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务规范重在量化约束


   《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是次贷危机以后,地方政府开始大规模举债建设,地方政府债务呈现滚雪球般扩大,2010年国务院专门就发出警示“规范地方融资平台,防范潜在财政风险”,一些外资机构和世界银行也频频对中国地方债务发出警告,国内一些专家学者也对地方债务表示担忧,13年国家专门安排审计署对地方债务进行审计。

     13年审计署审计表明,部分地区债务规模增长较快,一些省会城市本级的债务风险凸显。36个地方政府本级中,有11个省本级和13个省会城市本级2012年债务规模比2010年有所增长,其中4个省本级和8个省会城市本级债务增长率超过20%。一些省会城市本级债务率和偿债率指标偏高,2012年,有9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100%,最高的达188.95%,如加上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债务率最高的达219.57%。有13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偿债率超过20%,最高的达60.15%;如加上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偿债率最高的达67.69%。由于偿债能力不足,一些省会城市本级只能通过举借新债偿还旧债,5个省会城市本级2012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借新还旧率超过20%,最高的达38.01%。14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已逾期181.70亿元,其中2个省会城市本级逾期债务率超过10%,最高的为16.36%。
 可见地方债务局部性危机已经有所显现,必须值得重视,国家审计无非就是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但是需要更加透明,以有效手段遏制地方债务的无序膨胀,因为中国特有的官员考核机制和任期机制,没有明确的行政制约机制是不能阻挡官员借钱大规模建设的。从国际经验来看,地方政府举债必须有一个安全底线,那就是地方债务的债务额度、负债率、偿还率以及债务资金流向等,可以规定地方政府年度举债规模,但执行起来有点麻烦,制定明确的负债率和债务率是必须的,美国汽车之都底特律的破产就是前车之鉴。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处理了地方债三个问题,“怎么借”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控制举债规模、严格举债程序等,“怎么用”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怎么还”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但是没有明确涉及到地方债务的上限量化问题,依然对地方政府通过地方平台融资建设留有太多余地,主要是通过PPP方式,对盈利性不强的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公益项目投资,其债务意见规定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但还债主要还是依赖于后期盈利与现金流,如果盈利不佳是难以覆盖前期投资的,前期投资的风险就暴露出来了,而采用发债方式投资建设,搞不好最后还的依靠地方政府来偿还,实际上还是由政府兜底,增加的仍旧是地方政府债务,只不过是换了一个马甲而已。
   尽管地方债务快速攀升但地方政府过快投资的思路依然没有改变,做大面子工程换取政绩的思路依然没有改变,因此地方政府的基建投资规模应该与债务水平和财政收入相匹配,不能搞超前超规模建设,留一笔债务给后来者,自己拍拍屁股走人对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从严掌握,对会堂楼所更应该实施首长负责制,敢于举债建设一律就地免职,对事关民生的项目也应该脚踏实地按照实际能力往前推进而不是大包大揽搞超前消费,搞名不副实的噱头,对一些盈利能力欠佳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水利建设、保障房和路路通等,也应该量力而行,对一些财政收入较高债务适中的地方建设当然可以大张旗鼓,而对一些债务水平较高财政收入又不好的地方,要充分考虑当地财政收入的承担能力,能缓则适当放缓,等待地方债务回落到正常水平。
  因此破解地方账务的关键是制定严格的量化指标,按照国际标准,地方负债率80%而债务率是20%作为警戒线,尤其是负债率超过20%而又出现债务延期的地方城市更应该引起警惕,中央政府应该拿出硬性指标要求当地政府制定详实的债务降低计划,让负债率尽快回落到20%警戒线以下,未能实现债务水平回落的当地行政首长一律不能异地任用或者升迁,甚至动用行政措施予以问责如降级免职等,以免官员规避责任。同时对当地政府需要上级发改委审批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更严格的核准,以规避地方政府无序投资,或者延缓当地政府债券的发行。
  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被市场寄予厚望,但是没有一个量化指标,执行难度无疑增大,没有一个明确的行政制约机制,执行起来就显得有气无力。