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观察:以法治思维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特别提到加快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社会诚信文化,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任务繁重的背景下,强调信用体系建设有何深意?笔者觉得,这颇有现实针对性。

  经济增速趋缓,欠款、“跑路”等经济违约行为往往增多,而且,在改革深水区、社会转型期,社会各方面的失信行为也会突出,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要加快信用立法,还要强化法律执行,要善用法治思维防范和化解各种失信问题。

  以法治思维判断是非,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曾有一段时间,部分地方出现企业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现象,随着经济下行,这类现象今后仍可能发生。耐人寻味的是,“跑路”这种违约乃至违法的行为,却时常成为同情对象,有的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刻意强调经济环境的低迷和企业经营的艰难,地方政府在处理这类事件时,也总强调“共克时艰”,呼吁银行“不催债”,“跑路”老板俨然成为“弱势群体”。众所周知,“跑路”的起因,常是偏离主业盲目扩张,或参与投机炒作失利,或为高利贷所困,最后债台高筑,将企业经营失败完全归咎于外因,并不客观。

  “跑路”的本质是赖账,这首先违背了合同义务,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如果恶意逃废债务,还涉嫌犯罪。就如同贪官受审不能拿以往的贡献为自己开脱一样,企业违约失信也不能用经济环境来辩解,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才是判断是非的法治标准。上世纪90年代,由于企业三角债问题严重,催债困难,曾有“欠债的是黄世仁”的戏谑。欠债的理直气壮,这固然不正常,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催债的也不能算是“黄世仁”,如今正常的信贷关系不存在旧社会那种逼迫行为,商业银行放贷支持企业发展,到期要求偿还是理所应当,欠债者没有理由扮作“杨白劳”博同情。

  以明确规则化解矛盾,才能有效定纷止争。最近有个新闻:一市民在ATM取款时银行卡被吞,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被告知工作人员下班,只能次日处理。而当再次拨打客服电话谎称ATM多“吐”一万元钱时,银行行长带两名工作人员10分钟即赶到现场。对这则新闻,肯定有网民因看到银行被“耍”而窃喜,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此事中双方都存在不诚信行为——银行明明可以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却说只能次日处理,是在推脱;而客户假称ATM多吐钱,则显然是说谎。

  这件事,双方各有理由,银行认为,卡或钱被吞,在机器里还是安全的,但机器多吐钱就会影响现金安全。而客户认为,不说谎银行的人就不会来。听着貌似都有理,但都不是失信行为的借口,化解这样的矛盾,终究要靠规则的明晰。尽管银行卡或现金被吞,一般能保证安全,但客户有时难以判断是机器故障还是被人为做了手脚。在以往案例中,曾有犯罪分子在ATM设置隐蔽机关骗取客户钱财,而银行又拒赔的情况。因此,银行不能仅口头保证安全,如能公开承诺,对因ATM吞卡、吞钞而造成的损失一律赔偿,那么“次日处理”的做法才能底气更足些。而客户方面,银行的怠慢不能成为“谎报军情”的理由,否则就没了规矩。比如,对普通治安案件,公安部门也可能出警缓慢,为让警察“快点到”,是否也可报假警、谎称杀人、爆炸?但“耍警察”的后果恐怕不会像“耍银行”那样轻松。

  以法律手段保护诚信,才能促进弃恶扬善。“老人摔倒不敢扶”,是当今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的一个侧面,最近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受到好评,其中规定,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人们认为,这项规定有助于保护好人,增强互信,这正是法律对诚信的保护和促进。

  很多人认为深圳这个规定是重大创新,其实,“谁主张谁举证”早就是法律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深圳的规定只是一种重申。但以往为何还是出现“做好事被诬陷”的失信现象?一方面是由于个别法官没有正确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是公众对某些个案事实存在误读。以扶老人被索赔的“彭宇案”为例,去年南京市政法委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案并非单纯地做好事,事发时报警记录显示,双方均表示发生了碰撞,只是一方后来在庭审中坚称“无碰撞”,而法官又做了不恰当的推理,才造成“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舆论。可见,现实中,既有可能做好事被诬陷,也有可能为逃避责任而冒充做好事,所以,只有忠于事实与法律,才能既避免出现悲情英雄,又不会纵容投机者。从这个意义说,法律是社会诚信的有力保障。(作者: 李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