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中院在法警训练基地里违法养猪?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1月12日
2014年1月9日,秉持多次正确提出公益质疑而维护了国家形象和尊严的、捅倒了“共和国脊梁”和“美丽中国的建设者”的、驳倒了瘟官“中国没有南开不行”之邪说的、捅掉了襄阳机场凸显“洋妞”“水多,够爽!”不良广告牌的、揭批了襄阳中院与襄阳电视台联合制作掺假电视新闻的、持续质疑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总经理”刘佑锟等人涉入的三一“行贿门”真相不公开的、揭批了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散布一条网络谣言的、揭批了“三一吊车司机”在《星光大道》欺骗全国观众的、持续揭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而错审的、建议全国总工会撤销枉法提供伪证还没认错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所获得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的那么一股子劲,本人撰写、发布了《襄阳中级法院养猪,没有违法吗?》或《襄阳中级法院现在养了多少头猪?》、《由习近平要求清除害群之马,想到襄阳中院现养多少猪》一文,文中写道:
2013年12月23日-24日全国法院机关后勤服务协作组组委会委员座谈会在襄阳召开期间,与会代表参观了襄阳中院种养殖基地。
经过一番调查,本人得知襄阳中院种养殖基地除了养了羊、养了鸡,还养过几十头猪。由此可见,襄阳中院对养殖、养猪和猪的习性的了解,是较常人多的。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开放型”法院的建设,结合襄阳中院种养殖基地养过几十头猪,我请襄阳中院的领导们和法官们想一个问题: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两个无耻谎言,曾在襄阳中院大行其道,这是不是因为襄阳中院的相关法官和领导的脑袋一时不够用而造成的?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政法机关“服从事实”,现在,就再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两个无耻谎言或伪证的事实,再公开陈述如下:
一、2002年6月30日,刘先明与化六建雷大忠电话约定的第一次报到时间是2002年7月15日,而不是后来的2002年8月5日。2002年7月15日刘先明准时到化六建公司报到,但是,化六建沈泓、雷大忠当天却称化六建公司未准备好,让刘先明再等一等,沈泓、雷大忠还建议刘先明辞职,遭到刘先明拒绝。然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在2003年7月11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上写着:“二审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6月,化六建公司两次电话通知刘先明回公司报到,刘先明因在外处理咨询事宜未回公司报到。2002年7月17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意或无意地略掉了2002年7月15日这一关键的报到时间和事实。
二、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提供伪证,把2002年8月7日——2002年10月30日之间的连续旷工天数算成80余天。可笑的是: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竟如同法盲般地采信了这一伪证,也把2002年8月7日——2002年10月30日的时间,算成连续旷工达80余天。
希望襄阳中院也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另外,据了解,目前我国颁布的与养猪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等。
一、2002年6月30日,刘先明与化六建雷大忠电话约定的第一次报到时间是2002年7月15日,而不是后来的2002年8月5日。2002年7月15日刘先明准时到化六建公司报到,但是,化六建沈泓、雷大忠当天却称化六建公司未准备好,让刘先明再等一等,沈泓、雷大忠还建议刘先明辞职,遭到刘先明拒绝。然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在2003年7月11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上写着:“二审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6月,化六建公司两次电话通知刘先明回公司报到,刘先明因在外处理咨询事宜未回公司报到。2002年7月17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意或无意地略掉了2002年7月15日这一关键的报到时间和事实。
二、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提供伪证,把2002年8月7日——2002年10月30日之间的连续旷工天数算成80余天。可笑的是: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竟如同法盲般地采信了这一伪证,也把2002年8月7日——2002年10月30日的时间,算成连续旷工达80余天。
希望襄阳中院也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另外,据了解,目前我国颁布的与养猪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等。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办种养殖基地,并且养过几十头猪,是否遵守了我国颁布的与养猪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
结合本人过去多次正确的公益质疑经历,建议有关部门立即依法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种养殖基地的养猪行为,尤其是在猪舍建设、运输、销售、屠宰等环节,进行调查。
本人又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得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种养殖基地就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训练基地里。

(图为襄阳中院《全国法院机关后勤服务协作组组委会委员座谈会在襄阳召开》的截屏)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局局长张维等与会代表参观襄阳中院种养殖基地,张琦摄)

(图为卫星摄影图显示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训练基地的所在地)

(图为卫星摄影图显示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训练基地与公路、居民区的方位关系)
据我观察,上述卫星摄影图中的屋顶为砖红色的长条形建筑物,很像是养猪场或猪舍,也很像是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局局长张维等与会代表参观襄阳中院种养殖基地时路经的场所,而且,这个砖红色的长条形建筑物,距离周边的两条公路、一个居民区都不到1km。
如果这个屋顶为砖红色的长条形建筑物正是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警训练基地上建成的养猪场或猪舍的话,那么,根据《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的规定,“猪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km以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警训练基地上建成的养猪场或猪舍里养猪,就是违反了《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的。

(图为襄阳_百度百科的“著名人物”截屏)
链接:
1、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2、全国法院机关后勤服务协作组组委会委员座谈会在襄阳召开
3、襄阳中级法院养猪,没有违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