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该如何完善?


        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新国九条”),引起市场的强烈关注。如果说10年前的“国九条”《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规范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的话,那么“新国九条”无疑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纲领性文件,其重大意义不言而喻。

        长期以来,因为对股市的定位错误,因为制度建设存在缺陷,因为市场监管缺失或缺位,导致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另一块“基石”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也正因为如此,A股出现了10年“零”涨幅的尴尬,演绎了连续“熊霸全球”的悲凉,更让众多对股市绝望的投资者纷纷以销户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与愤怒。某种意义上,A股市场表现出“牛”短“熊”长的典型特征,与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密切相关。

        无论是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还是从提振市场信心的角度,“新国九条”都为股市带来了希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知情权、回报机制、赔偿机制、投票机制等,在中小投资者维权与保护方面,都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当然,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在事关自身利益与上市公司治理时,摒弃用“脚”投票,学会用手投票,从“被动”变为“主动”,其意义无疑要大得多。当然,所有这一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机制才能实现。

        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该如何完善,笔者以为须从三个方面进行。其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必须开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两条通道。“新国九条”规定,要“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在此前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制度中,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一般都是“建议”或者是“应当”、“鼓励”开通网络投票通道,并不具备强制性,上市公司存在不开通网络投票的可能,而这并非没有先例。由于中小投资者受时间、资金等方面的限制,如果无法亲临现场,在进行相关事项表决时,则其诉求、意见不可能得到体现,也明显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其二是实施类别表决制度。“新国九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在“一股独大”仍然风行市场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推出的相关议案,其能否通过,实际上还是大股东说了算。中小投资者即使投反对票,也并不影响方案的实施。因此,如果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还必须进行类别表决,只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重大事项才可提出申请或实施。事实上,肖钢主席在其《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一文中也表示,要研究专门针对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权、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表决机制。有了类别表决机制,中小投资者才真正拥有话语权,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三,改革基金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时的投票方式。“新国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鼓励中小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基金持有人的投票权同样应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基金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时,其投票往往代表基金本身的利益,却忽视了持有人的意向。基金扮演的是代人理财的角色,参加股东大会亦应是代人投票,而不是代自己投票。因此,基金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前,应先征集持有人的投票意见,根据持有人的份额不同分别投出不同票数的“赞成”、“反对”、“弃权”等票。如果持有人不参与投票权征集,则由基金决定如何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