需要,指人维持重要人际关系的欲望,相当于马斯洛的爱和尊严的需要;③成长需要,指追求自我发展的欲望,相当于马斯洛的自尊与自我实现需要。
ERG 理论并非是把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的简化,其特点在于:各种需要可以同时具有激励作用;如果较高层次需要不能得到满足的话,对满足较低层次需要的欲望就会加强。比较起来,ERG理论要灵活变通得多,而不是像马斯洛那样僵化地对待各种层次的需要。人们可以同时去追求各种层次的需要,或者,在某些限制下,在各种需要之间进行转化。比如说,假如一份工作对人很有挑战性、吸引力,人能从工作本身中得到快感,也许他能够不太在乎薪水高低;但如果他从工作中得不到任何快乐,没有任何新鲜感、挑战性,他可能就会更在乎物质报酬,以此得到平衡,而不是被马斯洛的僵化的层次阶梯束缚住手脚,否则,人成了环境的牺牲品。ERG 理论在这里蕴含了一个“挫折一退化”维度:在高层需要得不到满足时,转入低层需要,而不是停顿于原来的层次。ERG 理论的变通性尤其有助于说明文化、个体、环境背景的差异。并不是对所有的文化、所有的人都像马斯洛那样安排需要的层次。比如日本人、西班牙人就把社交需要排在生理需要前面。而马斯洛的固定的层次模式则与这种文化变体无法相容。
(5)三重需要理论
美国人戴卫·麦克里兰提出了“三重需要理论”(也称“成就需要理论”),认为人有三种重要的需要:①成就需要——追求优越感的驱动力,或者在某种标准下追求成就感、寻求成功的欲望;②权力需要——促使别人顺从自己意志的欲望;③亲和需要——寻求与别人建立友善且亲近的人际关系的欲望。
不同的人成就需要不同,其行为、处事的方式就会不同。有的人宁愿在只有10%的机率下去争取8000 元的工作机会,而不甘心在有100%的把握下去得到800元的作机会,这是因为人的追求不同。研究表明,成就需要的高低与工作绩效之间有很高的相关性。成就需要较强的人有四个共性:一是选择适度的风险。他们追求的并不是无限的高目标,而是现实的成就;他们既不甘去做那些过于轻松、简单而无大价值的事,也不愿冒太大风险去做不太可能做到的事,因为那样就不可能体验到成就感。因此,当把那种既不是简单得唾手可得、又没有难到无法企及的事,安排给这种成就感较高的人,往往会使他们发挥出较好的生产力;二是有较强的责任感。他们并不仅仅把工作看作是为组织贡献,而且希望从工作中实现和体现出个人价值,因此他们对工作有较高的投入。责任心和进取意识使高成就需要的人往往在开创性工作中有出色表现,善于自己创业,在大企业中领导自成系统的部门或是担当各种业务性职位。三是希望能够及时得到工作信息反馈,看到自己工作的绩效和评价,因为这是产生成就感的重要方式。因此对这样的人安排绩效比较明显、具有公开的影响力的工作尤为适合。四是对他人影响不够。这些人往往只对自己的工作绩效感兴趣,并不关心如何影响别人去做好工作。他们自己可以干得很出色,但不一定能使别人也干得出色。因此,他们可以是好职员、业务员,但不见得能做一个好经理。换言之,他们能管理自己,但未必能管理好别人,或者他们根本不愿意管理别人。
不同的人对权力的渴望程度也不一样。权力需要较高的人喜欢支配、影响别人,喜欢对人“发号施令”,对争取地位与影响力十分重视,此外这些人也喜欢具有竞争性和能体现较高地位的场合或情境。这样的人可能会追求出色的成绩,因为这样才能与他们所具有的或所渴望的地位或权力相称。研究表明,杰出的经理们往往都有较高的权力欲望。而且,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组织中,一个人的地位越高,其权力需要也越强,就越希望得到更高的职位。实际上,高权力欲是高管理效能的一个条件,甚至是必要的条件。
亲和需要是人渴望建立融洽、友善的人际关系的愿望。这种需要较强烈的人往往重视来自别人的接受、喜欢,追求友谊、合作。这样的人在组织中容易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容易对其施加影响,因而往往在组织中充当被管理的角色。因此,不难理解,许多出色的经理在亲和性方面的需要水平相对较低。
(6)内因外因相结合:认知评价理论
传统理论认为,内在动机因素如成就感、职责、胜任工作所产生的愉快,同外在动机因素如薪水、晋级、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是彼此相独立的。也就是说,此一类因素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彼一类因素。而认知评价理论认为,虽然人们可以分别被内在、外在因素激励,但这两个因素并不是毫无影响的。当对某种工作结果进行外部奖励时,那种因喜欢做这种工作而产生的内在激励作用便会降低,因为这会使人们感到他们不是自觉的人,是为了外部因素而工作,为了奖励而工作,觉得自己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这一理论解释了为什么在组织中对出色的工作绩效进行奖励有时反而会使工作动机降低。
一般管理理论认为各种外在奖励应依工作绩效而定,才会有真正的动机激励作用。但认知评价理论认为,这样反而只会降低员工的内在动机,使他们不再从工作本身寻找意义,而是向“钱”看。假如这一理论是对的,那么,奖励方式就不应依据或不应仅仅依据工作绩效而定,而是要具体衡量员工的工作动机,了解他们主要是受外部因素驱使还是由内在因素驱使。这对组织中的奖励制度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3、目标设置
20世纪60年代后期,爱德温·洛克提出了目标设置理论。众多研究表明,当一个工作具有明确的目标时,它具有较大的激励作用。爱德温·洛克指出,目标使人们知道他们要完成什么工作,以及必须付出多大努力才能完成。这种目标的明确性能提高绩效,尤其是当目标相对较困难但又可以实现时,能比简单的目标更能导致较高的绩效。简单地说,明确的目标本身就具有激励作用。这是因为人有希望了解自己行为的结果和目的的认知倾向,这种了解能减少行为的盲动,提高行为的自我控制。同样的道理,如果在工作中及时给予反馈,使人了解进展,了解行为的效率,也具有激励作用,提高工作绩效。
目标设置理论建议在组织管理中采取目标明确化,而不是简单地告诉员工“请尽你的最大努力去做”,同时在工作中应及时给予反馈,说明与目标的距离。更进一步说,对于某些工作,如果能让员工参与目标的设置而不是仅由管理人员规定,可增强目标的合理性、可接受性,增加员工对目标的认同,因而会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提高工作绩效。对于那些难度较大的工作任务,尤其是如此。当然,并不是任何工作都适于让员工参与设置。另外,也还没有研究证明目标明确化可提高员工的工作满足感。
4、行为强化
有众多行为主义学者研究认为,行为的结果对行为本身有强化作用,是行为的主要驱动因素。当人们做出某种行为后,若看到所希望的结果,这种结果就会成为控制行为的强化物,增加刚才的行为。比如某人少量投资股票市场,短期内获得超过预期的利润后,他会筹措更多的资金投放到股票市场。强化理论并不考虑人的内在心态,而是注重行为及其结果,认为人是在学习、了解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由于行为的结果的确对行为有强大的控制作用,这一理论对于解释行为很有帮助。但是,客观地讲,强化理论并不是地道的动机激励理论,因为它忽视人的内在心理状态,动机概念本身不存在了,也就谈不上什么激励了。
尽管强化作用对行为颇有影响力,但却不是行为的唯一控制因素。在有些情况下,行为结果丧失其行为强化力。比如,虽然你工作得很努力,绩效很出色,但却受到同事的嫉妒、疏远、排挤,这时你反而会降低努力水平。在这种情况下,用内在心态、公平感、人际期望等因素比用行为结果的强化作用更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5、平等的力量
在一个团体中,对成员赋予的责任、职权,给予的薪水、待遇,晋升、提拔的速度等因素所造成的公平性,对激励员工的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汉语中,公正、公平、正义的意义很相近,但还是有区别的。公正常被用来评判行动的是非功过,公平则用于评判经济交易,而正义则用于评判伦理道德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基本规范。公平指竞争结果的平等,而公正则指竞争过程的平等。
美国行为科学家亚当斯在1962年与罗森鲍姆合著的《工人关于工资不公平的内心冲突同其生产率的关系》、1964年与雅各布森合著的《工资不公平对工作质量的影响》、1965年《社会交换中的不公平》等著作中提出了“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他认为,当一个人做出了成绩并取得了报酬以后,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相对量。因此,他要进行种种比较来确定自己所获报酬是否合理,比较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今后工作的积极性。比较有横比和纵比。
公平的纵向比较:(1)组织内自我比较。在同一组织中把自己现在和过去的工作和待遇进行比较。如果现在你付出更大的努力,取得了更大的绩效,但并没有得到更大回报,你会觉得不公平;(2)组织外自我比较。把自己在不同组织中的工作和待遇进行比较。如果你在这个组织中付出了比在从前组织中更大的努力,但并没有更大的回报,你会觉得不公平。这两种比较都是针对不同时期的自己进行的。
公平的横向比较,这是把自己的工作和回报与同一时间其他人的工作和报偿相比较,包括:(1)组织内他比,与本组织内其他人的工作和报偿相比。如果你与同事花的努力一样多,绩效同样好,但你得到的报偿(薪水或奖金)比别人少,或者晋升得慢、机会少,你就会觉得不公平;(2)组织外他比,与其他组织中的人比较。如果另一个人在另一个组织中和你同样能干,成绩相当,但你在这个组织中得到的却较少,你也会觉得不公平。
不公平会挫伤任何一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包括组织中的主要领导人在内。因此,如果不恰当地运用薪水、奖金、晋升等手段,不但不会收到激励效果,反而会打击积极性,降低生产率。当然,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情形会有不同的公平性判断。一般说来,薪资水准、教育水平较高的员工,视野较开阔,依据的信息比较全面,常常以他人为比较对象,而薪资、教育水平较低的员工则常常做自我比较。
从公平理论来看,人们不仅关心自己的绝对报酬,而且关心自己和他人在工作和报酬上的相对关系。当人们在依据自己的能力、努力、经验、教育背景来衡量自己的薪水、职位、晋升速度等方面时,若感到不公平,就会产生不平衡的心理紧张感,并会采取措施恢复平衡,实现公平。通常说来,在人感到不公平时会有如下几种表现:改变自己的努力水平(不要太卖力);改变自己得到的报偿(如果是按件计酬,可增加产量却降低质量);歪曲自己的认知(我想我现在是很勤快的);歪曲对他人的认知(可能他比我原先想象的要好一些);改变参考对象(虽然比不上张三,可比李四还是强些;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改变眼前的工作(辞职)。
针对不公平的薪酬,公平理论提出四种假设:(1)在按时计酬的情况下,过度报偿的员工会比待遇公平的员工绩效更好,他们提高产量和质量,使自己多付出一些;(2)在按件计酬的情况下,过度报偿的员工会比待遇公平的员工减少产量,但同时提高质量(为了趋于公平,过度报偿的人本可以从数量和质量上补偿,但由于是计件制,提高数量反而会更加拉大差距,故此选择提高质量);(3)在按时计酬制下,报酬偏低的员工会降低产量或质量;(4)在按件计酬制下,报酬偏低的员工会提高产量,但同时降低质量。
许多研究都证实了上述四种假设,说明它们反映了相当普遍的现象。不过也有一些方面需要补充,一是过度报偿造成的不公平不如过低报偿带来的不公平对行为的影响大。人们会对过度报偿采取合理化,从而更能忍受这种不公平。二是不同的人对公平的看法、敏感性、承受性并不一样。那些道德意识较成熟、发达的人恰恰是公平理论的诉诸对象。
公平本身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这是因为: 一是它与个人的主观判断有关。无论是自己的或他人的投入和报偿都是个人感觉,而一般人总是对自己的投入估计过高,对别人的投人估计过低;二是它与个人所持的公平标准有关。例如有人认为助学金应改为奖学金才合理,有人认为应平均分配才公平,也有人认为按经济困难程度分配才适当;三是它与绩效的评定有关。我们主张按绩效付报酬,并且各人之间应相对均衡。但如何评定绩效?是以工作成果的数量和质量,还是按工作中的努力程度和付出的劳动量?是按工作的复杂、困难程度,还是按工作能力、技能、资历和学历?不同的评定办法会得到不同的结果。最好是按工作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用明确、客观、易于核实的标准来度量,但这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做到,有时不得不采用其他的方法;四是它与评定人有关。绩效由谁来评定,是领导者评定还是群众评定或自我评定,不同的评定人会得出不同的结果。由于同一组织内往往不是由同一个人评定,因此会出现松紧不一、回避矛盾、姑息迁就、抱有成见等现象。
然而,公平理论对我们有着重要的启示:首先,影响激励效果的不仅有报酬的绝对值,还有报酬相对值。其次,激励时应力求公平,使等式在客观上成立,尽管有主观判断的误差,也不致造成严重的不公平感。再次,在激励过程中应注意对被激励者公平心理的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公平观。为了避免职工产生不公平的感觉,企业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企业中造成一种公平合理的气氛,使职工产生一种主观上的公平感。
香港企业家李嘉诚曾经说:“我不是一个聪明的人,我对我的员工只有一个简单的办法:一是给他们相当满意的薪金花红,二是你要想到他将来要有能力养育他的儿女。所以我们的员工到退休的前一天还在为公司工作,他们会设身处地地为公司着想。因为公司真心为我们的员工着想。”李嘉诚经营的成功,其实不就是体现了“平等、尊重和人性关怀”的要义吗?
平等,首先是由尊重造就的。要获得尊重,则必须学会尊重他人。尊重他人,是对人的价值的肯定,是对人格和尊严的“认可”、“尊敬”与“重视”。只要是人,就应该拥有受尊重的权利。追求人格上的平等,不啻是一种原则,更是一种力量。
平等有四个方面的质的规定:(1)基本权利的保证,即保证规则。(2)机会平等,即事前事中规则。事前事中规则有四层含义:一是共享机会,每个社会成员应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基本平等的发展起点;二是差别机会,即社会成员之间的发展机会不可能完全等同,应有着程度不同的差别;三是过程的公正和平等;四是游戏规则和程序的平等,相同游戏应该采用相同规则和程序。(3)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即事后规则。(4)分配后的再调剂,即社会调剂规则。
6、有效的激励因素
激励是如此复杂,是随着人和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动,因此不会有唯一的最佳答案,但是根据多年来的许多研究人员的积累,还是能够确定一些主要的激励因素。
(1)金钱
金钱不是万能的,但作为一种激励因素也是不能忽视的。金钱可以通过多种报酬形式出现,有时候它包含的不仅仅是金钱,而是其他激励因素的反映。管理者把金钱作为激励因素,还需要记住以下各点:首先,金钱对于那些要养家活口的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是达到“最低”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其次,相对企业而言,金钱作为组织机构配备人员的手段,企业间用竞争性工资吸引员工。第三,为确保相应级别的人们得到大体相同的报酬,公司平衡经理的工资,形成惯例,在这里金钱不是激励因素而是保健因素。第四,金钱要作为有效的激励因素,企业还必须配备科学严谨的劳动考核制度。精确地测定,每一个劳动者,在企业最终的效益中,他作了多少贡献,他得到的报酬必须与他作出的贡献相一致,只有达到这种程度,金钱才可能成为强有力的激励因素。
(2)竞争
竞争是一种好胜的心理因素,竞争是一种压力,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市场经济提高效率的源泉所在。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才是竞争性的市场。在商品市场上,是通过消费者以货币投票的形式来认同某一产品,所以竞争是一个社会认同的过程。在竞争中取胜的产品或人物,将成为同类的楷模,在特定时期内人们模仿他,向他学习。因而竞争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向先进学习)。当然,竞争中有人取胜也有失败,所以竞争又是一个淘汰的过程。管理者重要的是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制度环境,鼓励员工积极投入竞争,物种竞争,适者生存,在你追我赶的竞争过程中达到激励的效果,推动社会前进。
(3)荣誉
对于那些物质条件达到一定水平的人们,或者成就欲望强烈的人来说,精神激励是首要因素。当他们相信自己所做的工作具有很高的价值,社会影响极大,或者是挑战性的事业,他们就会倾注于极大的热情,全神贯注地投入他所承担的项目。管理者必须恰如其分的为这类员工工作的结果,及时作出适当的评价。例如,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称号;获取全国、省部级、同行业的奖项等。荣誉奖励会激发某些人更大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这也是管理者十分有效的手段。
2008年5月14日,三门峡上阳书院
 
14、社会公正与利益协调
——关于和谐社会的观察与思考
 
[摘要]社会公正、公平与正义,既是大多数人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又是一个动态的利益协调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树立社会公正观念,它是社会和谐的思想基础;其次,建设制度化、公开、透明的利益协调机制,利益协调是社会和谐的根本;其三,真正地建设共和政体,共和政体是和谐社会的体制保证。
[关键词]社会公正 法律 政府 利益关系 利益协调 共和政体
 
一、社会公正观念是社会和谐的思想基础
1、社会公正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
和谐不仅是指利益层面的和谐,也包括价值层面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既包括经济总量和人均经济量的持续快速增长,也包括社会公正,即期望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在此基础上不同程度地提升其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质量。在十六大及以后的各次全会的报告中都明确表示,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的和谐的社会,我们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这里,关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的表述与以往我们耳熟能详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有了很大的不同,新的表述明确区分了效率目标与公平目标所属的不同领域。这说明构建和谐社会开始有了一个明确的社会公正目标。
为什么说社会公正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呢?有以下四点:第一,社会公正本身具备内在的社会价值。在人类的社会心理情绪中,与敌对、歧视、憎恨、复仇等相对应的是同情,这是在任何社会里都普遍存在的大众社会心理。同情弱者、帮助弱者是弥合社会裂痕,使社会朝着公正的方向而不是仇恨斗争报复的方向前进。社会中任何差别的出现,绝非纯粹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而是那些超出个人控制能力的因素作用的结果,或者是过去遗留的一些问题所造成的后遗症”。例如,一个人能够受到多少教育,以及他的身体状况的好坏,他所积累的人力资本的多少,并不是纯粹取决于个人努力,也取决于他的家庭经济状况、父母决策偏好等因素,取决于初始条件下的经济和人文地理条件。如果社会制度和政策为了某种理由或目标而造成机会不公,那么,这种制度和政策安排也要为他的人力资源积累水平负责。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从社会公正的观点看,改变并非由于个人努力不足而造成的差别,是某种社会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所应当承担的职责。“一旦我们承认一个人的努力和对教育、工作、风险以及政策储蓄的态度并非独立于他的初始状况,就需要从其他方面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注①)。从社会层面讲, 公正是一种普遍尊崇的准则,人类才可能依据这一准则超越自己追逐物质利益的自然本性,凭借理性去创造出某种借以实现公正这一价值或理想的手段或工具。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法律和政府就是具有这种功能的一般手段或工具。因为只有法律才有资格明确并且权威性地界定个人、阶级、阶层、社团乃至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只有政府才拥有使正义应用其对象的正当权力,因而也才可能使公正或正义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绩效。
第二,社会公正观念具有推动经济发展的效应。社会公正的实现并不只是处于不公正状况中的个人指望从社会得到的好处,而且也有利于整体的经济增长和公共福利的改进。国际上研究拉美发展的结果都显示了这一点。江时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所副所长)教授在总结拉美经验后指出:“无论从道义上来说,还是从经济角度来看,收入分配不公的危害性都是显而易见的。例如,收入分配不公使穷人难以增加储蓄和投资,难以扩大在教育、营养、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消费,也很难提高他们对农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需求。这一切显然是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开发的,也不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国内有许多研究表明,收入分配不公平超过一定的限度,会对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研究发现,我国大陆基尼系数的上升与人们的消费倾向、边际消费倾向、消费率的下降高度正相关,制约着内需拉动政策的效果,从而影响了经济增长(权衡、徐铮《转型期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增长效应》,2002)。
因此,即使为了经济增长,社会公正的目标也是值得整个社会采取措施加以追求的。
第三,社会公正观念具有显著的现代政治意义。研究拉美化问题的专家们得出的结论很有普遍意义:“公平并不仅仅是目标。如果没有公平,该地区就无法获得可持续的发展。发展进程的深化需要对有效政策的广泛支持,但如果发展的成果不能被广泛地分享,就很难做到这一点”(注①)。个中原因很简单,不公平不仅是出现高贫困率的原因,而且还导致了社会冲突和政治上的不满。如果只有一小部分人能够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那么这种社会结构就会受到抨击,发展所依赖的政策就会失去政治上的支持。社会结构的不公正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这也是我们可以从整个国际经验和教训中得到的显而易见的结论。无论是拉美、非洲还是世界上的其他地方,政治专制与社会动荡几乎总是与社会不公正相伴相随。
第四,社会公正理念有着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戴维·米勒在他的著作《社会正义原则》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西方学者诺尔曼·弗罗里希和乔·奥本海默做的一系列关于收入分配的实验。这一实验结果表明,“实验对象具有两方面的关切,一方面要确保没有人生活在贫穷之中,另一方面,他们……试图保证有才能的和从事艰苦工作的人有得到高额报酬的机会。这两个结果能够加强一种收入的最低限度并把个人能够得到的平均薪水最大化而得到最好的满足”(注②)。实验结果还表明,四分之三的研究对象想要在一种较高的最低限度的保证和提高平均收入的可能性之间保持平衡,并期待着有朝一日也能成为高收入阶层的一员;而且他们的这种信念并不会因为他们可能要为那些收入较低的人缴纳税款而受到削弱。这个实验得到了学界大多数人的认可。从这个结果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公正具有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因此,我们完全有充分的理由说:社会公正观念将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
2、社会公正的前提条件:法律与政府
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公平与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治本措施之一。这是因为,它不但可以减少现实社会中不和谐的现象,而且可以有效地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减弱破坏性社会冲突的数量以及冲突的强度。那么,如何理解社会公正呢?我们首先来看社会公正的前提条件——法律与政府。法律和政府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手段和工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法律本身必须是公正的。如果一部法律本身缺乏公正性的话,那它必将导致系统性或制度性的不公正。法律本身的公正性虽然涉及多种因素,如时代、历史背景、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等,但其关键却在平等。判断一部法律是否公正,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其是否体现并贯彻了普遍平等的原则,即它是否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公正以平等为其内涵,是与特权、歧视不相容的;此外,法律的公正性还体现在法律的形成和立法过程之中,法律首先必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换种说法,立法者必须是经过公开选举而当选的,是部分选民的真正代言人;其次,法律应该是利益各方相互博弈的结果,而不是铁板一块的所谓“一致通过”。
第二,必须依法治国,即实行法治。现代法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首先,法律是用来限制国家权力的;其次,法律是用来保护民众权利的;其三,法律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准则。法治就是治理与约束公共权力。按照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是一个契约,签约双方就是政府与公民,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政治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政府与公民之间并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关系。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这里,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二者之间应当是均衡的和等价的。为什么一定要对政府的权力作法律的界定呢?因为国家掌握着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强权手段,如果其权力不受限制,就完全有能力和可能侵入私人领域、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政府的空间与市场的空间之间,基本上是零和博弈的格局,政府多一份,市场就少一份,而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一般只发生在私人领域,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要求政府退出这一领域,把政府活动局限于公共领域之内。
3、社会公正的四个规则
在汉语中,公正、公平、正义的意义很相近,但还是有区别的。公正常被用来评判行动的是非功过,公平则用于评判经济交易,而正义则用于评判伦理道德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基本规范。公平指竞争结果的平等,而公正则指竞争过程的平等。我这里讲的社会公正,其实是很笼统的,三者含义均有。社会公正简单的说就是“给每个人他应得的”。具体讲,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基本权利的保证,即保证规则。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给予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起码的底线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才能够实现社会的正常运转。
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呢?这是一个不断丰富与扩展的概念。按照官方的说法,就是“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事实上是回避或者说忌讳谈人权。人权是人类审视自我后对自身生存的尊严意识的觉醒和人道理念的形成,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人民自决权等。是一个自觉的理念。《独立宣言》开宗明义指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2)机会平等,即事前事中规则。事前事中规则有四层含义:一是共享机会,每个社会成员应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基本平等的发展起点;二是差别机会,即社会成员之间的发展机会不可能完全等同,应有着程度不同的差别。根据平等的理念,每个社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同的发展权利,因而在发展机会面前也应该人人平等。从现实的角度讲,就社会成员所面对的一般劳动机会而言,大家有相似的发展潜能,基本的劳动机能大致具备。可见,在大家共享的发展机会的层面上,应该而且能够实现平等。差别机会则是在承认个体尊严和平等的前提下,进一步承认个体之间的差别(生理上的和智力上的)。只要这些差别没有达到极端的地步,还没有损害公正的保证规则和共享机会,那么,它们有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助于激发整个社会机体的活力,有助于推进社会整体的进步。对于差别机会的这种积极作用,我们还是应当给予肯定;三是过程的公正和平等,如比赛中的裁判立场问题,球员的赌球问题,出现了过程不平等。如果过程不公,同样破坏社会公正的实现;四是游戏规则和程序的平等,相同游戏应该采用相同规则和程序。如四川某地发生煤气管道破裂,使住在同一座楼中的数人死亡,但是在赔偿时却出了问题:市民户口的赔偿20万,农民赔偿的是10万!这是规则的不平等造成的社会不公。我国大多数不平等和不和谐其实都是规则不公造成的。
3)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即事后规则。对现有的社会资源如何进行分配,最直接地体现了公正原则的兑现程度。从理论上讲,分配是发生在财富资源形成之后,因而将其称为公正的事后规则。在财富的形成过程中以及与此有关联的事情中,各个社会成员所投入的劳动数量、质量、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不可能是相同的因而各自对社会的具体贡献是有差别的。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是把个人对社会的具体贡献同自身的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实际效果看,这有利于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
4)分配后的再调剂,即社会调剂规则。是说,政府要站在社会整体利益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普遍地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收益,进而使社会的质量不断地有所提高。再调剂规则与保证规则不同的是,它所强调是发展的补偿、增长的补偿,而不是维持型的救援。当人类走出荒野后,一直在寻求有效的合作。为了实现合作,每个人不仅享有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尽一定的义务。具体到分配上,国家有责任对在初次分配中明显处在不利地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调剂。通过调剂,一方面,可以使为数众多的已经得到保护规则援助的那部分社会成员进一步改善生活环境,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并使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范围和质量不断扩大和提高,进而使整个社会的发展能力和社会机体的质量得到提升。另一方面,通过调剂,使初次分配中所出现的在收入上的差距有所缩小,因而群体与群体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许多由物质利益引发的抵触和冲突也可以有所缓解、有所消除,从而使社会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率,实现相对稳定与和谐的运转。
4、在理解社会公正时应注意二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社会公正规则是一个有机整体。从前面我讲的可以看出,社会公正的各项具体规则完整地体现了社会公正的基本精神,并且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从而使社会公正的具体规则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整体的效应。既然他们是一个整体,那么缺少任何一项具体规则,社会公正便不具备完整的意义,就会出现偏差出现偏颇。比如缺少保证规则,那么社会就会由于缺少最基本的底线而在相当程度上失掉民心、民意;如果缺少平等(事前事中)规则,那么社会就由于缺少平等竞争的机制而丧失活力;如果缺少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那么就可能陷入平均主义的泥潭,社会没有了前进的动力,就会停止不前;如果缺少再调剂规则,那么就会使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之间出现巨大的利益差距从而产生破坏性冲突和社会抵触情绪,导致社会动荡不安。
这里我们实际上是做了这样的假设:社会的现代化和市场化程度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只有这样,社会公正规则的整体性才能比较充分地显现出来。当然,社会公正规则的整体性也是随着时代的推进而逐渐形成的。对于正在摆脱贫困、向现代社会迈进的我国来讲,虽然全面确立社会公正的各项具体规则是一种趋势,但是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物质财富还不充分的条件下,社会公正规则的整体性一时还不会很明显。
第二个问题是,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相当的差距。在现实社会中,公正规则与其实际兑现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公正规则作为一种追求和理想,很难全部兑现。一方面,人们追求理想的、平等的社会制度,另一方面,又想刺激社会经济快速增长和财富积累,追求高效率的经济。这种矛盾的追求,必然导致社会分化和不平等。理性与实践之间之所以出现偏差,其原因有三:一是社会公正所赖以实现的资源是稀缺的。全部兑现公正规则,需要有足够的物质资源与社会资源供社会成员分配和调剂,这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是很难做到的;二是不同时期的操作需要。国家作为社会共同体,在不同时期它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不同的,其重中之重因时、因人、因地而异。因而社会公正规则操作起来就打了折扣;三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公正规则认同上与接受上存在许多差异,人们的认识并非完全趋同,有时对切身利益的增减还会产生偏激的看法与行动,需要一个逐渐适应和认可的过程。
掌握和了解“应然”与“实然”之间存在差距,对于我们准确把握公正问题意义非凡。一是不宜用过于理想化的眼光看待现实社会中公正问题。不然的话,就会否认现实社会中的公正,甚至采取偏激行动试图纠正某种社会状态;二是应重视社会公正的实际效果。既然差距是必然的,那么就应当适时适地尽可能有效地兑现公正。这既不是托词,也不是粉饰。努力地争取和实现现实的公正或许更有意义。
二、利益协调是社会和谐的根本
1、利益协调是多元化社会的客观要求
我国目前正在经历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或者说社会转型。在这场变革中,原有的和现存的利益格局不断地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新的利益主体不断涌现,利益主体多元化正在出现。如何认识这种现象,形成新的利益协调机制,维护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1)利益关系问题。利益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利益是一定的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的肯定,它所反映的是某种客体(物质的,精神的)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体现。人作为生命体,他需要吃、喝、穿、戴、住、行,要读书,要欣赏,要交往。在满足维持生命运动的基本需求后,还需要维持精神生活的要求,而且是层次越来越高,不断升级。正是这种需要,构成了人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即:一定的需要形成一定的利益。利益就是给人的需要以某种形式、某种程度的满足。利益在内容上是客观的,但是在形式上却表现为人对需要的一种主观追求。离开了任何实际的需要对象,就无所谓利益。
利益构成有三个要素:需要是构成利益的自我认识基础;社会关系是构成利益的社会基础;社会实践活动及其成果是形成利益的手段和客观基础。据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利益是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使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状态得到克服即:需要的满足。
利益是有层次的,一般将利益划分三个层次:个体利益,团体利益,国家利益。人从本质上讲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从这个角度说,无论是个体利益还是团体利益、国家利益其实都是社会利益,因此对利益的研究只有放置在一定时期、一定地点的动态环境中才有意义。
利益也是有差异的。利益可以分为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共同利益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相互依存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大致相同的社会目标,社会追求,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等。而特殊利益是处在不同社会地位、有着不同分工的人们所形成的不同社会目标、不同的社会追求、不同的价值观和不同的处事方式和行为方式。
人的需求是无限,而资源是有限,是稀缺的,尤其是新、奇、特产品和服务甚至是匮乏的。但是“追求利益是人一切活动的动因,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③)。利益也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列宁曾经说:“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就是利益”(注④)。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利益决定思想,利益又推动生活前进。马克思也说过:“‘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注⑤)。人们的体力和智力是有差别的,地位上是有差距的,于是在人们之间就出现了满足需要上的不平等,因而出现利益差别,利益分配不平等。于是乎就产生了利益纠纷和利益冲突。
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只有从经济关系出发,才能说明利益的本质和历史作用。人们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是造成利益差别的决定性因素。利益纠纷是破坏性冲突产生的根源,但是利益冲突又推动了社会向前走。
利益决定并支配着政治权力和政治活动。政治活动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只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上述这些观点是我们认识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相对稳定的发展是很有意义的。
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其实质就是打破平均主义的利益格局,让人们将其所能掌握或控制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与财富和利益的获得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使人们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才智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与此同时,社会利益开始趋向多元化,利益分化逐渐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原来的阶级阶层发生分化,新阶层不断产生,如民营企业主、科技人员、外资管理者、中介组织从业者、自由职业者、官僚资产者等。二是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近年来,基尼系数快速升高,保持在0.45-0.49之间,已经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导致贫富悬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由于体制转换中的政策失误、管理不力,出现了并非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和非法途径的暴富。如偷税、漏税、骗税、抗税将国家税金变成个人财产;国有企业改制中化公为私;官员利用权力寻租;走私、贩毒、组织卖淫等攫取不义之财。这些不正常现象,加剧了贫富对立。
2)利益分化与冲突。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利益结构,它通过各种政治经济规则作用于社会并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原动力。我们应该肯定,用利益需要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是一个社会的活力源,利益差别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与进步的内在动力。只有让人们获得的利益产生差别,不同利益的追求者之间才能产生竞争,社会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同时,这也形成利益的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与冲突又是推动社会发展与变革的原因之一。
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有两种情况:一是破坏性冲突,一是建设性冲突。当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过了度,就会激化矛盾,导致社会阶层之间的严重对立甚至对抗,这就是是破坏性冲突。轻的是个别人的抢劫、打劫、绑架、勒索、爆炸,严重的是群体之间的武装斗争。利益严重分化,从本质上讲,是少数人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得社会财富,是少数人无偿占有大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创造的社会财富。试想,你劳动的成果被别人轻而易举地拿走后,你还有多少劳动与生活的积极性和自信心?如果你不是定力特强的人(不食人间烟火者,或是世事洞穿者),一定在想如何走捷径获得更多的利益与享受。其途径不外乎有二:一是文的:坑蒙拐骗;二是武的:打砸抢。你会有什么办法?你如果想走正道过上好日子,获得应得的利益,一方面是社会环境与所谓成功的“楷模”让你走向一条艰难之路,越走越窄;另一方面,你做得越多,被别人骗走的越多,日子会越过越穷。怎么办?
这时候政府必须迅速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及时调节和解决社会的各种利益矛盾,控制贫富差距,避免严重的利益分化,从而维护社会公正。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是个客观的社会存在,但是我国今天的利益问题已经到了激化矛盾并引发社会危机的地步。掩盖与压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尽快建立公平、合理、能够激励社会各阶层成员获取正当利益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2、利益协调方式
利益协调机制是指在社会系统变化中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组织、制度和发挥其功能的作用方式。一般地,人们按照其作用领域,将利益协调机制区分为:经济协调、政治协调、法律协调和道德协调四种方式。
1)经济协调前面我们讲到,利益矛盾主要是经济的、物质的利益矛盾,因而经济协调机制是利益协调的基本的手段。如何协调呢?首先建立健全与生产力发展状况相互适应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用制度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制度和体制从宏观上规定了各方面利益分配的基本比例,使社会利益体系保持大体上合理与稳定的格局;其次,运用经济法规、政策、管理手段和方法处理和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如运用价值规律,运用“看不见的手”等。
2)政治协调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政治反映了经济关系中各阶层的根本利益。政治协调机制是利用国家的职能、政治制度以及各种政治手段进行协调。国家职能实际就是政府职能,大约经历“弱——强——弱——次强——弱”这样的发展趋势。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国家职能逐渐形成并不断增强。直到工业革命和市民阶层的崛起,自由市场经济形成,政府干预经济的现象才有所减弱。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凯恩斯主义兴起,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又拾起了干预经济的破烂,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从长期看,大社会小政府应该是发展的总趋势。在我国,1949年建国以后,我们事实上把政府职能已经发挥到了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事无巨细,无所不包,无所不管。扮演的就是救世主的角色。今天仍然有人喊叫着要加强国家的职能,我不知道这些人要干什么,是给改革添乱呢还是想维护封建专制?当然,适当的政府干预还是必要的,这就是政府与国家从私权领域退出来,把公权领域中应该做好而没有做好的事情努力做好。如兴修水利、建设道路、真正办好公办教育、社会保障、治安等,以此来调节社会利益关系。
政治制度首先维护的是统治集团的利益,这是政治协调机制最显著的特点。当然我们也愿意相信执政者能够、并且愿意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3)法律协调。法律协调与政治协调极为密切。任何国家不可能没有法律,法律作为政治的一个部分而存在。按照传统的说法,法律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施政的工具。其实,法律作为基本的行为规范不仅可以作为政治手段,而且可以超越政治的范围,协调人们在各个领域的利益关系。法律协调以权利和义务为特征,他通过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协调利益关系,维持社会秩序,止纷纠争。同时法律还通过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的实施,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如保证公民的人权、财产权等。
4)道德协调作为人,他一言一行无时无地都与他人发生一定的利益关系。当他的言行不触及法律规范时,法律奈何他不得,这就是法律协调的局限性。这时候道德约束就出场了。道德的产生其实早于法律。在人类早期,没有尖锐的利害冲突之前,维护秩序的只有道德。后来出现了尖锐的利益冲突之后,便产生了国家与法律。早期的法律实际上是对传统道德习俗的直接肯定与认可。但是道德仍然具有其独特的功能与作用。它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广泛,二是软弱。软指道德对利益的协调主要是通过习惯、习俗、传统、教育、舆论等来实现的。他通过善恶、真假、美丑、诚信与虚伪、公正与偏激、正与邪等道德观念引导人们的言行,以此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具有强制性。而广泛则是指:凡是有人群的地方都会有道德。
但是道德又是分层次的,甚至是对立的:不同地位、不同阶层人群有不同的道德观。当然作为人还是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的道德规范,成为利益协调的基本准则。
3、利益协调内容
利益协调包括:利益引导,利益约束,利益调节,利益补偿等。
1)利益引导:实际上是利用宣传说教,让人们树立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利益观念,引导人们合理处理个人与团体、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利益观念的形成与改变都比较滞后,尤其是在社会巨变时期,各种利益观念会经常发生碰撞。比如在我们今天的现实中,有人习惯于平均主义,对利益的分化认识不足;有人对正当的个人利益讳莫如深,经常批判;有人重利忘义,惟利是图;有人重小团体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等等。除了教育引导之外,更重要的是,建立正常的合法的利益表达与沟通机制。这是因为,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阶层化,利益需求也日渐多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如果没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及时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渠道,那么很容易激化矛盾。
2)利益约束: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他们是利益需求和利益行为的调节器和控制器。法律是刚性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道德是引导人们合理确定利益目标,自觉调整利益需求,选择利益行为的内在约束力量。在法律与道德建设上,我认为首先应该强化法律规范,然后再谈道德教化。不然的话,法将不法,何谈道德?
3)利益调节:是任何社会都有的一种利益协调机制。我国原有的调节机制是“一大二公,三平四调”,平均主义是其内核。随着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阶层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地区、阶层、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扩大,旧的利益调节机制基本上淘汰,但是新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如何构建新的利益调节机制?我认为,首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利益中的作用,利用市场机制为不同的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差距;其次,适度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一是应该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取消或放松行业、阶层、地区的进出门槛,用市场手段消除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取消垄断保护;三是制定和强化、刚性化税法,调节高收入,扶持帮助低收入者,深入研究二次分配的策略。
4)利益补偿:社会的急剧变革,导致相当部分的人群利益受到伤害,这在我国的今天绝非少数。即便是一般社会中,也总是有少部分人群利益受损。但是在我国由于利益格局严重失衡,受损人群众多。因此,尽快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是当务之急。我相信大家都看到过,每当逢年过节的时候,我们的各级领导就会在各种新闻媒体记者的簇拥下亲手将粮油米面送到困难群众的家中。困难群众满脸感激之情,我们领导的脸上也堆满了幸福的微笑。对于特殊的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之需我们需要给予保障,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我相信广大群众也需要的是制度的保障与关切,而不是领导心血来潮式的临时关怀。
利益补偿的主要工作包含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二是社会救济制度,对全社会的老弱病残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三是社会福利制度,如公共体育活动设施、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制度。建立和完善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维护社会公平,缓解利益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这里,还需要给讲清楚一点的是:利益补偿并非是无条件的,无限的,它应该与经济发展的水平基本保持一致,与个人的劳动贡献、交纳金额等基本协调。否则的话,补偿过度,会产生新的不平,重蹈平均主义的覆辙。总之,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目的。
4、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
制度的好坏并不是表现为矛盾和冲突的多少有无,而是看他能否容纳、化解矛盾与冲突,形成利益大体均衡。这就是我们想要。构建利益协调机制的目的有四:一是保障不同社会群体的权利平等,让大多数群众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分享共同的劳动成果,获得共同的发展;二是制度化调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三是完善政策体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四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那么如何做呢?一是建立正常的多渠道的利益表达平台,二是推进社会的组织化进程,通过社会中介组织协调利益冲突,三是政府逐渐中立,做一个公正的裁判。
1)利益表达。最关键的是公正、规范、广泛参与的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利益失衡的时候产生表达需要;利益需要表达的时候,往往意味着冲突。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化的表达途径,矛盾得不到化解,矛盾的累积会产生严重的危机。但是矛盾又不能是任意地表达,否则,多元的利益矛盾的表达将形成不可控的局面,对社会将产生更大的冲击与破坏。既要保持社会稳定还要形成有效的利益表达,那么二者之间必须保持平衡,这个平衡的程度实际上就是制度化的利益表达空间。其实质就是民主制度,民主政治。
第一,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选举既是政治诉求的表达,更是经济利益的诉求,而且是最基本的利益表达途径;第二,建立有效的制度容纳和规范的利益表达平台。现实中部分群体的利益诉求方式不合法、不透明,尤其是强势群体采用贿赂、政治压力、个人关系、权力寻租等方式影响政府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也有利用合法手段如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等实现不正当利益。而弱势群体由于没有多少资源可资利用,合法渠道又不畅通或者是被既得利益者故意堵塞阻挠,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如上访、非法集会、游行、静坐、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办公地等方式宣泄利益诉求。这样的诉求没有合法性,必然招致专政机关的打击和强势群体的报复。有句俗话: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这样多次的死循环后,必然导致社会暴乱,那里还谈的上和谐!因此,尽快建立制度性的利益表达平台,让各阶层各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都能通过规范的、公开的渠道送达决策机关,从而制定出能够得到全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如公民投票制度、民意调查制度、公开听政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协商谈判制度等,都是最起码的公民利益诉求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只会巩固执政地位、有利于保护强势群体和既得利益者,只不过是让弱者得到了他应该得的那一份而已,何乐而不为呢?第三,合理利益的诉求者,也须提高利益诉求的理性,最好通过合法的方式、正常的渠道将自己的意愿告诉给应该知道的人或组织,不要“病急乱投医”。
2)推进社会的组织化进程近年来,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会见外国元首的时候,有个话题是必谈的,即:要求他们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你认为有这个必要吗?市场经济有个重要的衡量指标——社会组织化程度,这个指标同时也是衡量民主政治是否健康的标志。那么我们的组织化程度如何呢?
1978年以前,我们是一个高度行政化的社会,国家通过对一切资源(人、财、物、信息、土地)的直接占有和处置,实施对整个社会生活的管制和领导。在这个背景下,国家与社会是高度集权与专制的。78年后,随着权力的逐渐下放和市场的发育,社会自治的程度有所提高。各种中介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大量建立。这些组织和群体的权力与利益相对独立,他们不断要求和争取权力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希望在将来的社会秩序中有自己应有的席位。当然,这也是社会自治能力提高和自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执政党和政府,完全没有必要心疼失去的那部分权力,这部分权力的回归与复位只会有利于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能力的提高。为什么?这是因为,现代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中的利益表达主体只能是社会化的组织而不是个体。政府不可能与一个个的个体去谈判去协商,否则,政府运行的成本将十分巨大。而通过自治的社会中介组织约束与规范利益表达方式,其成本将大大降低。因此,扶持社会组织,尤其是帮助弱势群体改造或组建他们真正的组织,如工会、农会、商会、教师协会等,让他们承担起利益表达的角色。教育与引导会员在组织中以合理方式表达个体利益诉求,经过组织协商表决,达成本组织的利益要求,然后向政府表达,参与公共政策的协商与制定,协调本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
3)政府中立政府应该逐渐向中立的谈判组织者和公正的裁判的角色过渡。这是因为社会各个利益群体和组织之间经常的沟通、谈判、协商、对话,是减少、缓解、化解利益冲突的主要途径。谁能将他们组织到谈判桌前?是政府;谁进行裁判?还是政府。其实,这也是公民让渡给政府的权力之一,政府的主要工作之一。因此,政府必须保持中立,政府必须公正。
三、共和政体是和谐社会的体制保证
共和政体是和谐社会的体制保证。“共和”最早出自《史记》。据载,周厉王在任时施行暴政,引起民间造反,周厉王被迫逃跑,后由召公、周公二相共同执政,故号“共和”。共和作为一种政体是君主政体的对立物。近、现代共和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强调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与中立性,即政府必须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而不能只为少数当权者和既得利益者服务。它有三个基本规范:
 1、天下为公
孙中山先生当年倡导“天下为公”时候,是告诉我们:共和政体是公平、公正的政体,能够实现社会正义的政体。公,并不一定要通过全体一致来达到,而是可以通过公开选举的代表、平等的权利和中立的政府来体现。在共和国里最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公民、防止执政者的专制与压迫,而且要防止一部分社会成员对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正义是人类事务的目的,这一目的也只有在共和政体之下才可能真正实现。公的制度体现为各级政府的主要官员的限任制、官员的报酬公开和收入公开、政府中立和权力的分权制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共同执政
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即治理权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分享,政治权力对全社会平等开放,不排除任何不同政见者。这意味着不得有世袭的、独占的、不可让渡的权力;意味着联合执政、共同执政,而非一人一派一党大权独揽。“公与共”要求的是公天下。所以,孟德斯鸠把共和政体界定为:“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共的制度体现为官的限任制、定期选举、自由秘密投票制度等。
3、和平共处
即用和平的方式参与和处理政治事务和利益纠纷。对共和政体而言,“和”意味着整个社会和平共处,治者与被治者共同承诺放弃用武力作为解决政治歧见和利益冲突的手段,放弃武力、暴力谋取权力的手段。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断言,共和的精神就是和平与宪法。托克维尔指出,所谓共和指多数人的和平统治。共和国的特征就是爱好和平。无论执政的是多数还是少数都不得借助公与共的名义滥施暴政。共和始终包含着排除君主制和专制的意思,公共权力向全社会开放。“和”还体现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没有自由,就没有正义,没有人民的自由,就不存在人权。
公、共、和的实现,必然产生和谐;和谐的社会必然是稳定的、有秩序的、充满活力的社会。稳定来自于各种社会力量的基本均衡;秩序是制度合理与完备的表现;活力是在公开透明的“规矩”之内的“自行其是”。让久已陌生的、渐行渐远的共和体制重新回归吧,它将成为、也应该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保证,而和谐社会的逐步实现,将使我们的共和国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与注释:
美洲开发银行02年工作报告《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
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1年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一版,82页
《列宁全集》第16卷,13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二卷103页
2005.04.28星期四,初稿于三门峡上阳书院
20096月2日星期二,修改于三门峡上阳书院
 
15、税收法治论
 
[摘要]税收法治化是国家法治化的基本组成部分。在税务活动中“税法至上”、“限制税收权力”和“保障公民财产自由和完整”是税收法治的核心价值。税收法治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税收立法的民主性、税法的稳定性和税法逻辑的严密性;二是税收执法的严格性、刚性;三是税收司法的独立性,即在税收执法监督、税收司法解释等方面其主体权力是由代议机构(立法组织)间接授权或者由公民直接授权,独立行使税收司法权力而不是对某个统一领导负责,以此来保障税收司法的公正性;四是税收执法的保障性(税收执法过程中财力、物力、环境等)、五是税法遵守的普遍性(即具有广泛民意的良性税法得到公民的认可与遵守)、六是纳税服务体系的完善和方便性;七是从程序上、实体上切实有效地保障纳税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关键词]税收法治化;税法现代化;税法程序化
 
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也是国家行政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法治化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法治化的基本组成部分。 “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本特征,“限制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税收法治既具有法治的一般含义,又具有其独特的内涵。“公正”、“平等”、“公开”是税收法治的最基本要求,税收法治以“制约税收权力”为核心,是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的有机统一体。从具体内容上看,税收法治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税收立法的民主性;税法的稳定性和税法逻辑的严密性;二是税收执法的严格性、刚性;三是税收司法的独立性;四是税收执法的保障性;五是税法遵守的普遍性(即具有广泛民意的良性税法得到公民的认可与遵守);六是纳税服务体系的完善和方便性;七是从程序上、实体上切实有效地保障纳税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从政治基础上讲,税收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政府的法治化。征税、用税的都是政府,如果没有一个法治的政府,就不可能有法治税收。从经济基础上讲,自由、自主、平等、开放的市场经济是税收法治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以自主的企业制度和平等的经济关系为基础,拥有相对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市场法规,是一种开放经济。它的内在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只能由法治来提供、来实现。市场力量是决定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也是实现税收法治的经济基础。
一、税收法治的内涵
税收法治是指通过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的创建,使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税务行为都能够在现代法治轨道上运行,从而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社会秩序状态,它是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在税收领域的表现与运用。税收法治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税收法治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逻辑递进关系,依法治国决定和包括了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决定和包括了依法治税(即税收法治)。因此,广义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依法治税又是依法行政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贯穿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的全过程,是调整和规范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最高原则,任何与之相抵触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税收法治的核心和目标是限制和规范税收权力。通过税权的合理配置,最终使全社会达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循环状态。依法征税的核心是在保障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同时,限制其任意征税权;依法纳税的核心是在保证纳税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有效地保障纳税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从本质上讲,税收法治是要求税法既能够有效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又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平合理的法律,即“值得尊重的良法”。这是税收法治的最高判断标准,也是一种最理想的良性循环的社会状态。税收法治的形式特征是为达到税收法治的最高判断标准,必须建立一整套运行良好的立法原则、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救济程序,并强调和保证公民参与立法的政治权利。简言之,实质特征是指要创建好的税法,形式特征是要严格执行税法和实现税法目的。
税收法治和依法治税有着紧密的关系。税收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状态,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的目标,这其中就包括依据良好的、公认的、具有广泛民意的征税、管税、用税之法。依法治税相对于依人治税来说是个巨大的进步,是实现税收法治化目标与状态运用的具体法律手段,但是,其所依靠之法有良法亦有缺乏民意或者偏袒某个利益集团的恶法。因此,税收法治化更多地强调是在宪政条件下民主的税收立法、公开的征管和明确的税权监督。
二、税收法治现代化
税收法治化还必须强调税收法治的现代化,而不是依据传统的、陈旧的法律观念、权力观念处理当代税务问题。从静态角度看,税收法治现代化是国家进步与发展中由人治到法治系统工程的组成部分;从动态角度看,税收法治现代化又是一个由传统到现代的变革过程,是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思想观念及行为的现代化。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培养征税人和纳税人的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特别是操作税法的人的现代素质,即税务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的现代化。
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现代化。税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税法时,自身行为也必须受到税法的制约。能否依法执法,关系到税收法治能否实现与巩固,关系到税收法治化的历史进程。
三、税收法治化的现实目标
1、税收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的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法律意识对法制创建和法律运行具有重要价值功能。现代税收法律意识与传统税收法律意识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现代税收法律意识主要表现在治税思想、治税核心和公民纳税意识等三个方面。(1)从治税思想方面讲,税收法治化是依人治税向依法治税的变革过程,人治与法治不仅是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根本分野,也是传统治税思想与现代治税思想的本质区别和判断标准。传统的依人治税思想受计划管理体制和国家权力论的深刻影响,以行政权力整治和管理税收为第一要务。一切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均以权力为中心。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基石是税收法治,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是平等的,他们的一切税务行为均必须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不仅如此,税收立法、税收司法和税法监督的所有行为都必须遵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2)治税核心。约束规范税权是税收法治化的核心。税收法治的核心是约束和规范税权,即国家税权的运行必须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税收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限制和约束税收权力,否则税权就会滥用,越位、错位、税权寻租等。因此,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是区别传统税收法律意识和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重要分界。只有在法律支配权力、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税收法治的现代化。(3)现代公民纳税意识。依法行使权利与义务是公民现代纳税意识的完整内涵。税收法律在规定公民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纳税权利。传统的公民纳税意识是不完整的:一方面纳税人没有意识到纳税义务与权益的关系,甚至把二者对立起来;另一方面纳税人不了解自身的权益,从被动纳税到偷税。公民的现代纳税意识应该是完整的:一方面,纳税义务是取得公共服务产品的必要条件,公共服务产品的数量与质量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有直接关系,从而树立纳税乃应尽义务的意识;另一方面,纳税人的纳税事项和活动都应依法进行,作为权利主体的纳税人有权拒绝一切非法的征税行为,并且能够运用可以操作的法律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税法体系的现代化
税法模式的理性选择。税收法律模式受西方两大法系和东方法律文明与文化的影响。具体讲,选择税法模式时应考虑两个主要因素:一是了解税法模式的特点;二是切合中国实际。世界上比较通行的税法体系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宪法+税收基本法+单行税法”,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日本;一种是:“宪法十税收法典”模式,代表国家是美国和法国;一种是“宪法+单行税法”模式,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弊端太多,导致我国税收运行中产生许多问题。无论采用哪种模式,我们都需要从宪法着手做大量的工作。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关于税收的基本法则。将税收法律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在税收基本法中一并列举制定,如税收立法原则与程序、税权分配原则与划分、税法基本原则、税法机构设置原则与分工等共性原则问题。
税法结构的科学设置。我国税法结构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收法律体系结构和税收法律级次结构两大问题。税收法律体系结构是指统摄税法体系的总体框架,体系不完善、结构不科学是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现代税收法律体系结构应由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救济法、税收组织法和税收国际法(税收国际法又包括国际税法和涉外税法两部分)等六个主要税收法律部门构成。税收法律级次结构是指在税收法律体系中不同级次税收法律所占的比重。目前我国税收法律级次结构不合理、不科学:一是立法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占的比重太少(仅占9.1%);二是授权立法机关即国务院(占72.7%)、国务院各部委(占18.2%)等制定的广义税法的比重太大。尤其是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大量地存在,严重降低了税法的权威性。改变现有税法级次结构,提高立法机关立法所占比重,将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升格为税收法律、减少行政性文件是推行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当务之急。
 3、税收法律机构和职能的现代化
税收法律机构和职能的现代化主要包括税法机构设置的高效化、税权分配与行使的科学化和税法职业的专业化等三部分内容。税法机构设置的高效化是税权分配与行使科学化的前提,税法职业专业化是税权分配与行使科学化的保证。
税法机构由税收立法机构、税收执法机构、税收司法机构和税法监督机构四部分组成。根据税法效率原则,四个机构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A、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原则。必须明确四大机构的职能分工,避免职能交叉,甚至越权的现象发生。比如税收立法权归属权力机关,规范和减少授权立法,杜绝转授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归属行政机关,科学地划分税收执法权,司法机关不得越权处理税收执法问题,等等。B、高效精干、统筹兼顾原则。从国家宏观税收管理和税法体系角度看,四个机构应是税法机构体系的全部内容。因此,应将海关、财政系统的税法职能与税务机关职能统筹考虑,应将财政系统的税法职能彻底划归税务机关,条件成熟时,海关的税法职能也应归属税务机关,这将有利于税法完整、高效地运行。C、内外兼治、相互制约原则。为高效地行使税权,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机构的机构设置应有利于内部和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真正做到依法行使税权。根据这些具体原则,现行税法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应做适当调整。一是在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中建构名副其实的国家税法的专门立法机构。独立行使税收立法、税法解释等基本职能,彻底解决行政立法问题,限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统一国税、地税和内外税制,提高税法的权威性和效率。我们必须明白,分税制和税务机构分设是两个概念、两个性质问题,没有必要设置国税、地税、海关等数套税务机构,形成统一执行税法的机关。同时将财政系统和海关系统的税法职能归属税务机关;三是建立独立的税法监督机构。行使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监督检查权;四是建立独立的司法保障机构,即建立税务警察、税务检察和税务法院。
税权分配与行使的科学化。科学地分配和行使税权是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与行使包括横向分配与纵向分配两个问题:一是立法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立法权的横向分配,应以权力机关立法为主;二是为了维护地方的基本利益,税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纵向分配。根据分税制体制要求,应作合理的划分和配置。
税收执法权的分配与行使涉及执法权内部的分配与行使以及与司法权的交叉与行使两个问题。税收执法权有狭义(即仅指税务机关)和广义(即包括海关和财政系统)之分。无论狭义与广义都与税法机构设置有关。如果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合并,海关与财政系统的执行税法职能统一归属税务机关,则税收执法权分配问题就简单多了,目前要处理的是两套税务机构执法中的交叉与协调问题。讨论税收执法权与税收司法权的分配、行使问题实质是两权的交叉与衔接问题,这有一个前提,即税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如果设置了独立的司法保障机构,即设置了税务检察院、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两权的交叉与协调则变得简单明了。而在目前没有单设税务司法机构的情况下,则涉及税法体系与其他法律体系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目前主要在税收案件处理程序上涉及与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的交叉与协调问题。
税收法律监督权的分配与行使是现代税收法治的重要内容。监督权的分配与行使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二是监督机构的设置与权限。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内部的纵向监督,外部监督是指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横向监督。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无论采取什么监督方式与手段,都必须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形成税法监督体系。
4、税收法律职业的专业化
高效率的税法机构和科学的税权分配都需要靠税收法律工作者去运转和实施,根据不同的分工,税收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又可具体划分为税务执行官、税务警察、税务检察官、税务法官和税务律师等职业。现代税收法治对税收法律职业提出了更高的素质与专业要求,复合型专业化是现代税法职业者的基本要求。比如,税务执行官要精通法律;税务法官要精通税收;税务警察要精通税法程序;税务检察官要精通法律和税收;税务律师要精通税收、会计等等。复合型专业化的税收法律职业者是提高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质量与效率的关键,也是推进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关键。
四、税法程序的现代化
法律程序现代化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在我国税法理论与税法实践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观念、程序正义淡薄,正当程序严重缺乏;二是强调法律程序对实体法的依赖关系,否认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及其价值。
与法治国家一样,通过完备和完善的程序设计来控制国家权力是宪政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正当的税法程序对推进税收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一是法律程序是实现权利平等的前提;二是法律程序是建立权力制衡和制约机制的重要手段;三是法律程序是提高立法、执法和司法效率的必要保证:四是法律程序是保护和救济纳税人权利的重要法律途径;五是法律程序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现代税收程序观念与传统税收程序观念的根本分歧在于:前者强调“程序制约权力”即程序控权论;后者强调“权力分立与相互制约”即实体控权论。
税收法律程序现代化要求税法程序必须遵守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率两项基本原则。税收法律程序正义是指通过税法程序保证税法主体机会的公正、平等,即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程序性操作将正义由抽象变成具体的原则。税法程序正义包括公正性和合理性两层含义:程序的公正性是指限制恣意、限制自由裁量,确保客观正确;程序的合理性是指程序的可预测性、形式上的合乎逻辑性、交涉的充分性,等等。程序效率原则是指通过程序规则的运行,提高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效率。税法程序效率包含经济性和操作性两层含义:程序的经济性是指作出决定的成本是否经济、设置的程序能否投入最少而产出最多。程序的操作性是指设置的步骤、手续是否切实可行。
税法程序可分为税收立法程序、税收执法程序、税收司法程序和税法监督程序等四类。每一类还可划分为若干小类,比如税收立法程序按级次又可分为税收法律立法程序、税收行政法规立法程序、税收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等。无论哪一类程序都应遵从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率的基本原则。
 
2009年4月14日星期二,三门峡上阳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