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者本就应该有责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商品交易的买卖双方对于交易都是有责任的,而卖方的责任就是,你必须要保证你所卖出的商品不是假冒伪劣商品才是,否则的话就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消费者保护法就是这么规定的。而作为金融商品交易场所的股票市场,由于其所交易的商品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对于卖方来说,更应该保证其所出售的商品的真实性而非那种假冒伪劣的商品。

       然而,现实的情况却刚好相反,我们的证券市场充斥着假冒伪劣的”商品“——股票。如果一个市场总是卖假冒伪劣商品而又没有人管,甚至还蛇鼠一窝的时候,这个市场离关门也就不远了,毕竟消费者再无奈还可以选择不参与这个市场吧?这就是为什么这么些来,我们的证券市场的表现始终是全球倒数的根本原因。现在,管理层终于认识到,卖方也有责任,而且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了,尽管类似的话我们看到听过到无数遍,但是,再听也还是抱有那么一些希望的(尽管对于中国股民来说,这么些年来,一直都是”年年失望年年望“的)。这不管怎么说,总还是一个进步吧?至少看起来是一个进步。至于所谓的”  保护中小投资者绝不是保证投资者不赔钱“的话,则很有些让人觉得莫名其妙。哪一个投资者要求你保证其不赔钱了?投资者所要求的只是一个干净的不受欺诈的市场而已,千万别自作多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