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评价:
基本正确的既定方针
——国企改革再出发系列评论之十二
国企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只有确定了目标,才能评判所依据的理论是否科学,所制定的方针政策是否正确。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谁都可以轻易地给出答案。其实,一个目标的界定,从历史与现实的坐标中考量,从理想与理论的维度中支撑,内里乾坤宏大无比。许多时髦的理论,就是在其宏大中迷失,从理论的迷失到迷失的理论,于是产生变异而不自知。
关于国企改革目标的论证,在此仅作一个粗线条的梳理,以便尽快回到主题。
——中国的社会主义运动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下产生和发展的。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描绘,建立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条件基础上。即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劳动者的觉悟充分提高,社会生产按照计划进行组织运行,避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切弊端,达到社会生产的彻底理性与科学。同时由于消灭了剥削,劳动者实行按劳分配。但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料到的是,社会主义首先在帝国主义势力最薄弱的地区取得胜利。中国共产党通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然而,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和劳动者的觉悟,都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假设存在巨大的差距。
——中国共产党没有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和经验,照搬了前苏联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模式,而后者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着重大的漏洞,本身就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科学定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于是,落后的生产力不适应超前的、理想化的生产关系,超前的、理想化的生产关系制约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尽管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政治运动的干扰破坏,生产力水平逐渐出现内生性矛盾,逐渐落后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也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拉开了差距。
——中国共产党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科学地判断了我国现阶段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发展社会生产力仍是第一位的任务。要发展社会生产力,还必须借助于市场经济的力量。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就是从原有的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表现出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第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第二,国家通过控制国有经济间接调节市场,而非完全放任自流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是主要任务还是要实现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
——国企改革就是要让原来存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从没有自主活力的政府附属物,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经济实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也必须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属性。第一,具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基本要素,如有效的资本组织与监管架构,有适应各方利益的分配机制。第二,以盈利为目的,以生存和发展为中心,不带有政府行政色彩和职能。第三,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共同富裕的承载者,企业利润应与全体人民共享。
由此,国企改革逻辑与目标昭然若揭、呼之欲出。
比照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国企改革目标的表述,以及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表述,得出的结论是:党中央在国企改革大方向的判断完全符合我国当前特殊历史阶段的要求,因而也是科学可行的,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宏观层面的战略。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本身改革的目的,以使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是微观层面的战略。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这其中也涵盖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即公有制为主体和共同富裕。
十六大、十七大到十八大,关于国企改革的表述没有做大的改动,并不是说能改的已经改的差不多了,恰恰是因为还没有达到预定的目标,甚至是说,改革方向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偏差,必须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从总体上说,国企改革应分为两大阶段:理论上的分界点在1999年,以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标志;国企改革实践上的分界点在2003年,以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成立为标志。这两个时间节点基本衔接,可以看作是一个新阶段的开始。因此,大体上可以做出如下判断:以2000年前后为分界线,在此之前为第一阶段,表现为方向不明而导致的理论上的大起伏和实践上的大摇摆;在此之后为第二阶段,表现为方向既定的理论上的小修正和实践上的小折腾。
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总有那么一股势力及其代言的理论家,试图影响、引导甚至误导党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大方向,看似几乎得逞,却始终未能如愿。这是很值得庆幸的局面,也是我们纠偏前行的政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