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律师配合电视台制作掺假新闻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3年9月6日
2013年7月16日,本人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总工会,力揭十年前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在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伪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伪证而进行的错审。

在向襄阳市中级法院递交的《再审申请书》中,我写道:
2003年7月11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劳动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
在《民事判决书》里,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并写道:
2002年7月,化六建公司制定并下发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对不回单位报到的大学毕业生按旷工进行考勤,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化六建公司也将《办法》的内容告知了刘先明,并于同年8月初向刘先明送达了上岗通知书。
上岗通知书明确载明从2002年8月6日起,如刘先明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化六建公司将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刘先明明知《办法》以及上岗通知书的内容,但其于同月5日、6日报到两天后,未经化六建公司同意擅自离开化六建公司,至同年10月30日,已连续旷工达80余天,化六建公司于同年10月30日以刘先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然而,2002年8月7日——31日:自然天数是25天;工作日是18天。2002年9月1日——30日:自然天数是30天;工作日是21天。2002年10月1日——31日:自然天数是31天;法定节假日有3天;工作日是20天。如果从2002年8月7日算到2002年10月30日,自然天数为86天,连续工作日应为59天。如果要算这期间的连续旷工天数,那也是连续旷工59天,怎么会有连续旷工达80余天?
化六建公司把2002年8月7日——2002年10月30日期间的连续旷工时间算成80余天,这是伪造的证据,既充分证明了化六建公司要求刘先明的所谓“报到”,是不具备报到条件的假报到,也充分说明了化六建公司对刘先明的算计,是违反《劳动法》的,其违反《劳动法》而形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无效的。
另外,2002年6月30日,刘先明与化六建雷大忠电话约定的第一次报到时间是2002年7月15日,而不是后来的2002年8月5日。2002年7月15日刘先明准时到化六建公司报到,但是,化六建沈泓、雷大忠当天却称化六建公司未准备好,让刘先明再等一等,沈泓、雷大忠还建议刘先明辞职,遭到刘先明拒绝。这一事实充分反映了化六建公司明为通知刘先明报到,实为建议刘先明辞职的企图,这一事实充分印证了化六建公司2002年8月5日又开始的以学习为主,但又没有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学习条件的“报到”,实为企图逼迫刘先明主动提出辞职。
7月23日,本人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机床集团抄袭本人研创的精细管理工程的内涵——“五精四细。”
在立案大厅,我正好看见了襄阳电视台的记者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摄,有一位男记者在教一位受访的女同志怎么说,然后顺利完成了拍摄。当时,我迅速拿出相机拍下了他们拍摄的场景。


9月5日,针对襄阳法院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聘用书记员名单公示”中的一个低级错,我撰写、发布了《襄阳中院一个低级错,扇了省高院院长一嘴巴》、《襄阳中院闻风而动改一错》等两篇文章。
然后,我从襄阳网络电视台上看到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治惠民让司法更阳光》的电视新闻,一看,里面正好有襄阳电视台7月23日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摄的镜头,其中,有如下解说:
对于法治惠民的成效,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晖感受最为深刻。以前,她代理的诉讼案件在法院立案后,需要往返多次到法院了解案情的进展。然而,从今年4月份开始,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案件查询系统”后,张晖只需在办公室的电脑上登录“襄阳法院网” ,就可以随时了解案件的最新动态。


依据电视的解说,所说的“办公室”,绝对不是张晖设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里的办公室,而是张晖所在单位或合作者的办公室。
看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治惠民让司法更阳光》电视新闻后,我发现,有两个一样:
一、电视上的张晖在办公室坐的椅子,与本人7月16日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一个办公室里坐的椅子,是一样的。


二、张晖7月23日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电视记者采访时穿的衣服,与张晖在办公室的电脑前工作时穿的衣服是一样的。

看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治惠民让司法更阳光》电视新闻,我想到了2011年8月2日本人曾在北京接受过央视《焦点访谈》的采访,以及2011年8月16日央视《焦点访谈》播出的《“脊梁”奖戳了谁的脊梁》,详见:
[焦点访谈]“脊梁”奖戳了谁的脊梁(20110816)



结合本人曾被央视《焦点访谈》采访的经历,以及上述的两个一样,我认为:《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治惠民让司法更阳光》电视新闻中所显示的张晖在办公室的电脑前工作的场景,是7月23日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某一个办公室里拍的。这个镜头及配的解说,是掺假的。
在“办公室”的问题上,也许是有人意识到了不合适,所以,在襄阳网络电视台网上的文字描述里,改成了“张晖只需要上网登录‘襄阳法院网’”,但是,这一改,不但没改彻底,反而更暴露了掺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