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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的对策
2014年01月06日02:59 原载:长江商报 转载:新浪网新闻中心 作者:徐新桥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治理”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有控制、引导之意。西方在19世纪中叶以社会自我管理为主,政府社会秩序管理为辅;20世纪初至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凯恩斯主义时代,政府主导社会事务;20世纪80年代以来转变为政府推动的福利导向与社会全方位合作治理。
现阶段,我国主要通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形式实现社会管理,属于社会参与的国家管理模式,能够充分运用强力手段配置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尽可能地均等化分配有限的产品。但是,当市场经济发育到一定程度,就需要因时而变,以充分发挥个人、家庭、企业、社会组织的活力与创造力。
需要依法治理。人治没有统一而公正的标准,容易造成自由裁量的“寻租”与“俘获”。三中全会要求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比如对老百姓十分关心而官员监管最为头疼的“舌尖上的安全”问题,就应该建立国家法律框架体系下的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实行可追溯的信息网络。再比如,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起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的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则可以避免大量的信访、截访。
此外,需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依法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
(作者系湖北省发展战略规划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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