谏言广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建设


                        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课题+广西自治区政协提案材料

摘  要:根据中央的政策规定,广西将于2009年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在研究与借鉴其他省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试点的原因、试点的制度安排、试点的组织体系建设三个角度探讨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开展,为党委政府出谋划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组织体系

建设广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老龄化形势下广西农村实现“老有所养”的有效方式。为了尽快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广西教育厅“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项目”课题组织成员进行了两年的实证调查与理论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以提案的形式向广西自治区党委、政府提议,建议尽快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现将其佐证材料发表,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广西尽快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原因

   (一)形势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广西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将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2000年广西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已达到10.69%,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也达到了7.3%。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10年,广西60岁以上人口约为616万,占总人口的比重会上升到12%,到2030年将有可能达19%,届时每5个广西人中就有1个老年人。其中,农村老年人占全区老年人的76%。随着农村集体保障能力的下降,因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带来的家庭保障功能的降低,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土地保障功能弱化, 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方式面临极大的挑战, 需要全面引入社会保险机制。

(二)政策推动。中央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2001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2003年到200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解决农民工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2008年10月9日至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目前,部分地方开始新型农保试点,但全国性政策试点尚未开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6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对基本原则、基本模式、筹资模式做了明确规定;广西政府积极落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2008年以来,广西相关部门领导就开始进行新农保的调研工作。自治区主席马飚于2009年1月1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上所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做好新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标志着广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进入政策议程。

(三)制度特征。第一,建设新农保的紧迫性是老龄化高峰来临时间决定的。根据联合国标准,我区早已经跨入老龄化社会。据权威预测,到2010年,广西60岁以上人口约为616万,占总人口的比重会上升到12%,到2030年将有可能达19%,届时每5个广西人中就有1个老年人,由此可见,广西将在20年后达到老龄化的高峰期,届时农村养老将成为广西非常严峻的公共问题。由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等传统养老模式功能的弱化,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第二,建设新农保的紧迫性是制度构建设的时间决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以少保老”积累制度,不同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以多保少”的现收现付制。新农保从参保缴费到老年领保的时间必须经过15到20年。“因此,广西已经进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预警期”,来不得迟疑和延误”。

二、广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制度设计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的合理确定是试点的前提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以人为本为内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健全建立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

2、基本原则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为筹资方式,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为原则要求以局部试点,然后逐步推开为推行顺序。

3、目标任务

试点时间安排  新型农保试点要在坚持基本制度的框架下,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新型农保工作发展任务目标为: 2009年低开始启动试点,从2010年逐年扩大试点,争取2013年试点县(市、区)适龄参保人数达到50%以上,2016年覆盖所有县(市、区),适龄参保人数达到80%以上,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同时,鼓励各市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扩大试点范围,加快建立新型农保制度。

试点地点安排  方案一:按从好到差顺序进行试点。优先选择地方财政、集体经济和个人收入状况较好,农民有一定积极性和缴费能力的县(市、区)进行试点,原则上要求各地级城市可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试点县(市、区)应制在本地情况的深入调查与外地经验合理借鉴的基础上订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方案二:好、中、差同时试点。在广西14个地级城市选择地方财政、集体经济和个人收入状况好、中、差三个级别的市县进行试点,发现不同经济发展条件下施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并制定相应政策。

(二)制度框架的科学设计是试点成功实施的关键。

本方案的设计是在参照北京《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2007]34号),《滨海县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滨政办发([2007]71号),《杭州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2008年8月1日),以及《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宿政办发〔2008〕224号)以及《山西省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8]32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4号 )的基础上,结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设计。希望广西区政府尽快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

 1、参保范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具有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特殊人群包括被征地农民、农民工、独生子女农民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2、资金筹集。新型农保制度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制度,资金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方式筹集。新型农保基金由个人账户基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个人缴费合并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村集体(或其他经济实体)的缴费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自治区、地级市、县(区)各级政府财政补贴按一定1:1:1比例纳入个人帐户。个人账户基金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政府补贴部分计入基础养老金,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3、缴费标准。

(1)确定筹资标准  建议规定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公式:缴费标准=缴费基数×缴费比率。缴费基数按县(区)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100%确定(建议以县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缴费比率为起付线为5%,上线不封顶。缴费标准中个人缴费比例为70%,财政补贴比例为30%。对持《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城镇低保家庭救助证》和《城镇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减少个人支付比重,增加财政补贴比重:个人缴费比例为30%,财政补贴比例为70%。

(2)合理分担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区、市、县三级政府按1∶1∶1的共同分担,自试点开始,参保的农村适龄居民,在其缴费达到规定标准和年限的条件下,确定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补贴(通常做法是:基础养老金≥低保补贴标准×1.5);缴费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并对计划生育优待户等特殊群体给予照顾,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在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配套发放的同时,对缴费期的参保农民给予酌情补助。

 4、领取标准

(1)领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保待遇。(1)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2)自试点开始,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且逐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3)未按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缴费的,可以采取补足或续缴办法完成缴费。

(2)养老金待遇支付  参加新型农保到龄领取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本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67元与按缴费年限增加部分之和〔67+(67×12月×1%×缴费年限)〕。自试点开始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政府按月支付低于67元(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为45×1.5=67)但是高于45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额度发放福利养老金直至身故。参保对象因身份改变或身故的,原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基础养老金纳入社会统筹帐户。

(3) 养老金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与福利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定期调整。广西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标准。建议调整公式为:当年基础养老金=上年基础养老金×(1+通涨率)。

   (三)科学基金管理和制度衔接是试点成功的基础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两大原则:安全与增值,安全管理是前提,保值增值是关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重点与难点在于实现安全管理与增值运营的有效平衡。《基本方案》制度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基金管理上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安全难保,增值无望。所以,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过程中要通过权力的分立制衡建设基金的安全管理机制,通过委托运营与拓展投资渠道的方式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增值运营,并在次基础上通过制度的优化设计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管理与增值管理的有效平衡。

 1、基金管理。新型农保基金以县(区)级为核算平衡单位,个人账户基金与基础养老金分账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预决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办法”运营管理。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基础养老金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预算、核定、发放流程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基础养老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管理运营。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基金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强化基金监督,杜绝虚报、冒领、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基金和违规操作基金问题的发生。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养老金的全程监管,强化行政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在严格基金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委托有资质的基金投资公司运营一定比例养老基金的制度,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管理与增值运营之间的有机统一。

3、制度衔接。近年来,广西的针对失地农民、计划生育家庭、灵活就业人群制定了不同类别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这种 “碎片化”制度分割必将导致带来身份鉴定与转移接续的操作难度。因此保险制度的构建要考虑农民的不同职业群体,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保人职业的变化,打通各类不同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之间的转换渠道。“设计出与老农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多种‘接口’,以便参人可根据自己的职业变换自主选择养老保险门类”。 

第一,参保人员户口变化时养老保险处理办法

(1)参保人员因户籍迁移至县外且在所属地级市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联系函,到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2)参保人员因户籍迁移至市外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户籍迁移证明向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经核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财政补贴与基础养老金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在本区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及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并持本人身份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于当月底前到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参保人员新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办法

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养老养老保险后,可将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本息总额,折算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为:折算后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已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本息总额÷(折算时试点县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折算后的缴费年限精确到月。折算后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财政按参保人员同等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若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既可将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也可以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申请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为:折算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时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折算后的缴费年限精确到月。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再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参加新农保的农民被征用土地养老保险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用土地(撤村建居)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后,可申请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抵充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的个人承担部分。

第五,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所缴纳的保险费处理

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前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携带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火化证明及申领人身份证到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本息总额;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后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携带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火化证明及申领人身份证到乡镇劳动保障所办办理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本息之和(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与享受养老待遇相抵的余额。

三,广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组织体系建设

广西的新农保的试点组织领导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2]79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桂政办〔1994〕40号)文件组织体系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第一是组织部门应该由民政部门调整为劳动部门,劳动部门主要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的养老保险,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的养老救济;第二是应该提升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级别,主任领导由原来的主管领导调整为行政首长,同时增设监督部门;第三是新农保办公经费由原来的保险费用中提取改变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过改革后,条文可以规定如下:(1)加强领导,统一组织:“试点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暂行办法和工作规划,做好综合协调,使试点工作扎实稳妥地进行”(说明:此条文主要是明确领导责任)。“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主管这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在一定时间内集中一定力量认真抓好”(说明:此条文主要是明确组织责任)。“全区凡有条件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市)和郊区,要争取在两三年内全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说明:此条文主要是明确试点时间表)。(2)建立机构,专人管理。凡开展这项工作的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县(区)长任主任,劳动、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投保人代表组成(说明:此条文主要是建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地、市、县、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由劳动保障部门办请编委审批。目前,为便于开展工作,县(市)劳动保障局要有三至五人办理行政业务(说明:此条文主要是新农保行政管理科室),乡镇劳动部门设立专参保资格审核,登记建帐等审核业务。村民委员会设代办员,负责参保材料收集,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经办业务(说明:此条文主要是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提取管理费。(说明:此条文主要是新农保管理、经办经费来源)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告[R].国家统计局网站.2000.

[2] 滕明兰.广西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探析[J]. 法制与经济. 2008,(10):103—104。

[3] 广西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桂发[2003]2号)

[4] 王迎春.论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筹集与管理[J].当 代 财 经,2004(11):34—36。

[5] 广西九三学社2009年两会政协提案.关于建立健全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广西自治区政协网站.2009.

[6] 王迎春.论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筹集与管理[J] . 当 代 财 经,2004,(11):34—36。

[7] 邓大松,李琳.构建耕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J] . 经济纵横. 200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