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仁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陆存仁之子陆伟波的委托指派宫业星律师担任陆存仁的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以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存仁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具有如下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打架行为系因邻里间琐事发生的纠纷,双方都有过错。2、被告人的侵害行为系因被害人的事前过错行为引起的。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基于上述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以及该实施细则中的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定:2、对于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已满七十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4、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7)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9、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根据以上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被告人的量刑在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为宜。另外考虑到被告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以及悔罪情况,可以考虑给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拘役等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尽快让被告人获得人身自由。

[说明]被告人因故意伤害,被公诉。最终,被告人被判处5个月拘役。   

辩护人:宫业星 律师

201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